作者:张东平 发表于2015年1期
摘 要 传媒的犯罪示范与教唆虽确证存在,但无法解释受众反应的差异性,这表明传媒对犯罪的作用绝非止于提示榜样。人的心理图式的获得先于模仿,所以媒介呈现的示范意义在本质上取决于受众的人格特质,而不良媒介的长期涵化可能促成犯罪的个性状态。作为一种正常的文化现象,传媒与犯罪的关系定位不必纠结于直接或间接的性质界分。一些媒介仅对某些受众的某类犯罪产生关键影响,既不能否认传媒对犯罪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不能无限放大两者的关联效应。以社会学习的理论解构传媒与犯罪的相关性,有助于透视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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