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对浙江省281个家族企业的田野调查发现,当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家族化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原始出资人主要由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构成,企业执掌权高度集中于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企业执掌权代际交接以血缘为依据且以家族男性后代为主。将“单元叠加”框架引入对其特征形成机制的分析后发现,我国私营企业从创建到发展再到代际交接均获益于企业单元与家户单元的叠加,这种叠加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化解风险,从而得出了家户单元三重特质及其内部属性作用于私营家族企业家族化特征形成机制的一般逻辑。同时,随着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提出,家户单元特质及其内部属性亦可能转化为制约私营家族企业发展的自限性因素,如何克服这种内在自限性从而实现私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需引起关注并适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关键词:家户单元;企业单元;单元叠加;家族化特征;形成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3)06-0069-1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则是实现这一总任务的行动方向。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则自产生以来就一直遵循着家族式经营模式并展现出强大活力。数据表明,早在2010年初,我国私营企业中家族企业的占比就已达到85%以上,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可以说,我国私营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背后实则隐藏着家族式经营的“内核”。
起点决定路径,原型规制转型。搞清我国私营企业为何会“不约而同地”走上家族式发展道路且在后续发展过程中持续呈现出鲜明的家族化特征,是事关能否实现“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目标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个亟待厘清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只有搞清这一问题,更好地明晰其“从何处来”,才能更好地把控其“向何处去”,否则就遑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既有研究中,中外学者关于中国私营家族企业家族化特征形成原因的解析主要着重于以下三个视角。一是基于文化视角的解释——这也是目前最为主流的视角,即认为中国私营企业家族式经营模式的选择主要因受到中国传统文化或儒家文化影响,进而提出“儒家社会模型”论、儒家价值观内化论等理论加以说明,抑或借用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予以阐释。二是基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的解释,又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从企业内部来看,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原理,私营家族企业能够在资本所有者之间、资本所有者与管理层之间、管理层与工人之间、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比大公司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为此避免了大企业所面临的大多数代理问题;其次从企业外部来看,该视角认为德国、日本和美国都是拥有健康的社会资本禀赋的社会,而中国理性则有别于西方理性中更多基于普遍主义个人权利的原则,是一种基于特殊主义原则、义务和庇护原则即“庇护主义”之上的理性,它赋予国家即政府部门在促进和引导企业资本积累方面的主导作用,因此中国企业依赖于非正式的商业网络而不是法律法规和透明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而宝贵的社会资本以及政治资本,而家族式经营则更有利于企业对该类社会资本的保有。三是基于市场—企业理论视角的解释,即认为灵活的全球生产越来越有利于私营家族企业等小企业而不是大公司,中国的小型家族企业则因能够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状况作出反应而生存下来。
上述理论在解释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特征成因方面均存在一定道理,但又难免存在一定不足与价值观偏见。从儒家价值观内化论的视角来看,该理论无法解释我国私营企业为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得以大量涌现,也无法解释作为一种典型盈利性组织的私营企业为何会对传统文化体现出如此执念;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出发,在企业内部来看,随着我国私营家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大型家族企业其资本所有者与管理层之间、管理层与工人之间等早已脱离血缘家族关系,企业规模越大则其内部因血缘关系而建构起来的社会资本则越弱,从而并不能够因此带来足够引起重视程度的代理成本的降低,家族化经营模式却为何仍能得以延续?此外,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家族企业而言,我国的家族企业又为何呈现出不同特征?上述疑问均说明,现有理论在解释我国私营企业为何会从一开始就走上家族式经营道路并在后续发展过程中持续呈现出家族化特征这一问题上存在不足。
“单元叠加”之于私营企业家族化特征形成机制的解析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分析框架。所谓“单元叠加”中的“单元”,分别指私营家族企业核心经营单元与原有家户单元,其中家户单元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组织单元,兼具自在型单元与建构型单元双重特性,其自身特质及内部属性悠久厚重、历久弥新;所谓“叠加”则包含双重含义:一是指后来出现的企业单元客观地叠加产生于家户单元之上,从而首先使企业外在直观地表现为“分享了”家户单元的三重特质进而呈现出相应的家族化特征;二是指企业在“分享了”家户单元三重特质后,家户单元特质中分别具有的内部属性又得以有机作用于私营企业并使企业展现出生机活力,进而又使其家族化特征得以延续。
(一)家户单元的三重特质及其内部属性
家户单元概念源自于家户制理论,有其特定的理论内涵。所谓家户单元是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通过制度设计将社会组织意义上的“家”与政治组织意义上的“户”合而为一个社会微观层面的整体单元进而实现国家治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家户单元仍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微观单元而存在,并具有血缘单元、经济单元与治理单元三重特质,是三种不同特质单元在生成时间次序上的依次叠加,并分别具备不同的内部属性。
1.血缘单元——血缘单元属性
即作为社会学层面的家首先是一种血缘单元,它由自然的血缘繁衍产生,家庭成员根据其在血缘链条上所处的不同位置而在家庭及家族中拥有不同身份,其内部属性包含三个要素:(1)家户是家庭个体血缘成员的联合;(2)家户是家庭个体血缘成员的情感寄托;(3)家户是家庭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单元。
2.经济单元——经济单元属性
即家户在首先是一种血缘单元的基础上还叠加了经济单元功能,是一种家庭开展生产经营的单元,“人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和统一分配、获得生活资料”的情况之于私营家族企业则尤为契合,其内部属性也包含三个要素:(1)家户是家庭生产经营单元——这里主要是指家户被保留在我国现行的两户制度中,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个体经营户制并得以延续;(2)家户是家庭财富共有的产权单元(普遍意义上来说);(3)家户是家庭财富继承的基本单元。
3.治理单元——治理单元属性
即家户在血缘单元与经济单元的基础上又因衍生出了相应的血缘——经济规则而具备了一定的治理功能,并因此又可被视为是一种叠加在血缘单元及经济单元之上的治理单元,其内部属性亦包含三个要素:(1)家户是血缘规则治理单元——是指从作为血缘单元的家户来看,传统血缘宗法规则中被保留与继承下来的包括以孝文化为代表的血缘长幼尊卑秩序,同时也有狭隘的重男轻女等思想遗留;(2)家户是经济规则治理单元——是指从作为经济单元的家户来看,家户具有维护自身经济秩序的功能,主要包括勤俭持家、精打细算、彼此信任、相互扶持、休戚与共、家户至上、血缘优先等理念与规则,此外父家长制作为一种遗风仍在很多处理民间家庭财产分配以及两户制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同时在很多情况下,血缘规则与经济规则相互嵌入、互为联动并演化为一种血缘——经济规则;(3)家户是国家治理微观单元——是指除两户制度外,当前我国国家治理过程中仍有很多制度设计未脱离家户这一基本单元,最基本的就是户籍制的延续,此外以家户为治理单元的做法在我国税法、公司法、民法等法律规定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制度化表达。
(二)“单元叠加”之于私营企业家族化特征形成机制的理论契合性
“单元叠加”分析框架之于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特征形成机制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契合度,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宏观制度背景来看,我国私营企业产生于人民公社时代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国家宏观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个体经营户制即两户制的确立。从我国私营企业的早期崛起路径来看,得益于两户制的确立,相当数量的私营企业得以由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的剩余生产力通过首先成为个体经营户发展而来,且在经营初期直接孕生于家户单元之内即叠加在原有的家户单元之上,就这一过程而言,与其说是私营企业选择了家族式发展道路倒不如说是同一血缘家庭或家族更换了一个产业经营门类,这就为我们从家户单元视角研究企业的家族化特征形成机制提供了现实依据。第二,如果说个体经营户以及后来继续发展壮大的私营企业在发展初期选择家族经营模式是受限于种种资源禀赋的不足特别是经济条件的制约,但其在后续发展壮大之后随着种种经营条件的改善也并未摒弃该模式,且其内部治理规则、代际传承原则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家户单元影响并展现出蓬勃生机与活力,这不但为我们从单元叠加视角研究企业对家族经营模式的坚持提供了现实基础,更促使我们去思考家户单元是如何有机作用于私营家族企业并使其展现出巨大生机活力的,即其有机作用机制究竟如何。
遵循上述逻辑并结合家户单元的三重单元特质可以发现,中国私营家族企业孕生于家户单元土壤之中,又叠加于家户单元之上,二者在单元范围上高度重合,这就使得企业在家族化特征的形成过程中既表现为与家户单元三重单元特质在不同层面的高度同构,也表现为三重单元特质中不同单元属性对企业的作用并使其家族化特征得以持续:其一,从企业的产生过程来看,当其开始在家户单元内孕生并与家户血缘单元发生叠加,其家族化特征首先表现为企业原始出资人主要来自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这是家户血缘单元特质作用于企业的外在表现;其二,与上述叠加几乎同时发生的还有家户经济单元与企业单元的叠加,并外在表现为企业的第二个家族化特征即企业执掌权高度集中于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这是家户经济单元特质作用于企业的外在表现;其三,当上述两项家户单元特质均与企业单元发生叠加,则家户治理单元特质亦随之作用于企业,并外在突出表现为企业的第三个家族化特征即企业执掌权代际交接以血缘为依据且以家族男性后代为主。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企业单元向家户单元发生叠加进而呈现出家族化特征的一般过程与逻辑,见图1。
虽然同样被称为家族企业,但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家族企业而言我国的家族企业又呈现出自身独有的特点。浙江省是最早开始发展私营经济的地区之一,也是家族企业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为了更好地探究家户单元属性作用于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特征形成的机制,本文在浙江省义乌市、温岭市和乐清市各分别选取了100家(共300家)私营家族企业以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田野调查,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281份。其中,在样本选取时还专门在三个样本地分别选取了25家(共75家)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企业执掌权代际继续的家族企业——即二代企业主已经登上企业高管职位的,或是部分掌握企业执掌权的,或是已经完全接过一代企业主执掌权的,选取到的这些样本企业能够更加完整全面地体现我国家族企业的家族化特征。下面来看以上三个地区281个样本家族企业家族化特征的具体表现及形成机制。
(一)企业原始出资人主要来自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
在我国私营企业中,相当多数是由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的生产力通过首先成为个体经营户发展壮大而来,且在经营初期直接诞生于家户单元之内、叠加在原有的家户单元之上,这就使得家户单元属性首先作用于私营企业诞生过程中,并具体表现为企业原始出资人主要由企业主家庭成员构成。调研发现,281个样本家族企业中有83.99%的家族企业其原始注册资本来自企业主核心家庭内部原有积蓄及家族成员的资金支持,且这种支持通常在企业发展壮大之后表现为获得相应额度的企业股权,见表1。
表1 281个家族企业原始注册资本来源分布
这一家族化特征在“单元叠加”的理论框架来看有其深刻的内在机理。我国私营经济发展初期正值改革开放政策推行的初期阶段,国民经济物质财富普遍较为匮乏,社会整体大环境对私营经济并不友好。无论是早期的个体经营户还是后来的私营企业,其中很大一部分可以说是在一穷二白、“没有家底的家底”上,几乎仅凭着私营业主的个人或是家庭积蓄作为第一桶金发展起来的。在上述情况下,作为家庭个体血缘成员精神寄托和情感依托的家户与作为经济单元中共同生产经营单元与共同产权单元的家户——即家户单元属性中1(1)点、1(2)点与2(1)点、2(2)点的叠加,真切地转化为企业创始阶段来自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的人力与资金支持,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私营企业主“一没有钱、二没有人”的难题,极大降低了企业开办成本(降低成本①降低开办成本)。于是就有了在281个案例企业中所表现出来的企业原始出资人主要由企业主家庭成员构成的现象——没有启动资金由亲戚朋友一起凑,没钱雇工让老婆孩子齐上阵,没有经营场地就腾出自己的房前屋头用于经营,这也成为中国许多一代私营企业主“白天当老板,晚上睡门板”的共同奋斗经历。
上述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家户属性的制度化表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伊始于农村,私营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转化于广大农村地区的个体经营户,相应地在私营企业主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正是如傻子瓜子年广久一样的“土老板”发展而来。他们最早敏锐察觉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向,并率先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崭露头角。这首先得益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推行,该制度不但将生产经营单元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重新归还给家户,使家庭经营重新成为可能,还使大量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得以从集体化时期的土地束缚上解放出来;其次是得益于我国法律制度对个体经营户的肯定,使其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如果说前者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得以在广大农村得以迅速崛起的制度基础与制度可能,那么在个体经营户中则有相当一部分是我国私营企业的前身,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对家庭作为财富共有的产权单元与继承单元的认可亦是如此。在家户制理论中,两户制度的确立即被视为是传统家户制中作为经济单元之生产经营单元与共同产权单元的家户被保留下来的一种家户制传统,即2(1)属性与2(2)属性的叠加。因此可以说,中国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的产生,首先得益于作为家户制传统的重要制度化表达形式之一的“两户制”的确立。自此以来,家户被重新赋予了独立经营功能(赋能功能一独立经营功能)。这一制度设计对于相当一部分由农民身份转化而来的乡镇企业家而言,具备了“进可经营企业、退可经营农业”的优势,从而变相化解了企业开办风险(化解风险㈠化解开办风险)。
因此从我国私营企业的产生来看,作为血缘单元的家户中的部分属性,与作为经济单元的家户中的部分属性相叠加,为中国私营企业的产生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客观条件,使其从产生之初就具备了成为家族血缘的天然基因,为后续家族式道路的发展埋下伏笔。这也是在前文中所提到的,我国的家族企业为何在改革开放政策推行之后才得以出现,以及为何在我国的家族企业中,有超八成以上的家族企业其原始注册资本来自企业主核心家庭内部原有积蓄及家族成员资金支持的原因所在。
(二)企业执掌权高度集中于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
企业诞生后,家户单元属性又在私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并外化表现为企业的第二个家族化特征,即企业执掌权(含控股权与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先来看企业控股权,这一权能归属通常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首要因素,因本次调查在样本选取时面对的多是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为此我们在判定其是否为家族企业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即将企业主个人(或是同一企业若干名企业主中的一名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对企业实现绝对控股即拥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认定为家族企业。在281个样本家族企业中,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对企业控股达80%以上的超过七成,见表2。
表2 281个样本企业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控股情况
除控股权外,私营家族企业的企业管理权亦呈现出向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高度集中的样态。调查发现,在281个样本企业中,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在企业“三会两职”中的任职情况表现为以下特征:其一,通常情况下,企业大股东即企业主与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以及企业控股家族中的“大家长”均在人员上高度重合,对于那些已经完成企业执掌权代际交接的企业而言,则其二代企业主在接掌企业执掌权的同时也几乎同时在企业控股家族内部理所当然地成为新“家长”,或至少分享了一部分家族事务的话语权;其二,其他家族成员在“三会两职”中的任职占比也很高,见表3;其三,企业重大决策基本由“三会两职”作出,这就意味着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者通常就是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尚未实现两权分离。
表3 企业家族成员在家族企业“三会两职”中的任职情况
职业经理人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权重通常也反映出一个企业家族式管理的程度。调查发现,281个家族企业中有97家聘请了职业经理人,并使其参与到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中,占比为34.52%。但这种介入通常仅限于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等专业性作用的发挥,企业核心决策权依然掌握在企业主及其家庭核心成员或是核心合伙人手中,且并未发现有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参与控股的情形。
在企业执掌权高度集中于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的基础上,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借助于血缘——经济规则进行管理。从企业家族成员角度而言:在制定企业发展决策时,家族中晚辈通常会尊重和听取长辈意见;在协调利益、化解纠纷时,血缘亲情因素有时甚至会超越利益因素而被优先考虑;在企业代际交接过程中,二代企业主对企业管理技巧和经验的习得通常是由一代企业主以父爱式言传身教方式传授。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在企业家族成员外部通常也倾向于诉诸家族化管理方式增强企业凝聚力,比如对于在企业中谋职的邻居、乡党、同学、朋友等非家族成员,通常会将其“家族化”为准家庭或家族式成员;以长幼有序、兄友弟恭等家族血缘观念对其行为加以约束等等。
由此可见,自诞生之日起就隐含着家户单元基因的私营企业,在后续发展中也未能离开家户单元的影响。这一家族化特征的形成在“单元叠加”理论框架内来看同样有着深刻的内在机制。其一,从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的角度来看,当家户单元与企业单元相叠加,使家户依然作为共同生产经营单元的属性与依然作为财富共有的产权单元的属性即2(1)属性与2(2)属性在家族企业内发生叠加,并作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则在最大程度上以共同获益为抓手对家庭成员同时也是企业成员产生激励功能,当上述属性又与家户仍作为家庭财富代际继承单元的属性即2(3)属性相叠加,则将不同代际家族成员同时也是企业成员之间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激励其更好地参与到生产经营或是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同样发挥激励功能(赋能功能二成员激励功能);第二,当作为共同生产经营单元的家户与作为治理单元的家户中的3(2)属性、3(3)属性——即家户有维护自身经济秩序的功能中的父家长制功能以及获益共享、处罚共担的属性相叠加,则又使企业获得了快速决策、适应灵活、化解分歧、举家族之力共担的市场应变能力,从而能够有效化解市场经营风险(化解风险㈡化解经营风险)。
其二,首先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角度来看,家户单元与企业单元的叠加,降低了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人力资源成本,因为无论是家庭成员参与到企业产品的生产加工、推销出售还是其他相关环节中,都会因与企业主之间血缘关系的存在而区别于其他员工通常情况下对报酬支付期限和数额的锱铢必较,这得益于作为治理单元的家户具有维持自身经济秩序功能,即3(2)属性中家庭成员间所具有的相互扶持、不谋回报、休戚与共的天然法则,这对于初创时期资金常常是捉襟见肘的家族企业而言尤其弥足珍贵;第二,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的角度而言,家户单元与企业单元的叠加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这种叠加还将家户所具有的维护自身经济秩序的天然法则即3(2)属性中家庭成员间原本具有的勤俭持家、精打细算、彼此信任、家户至上等要素植入了企业之内,从而极大降低了企业的代理成本,二者可以说共同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成本②降低经营成本)。
其三,从提升企业内部治理效能的角度来看,家户单元与企业单元的叠加,将作为治理单元的家户中的部分宗法规则以及维持经济秩序的传统即3(1)属性与3(2)属性也一同植入家族企业,使其成为一种具有柔性治理功能的组织(赋能功能三柔性治理功能)。这种柔性治理功能具有两大优势:一是相比于一般企业规则而言,这种柔性规则建立在天然血缘关系基础之上,通常无需外力维持即可获得默认式遵守,发挥维持企业组织秩序的作用;二是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这种柔性规则特别是其中所包含的、作为整体意义上的“家”的绵延不绝、家业长青的价值观,还能够提高家族企业产品的“温度”。在对案例企业调研中发现,家族企业成员在对待自家品牌产品时,都好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其加以呵护,犹如农民呵护自家地里的庄稼一样,家族企业成员则将这种情感转移到了对产品品质和品牌的重视上,这种优势有时甚至超过其他企业,因此“家庭能带来负责的态度、长期投资、快速行动以及对公司的爱,而这种爱是非家族企业渴望得到却很少得到的”。如果说家户单元与企业单元的叠加,首先在企业创立环节解决了私营企业主“一没有钱、二没有人”的难题,那么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则又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主“三不懂经营管理”的难题(从普遍意义上来说)。于是就有了我们在281个浙江案例企业中所看到的,私营家族企业管理权亦高度集中于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的现象。
(三)企业执掌权代际交接以血缘为依据且以家族男性后代为主
依据“单元叠加”框架,企业单元也同样“分享了”家户单元的治理单元特质,并最直观地外在表现为企业的第三个家族化特征:企业执掌权代际交接以血缘为依据且以家族男性后代为主。本文在对75个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企业执掌权代际交接的企业中的75名二代企业主进行调查统计后发现,首先,从血缘身份上来看,其无一例外地与企业主一代具有血缘亲缘关系,且其中以父子(女)关系最为常见,此外还涉及少量的兄弟、叔侄、舅甥、翁婿等关系情况;其次,从性别分布来看,其中男性占绝大多数,女性则仅在为父女关系的情况中极少量出现,数量为4名,占比为5.33%。详见表4。
在“单元叠加”框架下,该特征出现的内在机理具体如下。从家族企业的代际交接来看,当作为人口再生产基本单元的家户与作为财富代际继承单元的家户即家户单元属性中的1(3)属性与2(3)属性在家族企业内部发生交叠,并在家户维护经济秩序功能中家户至上、血缘优先传统文化观念即3(2)属性的指引下,就出现了家族血缘后代与企业主二代在人员上的重合,于是就有了我们在75个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企业执掌权代际交接的家族企业样本中所看到的:家族企业执掌权的代际交接通常以血缘为依据;当这种交叠又与传统家户血缘关系中男性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相叠加,就出现了二代企业主中以男性占绝对优势的现象。
表4 75名二代企业主与一代企业主之间血缘亲缘关系情况分布
这种家族血缘后代与企业主二代在人员上的高度重合,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是降低企业因代际交接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的一种趋利避险的选择。一个较为普遍认同的看法是,中国私营企业的崛起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这一过程中一代企业主与地方官员之间通常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复杂而亲密的政商关系,而如何与地方官员建立起这种关系,则往往又构成了一代私营企业主所掌握的重要的企业家内隐知识。但此类知识通常属于风险性知识,因为其中很可能隐藏着那些暴露一代企业主或是企业自身弱点的信息,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市场经济诸多法律政策尚未完善的大背景下,此类知识又通常是企业代际传承过程中需要转移的核心要素,因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核心通常在于其所拥有的独特资源束,而非它们所采取的产品市场组合。为此,当知识转移的双方彼此间信任度、亲近度以及互动程度越高时,则越有利于知识的转移。当家族血缘后代与企业主二代在人员上发生高度重合时,则一代企业主与二代企业主之间无论在信任度、亲近度以及互动程度上通常均可达到最高水平,也就最有利于此类默会知识的转移,从而也就更有利于规避企业因代际交接而产生的隐性风险(化解风险㈢化解交接风险)。
通过上述对我国私营家族企业产生、发展与传承周期的研究发现,家户单元的三重重要特质及其内在属性在以上三个环节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赋予企业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化解企业风险三项重要功能,从而使我国私营企业呈现出鲜明的家族化特征,如图2所示。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是最讲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规避风险的,当家户单元及其内部属性能够为企业实现上述目的,则必然成为企业一种普遍性的趋利性选择。同时需要说明的是,通常情况下我国家族企业虽被冠以“家族”之称,但从企业执掌权的归属人员情况来看,企业核心控股权与管理权大多集中在企业主及其核心家庭成员手中,扩展到家族成员特别是远房家族成员的几乎没有,仅有的7家企业控股权或是核心管理权跨出企业主核心家庭的乃是因为企业在早期创建时相应成员有过出资情况,但从控股情况来看,他们均非主要企业主,而是仅作为小企业主或是之一。
图2 家户单元属性作用于私营企业家族化特征产生的内在机理
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同样被称为家族企业,但相比于日本、美国、韩国、菲律宾等国家的家族企业而言,中国的家族企业则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特征。如相比日本的家族企业来说,后者通常更加注重家业、家名和屋号的传承而非家族血缘成员的继替,是一种“超血缘继承”模式。因为对于日本的“家”的概念来说,“通过血缘或是配偶关系而结成的一群人这样的存在本身,至多不过是作为家的质料”,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看到在许多日本家族企业中,屋号及经营内容可以历经数世而不易,但企业执掌权则早已不再掌握在该家族后代成员手中。相比于美国的家族企业来说,后者最突出的特点则是更加注重契约基础上的合作,且控股权更加趋向于多元化与分散化,“即使是在美国看来至今仍然控制着很大股权比例的家族企业,该家族所占股份与中国相比也比较少”,公司管理方面也基本实现了两权分离。或许有学者会对此提出不同观点,即先于我国发展起来的美日等国家的家族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早已将家族血缘成员特别是家族后代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获益的渠道进行了更为隐匿的处理,如诉诸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等。这与不同国家地区家族企业的发展生命周期及市场制度有关,但也并不妨碍将其与我国现阶段家族企业发展特征进行比较。
21世纪80年代初,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宏观制度变革背景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我国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的崛起和发展提供了可能。在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上亦处于起步阶段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及其业主更是普遍面临着“一没有钱、二没有人、三不懂经营管理”的严酷生存发展条件。当来自家户单元的“呵护”能够满足本就弱小的私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化解风险等现实生存发展需求时,选择“停留”于家户单元之内并保持家族式经营模式可以说是企业一种趋利避害的现实选择。在后续发展中,私营企业也“不负众望”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舞台中展现出了强大的生机活力与坚强韧性,为我国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科技进步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既是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特征形成机制的一般逻辑,也是对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理论的一个重要补充。在厘清这一问题的基础上亦可进一步明晰,我国私营家族企业在性质上与菲律宾权贵家族控制下的家族企业、韩国与政府呈“政经粘连”状态下的财阀家族集团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已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高质量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则是这一关键时期的首要目标任务。历经四十余年发展历练的中国私营企业,接下来如何与国有企业等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一道共同担负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与新任务,回应时代发展的新逻辑与新要求,是摆在其面前的一个新的时代命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家户单元属性及其内部要素间的交互作用的确给叠加于其上的私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益处,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在另一方面,家户单元属性及其内部要素亦可能转化为制约私营家族企业发展的自限性因素:其一,从私营企业的诞生来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别是其对制造业领域企业相关要求的日益提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并转化为对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经营要求,私营企业从前诞生于家庭小作坊式的历史已不再可能得以复制,这既表现为对专业生产经营场地的要求上也反映在对生产经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上;其二,从私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家族成员特别是缺乏管理经营与管理知识的那部分成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介入,可能会制约甚至掣肘企业发展;其三,从私营企业的代际交接来看,在家户单元属性内在逻辑支配下,企业执掌权代际交接严格以血缘为依据且以男性后代为主的做法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任何一个家族后代的才德水平均无法通过人力因素实现绝对干预,均值回归才是常态,于是就会出现当后世继承者的才德水平足以胜任企业执掌权时,则企业尚能够维持发展,相反当其才德水平不足以胜任企业执掌权时,则企业很有可能面临风雨飘摇甚至是破产的局面。而上述三种情况的出现,均是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悖的。
为此,要克服家户单元的内在局限性,实现私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应至少从内外两个方面加以着手:从企业外部来看,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率,加快推进亲清政商关系建设,营造清明公正、稳定可靠的、可以预期的商务法律氛围,设立专门性的企业孵化机构,培养专业化、职业化且具有职业精神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尽可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与营商环境;从企业自身来看,应积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技术与管理手段,有意识地推进企业由家族管理模式向现代经营管理模式的过渡,探索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现代化企业成长路径,注重打造优秀企业文化,培厚与传承企业家精神,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任用方面,既要注重企业内部的人才成长与职业经理人培养,也不摒弃对外部优秀人才的选聘。总之,当我们能够以强大的制度优势、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企业自身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经营理念与发展作风来实现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化解风险的愿景时,方可自然而然、水到渠成地推动私营企业从家户单元中逐步“走出”。
同时也应看到,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们个体意识的觉醒和不断提升,家户单元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组织单元的功能正不断走向虚化,家户整体意识也正逐渐趋于淡化,私营企业的家族化特征也将逐步趋于弱化。且整体来看相对一代企业主而言普遍学历更高、法律意识更强的二代企业主们,本身就更加倾向于将现代法制观念与市场经营理念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并且正在做着各种“去家族化”的积极尝试;同时,随着家族企业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大,职业经理人的加入与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的引入将成为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这一过程也将助推家族企业从原有家户单元中“走出”,推动其加快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