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礼·内宰》首提“献功”,西周金文记载有王臣献功的礼仪活动。献功即归功于王,强调周王是所有产品的拥有者。献功起源于手工业与游牧业的分工之后。在西周,献功从百工行业泛化到所有部门。诸侯进贡也是一种献功活动。通过诸侯的献功,周王将畿内外诸侯国纳入王朝经济和政治版图。献功礼是强化“大一统”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西周;青铜器铭文;献功礼
中图分类号:K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3)09-0030-15
《周礼》多次出现“献功”一词。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周礼》撰写时代早不过春秋,晚不过战国,非西周制度实录。西周金文中也出现了“献功”这个词汇,不过献功写作“献工”。“献工”一词最早见于西周成康时期的史兽鼎,该器有铭文八行五十字:
尹令史兽立工
于成周。十又一月
癸未,史兽献工
于尹。咸献工,尹
赏史兽祼,赐豕
鼎一,爵一。对扬皇尹
丕显休,用作父
庚永宝尊彝。
铭文的文字释读没有大分歧。然而关于铭文涉及到的“立工”“献工”问题,学术界尚未展开充分的讨论,仍然有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器主史兽与“皇尹”是什么关系?第二,铭文中的“献工”是什么性质的活动?第三,史兽“献工”为什么不献给周王而献给“皇尹”?我们本小节就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皇尹与史兽的关系问题
为解决第一个问题,我们先从“皇尹”称呼入手。西周金文中称“尹”的为数不少,用法有三种:为作为动词,表示管理某事;作为名词,表示某类官之长;作为名词,为官长的通称。
王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夨令方彝铭,铭图13548)
渊哲康王,豕尹啻疆(史墙盘铭,铭图14541)
天子其萬年無疆,保辥周邦,尹四方(大克鼎铭,铭图02513)
以上三例我们不难判断尹是动词。第一例“明保尹三事、四方”之尹,相当于“主管”。第二例中,周康王“尹啻疆”之尹,相当于“拥有”或“治理”。第三例“尹四方”之尹,义与第二例同。以上三例中,尹作动词,与《史兽鼎铭》之尹有别。《史兽鼎铭》中“尹令史兽立工于成周”,“尹”作主语,显然是名词。《说文·又部》说:“尹,治也,从又、丿,握事者也。”许慎所释包含两个方面:作为动词,尹有治理义;作为名词,尹指治理者本身。这就是古汉语“名动相因”现象。在西周金文中,作为动词的尹和作为名词的尹在同时使用。
以上三例之“尹”专指作册官之长,与《史兽鼎铭》之尹一样,都指官员之长。不过《史兽鼎铭》之尹地位可能要高于作册尹,因《史兽鼎铭》对尹的颂扬用了“皇尹”一词。如此做法,只有《作册大方鼎铭》颂扬召公奭时用过一次。
命舍三事命,眔卿事寮,眔诸尹(夨令方彝铭,铭图13548)
厥眔公出氒命:邢伯、荣伯、尹氏、师俗父、遣仲(永盂铭,铭图06234)
王令尹氏友史趛典善夫克田人(善夫克盨铭,铭图05678)
以上三铭中的“尹”为部门官长的通称。第一例中,“诸尹”置于卿事寮之后,并以“诸”限制,可见这些官员是“三事”之外的所有官府长官。第二例称“尹氏”,应当是处理赏赐师永田具体事务官之长。第三例“尹氏友”即尹氏的属下,可见尹氏即该部门之长。
公尹伯丁父贶于戍(夨令簋铭,铭图05352)
作册令敢扬明公尹休(夨令方彝铭,铭图13548)
赏厥嫊奚遂毛两,马匹。对扬尹休(嫊奚方鼎铭,铭图02345)
公赏作册大白马。大扬皇天尹太保休(作册大鼎铭,铭图02390)
秉明德,虔夙夕,左尹氏(钟甲铭,铭图15593)
以上五铭中,尹都是器主的主管长官。其中一、二两例中的公尹、明公尹都是指周公子明保,即康王时期的周明公。公为爵称,器主是周明公的手下。第三例的尹是器主嫊奚的主管官员。第四例中的“皇天尹”即周初著名的政治家召公奭,器主作册大显然是他的部下。最后一例器主属于西周著名的微史家族,这个家族周初投奔周武王,世世代代“司威仪”,即管理周王朝朝仪。铭文中“左尹氏”即“佐尹氏”,即协助主管官员。此五例“尹”与《史兽鼎铭》中的尹相似,为器主的上司。具有命令器主“立工”资格的官员一般都是上司。
以上我们通过与金文材料的比较得出《史兽鼎铭》中的尹是器主史兽的主管官员的结论。那么史兽是什么官员?“史兽”之“史”为职业名;“兽”为私名。史兽职业为史。西周金文中,史一般从事什么活动?
王令尹氏友史趛典善夫克田人(善夫克盨铭,铭图05678)
内史尹册,赐救玄衣(救簋盖铭,铭图05278)
王命眚史南以即虢旅,乃使攸卫牧誓(比鼎铭,铭图02483)
在宗周,命史颂眚苏僚友、里君、百姓(史颂鼎铭,铭图02443)
第一例中,史趛是“尹氏友”。金文中的友至少有两义:一为朋友,如《麦方尊铭》“用受德,妥多友”,《麦方鼎铭》“用从邢侯征事,用飨多诸友”。第二义为属下,如《师旂鼎铭》“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弘以告于伯懋父。”厥友即首领师旂的部下。上文已经论述尹为官长,那么史趛为尹氏的部下无疑。史趛接受周王分派的任务是“典膳夫克田”。周王赏赐膳夫克田,由史趛去处理落实这件事。“典”即登记造册,让膳夫克拥有对赏田合法权利的凭证。当然,史趛除了登记造册,还应到现场帮助各方划定田域疆界。
第二例之史为内史尹,接受的任务是册命。这是内史系统的最常见的任务,金文常见,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第三例之史称“眚史”。金文中的“眚”字多作监察、巡视解,释读者一般读为“省”。周武王时期的《天亡簋铭》“丕显王作眚”之“眚”即监视之义。周昭王时期的《中方鼎铭》“王令中先,眚南国贯行”,眚为检查南国交通情况。周厉王时期的《晋侯苏编钟铭》“王亲遹眚东国”,眚即视察、巡守之义。“眚史”不见于传世文献,或即后世的“特使”的前身,有外出巡查的职责。此例显示史官承担协调诉讼案件责任。
第四例中史颂被周王派出去“眚苏僚友、里君、百姓”,即视察苏地的官僚、基层干部和一般贵族。此例显示史官有巡察各地治理情况、了解民情的责任。
我们从以上四例中可以看出,西周之史除了在王朝从事书写工作,还会被临时派出去负责监察、协调和分配土地等任务。那么《史兽鼎铭》中的史兽被派出去“立工”也就不足为奇了。可见史兽为史官,不仅有书写文案的职责,还有外出巡查、督察的职责。铭文所记为主管官员皇尹委派部下史兽到成周“立工”。这个“立工”不是赐予史兽立功的机会,而应读“莅工”,即现场监督营造。“工”即金文常见的“司工”之工。工,后世称“营造”,今称制造。营造过程称工,营造出物品称“功”。
(二)献功的性质问题
史兽到成周去“立工”,去时的时间没有说。献功的时间在十一月份。史兽向自己的主管官员“献工”之后,主管长官赏赐史兽福胙、鼎、爵。其中“立工”“献工”,陈梦家、唐兰、马承源等学者均以为即“立功”“献功”。“立功”之说或许还应存疑,如吴镇烽等就读为“莅工”。即使“立功”不能成立,至少可以读为“莅工”,即监督工事。但对“献工”读为“献功”无异词。如果仅仅就铭文说铭文,《史兽鼎铭》所记只是一件孤立的事件,所记也只是事件中立功(或莅工)和献功的进程。然而我们一旦将这里的立功、献功与传世文献联系起来,那么就为《史兽鼎铭》的解读打开了全新的视野。
铭文涉及的人物有器主史兽和尹。“史兽”是职官加私名的公务性称呼;尹即官长,也带有行政特色的名称,可见这两人都是西周王朝职官。器主自称“史兽”,史是职官名称,表明史兽属于史官类职官,那么他的“尹”至少相当于《周礼》中的内史或大史,甚至有可能是主管内史、太史的更高级别的官员。因本铭又称“皇尹”,与周初《作册大方鼎铭》称召公为“皇天尹”相似。唐兰先生推测此人就是西周著名政治家召公奭。史官非百工之官,并不从事生产建设事务。这次被皇尹派往成周去监工,当是特殊情况:或为监督重大工程,或为监督特定产品的生产;或为推动某项事务的落实,犹如西汉派博士巡行郡国。
史兽鼎“立工”的具体细节我们不能确知,不过其献功的流程可以与《周礼·天官·典妇功》等职官“献功”情况相对照。铭文记载十一月癸未“献功于尹”。如果铭文所用历法为“夏正”,时间则为仲冬岁末,此时献功,与《周礼》所说女功秋献功不同。因女功多为服饰类,不仅丝枲纺织品至秋而成,也因寒冬将至,需要提前准备换冬装。因而秋献属于特殊情况,冬献才是百工献功常态。如果铭文历法使用的是“周正”,则为夏历季秋九月,与《周礼》秋献功、《诗经·七月》“九月授衣”吻合。“史兽献工于尹,咸献工”之“咸”,表明献功非一蹴而就,透漏出这次献功时间比较长,过程比较复杂。从本铭过程记叙看,铭文所记具有仪式性质,是一次“献功礼”。我们从铭文所记大致上可以推测出“献功礼”仪式的主要结构:器主史官史兽向主管职官皇尹献功,所献不止一款,仪式有多个仪节,故铭文用“咸献”。主管职官皇尹接受史兽的献功;主管职官皇尹对所献之功进行验收;主管职官皇尹根据所献之功的质量对下级分管职官史兽进行奖赏。《史兽鼎铭》用事实证明《周礼》所说的“献功”确实在西周早期出现过。
(三)献功的对象问题
《史兽鼎铭》明确记载,史兽献功的对象是“尹”,不是周王。这是为什么?根据《周礼》,属于“女功”的成果一般献给王后;其余百工成果,一般献给王。
凡授嫔妇功及秋献功,辨其苦良,比其小大(《天官·典妇功》)
及献功,则受良功而藏之(《天官·典丝》)
及献功,受苦功,以其贾楬而藏,以待时颁(《天官·典枲》)
佐后而受献功者,比其小大与其麤良而赏罚之(《天官·内宰》)
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天官·玉府》)
前四例的所献之功都属于女功,成果都属于丝枲制品。从第五例看,前四例的献功,都是献给王后,并由负责王后内务的内宰辅助王后接受献功。第六例为百工向王献功。可见除了“女功”之外,其余更多行业主管应向王献功。《史兽鼎铭》所记“献功”为什么不献给王或王后而献给“皇尹”?
第一种可能:史兽与皇尹的关系乃君主和家臣关系。如果是这样,那么《史兽鼎铭》所记非王礼,为卿大夫礼,要降一个等级。西周金文中有还有一篇《公臣簋铭》:“虢仲令公臣司朕百工,赐汝马乘、钟五、金,用事。公臣拜稽首,敢扬天尹丕显休,用作尊簋,公臣其万年用宝兹休。”“司朕百工”透露器主公臣管理的百工非周王朝廷的百工,是虢仲私人的百工,可见器主公臣是虢仲的私属官吏。铭文“对扬”的是“天尹”,此天尹显然就是虢仲。这个称呼与《作册大鼎铭》称召公奭为“皇天尹”相似。原因很简单,召公奭在王朝任职,是器主作册大的上司,故称召公奭为尹。虢仲爵为公,有采邑需要治理;同时也在朝廷任职,而公臣为虢仲私臣,为虢仲采邑的司空,其私名“公臣”,就已经透露出这个信息。但公臣也受周王册命。《周礼·春官·典瑞》说:“公之孤四命,以皮帛眡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公臣为虢仲管理百工,则为虢国的司空,为卿,三命于王,名义上也是王官,故称虢仲为“天尹”。史兽是否与公臣一样,也为尹的私臣?我们认为不是,因史兽“立工”于成周,成周为西周东都,非私人属地。史兽的职官为史,“立工”为临时性事务,非常任事务,而公臣司百工为常职。可见史兽与公臣不一样,乃真王官,非私臣,第一种可能应排除。
史兽向“皇尹”献功还有第二种可能:皇尹代周王受理献功。因事情发生在成周,成周虽为西周东都,但西周十二王都不在成周常驻。史兽应当向周王献功,因周王在宗周,不在成周,而所献之功造于成周,用于东国,无需耗费巨大运力到宗周献功,故“皇尹”代为受理献功之事。我们即主张此说,以“皇尹”代周王受功。
金文中“百工”多见:
眔卿事寮,眔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諸侯(夨令方彝铭,铭图13548)
王呼命尹封冊命伊总官司康宮王臣妾、百工(伊簋铭,铭图05339)
司我西偏东偏仆御、百工、牧、臣、妾(师毁簋铭,铭图05363)
司百工,出納姜氏命(蔡簋铭,铭图05398)
虢仲令公臣司朕百工(公臣簋铭,铭图05183)
以上五例中,第一例百工与卿事寮、诸尹、里君、诸侯并列,可见此百工为西周王朝中央政权控制的百工,其地位相当于《周礼》中已经遗失的大司空系统各职官,是管理百工的官员。第二例中的百工则为具体的手工业者,这些人隶属于西周著名的康宫,属于宫廷“御用”百工。第三例记载伯和父册命自己私臣情况,伯和父的百工在东偏、西偏中。东偏、西偏,陈梦家先生以为东城之东西厢。可见伯和父任命器主所管的百工在伯和父私邑的郊区,这些百工也是真正的手工业劳动者。第四例中,管理百工的蔡还“出纳姜氏令”,姜氏为周王后,可见此处百工为王后宫中的手工业者,蔡的职官相当于《周礼》中的内宰。第五例中的百工如前所说,是贵族虢仲私家的手工业者,与《师毁簋铭》一样,属于西周贵族私人的百工。以上材料显示,西周社会中,手工制造业很兴旺。但西周没有手工业私家业主。百工都有所属,或属于西周王朝,或属于贵族世家。百工的劳动成果不归百工自己所有。贵族世家百工的手工制品归贵族世家所有。西周王朝百工制造的产品名义上归周天子所有,由此产生百工“献功”之礼,即主管百工的官员将百工的劳动成果“献给”周王或王后。这就是“献功礼”的由来。
我们前面提到了《周礼》记载女功的献功活动。实际上《周礼》中还有许多职官,他们的职文中没有出现“献功”一词,却也包含有所献。有所献即献功,只是随着各自职掌的差异,他们所献也各有不同:
中秋献良裘(《天官·司裘》)
季秋献功裘,以待颁赐(《天官·司裘》)
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天官·掌皮》)
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箙。(《夏官·司弓矢》)
春献素,秋献成。(《夏官·稾人》)
冬祭马步,献马,讲驭夫。(《夏官·校人》)
夏庌马,冬献马。(《夏官·圉师》)
以上例子中司裘献良裘、功裘;掌皮献皮革;司弓矢献弓弩、献矢箙;稾人献素、献成……百工各自所献各有不同,但所献都是与自己职掌相关的产品。这些职官献产品,实际上就是“献功”。为献功举办的仪式就是献功礼。只不过献皮、献素是特称,献功是通称而已。
《周礼》中“献功”最多的职官当为管理百工之人的冬官。由于《冬官》不存,大司空为首的百工献功情况已经不得而知。《天官·玉府》说:“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郑玄注说:“谓百工为王所作。”从《玉府》这条经文可见,百工都有献功:攻玉之官献玉器,治金之官献金器,治兵器之官献兵器,治绣织之官献锦绣,治陶之官献陶器。其余手工制造业之官各献所治。
在礼学史上,献礼的产生远远早于献功礼。渔猎时代有献擒获礼,游牧时代有献牛羊礼,种植业产生以后又有献谷物礼,这些都可以称为“献礼”,或“献某某收获之礼”,但都不称“献功礼”。那时候的百工还没有从众多劳动门类中分化出来。“献功”是手工业产生以后,百工依照之前的献礼仪式贡献自己的手工产品,这项活动的名称仿照献马、献牛羊、献谷,称为“献工”,后径直写作“献功”。反过来,原来的献禽、献马、献牛羊反过来受“献工”的影响,都通称为“献功”了。
从最早的献收获礼到手工业兴起之后的献功礼,所献范围逐渐扩大,所献物品越来越多,但是所献对象没有变,那就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成果献给君主。在西周,就是将劳动成果献给周王和王后。献功礼是向王和王后缴纳劳动成果的仪式。这种仪式意味着周王才是百工劳动成果的最终支配者。举行献功礼仪式,就是为了强化王者的支配权。
以上我们简要分析了百工的献功。手工行业的献功属于经济问题。但在《周礼》中,献功还泛化到其他行业,将经济与政治融合,成为一种政治经济制度。这种泛化的献功礼几乎无所不包,是广义的献功礼。
(一)献功礼中有献捷礼
《周礼·春官·大司乐》有献军功之礼:“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郑玄注说:“大献,献捷于祖。恺乐,献功之乐。”此为献军功。王师大献,献的是什么?从周康王二十五年创作的《小盂鼎铭》看,大献即献捷,主要内容包括向周王展示俘获敌方的人与馘,以及牛、马、车等物质财富,仪式规模宏大。
《周礼》中与献军功相关联的条文还有:
凡军大献,教恺歌,遂倡之(《春官·乐师》)
鼜、恺献亦如之(《春官·眡瞭》)
军大献,则鼓其恺乐(《春官·鎛师》)
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春官·大祝》)
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夏官·大司马》)
王师大献军功,虽不是生产性献功,但多多少少有物质性的东西可见,称之为“献功”,基本上没有问题,只不过“献功”已经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军事斗争领域。《说文·力部》说:“功,以劳定国也,从力,工声。”《说文》所说显然不是功字的本初义。但从“以劳定国”的角度看,军功显然符合这个标准。
(二)献功礼中有献禽
《夏官·大司马》有献禽礼。中春蒐田,献禽以祭社;中夏苗田,献禽以享礿;中秋獮田,致禽以祀祊。中冬狩田,献禽以享烝。郑玄注“献禽以祭社”说:“田止,虞人植旌,众皆献其所获禽焉。《诗》云:‘言私其豵,献肩于公。’”此为春蒐活动中将捕获的禽兽献出来,作为祭祀用的祭祀品。“献禽”即献擒获,也是献功一类。不过已经从手工业拓展到狩猎活动。《大司马》职文中,春蒐、夏苗、秋獮、冬狩四大军礼均有“献禽”活动。此不再引。而其他职官还有类似的职责:
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天官·兽人》)
中春罗春鸟,献鸠,以养国老,行羽物(《夏官·罗氏》)
及献,比禽。(《夏官·田仆》)
若得其兽,则献其皮、革、齿、须、备。(《秋官·冥氏》)
以时献其珍异皮革。(《秋官·穴氏》)
以时献其羽翮。(《秋官·翨氏》)
以上所献产品大致上都可以归入渔猎业。渔猎业比手工业更古老,有所献也应当比献工更早。但“献工”流行起来后,更古老的献禽获礼被后起的献功礼所覆盖,“献工”变成“献功”之后,擒获也是建功,成了“功”中的一种,因而献擒获也称“献功”。
(三)献功礼中有献种礼
王后献种子于王,见于《天官·内宰》说:“上春,诏王后帅六宫之人而生穜稑之种,而献之于王。”什么是“生穜稑之种”?其中“生”字令人疑惑。小麦、大豆等农作物的种子不是小麦、大豆自生的吗?如果说由王后和六宫之人播种,上春不是播种小麦的时节。郑玄注说:“古者使后宫藏种,以其有传类蕃孳之祥。必生而献之,示能育之,使不伤败,且以佐王耕事,共禘郊也。”原来这是“原始思维”,由其中的“接触律”形成的古老风俗。根据郑玄的解读,因王后与地母神相比拟,王后也应当具有地母神强大的生育繁殖功能,于是在王后宫中藏有种子,可以增强种子的生殖力。在“文明人”看来,这种做法十分荒谬。然而近代文化人类学发现“原始思维”普遍遵循“接触律”,经过王后和六宫之人接触过的种子,也沾染了这些“神样人物”的神圣性。这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神圣仪式”,保留着“生殖崇拜”中的“地母崇拜”遗痕。《周礼》这条记载,宋元以来学者多有诟病。今天文化人类学成果反而说明这条经文的可靠性,这是“文明社会”伪造不出来的。“王后帅六宫之人而生穜稑之种,而献之于王”显示,这个过程复杂,具有仪式性质,是一种礼仪,并且可以归纳在“献功礼”名下,是有自己独立仪式的献功礼。
(四)献功礼中有献梦礼、献民数礼、献贤礼
有些非物质生产的职官也有“献功”之举。《春官·占梦》有“献梦”之礼:“季冬,聘王梦,献吉梦于王。王拜而受之。”郑玄注说:“聘,问也。梦者,事之祥,吉、凶之占,在日月星辰。季冬日穷于次,月穷于纪,星廻于天,数将几终,于是发币而问焉。若休、庆之云尔,因献群臣之吉梦于王,归美焉。《诗》云:‘牧人乃梦,众维鱼矣。旐维旟矣。’此所献吉梦。”显然,献梦之礼已经将献功的经济意义转化为文化意义。其中“拜而受之”显示,这个过程具有仪式特点,是一种礼仪。
《秋官·小司寇》有献民数礼:“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小司寇献民数相当于古代的“人口普查”,所献人口数据来自于《秋官·司民》:“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引文中出现了两个不一样的“司民”:一个是司民之神,一个是司民职官。“献司民”有一个神话背景,或许比百工献功更古老。但在《周礼》语境中,神灵已经隐退到幕后,小司寇将人口数献给王,而不是献给神灵司民,说明社会更进步,人口资源更宝贵,王权力量压过了神权。
《地官·乡大夫》有献贤能于王的献礼:“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眀,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显然,这是献贤礼。乡大夫向王进献自己培养和发现人才之功。“出人才”为乡大夫之功,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培养乡贤就是乡大夫的“本质工作”,“献贤能”不仅是报告工作成效,还将人才培养的成果献给王者。这个仪式暗示:天下人才均归王所有。
在百工的献功出现之后,原来的献牛羊、献五谷活动受到影响,也成了“献功”。其他非物质生产行业向周王报告成果也称为“献功”,说明献功礼将其他的献礼活动规范成统一的献功礼,也说明《周礼》设计者赋与“王”更加强大的对社会支配权力。《周礼》中的献功礼用仪式形式强化王权一统的心理认同,确认王者对经济、军事、文化、人口、人才的支配权力。
在《周礼》语境中,诸侯向王朝进贡也可以称“献功”。《秋官·小行人》说:“令诸侯春入贡,秋献功,王亲受之,各以其国之籍礼之。”春入贡称“入贡”,秋入贡不称“入贡”,称“献功”。其实献功也是入贡,因大多数劳动成果至秋而成,故秋称献功。《说文·贝部》说:“贡,献功也,从贝工声。”许慎的解说恐怕也受到《周礼》献功说的影响。贡的声符“工”,当也兼“功”之义,献贡即“献功”。段玉裁注《说文解字》之贡说:
贡、功曡韵。《鲁语》曰:“社而赋事,烝而献功。”韦注:“社,春分祭社也。事,农桑之属也。”冬祭曰烝,烝而献五谷、布帛之属也。《周礼》“八则治都鄙”,六曰“赋贡以驭其用”。注云:“贡,功也。九职之功所税也。”按:“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凡其所贡,皆民所有事也。故《职方氏》曰:“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由于诸侯路途遥远,一般性的手工制品不便携带,诸侯进贡的大多为珍稀物品,因而“贡”从贝不从力。邦国献功,实际上属于“大宰九贡”之贡。诸侯之贡,总纲在“大宰九贡”:“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周礼·天官·内府》说:“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郑玄注说:“诸侯朝聘所献国珍。”诸侯献贡,即诸侯献功,意味着诸侯向周王报告治理成果,并献上部分物质财富。
由此可见,诸侯的进贡也是“献功”的一种。《周礼》设计的这个诸侯献功机制是否真的在西周存在过?我们考察了西周青铜器铭文,发现《周礼》所记确实言之有据。
(一)西周铭文记载有诸侯“献器礼”
西周穆王时期的《卣铭》记载畿内诸侯献王器的献功礼:
唯王九月,辰在己亥,
丙公献王器,休,
无谴。内尹右,衣献。
公酓,在官,赐
马,曰:“用肇事!”
拜稽首,对扬公休,
用乍父己宝尊彝,
其子孙永宝用。戈。
铭文所记,即“大宰九贡”之三的“器贡”。郑司农注“大宰九贡”之“器贡”说:“器贡,宗庙之器。”此器贡即《大行人》所说的男服之国“其贡器物”。郑玄注说:“器物,尊彝之属。”由此可见,铭文记载的是丙公向周王室进贡礼器的事情。铭文所记献王器过程具有很强的礼仪性质,该礼仪属于失传的西周《大贡礼》礼典。我们虽然还不能根据铭文将“诸侯献贡器礼”落实到仪注层次进行分析,但铭文也为我们提供了《大贡礼》之贡器礼的几个重要仪节。
从参与仪式的人物看,最重要的人物是周王。铭文虽未直接写周王的表现,实际上已经显示周王出席了该仪式。“丙公献王《器”之“王”不是泛称,而是指周穆王,因紧接的后一句“休,无谴”,正暗含周王出席了丙公献贡器仪式,并且对丙公所献予以肯定。“无谴”,西周金文多作“亡尤”:
侯见于宗周,亡尤(麦尊铭,铭图11820)
唯归,扬天子休,告无尤,用鸿仪宁侯显考于邢(麦尊铭,铭图118120)
楷伯于遘王,休,亡尤(献簋铭,铭图05221)
射于大池。静学无尤,王赐静鞞遂(静簋铭,铭图05320)
万年辟事天子,毋有尤于厥身(方鼎乙铭,铭图02489)
王降征令于太保,太保克敬亡谴(太保簋铭,铭图05139)
兮甲从王,折首执讯,休,无敃(兮甲盘铭,铭图14539)
其中“亡尤”之尤,陈剑以为当隶定为“愍”。亡愍、毋有愍与无谴意思接近,用于王臣觐见周王、向周王述职,或履行王事之时。《卣铭》“亡尤”一句表明,丙公在仪式上见到了周王,所献王器合格,没有受到周王的处罚。这次仪式最重要的人物是周穆王,但主角还是丙公。铭文有“对扬公休”,可见丙公是生称公。西周铭文中生称公最多的要么是王朝职官“三公”,如周公、召公、毛公,要么是畿内诸侯,如豳公、应公。畿外诸侯中只有所谓“二王之后”称公。商周青铜器常有以“丙”为族徽的部族。该族在殷商亡国之后,曾臣服于西周,被西周封为畿内诸侯。“丙公献王器”,在《周礼》语境中属于“大宰九贡”中的器贡,是诸侯向王朝中央政府行使职责的一种形式。
铭文还出现了第三个人物“内尹”。这也是一种行政性称呼,“内尹”之称不带私名,但在铭文书写年代,这种称呼有明确的并且是唯一的指向。当时的读者看到这个称呼,立即知道此人为谁,因与诸侯九贡事务有关的内官只有内府长官。“内”指内官,即负责王和王后日常生活服务的职官,如内宰、内司服、内史、内小臣。“尹”为部门首长。《周礼·天官·内府》说:“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收藏九贡之良器是内府一职诸职责之一。丙公献贡器,与内府业务有关,因此内府首长作为佑者出席了这场献贡器仪式。出现佑者,是该项活动具有礼仪性质的重要标志。
第四个出席献贡器仪式现场的是器主。该器铭末有一“戈”字,显然是族徽类标识。铭文记叙一个自称的戈族贵族参与了丙公向周穆王献器的进贡礼活动。从丙公赏赐器主马的时候说“用肇事”看,器主是丙公的下属随从。“用肇事”是叮嘱语,在西周金文中恒用于君主嘱咐臣属。
从铭文记叙的这次献贡器仪式流程看,这次献贡器活动具有礼仪性质。“丙公献王器,休,无谴”是概述结果。“内尹右,衣献”是概述过程。其中“衣献”说明所献器之多。“衣献”即“殷献”,殷有盛大之义,可见仪式之隆重。“公酓,在官,赐《马”是概述余波,“在官”即“在馆”,丙公献贡器后居宾馆,足见丙公的身份为诸侯。为庆贺献贡器成功,丙公在宾馆举办饮酒礼,这个饮酒礼属于遗失的《诸侯献贡器礼》的组成部分。
(二)西周铭文记载了诸侯的“献帛礼”
属于西周中期后段的《乖伯簋铭》为畿外诸侯中的乖伯所作,铭文记载的是作为西周外邦诸侯的乖伯向周王献帛的情况:
唯王九年九月甲寅,王命
益公征眉敖。益公至,告。二月,眉
敖来见,献帛。己未,王命中致,
归乖伯貂裘。王若曰:“乖伯,朕
丕显祖玟珷膺受大命,乃
祖克先王,翼自他邦,有
于大命,我亦弗穼享邦。赐汝
貔裘。”乖伯拜手稽首天子
休,弗忘小邦。归夆敢对扬
天子丕不不鲁休,用作朕皇考
武乖几王尊簋,用好宗庙,享
夙夕,好朋友百诸婚遘。
用旂纯禄永命,鲁寿子孙,归
夆其万年日用享于宗室。
铭文出现了王、益公、眉敖、乖伯、归夆、武乖几王等人名,其中眉敖与乖伯关系学界有不同意见:有以眉敖和乖伯为一人的,有以眉敖为西方诸侯之长的,乖伯作为小诸侯跟随眉敖一同来集中朝拜周王。我们采用后一说。乖伯的皇考庙号称“武乖几王”,这个庙号比较特别。庙号有谥,并且用武、几美谥,显然受西周文化影响;但庙号称王,武、几分别置于国名之前、之后,与西周分封的同姓诸侯和因功分封的异姓诸侯明显不同,显示出乖国的“少数民族”文化色彩。乖伯不是这次献帛的核心人物,因而器主撰写铭文重点记载“致馆”环节。“王命中致”即王命令一个叫“中”的大臣来致馆。致馆也是宾礼中的一个仪式:诸侯初来、王朝派大臣慰问宾客,具体仪注见于《仪礼·觐礼》。铭文引用了周王《致乖伯裘令》,这篇赏赐令显示,乖伯的祖先曾经协助武王伐商,是西周早期联盟国之一。西周一统天下后,乖国作为西周的联盟国自然受到照顾,但是他们也必须承担朝贡义务,这才有了眉敖献帛之事。
眉敖献帛,由周王作了跨年度的谋划,并且对眉敖集团中的几个重要成员采用了“致馆”这一高规格的接待方式,致馆大臣还带着以周王的名义撰写的《致馆令》。《致乖伯裘令》回顾了乖国祖先跟随文王、武王伐商的功劳,“翼自他邦”说明乖国非周人之国,乖国以西周为宗主国,才有铭文“乖伯拜手稽首天子休,弗忘小邦”之说。乖伯承认周王为天子,自认为“小邦”,就是对宗主与朝贡关系最好的注解。由此可见眉敖献帛是一次重大的政治活动,献帛的礼仪性质不容置疑。眉敖献帛,相当于《周礼》“大宰九贡”之四的“币贡”。郑司农注说:“币贡,绣帛”。郑玄注以为:“币贡,玉、马、皮、帛也。”综合两郑之说,“币贡”当以帛为主。《乖帛簋铭》是对“大宰九贡”最好的注解。
(三)西周铭文反映诸侯必须承担向周王献功的义务
以上丙公、眉敖献器、献帛是否属于个别现象?他们的行为只是偶然与《周礼》所说相合,不具有普遍性?西周青铜器铭文证明丙公献器、眉敖献帛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是一种持续执行的国家制度。周宣王时期的《兮甲盘铭》再次显示这种诸侯朝贡制度在西周确实存在:
唯五年三月既死霸庚寅,
王初各,伐玁狁于。兮
甲从王,折首执讯,休,无敃。
王赐兮甲马四匹,驹车。王
命兮甲政司成周四方积,至
于南淮夷。南淮夷旧我帛畮人,毋
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
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敢
不用令,则即刑扑伐。其唯
我诸侯百生,氒贾毋不即
市,毋敢或入、、贾,则亦
刑。兮伯吉父乍盘,其眉寿
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
《兮甲盘铭》由周宣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尹吉父撰写。《诗经·小雅·六月》有“文武吉父”,赞扬的就是他。铭文记叙器主兮甲在取得抗击玁狁战役胜利后,周王任命他“政司成周四方积”。“积”是什么?《说文·禾部》说:“积,聚也,从禾责声。”段玉裁注说:“禾与粟,引申之,凡聚之称。”可见将积释为聚,非积字本义。《周礼》中多次出现“委积”一词。《大司徒》说:“大宾客,令野修道委积。”郑玄注说:“少曰委,多曰积。”委与积是一类东西,以多少为差。《周礼》地官有委人、遗人二职官。《遗人》职说:“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候馆,候馆有积。”则委积是粮草类物资无疑。“政司成周四方积”,即管理西周东方粮草等战略物资事务。周王在一场大战后任命朝廷重臣兮甲管理东方粮草类事务,看似大材小用,却透露出不得已:抗击玁狁战役物资消耗大,不得不派军政才能俱佳的大臣兮甲到南淮夷征收战略物资。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铭文中“南淮夷旧我帛畮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这段话。从“其进人,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看,进人与“即次”对应,即市与“其贾”对应。进人,马承源以为力役之征,近之。所进之人实即《师簋铭》中“薄氒众叚,返氒工吏”之“工吏”,是南淮夷工匠。只不过一为“进人”,一为“返人”,正好相反。南淮夷不执行“进人即次”之令,才有返厥工吏之事。工匠即次,指工匠到指定地点制作工艺品。不即次,当指工匠逃离指定的作访。
“旧我帛畮人”应解读为“早就是向我有周献丝贝产品和农产品的人”。这是强调南淮夷对于西周王朝一直承担着缴纳常规税收义务,税收形式包括帛和积,即丝制品和农产品。南淮夷承担的这种义务不是临时性,是早就确定好的。后半段话“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应分两个方面解读。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出帛、出积的,即南淮夷必须拿出丝织品和农产品。第二个方面是南淮夷必须进人即次、其贾即市。“其贾即市”指买卖活动要到市场进行,这个好懂。在市场交易便于监管,实质是便于缴纳交易税。可见西周在南淮夷设置了有效的市场税收机构。“进人即次”,即派工匠到指定地点劳作。铭文还说:“其唯我诸侯百生,氒贾毋不即市,毋敢或入、、贾,则亦刑。”意思是不仅南淮夷是这样,西周王朝所有的诸侯和大部落、大宗族都是这样,主要经济活动必须按照西周王朝的规定进行,不然都要受到刑法处罚。由此可见,西周诸侯包括南淮夷在内,已经被纳入西周王朝经济体系中。“大一统”的经济版图至少在西周宣王时期就已经形成。
另一篇《师簋铭》也证实《兮甲盘铭》所说为西周晚期实际情况:
王若曰:“师!,淮夷繇我
帛畮臣,今敢薄氒众叚,反
氒工吏,弗速我东国。今余肇
令汝帅齐师、、莱、僰、 、左右
虎臣征淮夷,即氒邦嘼,曰冉,曰褮,
曰铃,曰达。”师虔不,夙夜卹
氒将事,休,既有功,折首执讯,
无諆徒驭,殴孚士女羊牛,孚吉金。今
余弗叚组,余用乍朕后男巤
尊簋,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享。
铭文出现“淮夷繇我帛畮臣”之句,与《兮甲盘铭》“南淮夷旧我帛畮人”无限接近。旧、繇声近通假;人、臣义近,再次证明诸侯必须承担对周王的“帛畮”义务。在《兮甲盘铭》中,南淮夷各部为尹吉父携带击破猃狁的气势所屈服,履行了对西周朝廷的义务。在《师簋铭》中,南淮夷各部拒绝履行对周王的义务。周王发布的出征令中提到了南淮夷首领冉、褮、铃、达等人的名字,说明这五人曾经向周王履行过义务,西周王朝将他们登记造册在案。师率领西周联军对南淮夷各部实施了残酷的军事打击。至于南淮夷是否屈服,铭文没有交代。不过铭文记载器主“既有功,折首执讯,无諆徒驭,殴孚士女羊牛,孚吉金”看,西周联军取得了胜利。铭文用事实暗示:南淮夷被武力征服。那结局可想而知,南淮夷各部不得不重新履行“帛畮臣”的义务。《大戴礼·虞戴德》说:“诸侯内贡于天子,率名斅地实也,是以不至必诛。”说的就是《师簋铭》这类情况。
从西周青铜器铭文看,西周确实在王朝畿内和畿外施行过献功礼。献功礼不仅仅是单纯的文化活动,也是包含着明确的政治目标的经济活动。以上献功、献帛、贡器、帛畮人等,我们都可以用出现在西周晚期金文《驹父盨盖铭》中的“献服”一言以蔽之:
唯王十又八年正月,南
中邦父命驹父即南诸
侯帅高父见南淮夷,氒
出氒服,谨夷俗,不敢
不敬,畏王命,逆见我。氒
献氒服,我乃至于淮,小大
邦毋敢不炇其逆王命。
四月还,至于蔡,作旅盨。
驹父其万年永永多休!
南淮夷“氒出氒服”即“厥出厥服”。服字,《说文·舟部》说:“服,用也。”郑玄笺《毛诗·关雎》“寤寐思服”之服说:“服,事也。”《小盂鼎铭》有“三左三右多君入服酒”。“服酒”,马承源以为即《周礼·天官·酒正》之“事酒”。可见“服”即有所事,“厥服”即“厥事”。南淮夷之“事”是什么?即《兮甲盘铭》有所说的“南淮夷旧我帛畮人”、《师簋铭》所说的“繇我帛畮臣”,即为周王生产布帛粮食。《驹父盨盖铭》记叙自己来到南淮夷地区,南淮夷“氒献氒服”,用了“献服”一词。献服即献功,即献贡,即《周礼》中的“大宰九贡”。《兮甲盘铭》《师簋铭》《驹父盨盖铭》所记为西周晚期事情。南淮夷本应当主动贡献他们的所服,但他们却没有主动履行对周王的义务。在尹吉父等人的压迫下,南淮夷被迫履行了对于周王的义务。可见“进贡”也是一种“献功”,不仅是礼仪问题,还是经济问题,实质是政治问题。向周王“献服”就是承认周王的主权,是王朝对诸侯实现“一统”的重要标志。因而献功礼的“礼之义”在于落实王朝“大一统”的要求。
传世文献中,“献功”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天官·内宰》中:“佐后而受献功者,比其小大与其麤良而赏罚之。”学术界关于“献功”的研究很不充分。东汉郑司农、郑玄仅仅在注解《天官·内宰》职文中就何时献功、谁献功作了简要说明,未论及“献功”的其他内容。晚清学者孙诒让的《周礼正义》号称古典《周礼》学集大成之作,在这部著作中,孙诒让也只是从其他文献中寻找到一批佐证材料,证明郑玄注不误,没有对全书多次出现的“献功”作一个总结性评价。我们认为“献功”即献功礼,是嘉礼中贺庆之礼中的一类。此类礼典还可以分为诸侯献贡礼、百工献功礼、军队献捷礼、乡大夫献贤礼等等多个名目。
此类礼仪活动到今天虽然已经消亡,但影响依然深植于中华文化和民族大众心理中。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献礼”屡见不鲜。作为词汇,“献礼”依然活跃在我们日常生活语言中,虽然少有人意识到它来源于商周礼乐文化。我们利用《周礼》文献和西周金文资料,分别从女功献功、百工献功、献功的泛化、诸侯献功四个方面对献功礼的内容和实质展开研究,发现“献功礼”就是“归功于王”的一种嘉礼。西周王朝各部门和西周朝廷控制的畿内外诸侯都必须向周王“献功”。王朝各部门的献功在金文中泛称“献工”;在文献中泛称“献功”。诸侯的献功在金文中则根据这个诸侯自己的职守,特称献某器某物。所有的“献功礼”都是通过仪式化对王权进行强化。对诸侯实行的献功礼更是将诸侯纳入王朝经济版图和政治版图的一种有效手段。
中华文化特别强调国家统一,强调王朝中央政权的权威性,强调全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权力统一归王权支配。中华文化从古到今绵延不绝,这种信念起到重要作用。
王权一统的献功礼在西周金文中得到证实,又在《周礼》一书中获得加强。《周礼》将“献功”泛化到各行业、泛化到诸侯国对王朝承担的经济义务,标志着《周礼》编者更加崇尚王权至上的观念,我们不难看出《周礼》编者让王朝中央政府军权大一统、经济权力大一统、政治权力大一统、文化权力大一统思想隐含其间。《诗经》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是这种思想的直接表述。不过,西周的献功礼显示,除了这两句之外,还应加上第三句:“百业之成莫非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