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缩小收入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存在差距过大、结构不合理、秩序失范及格局不完善等多层交织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新时代中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障碍。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收入分配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构建一个“以人民为中心”的收入分配机制。基于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新时代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可采取关键举措包括:一是产权层面要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二是劳动层面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三是资本层面要遏制资本无序扩张减少违法暴富人群数量;四是制度层面要通过有为政府科学处理好经济发展的“增量—存量”分配关系。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制才能稳步有序助推中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收入分配;共同富裕;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3)09-0045-13
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全体中国人民的福祉,更关涉共同富裕发展理念能否得到根本落实。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提出。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共同富裕,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2022年10月,中共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数量,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基于此,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机制,希冀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提供理论支撑,进而能够更加清晰地探究我国收入分配的问题根源和解决路径,直至逐步消减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自古以来,共同富裕就是中国人民最为美好的追求和向往。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地提出共同富裕的经典论述,为人类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指明了科学方向。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当下中国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同富裕”,为我们优化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的概念辨析
马克思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共同富裕的内涵。第一,共同富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态更替,只是用一种新的剥削方式取代了旧的剥削方式,仍然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历史。马克思指出:“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旧中国也不例外,正如黑格尔所言:“中国本质上没有历史,只是朝代轮回”,从一个“姓氏”的剥削集团换成另一“姓氏”的剥削集团。只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将彻底消除剥削,消灭阶级,从而实现“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第二,共同富裕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经济仍旧存在,资本的两面性也与之相伴。只有经过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当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以后,才能真正实现按需分配、共同富裕。第三,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将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人们自我实现的方式。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择和变换职业。恩格斯指出,这样的一种制度将“足以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二)“共同富裕”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本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兼顾效率与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再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理论和实践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早在195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首次提出了“共同富裕”这一概念。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重要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他强调,在生产力方面,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同时,在生产关系方面,又阐明共同富裕不是“大锅饭”,要允许一定的贫富差距的出现,鼓励先富带动后富。江泽民同志提出,“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劳多得。要“防止两极分化”,一是必须坚持公有制不动摇;二是必须抓好收入分配调节。进入21世纪以后,胡锦涛同志更加突出地强调要保障公平,他强调:“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同志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并在此后多次论述共同富裕。2021年8月17日,他再次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习近平总书记的以上讲话非常明确地表达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本义,其内涵覆盖了美好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行动指南。
(三)缩小收入差距是当前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首要前提
当前,中国处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新历史阶段,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优化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配决定于生产,又反作用于生产,“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经过新中国七十余年、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生产累积,我国经济社会有了长足发展,但收入分配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却亟待解决。根据《2020年胡润全球富豪榜》显示,尽管中国GDP仅为美国7成,但中国十亿美金企业家有1058位,比排名第二的美国(696位)和第三的印度(177位)加起来还要多。另据国家发改委体改研究所2020年改革民意问卷调查数据,在收入分配这一项中,认为目前我国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占37.7%,比较大的占45.6%,两者合计为83.3%。面对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这为我们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坚定了目标,增强了信心。当前,为了努力防止、克服和扭转这一趋势,应当“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逐步转变为让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完成“先富”向“共富”的转变。而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便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在要求。
以上分析表明,新时代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其首要任务是解决不合理的收入分配问题。而现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就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改革开放40余年,我国基尼系数不断攀升,并在0.5的数值附近徘徊(图1)。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是在不断扩大的,并达到了一个较不平等的状态。第一个方面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长期以来,农村劳动力的价格低至“生存工资”的水平,这为城市化和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资本积累。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并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4,达到历史峰值。进入新时代以来,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政策的作用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上升的趋势得到抑制,并开始回落。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6,仍处于高位值。第二个方面是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者收入伴随着经济发展而稳步提升,但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拉大。以金融业和农、林、牧、渔业为例,收入比由1978年的1.3上升至2018年的2.7(图2),个别行业如证券业、影视业等行业的畸高收入更是放大了行业间收入差距,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第三个方面是地区收入差距过大,西部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远低于东部地区,仅为东部地区的半数左右,以北京、江苏、西藏数据为例,新世纪以来两者收入差距的缺口呈喇叭形放大,绝对收入差额在不断增加(图3),由于自然资源禀赋、社会历史条件等多方面原因,加之改革开放的政策倾斜,公共服务的不合理配置,加剧了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
图1 1995—2020全国居民基尼系数
图2 2000—2020金融业、农林牧副渔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单位:万元)
图3 2000—2020年北京、江苏、西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元)
(二)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
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不仅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一大矛盾,是影响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中,低收入及温饱线上的人群基数巨大,高收入人群数量较少,在财富的人数分布上呈现明显的“金字塔型”收入分配结构,即极少数人控制着社会财富的较大比例,而广大劳动人民却占有较少部分。数据显示,中国财富基尼系数从2000年0.599持续上升至2015年0.711。2020年,中国财富排名前1%的居民财富比例升至30.6%。有学者认为,我国城镇中等收入群体将逐步上升,而农村人口在收入增长的过程中将会遇到瓶颈,理想的收入分配结构应是逐渐从“金字塔型”的收入分配结构过渡到“橄榄型”的分配结构。当前,出现资本无序扩张和既得利益集团垄断优势,中产阶级数量有减少之势,社会财富加速向少数阶层集中,有进一步加大社会财富不平等的可能。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释放出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的积极信号,主张构建一个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目的是使收入分配结构更趋科学合理。
(三)收入分配的秩序失衡
收入分配秩序是指收入分配主体进行社会成果分配所表现出的行为和结果。“分配秩序”在《200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之后,以后并多次出现在政府报告中。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四大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收入分配秩序失衡主要体现为劳资关系失衡、“寻租”以及非法的灰色收入。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就业体制等相关的制度缺陷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正和完善,社会财富向资本等强势群体倾斜。收入分配秩序失范导致了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诸如隐形收入难清理、非法收入屡禁不止、各种寻租行为持续出现等,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这影响了社会的择业观、致富观,使有的人幻想一夜暴富,渴望通过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实现财富的积累。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改革领域的一个重大任务。当下,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入手,矫正分配不公,进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已成为深化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条重要方面。因此,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新秩序。
(四)收入分配格局不完善
收入分配格局指的是各主体的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情况,主要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进行了较大调整,追求效率和公平兼顾的收入分配机制代替了原来保障公平的单一分配机制,但是过分追求效率也导致了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迫切地实施生产优先策略。如采取一切措施吸引外资和企业投资,给予企业主各种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留存太多(尤其是三资企业),劳动工人分配过少的现象,劳动力再生产水平远低于世界同期社会再生产的平均水平。从1993年至2007年,我国居民的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由49.49%降至39.74%,降幅9.75个百分点,而政府和企业的收入比重都呈现增加的趋势。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家将扩大内需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途径,开启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新气象。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持续增加,收入分配不断向居民部门倾斜。2018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为59.4%,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改善,但这一数值仍低于同期的美国(75.9%)、英国(67.2%)、巴西(72.2%)、南非(62.5%)和俄罗斯(61.1%)等,这表明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仍有着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同时,由于经济结构、市场机制及资本违规造富等多重原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有扩大的风险。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收入分配存在四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怎么产生的?如何应对?为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收入分配理论中找到答案。
(一)生产结构决定分配结构
马克思认为,在经济社会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大环节中,生产是最根本的且决定着一个经济社会的性质。对于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结构高度决定分配结构,即“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生产是第一步的,这就决定了无论从对象上还是形式上,分配形式、分配结构都取决于生产。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将人的社会关系引入进来,并提出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即“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从马克思的论述可知,研究一个社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关系,必须首先研究这个社会中的生产结构和生产关系,因为这是一对“决定”和“被决定”的因果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结构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分配结构,分配结构对生产结构具有反作用。
(二)不同社会生成不同的分配结构
不同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同,导致不同社会的分配关系迥异,“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社会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方式存在差异,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分成三种收入形式,“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但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按“资”分配使得工人创造的价值越多,工资越少,收入分配更加不公。马克思设想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被分入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者能够得到的生产资料的数量,是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当的量”,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按劳分配。
需要强调的是,结合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五形态理论和经济社会的三阶段理论,即便在一个社会形态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由于社会形态的所有制结构(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允许非公经济存在,且比重在发生变化)和经济形态运行方式(商品经济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是继续存在的,只有到了高级阶段才转化为产品经济)的不同,导致收入分配结构也存在差异。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后,社会分工将会消失,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的区分也不再存在,那时生产力水平、人的发展、物质资料积累都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但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社会主义仍应坚持完善按劳分配制度。
(三)公平分配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马克思主义坚持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他所强调的公平不是超越现实的、主观的、抽象的,而是以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及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时,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生产力还没有实现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无法满足全体劳动人民的按需分配,同时在物质和精神上还带有旧社会的痕迹,特别是存在旧社会的社会分工,因此,这一阶段应实行按劳分配,即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为公平的一种分配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必然选择。
作为马克思最忠实的学生,列宁在革命建设中提出“不劳动者不得食”,并将其视为“社会主义的第一个主要的和根本的原则”,认为这一原则“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力量取之不尽的泉源,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列宁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的公平分配的原则,主张所有的劳动报酬一律平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应发挥相应功能以保障建立起一个科学的公平分配规则。一方面,公平不代表要养懒汉、大锅饭制,另一方面要谨防贫富两极分化。在俄国革命一开始,列宁就提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具备进行科学生产和科学分配的条件。列宁期望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大家平等参与劳动,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
(四)社会主义要反对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是平均消费生存资料、或者说是平均拥有生存资料,也就是平均拥有社会财富。在人类社会的任何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是按需分配),平均主义都不是科学的分配形式。对此,许多伟大的马克思主义革命家都提出过要反对平均主义。列宁在建立苏维埃共和国以后,积极探索有效的分配形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制定奖罚分明的分配制度,以劳动成果作为劳动者利益的衡量标准,比如对涉及经济工作的职员,按照营业额和利润进行劳动报酬分配,相应地,营业额负值将受到严惩。又如“对于在发展经济中作出成绩的人,应当更加经常地授予劳动红旗勋章并发给奖金。”最为有名的一条是列宁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奖金制”。他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如理论推断和苏维埃政权一年来的经验所证实的,没有奖金是不行的。”
同样,毛泽东同志也坚定反对平均主义,他明确指示“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对平均主义的反对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盲目继承,是在对当时农村流行的主张平均主义风气深刻剖析基础上得出的重要论断,“平均主义的薪给制抹杀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也抹杀了勤惰之间的差别”,这将对劳动者的积极性造成极大打击,经济社会发展也将停滞不前,这种“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必须批判。在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不能助长倡导平均主义的歪风邪气,“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
综合以上四种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观点,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公正的“按劳分配”,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构建及人的综合素养等多方面共同决定的。
通过以上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关于收入分配的主要论述,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科范式出发,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和思考。
(一)产权层面:认清历史方位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党对“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再次重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当今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工程。当前一个阶段中,我国经济结构的所有制成分发生变化是造成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要想彻底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且有继续扩大趋势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有历史的眼光,应该理直气壮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扩大按劳分配在社会经济中的存在比例和受益人群。过去,在一些错误观点的影响下,我们给国企扣上“低效”“垄断”“腐败”等多种歧视性帽子,实践一再证明在保证国家稳定和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国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发挥着定海神针的重要作用。当前,我们处于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最好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的高水平发展,他提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尽管,当前一些地区的国有经济在经济逆周期中出现发展困难,但我们不能简单地“一混了之”,我们要看到国企在承担社会责任和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他们暂时出现的资金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主动承担救助义务,协助改善经营管理,共同走出经济周期。同时,在舆论上我们必须正本清源,保持四个自信,克服一切干扰并全心全意地高质量发展我们的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不仅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防安全领域发挥作用,而且可以激励参与新技术、新业态、新经济的前沿领域,在高科技战场上与民营企业、国际企业同台竞技,我们要学习民营企业的“试错机制”,鼓励发展一批类似华为、大疆、腾讯等类型的国有企业,目的是让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成果更多更广地惠及至最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
另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当今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决定了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理论上看,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一段话的简要概括,即“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和资本主义社会同台竞技,需要调动一切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各种要素。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当前的新发展阶段更是做了详细阐述。习近平指出:“新发展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阶段,是其中经过几十年积累、站到了新的起点上的一个阶段。新发展阶段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性跨越的新阶段。”他同时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一个静态、一成不变、停滞不前的阶段、也不是一个自发、被动、不用费多大气力自然而然就可以跨过的阶段,而是一个动态、积极有为、始终洋溢着蓬勃生机活力的过程,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日益接近质的飞跃的量的积累和发展变化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告诉我们既要认清当前新发展阶段的历史方位,又要看到我们发展的未来,要全面的、发展的看到我们的新发展阶段。
从实践上看,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上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了“56789”的卓越成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凡的贡献,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源,在“做大蛋糕”实现共同富裕方面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因此,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肯定地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我们要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坚持正面清单引导与负面清单约束有机结合,政府需要对标国际标准、对标市场需求、对标企业家“急难愁盼”,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同时,加强对新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党性爱国”教育,加强对他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劳动层面: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
在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中,任何时候都要鼓励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位劳动者通过勤劳实现致富。同时,还要默认不同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获得平均报酬率是不同的。比如,当劳动要素相对于资本要素丰裕时,一段时间内单位劳动获得的报酬低于单位资本获得的报酬,市场会很快反馈资本的稀缺性,并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随着市场对劳动的需求增加从而推高劳动报酬,最终实现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的均等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资本、技术、数据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越来越大,资本、技术、数据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也逐渐增加,进而导致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不高。党的十七大以后,随着我们资本的不断累积,这种局面得到好转,针对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我们提出要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其中第二层面就是讲“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即要求我们除了劳动按照贡献率参与分配外,资本、土地、技术、管理、数据等多种生产要素也要参与收益分配。在共同富裕的未来征程中,我们要认识到劳动收入仍是最广大劳动人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提高劳动报酬的占比就是要让社会中大多数劳动者富裕起来,也是当代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体现。未来,我们要在把握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水平,对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水平等适度调整,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劳动者知识技能水平,经济发达地区探索12年义务教育制度甚至更高阶段(包括职业技术教育)。结合中国国情、借鉴西方国家农民退休保障机制设计的最佳案例、科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退休制度,让中国最基层、数量最庞大的收入群体享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优势,可在一些财政资金较为充足的地区试点探索。鼓励全体人民通过勤劳致富,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深化工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数量。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调节中的作用,又要让劳动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更加凸显,让“劳动最光荣”的口号响彻于中国社会主义大地上,真正地让共同富裕的主体由广大劳动者构成。另外,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的市场行为,必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如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网红、涉外经济的税务监察工作,对各种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打击惩罚,让税收的“天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中发挥更好的平抑作用。
(三)资本层面:遏制资本无序扩张减少违法暴富人群数量
资本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本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表现出“造血”和“吸血”的两面性。资本的“造血”是资本增殖的本能体现,是资本的生命力所在,资本要通过不断运动实现价值增殖;资本的“吸血”性,马克思曾借用托约·邓宁的话进行形象的比喻:“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资本的“吸血性”也是导致资本主义危机和资本主义社会灭亡的根源所在,是在社会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得以恣意妄为。
从马克思人类社会发展“五形态”和经济社会“三阶段”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资本具有其历史合理性。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也离不开资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也具有资本的共性特征,如资本增殖。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也具有资本的特殊性,如资本的野蛮生长无序扩张等。对此,我们应从理论上正确认识资本特性和行为规律,从实践上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严格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打击资本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一方面,要发挥好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造血”功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引导,让五路资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夯实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要打击和遏制资本的“吸血”危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提高违法成本,让社会主义制度下资本的违法行为无处可循。通过以上“放”与“管”相结合,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资本更有活力、更有竞争力。
关于资本的无序扩张,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金融资本的无序扩张,对健康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我们要抵制和反对社会生产的各领域都在追逐和崇拜金融化的逐利模式,在两大部类主导的剩余价值分配体系中,金融资本占据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国当前各行业资本回报率中最高最稳定的行业就是金融业,且吸引大量优秀人才和社会资本涌向这个虚拟领域,进一步侵蚀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抑制这种不合理的经济现象,这就需要通过政策、法规约束金融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垄断地位,推行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主动让利实体经济、积极活跃实体经济,通过科学处理好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关系,让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避免产业空心化和资本套利行为。同时,新时代我们必须破除金融行业的“例外论”“特殊论”“优越论”“无关论”“业务需要论”“国际看齐论”等错误思想,让金融行业及从业人员获得一个平均的资本回报率和适当的工资水平。同时,坚守中国金融行业的“人民属性”“金融向善”,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共同作用下,让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四)制度层面:处理好经济发展中的“增量—存量”分配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做好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就需要全体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召下积极配合国家进行“增量-存量”改革。具体措施是:在经济发展的“增量”中,国家要照顾到广大穷人阶层,在流通税方面减小穷人负担,在收入税方面,让这些新生的底层劳动人民更好地享受中国经济“增量”红利;而中国政府的税收负担该有谁承担呢?这就是我们多年讨论而犹豫不决的遗产税房产税财产税等,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税收演进规律已经证实征收“财产税”“遗产税”“房产税”“退籍税”等税目的合理性,当国家经济增长越快而这种增长成果不能反哺给劳动人民,甚至不能维系劳动力的再生产,这时国家就丧失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生产力就会提出变革生产关系的要求。因此,当前“存量-增量”关系需要妥善处理,重点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主义人的道德素养,积极鼓励企业家发展慈善事业,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路资本”共同发扬社会主义重要生产要素职能。同时,制度上应更加合理地给广大人民群众“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打破阶层利益和阶层固化,并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政府还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市场逻辑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必须由政府主持正义,维护社会主义的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
百年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实现全面脱贫的伟大攻坚战后又继续推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展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当前,我们应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科学构建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收入分配体制。新时代我们要始终认清:虽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我国应更加注重收入分配制度的顶层设计,要时刻认识到人民不仅是国家生产的主体,同时还是国家消费的主体,只要人民有持续稳定的消费能力,我国经济才有增长与发展的源动力。未来一个阶段,我们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巩固期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攻坚期,我们要科学查找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根源,多策并举,科学落实,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能够逐步完善一个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收入分配体制,最终实现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