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全国四个不同地区的田野调查,进行典型个案解剖与类型比较,以“团结结构—资源禀赋”为分析维度,对新乡贤振兴乡村模式进行分类研究。研究发现,不同的结构状态塑造了新乡贤的四种行动类型,即公益行动、道义行动、形式行动、经营行动。只有在强团结/弱资源和强团结/强资源结构下,新乡贤的行动才表现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一面,不会出现排斥弱势农民群体的现象。研究进一步辨析了新乡贤的内涵,拓展了新乡贤振兴乡村的作用机制分析,亦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乡贤;资源禀赋;团结结构;行动类型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3)05-0133-14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的乡村建设。传统时期,乡村建设是在乡绅的带领下开展的地方自治。近现代以来,则由一群知识分子和有志之士进行各式各样的乡村建设实验。新时期,中央政府强调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但与传统时期相比,新乡贤发挥作用的基础和背景大不相同,新乡贤振兴乡村的实践模式与角色作用也不一样。这促使我们思考:为什么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乡村振兴模式?为什么不同的乡村振兴模式中,新乡贤的角色和作用效果不同?即新乡贤在特定乡村振兴模式中的角色行动类型与什么因素有关?新时代新乡贤能否像传统乡绅一样承担起乡村建设的使命?学界围绕乡村振兴模式与新乡贤之间的关系作了大量探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视角。
(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乡村振兴模式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乡村振兴模式是指政府、资本、农民、乡贤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建设。地方政府作为乡村振兴的实施主体和推动主体,在乡村振兴中扮演政策制定、规划引导、动员和资源支持的角色;但他们难以仅靠自身的力量实现乡村振兴,一般会动员乡贤资本和精英主体来共同建设。这一模式能够迅速动员各界力量和资源,推动城乡要素流动,解决农村要素短缺的困境,符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精神。因此,成为社会各界推崇的模式。但此模式难以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在多元主体的合作中,弱势的农民群体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此模式难以推广和铺开,能够吸引多元主体共同开发的农村地区往往是资源和区位较好的地区,是政府重点打造的典型村和示范村,普通农村地区难以吸引多元主体的注意,无法复制此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新乡贤往往被认为是多元主体的一部分,既可以作为市场主体为乡村振兴投入资金资源,也可以作为内生主体参与乡村治理。
(二)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模式
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模式是指通过组织农民应对外部主体和进行资源对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乡村建设模式。此模式的重点是重建农民的主体性,在农民赋权赋能的基础上开展乡村振兴,破解当前乡村振兴中的资本和政府主导的模式。此模式是学界和中央政府重点提倡的一种模式,但也存在诸多困境。最大的困境就是在农村分化和农民流动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即农民存在巨大的合作困境和集体行动难题,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组织起来与政府和资本主体抗衡,需要相应的制度供给、组织建设和主体保证。因此,在这一模式中,新乡贤被希冀成为具有责任心和组织能力的乡村能人,作为内生主体承担起组织农民的成本,从而推动乡村振兴。
既有研究全面分析了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模式及角色类型,为本文研究提供了详实基础。但既有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1)缺乏对新乡贤行动与外部结构之间的关联分析。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之所以形成不同的模式与类型,与不同区域的文化结构、经济结构乃至政治政策有关,而已有研究缺乏角色类型与外部结构之间相互关联性的分析,导致对当前新乡贤的本质特征及其作用影响存在诸多分歧。(2)已有研究只关注局部某一经验类型,没有看到不同经验类型下新乡贤多元化的角色模式。因此,本文在既有研究基础上继续拓展,在中观层面建立新乡贤行动与外部结构的关系,并从内在机理上提炼出不同地区新乡贤的行动类型,在现实经验的基础上,理解不同类型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实际作用。
(一)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1.场域中的团结结构与资源禀赋
结构行动理论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基本命题,其中,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最具综合性。吉登斯把结构界定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规则和资源”。这里的规则“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资源则包括“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其中,规则作为一般化的程序是指它适用于一系列的情境和场合,并对人类行动起导引作用。规则也是行动得以结构化或例行化的主要方面。因此,在吉登斯看来,结构是一种结构性特性,这种结构性特性的体现就是行动的结构化或例行化。这为我们理解行动与结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吉登斯理解的“结构”是在较广的时空范围内形成的,而布迪厄和华康德则更关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结构。在布迪厄那里,决定行动者行动的更多是行动者所处的“社会小世界”,是特定场域内的结构。
上述理论为我们理解行动与结构的关系提供了基础,也为我们理解新乡贤的行动提供了分析框架。新乡贤的行动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虽受宏观结构的约束,但更是“社会小世界”的产物,而宏观结构在具体场域中的实践和存在状态也不一样。因此,本文从新乡贤所处具体场域的村庄结构来分析新乡贤的角色行动,并把场域结构分解为规则和资源要素。
目前,已有不少从规则和资源角度来分析村庄结构的经验研究,较为代表性的是以社会团结形态和资源禀赋为基础的研究分析。从规则层面看,我国不少农村地区仍存在文化规范性很强的宗族型社会结构,这类结构有很强的团结能力和组织能力,并从外在形态上表现为团结形态有差异的村庄结构。贺雪峰在此基础上,按照团结程度将全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划分为“南方团结型村庄”“北方分裂型村庄”和“中部原子化村庄”。资源禀赋则指村庄社会的资源状态所形塑的利益结构。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区位资源发展不平衡,一部分农村地区因为工商业快速发展外溢出大量的利益和机会,形成了当地利益密集型的村庄结构。
在外部结构的影响下,新乡贤的角色作用和行动类型也不一样。但在行动层面,无论是吉登斯的“例行化的行动”,还是布迪厄的分析都过于粗略,缺乏对行动的详细描述,没有从微观的动机、意图层面解释例行化的行动有何差异。实际上,行动者的行动在不同的结构因素下,其行为动机和行动逻辑可能完全相反。在这方面,韦伯对人类社会行动类型的划分更具有指导意义。
2.从例行化的行动到行动动机分析
韦伯认为人类有四种社会行动类型,分别是目的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其中,目的理性行动是基于功利主义和理性算计后的行动。而价值理性行动是基于某种终极价值或信仰所做的行动,情感行动则是基于某种情感或情绪所做的行动,传统行动则是由约定俗称的习惯决定的行动。这几类行动也概括出了人类行为的几种不同动机,即功利的动机、价值的动机、情感和规范的动机。
基于中国经验,传统乡绅的行动类型与韦伯的行动类型有所不同。其中,价值理性行动和传统行动往往混合在一起。中国人虽不存在终极的价值和信仰,却有世俗生活的价值构建,即民间信仰的实践。这种价值构建与传统礼俗的规定是混合在一起的,即传统信仰的世俗化规定构成了中国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因此,价值理性行动和传统行动往往是合一的状态,本文将其称为“传统价值型行动”(简称价值行动),以特指中国农民特有的行动类型。故传统乡绅的行动类型主要有三种,即价值行动、情感行动和目的理性行动。
至此,外部结构因素与新乡贤的行动类型就勾连起来。其中,目的理性行动是基于外在资源结构,即受到外部利益的激励而产生;而价值行动和情感行动是基于外在文化规范和团结型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其受到地方社会的价值激励和情感激励。在强地方性文化共识和正统性规范的约束下,乡土社会存在较强的价值和情感激励,从而使得地方社会的精英生产表现出“保护型经纪”占主导的特征。
(二)研究方法
本文在扎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结构行动理论,采用类型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不同结构情境中的团结结构—资源禀赋状态,对新乡贤的行动及参与乡村振兴的模式进行类型划分。本文重点回答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为何形成多元化的模式以及新乡贤在不同模式中的行动类型和行为逻辑。本文的问题意识主要来自于笔者及所在的研究团队近几年在全国各地的调研经验总结,每次调研10—20天不等,并主要以广州清远、四川彭州、湖南汨罗、湖北红安的典型经验为例作出剖析。之所以选择这几个典型案例,是由于这几个地方的团结结构—资源禀赋状态比较接近文中的理想类型,便于理解和分析。本文经验材料主要用于理想类型的划分和提炼,单纯用来说明某种经验的典型特征,因此不作详细的现象描述。本文中出现的具体地名和人名均已作学术化处理。
传统时期的乡绅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下的产物,其行动是一系列外在结构综合作用的结果。当前农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仍有一些结构性的力量在发挥作用。这些结构性力量既有超越时空的因素,也有新的变量。超时空的结构性力量,主要是指传统文化力量在当代社会的传承。新的结构性变量主要指外在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变化所带来的村庄社会结构形态和资源形态的变化,并对新乡贤的行动产生影响。本部分从当前农村社会的团结结构和资源结构出发,理解新乡贤所面临的结构性力量。
(一)团结结构:村庄团结程度与价值情感认同
团结结构是指当前农村社会在传统文化礼俗规范的影响下,仍具有一定团结能力的家族或地域性共同体结构。这种传统文化规范笼罩下的共同体结构,在不同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弱化,但仍碎片化的残存在于不少农村地区,甚至成为一些地区的主导性结构。在团结性较强的地方社会结构中,村庄社会内部有很强的规范伦理,如宗族意识、光耀门楣、反哺桑梓、落叶归根等。这些伦理规范对生活在村庄社会中的主体形成较强的伦理约束和行为指导,直至成为结构化的行动,变为身体自觉的一部分。这种社会结构虽对个体有外在的强制性,但因是通过文化濡化和共同体建构的方式对个体的心理、情感和价值认同产生影响,因此,它内化于个体的自我意识,又外在于个体之上,不容易摆脱,以至于从这类村庄走出来的精英贤达,自觉或不自觉的认同和接受这种约束,按照村庄共识和规范行动,并对地方共同体产生较强的情感和归属,不断的回馈家乡。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当前出于文化自觉而产生的儒士群体。他们主要包括一些文人学者或退休官员,通过一些乡村建设实验来达到更广范围的乡村建设的目的。这类乡贤参与村庄建设很难说是单纯的利益激励或地方性价值激励,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层面的激励,体现了知识分子和儒士们济世济民的情怀。但这类群体十分稀缺,因此本文不做重点讨论。
(二)资源禀赋:市场资源与政策资源
资源禀赋是指在当前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变化带来乡村社会资源结构的变动,包括市场资源和政策资源的变动。其中,市场资源指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溢出效应,使得农村的利益空间大大增加。这类资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地方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村庄内部要素升值和资源增多。另一部分是指农村客观存在的市场空间。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和中产阶级的大量产生,人们对农村的绿色食品、特色农产品和田园生活方式的消费需求增加,这就带来一定的市场机遇。市场资源所造就的利益空间成为当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来源。
政策资源指在资源下乡和乡村振兴的政策制度环境下,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和资源输入已经变为一种制度性结构,成为不可逆的政策红利。项目制的建立以及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使得农村社会成为资源输入的重要阵地,重塑了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此外,一些支持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优惠政策陆续出台,这都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提供了资源基础和政策基础,成为他们返乡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的资源泛指村庄场域范围内的一切资源类型,既包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市场资源,也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项目的形式给地方社会带来的政策资源。
(三)村庄结构的理想类型
中国村庄幅员辽阔,各地的社会结构和资源结构分布状况并不均衡,因此,需要在了解各地的结构性力量分布的状况下,才能更好地理解新乡贤的行动。按照各地资源的密集程度和社会结构的团结程度,可以将各地的结构划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强团结/弱资源结构(I类结构)、强团结/强资源结构(II类结构)、弱团结/弱资源结构(III类结构)、弱团结/强资源结构(IV类结构)。同时,这四类结构也对应着不同的乡村振兴模式。
从乡村振兴的建设标准来看,强资源结构意味着村庄社会的区位和资源条件较好,乡村振兴有雄厚的资源保障,建设水平较高。而弱资源结构下的乡村基础较差,各类资源存在不足,乡村振兴实践只能维持底线,满足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同时,从乡村振兴的参与主体来看,团结性较强的社会结构,能动员新乡贤、普通村民等社会力量进行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实践容易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局面。团结性较差的村庄则相反,乡村振兴实践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容易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乡村振兴模式。因此,需要从各地的结构性力量及多元化的乡村振兴模式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新乡贤的角色作用和行为逻辑。
因资源结构和团结结构不一样,各地进行乡村振兴的基础也不一样,从而造就了多元化的乡村振兴模式。各类主体在特定的资源条件和社会条件约束下,其角色和作用各不相同。本部分根据参与主体的状况和乡村振的建设标准,结合清远稻村、汨罗水村、红安山岗村、彭州玫瑰村的田野观察,从经验层面揭示出乡村振兴的四种模式:以农民为主体的基线型乡村建设模式、多元主体参与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以政府为主体的底线型乡村建设模式、政府和精英为主体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这四种乡村振兴模式与当地的结构也高度契合。
(一)清远案例:以农民为主体的基线型乡村建设模式
广东清远稻村属于典型的强团结/弱资源结构(I类结构)村庄。稻村位于广东偏远山区,在村农民主要以种植水稻为主,村庄青壮年大量外出。由于市场区位优势不明显,产业振兴的基础较为薄弱,很少有市场主体进入村庄,产业发展前景黯淡。再加上地方财政并不雄厚,难以对农村进行强有力的资源支持,因此,大部分村庄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开发,但由于村庄有很强的自组织能力,能自主进行建设,乡村振兴实践就能满足农民的基本公共品需求。
在稻村,村庄传统文化和宗族结构保留较好,村民对村庄文化规范有很强的认同感,个体也有很强的公共性和集体行动意识,因此,无论是村民还是功成名就的“外出乡贤”,他们都会自觉的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尤其在一些内生主体的组织下。稻村内有民理事会、乡贤理事会、村民监督委员会等内生型的民间组织,这些内生型的民间组织,不同于很多地区出于行政要求而建立的形式化组织,而是真正能够组织起来的民间团体。在这些民间力量的组织下,村民能够基于自身的内生需求和利益偏好,动员各类主体围绕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如水利设施的维修、道路的修缮、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修建等开展建设。在此过程中,新乡贤是被动员的重要对象,村庄文化规范也有对他们回馈家乡的内在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功成名就的“外出乡贤”。
一些外出乡贤了解到村庄的内生需求后,会通过捐钱捐物、提供资源等方式为村庄建设提供资源支持,成为重要的资源供给主体。也有一些退休的“外出乡贤”会返乡参与村庄建设,成为村庄的“内生型乡贤”,甚至作为治理主体组织村民开展建设。但并非所有的“内生型乡贤”都是“外出乡贤”,还有部分土生土长的民间力量。
总体上看,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投入较为欠缺,但有一定自组织能力的清远农村,农民会基于自身的内生需求来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基线型乡村建设模式,但难以实现产业振兴、生态振兴等更高层面的目标。
(二)汨罗案例:多元主体参与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
湖南汨罗水村是一个正在进行旅游开发建设的宗族型村庄,属于强团结/强资源结构(II类结构)村庄。水村所在的乡镇属于千年古镇,距长沙市较近,区位优势明显,再加上具有一定的历史底蕴和特色民俗文化基础,从而吸引了资本和政府的注意,被政府定义为特色旅游小镇。同时,由于村庄团结性较强,村庄本身就有自筹资源进行自主建设的传统,因此,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当地政府也意识到村庄社会的能量和动员新乡贤的重要性,因此,他们会主动利用村庄社会的力量,动员新乡贤和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甚至在当地政府工作中流传着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要以4(政府投入):6(社会投入)的比例来激发村庄社会的建设能量。
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政府宣传动员,吸引了更多的市场主体和在外务工经商的新乡贤返乡。与纯粹的市场主体不同,不少新乡贤返乡后,在传统文化规范的激励和约束下,逐渐转变为“内生乡贤”,成为兼具资本属性和权威属性的内生主体。他们的行动表现出很强的约束性和道义性,其投资行为和谋利行为也是建立在遵循村庄规范共识的基础上。例如,一些老板都是在乡镇上开店、建民宿,很少与本村发生利益关联或占据某种资源,同时还会雇佣本村人,并积极参与本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乃至成为“组织者”和“领头人”。
新乡贤作为内生权威主体,还会代表农民与政府、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协商甚至抗衡,表现出很强的谈判能力。这就导致政府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开发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的利益诉求,获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才能进行下去。因此,政府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过程中,一般先动员新乡贤,争取他们的同意,再通过他们动员农民参与。在这一过程中,新乡贤在平衡政府要求和农民利益诉求之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农民一旦被动员起来,也会高度参与乡村建设。例如,政府为推动旅游开发进行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刚开始新乡贤不理解,不少村民也不支持。鸡鸭要进笼,不能乱堆乱放等任务与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不相符,政府工作难以推进。后来政府积极动员新乡贤参与进来,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作为中间人居中调解。新乡贤作为中间人,并没有像其他地方一样不顾农民实际情况强制推进,也没有置之不理,而是基于村庄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农民的思想工作。农民的意识也逐渐提高,并在新乡贤的动员下积极参与环境整治,捐款进行道路优化、搞绿化树、景观灯等。因此,在较多的资源保障和多元主体参与下,村庄进行了高标准的人居环境整治和旅游综合体建设,乡村振兴实践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
(三)红安案例:以政府为主体的底线型乡村建设模式
湖北红安山岗村是中部地区一个普通的农业型村庄(非示范村),属于欠发达、团结型较差的弱团结/弱资源结构(III类结构)村庄。山岗村位于大别山片区,村民以种植大粮作物为主,年轻劳力外流严重。村庄缺乏开发的区位优势和市场机遇,没有制造典型的噱头和资源,难以引起政府的注意,造成乡村振兴资源不足,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较差。
在这种既缺乏传统文化激励,又缺乏利益激励的村庄,新乡贤回归动力不足。地方政府为鼓励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通过行政手段和任务分派的方式,鼓励体制内的公职人员或下派即将退休的公职人员到村庄,帮助村庄进行乡村振兴。这些新乡贤下派到村以后,有一定的任务要求,主要是帮助村庄发展引入一些项目资源。但由于缺乏内在的动力,新乡贤在引入项目的过程中,以完成任务的心态参与,不会真正作为“当家人”来推动村庄建设和村级治理。因此,他们不会主动积极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大多利用自己从政期间积累的人脉关系从体制内争取一些项目资源。
山岗村下派的“新乡贤”是一个体制内的内退人员。下村以后以“村级发展顾问”的名义参与村级建设。山岗村原本的公共品供给相对缺乏,一些亟需的水利工程项目和自来水项目迟迟没有下来。新乡贤到村以后,利用自身体制内的人脉关系,引入了一些政府项目。但仅限于此,没有更深入的参与。且由于村庄社会团结性差,难以动员其他精英贤达和村庄社会的力量,乡村振兴实践依然只能依赖政府有限的资源支持,维持底线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该村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的底线型乡村建设模式。
(四)彭州案例:以政府和精英为主体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
成都彭州的玫瑰村位于大城市郊区,属于团结性较差,但具有一定市场区位和资源优势的弱团结/强资源结构(IV类结构)村庄。玫瑰村因为玫瑰种植有一定的年代和特色,逐渐朝特色旅游的方向发展,乡镇想借此实现产业振兴的目标。而产业振兴的实现需要各类具有资本、技术和管理要素的主体参与。政府出于制造典型和政绩的诉求动员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村,但本土新乡贤力量有限,主要是一些外界的市场主体,特别是社会资本,这些社会资本有一些来自富裕中产,也有部分来自资产过亿的大资本。他们被贴上了“新乡贤”的标签,进入村庄搞高端民宿开发、游乐园、农家乐、采摘园、咖啡休闲室等。这些“新乡贤”进来以后,与村庄社会保持比较友好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和谐共生的状态,尤其是那些返乡创业的小资本。大部分村民也欢迎这些乡贤资本来改善村庄的市场环境和基础设施。
由于村庄并不属于团结型社会结构,这些乡贤资本进来以后,多是作为投资主体,很少作为治理主体参与村庄建设。为获得村民的配合,以便顺利进行村庄开发,这类“新乡贤”在不受村庄规范的束缚下,表现出一定的利益让渡性。利益的让渡获得了村民的支持和配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乡贤资本多是基于投资经营的逻辑和个人利益考虑,在一些利益模糊地带,容易产生矛盾,甚至是对农民的利益产生挤压,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协调。
此外,由于市场区位和资源基础较好,无论是政府出于制造“典型”的需要还是精英主体基于市场前景所产生的投资需求,共同资源投入较多,仅前期工程就准备投入1亿元。村庄处于高强度的开发状态,不仅完成了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在此基础上进行高标准的田园综合体建设,而在村庄开发建设过程中,普通农民由于缺乏与其他主体进行谈判的能力,村庄建设开发往往被政府和资本主导。由此,乡村振兴实践形成了以政府和精英为主体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见图1)。
结构状态的差异产生了多元化的乡村振兴模式,同样,在差异化的乡村振兴模式下,新乡贤的行动类型与逻辑也不一样。本部分结合前文对新乡贤内在动因的分类,即利益激励和价值/情感激励的分类,提炼出四种新乡贤的行动类型。在强团结结构下,村庄有较强的文化规范和吸引力,能够通过价值/情感性激励推动新乡贤朝向公利性动机和公益性属性发展,而强资源结构下,村庄社会有较多的利益资源,能够通过利益激励推动新乡贤朝向私利性动机和经营性属性发展。在两种力量的综合作用下,产生了四种类型的新乡贤行动:强价值情感/弱利益导向的公益行动;强价值情感/强利益导向的道义行动;弱价值情感/弱利益导向的形式行动;弱价值情感/强利益导向的经营行动。这四种行动类型也代表了新乡贤不同的行动逻辑(见图2)。
图2 新乡贤的四种行动类型
(一)强价值情感/弱利益导向的公益行动
公益行动主要指新乡贤出于地方社会的价值激励或情感因素而作出的对村庄有益的公益行动。之所以称之为公益行动,是因为新乡贤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不是为了获得经济或政治报酬,而是出于村庄公共性的内在要求。这类行动多存在于强团结/弱资源结构(I类结构)的地区,即经济并不发达,资源优势并不明显,但社会基础较好的村庄。在这类村庄,由于社会结构属于团结型,村庄内部仍有较强的自组织能力和自组织体系,村民可以自主开展建设,但因为经济欠发达,区位资源优势不明显,市场资源和政府资源的注入相对较少,资源供给只能满足基础性的公共品需求,因此,乡村建设的标准较低,达不到富而美的乡村振兴要求,形成了以农民为主体的基线型乡村建设模式。
在强团结/弱资源的结构状态下,由于外在的利益激励并不明显,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主要是为了获得面子、身份和荣誉等价值收益,他们对故乡也有较强的情感,关心村庄社会的发展。“外出乡贤”主要作为资源供给者参与村庄建设,部分“外出乡贤”也会转化为“内生乡贤”,成为村级治理主体。因此,新乡贤的行动表现出较强的公益性,积极回应村庄的内生需求和公共需求,力所能及的参与其他公共事务,并以“当家人”的身份参与村庄建设。新乡贤这类行动的逻辑比较类似于传统时期的乡绅,是基于地方社会文化网络的激励所作出的公益性行动。因此,在资源并不密集,但传统文化较为浓厚的团结型社会结构下,新乡贤是村庄吸纳和动员的对象,行动类型表现为强价值情感激励、弱利益导向的公益行动,其公益行动也嵌入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基线型乡村建设模式中。
(二)强价值情感/强利益导向的道义行动
道义行动主要指新乡贤既受到村庄社会内在价值情感的激励,又受到外在的利益激励而作出的道义行动。之所以称为道义行动,是因为新乡贤的获利行为取之有道,遵循村庄的道义规范。这类行动多存在于强团结/强资源结构(II类结构)的村庄,即团结性较强,有集体行动能力,同时有一定区位优势或市场前景的村庄。这类村庄资源供给相对充足,又有一定的凝聚力,能够吸引各类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既包括普通村民、新乡贤等村庄内生主体,也包括政府、资本等外来力量。并在发展特色旅游或特色产业的过程中,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
在强团结/强资源结构(II类结构)的村庄,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除了作为市场主体考虑自身的利益,还会作为内生权威考虑家乡人民的利益,其角色动机是双重的,即村庄社会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结构性力量——强价值激励的团结型社会结构和强利益激励的资源结构。较多资源的注入,在激活传统文化规范的同时,重塑了新的道义规范。新道义规范往往表现出两面性,即允许新乡贤在村庄中的合法性获利行为,同时其获利行为又不损害农民的利益,尤其是不能损害村庄社会的公共利益。新乡贤在两种结构性力量的约束下,其行动也表现出一定的双重性,即谋利性和道义性兼具,新乡贤虽受到利益的激励返乡参与乡村振兴,但也会受到村庄规范的约束,遵循基本的道义规范,因此,在此类乡村振兴实践中,新乡贤的行动类型表现为道义行动,其道义行动也嵌入和形塑了多元主体参与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
(三)弱价值情感/弱利益导向的形式行动
形式行动主要指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既没有价值情感层面的考量,也没有利益层面的激励,而是在行政推动情况下作出的某种形式化应对,所以称为形式行动。这类行动多存在于弱团结/弱资源结构(III类结构)的村庄。这类村庄区位优势不明显,外部资源注入少,村庄建设水平低。之所以称之为底线型而不是基线型,是因为这类村庄在缺乏资源注入的情况下,没有自主建设的能力,只能依赖政府进行兜底建设,因此,乡村振兴实践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底线型乡村建设模式。
在III类结构村庄,既缺乏外在的利益激励,也没有内在的文化激励,乡村振兴的主体不足,人才大量流失。为解决这一困境,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体制内新乡贤”下沉的方式来实现人才的下乡,即将体制内干部下派到农村,以“新乡贤”的名义参与村庄建设。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部分“新乡贤”的行动是形式化的,仅通过象征性的引入一些项目来交差。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缺乏新乡贤产生的结构条件下,部分地方政府出于乡贤政策的倡导和乡村振兴的任务要求,把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当做行政任务来推动,“新乡贤”也只能形式化的应对。
此类行动下的乡村振兴实践,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型,即一些发达地区的普通村庄,虽然也是以政府兜底进行建设,但因为地方财政实力较强,政府资源供给充足,政府兜底式的支持依然能够实现较高水平的村庄建设。此类行动主要分布在地方财力雄厚、村级治理高度正规化和制度化的发达地区。例如江苏泰州农村的新乡贤实践,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下派体制内人员到村庄去担任“新乡贤”。在这类村庄,高水平的乡村振兴实践主要依靠政府正规化的投入,新乡贤存在的价值不大,多是以下派干部身份,助力村庄引入项目,其行动也是形式化的。此类村庄在全国农村所占比例不大,因此,本文并没有进行重点讨论。
(四)弱价值情感/强利益导向的经营行动
经营行动主要指新乡贤参与村庄建设的行动有很强的利益考量,但价值情感性层面的激励不足,其行动是一种投资经营的逻辑,因此称为经营行动。这类行动多存在于弱团结/强资源结构(IV类结构)地区,主要出现在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或中西部具有某种资源优势和开发潜力的“典型村”。在这些地区,由于村庄具备一定的市场区位和资源基础,乡村振兴标准较高。但由于村庄社会并没有团结型的社会结构,缺乏自组织的社会基础,新乡贤很难被村庄社会所吸纳,其身份多是悬浮于村庄社会之上的精英资本。村民也难以参与进来,村庄建设完全被政府、资本和精英主体主导,形成了以政府和精英为主体的高线型乡村开发模式。
在弱团结/强资源结构(IV类结构)村庄,较强的利益刺激和较弱的价值激励使得新乡贤的行动表现出强经营的逻辑。这类行动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乡村振兴和资源输入背景下,农村客观存在的政策资源和市场空间激励了不少精英主体返乡投资,投资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特色农产品种植、乡村旅游、民宿开发等领域。在下乡的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温和性和对农民利益的让渡。这类行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行动,其主导下的精英群体之所以称为“新乡贤”,是因为高线型的乡村振兴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拓展行为,需要多种要素的参与。精英资本兼具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客观上与乡村振兴的主旨相契合,与村民的关系也表现为一种合作共营的关系,有益于乡村社会的发展。只要政府的角色发挥好,制度政策设计合理,这类乡贤资本并不会与民争利,甚至投入资本、技术和资源为先期开发提供基础。但这类行动极易出现伪乡贤,需要政府的把关和警惕。
特别说明,一些在地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沿海农村,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逻辑与彭州的新乡贤相似,但也存在差异。沿海发达地区很多“新乡贤”都是内生的乡贤资本,而不是外来乡贤资本,其经验代表是浙江上虞模式。浙江上虞属于资源密集的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溢出效应带动了村庄的土地、资源等要素升值,不少精英出于利益的激励,也愿意在村发展,甚至为了个体的利益积极争当村干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以获得更多的政治资源和经济报酬。还有一部分人因为家人能够在本地获得体面的生活,本人不需要考虑家庭经济问题,出于个体的荣誉或自我实现的需要,愿意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为村庄发展作出贡献。因此,这些地区较容易出现“典型乡贤”和“乡贤型干部”。但总体来说,这部分典型乡贤只是少数现象。在弱团结/强资源导向的(IV类结构)村庄结构下,大多数精英乡贤遵循的仍然是投资经营的逻辑,属于经营性行动。
上述对新乡贤四种行动类型的概括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划分,在实践中,新乡贤的行动可能是一种渐进状态,当影响个体行动的价值/情感变量或利益变量变大时,新乡贤的行动无限接近于某种理想类型或是介于两种类型的行动之间,同时一位新乡贤可能存在多种行动类型。应该如何辨析新乡贤的角色作用?这就需要结合前文的结构因素来理解。例如,同样是为乡村捐款做公益事业,在团结性结构占主导性的地区,其行动类型应该是强价值情感/弱利益导向的公益行动,其行动逻辑主要是为了获得面子、荣誉等社会层面的认可。但在弱价值情感/强利益导向的村庄结构下,其捐款参与公益事业可能是一种表象,更深层的动因在于获得信任,实现个体的经济收益或政治收益。此外,每一种结构性因素都会出现个体意外。这是因为个体具有能动性,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失败的情况。但总体来讲,结构性的力量会影响大部分人,形成一种结构化的行动。
之所以构建新乡贤振兴乡村的模式及行动类型,是因为通过分析新乡贤在乡村振兴模式中的行动类型和逻辑可以深入了解新乡贤在当前乡村振兴中的角色作用差异,以更好地理解新乡贤的本质属性。当前参与乡村振兴既有大量的富人、名人、资本等“外出乡贤”,也有不少退休老干部、退休教师、道德楷模等“内生乡贤”,但他们的行动逻辑并不相同。他们作为“新乡贤”,只是分工和作用的方式不同,还是新乡贤存在泛化现象?
传统乡绅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也是乡村建设的领头人。无论是从动机、行动还是结果来看,传统乡绅都以乡村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为主,具有“保护型经纪”的特色。而这种“保护型经纪”角色的获得,并不是随机性的个人选择或私人道德品质,而是受外部结构性力量的影响。它与传统时期的儒家文化建设、宗法社会建设、科举制度、皇权不下县的治理体制以及告老还乡的制度建设等有关。传统乡绅作为地方社会的“精英”在这种文化网络和宗族共同体的约束下,其行动的谋利性得到抑制,公益性和公共性的一面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
当前新乡贤发挥作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激励多元精英成为“保护型经纪”。学界之所以纠结于富人或资本是不是新乡贤,外来精英算不算新乡贤,也是因为在村庄共同体结构瓦解和村庄社会越来越分化的前提下,大部分农村没有足够的结构性力量来吸纳精英成为“保护型经纪”。大部分村庄精英或资本只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他们的行动遵循是投资获利的逻辑,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行动”,而不是真正站在村庄公共利益的角度,当村庄没有利益空间的时候,他们便不会贸然进入。从行动结果来看,资本、富人、文化名人等精英确实为村庄发展带来技术、资源和资本,的确有益于村庄发展,有益于村民共同富裕。但这种客观结果并不以农民为主体,也无法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仅是资本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存在一些风险。一些精英开发失败会跑路,或只是套取政府项目资源。因此,这种精英很难说是新乡贤。
传统乡绅是精英性和公共性的结合,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中间人”,也是地方社会的“保护型经纪”,作为地方社会的当家人维持一方秩序。而当代社会的新乡贤应该同时具备精英身份和公共性身份,还是只需要具备单一特征?从不同的特征角度出发,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精英性+公共性”的特征出发,就意味着新乡贤是传统乡绅的延伸,有且只有那些从农民群体出发,具有较强公共意识和德性内涵的精英才是新乡贤。从“公共性”单一特征出发,则意味着新乡贤不再局限于精英主体,只要从农民的公共利益出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无论其身份地位和财富资源如何,都可以称为新乡贤。从“公共性”特质出发,道德楷模、身边好人等“内生主体”会成为新乡贤的重要类型,这也是不少学者提倡“平民乡贤”的原因。如果单纯从“精英”特征出发,那么一些资本、富人、名人等精英会成为新乡贤的主体,不管他们主观动机是否以农民的公共利益为主,只要从结果上为乡村振兴带来资源和资金即可。
从单一特征出发来界定新乡贤不仅是学术意义上的讨论,也牵涉新时期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振兴路线。即新时期新乡贤是不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政府要不要依靠精英贤达来领导农民实现乡村振兴,还是只让其作为辅助力量。同时,这也涉及能不能依赖精英来实现乡村振兴。从中央政策文件和政府领导人的讲话可以看出:乡村振兴的主体是亿万群众,新乡贤并不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也不是乡村振兴的领导者,仅是一种辅助力量。在新乡贤只是乡村振兴辅助力量的前提下,新乡贤的角色作用在于为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提供资源、资金、知识或智力支持,因此,新乡贤既需要具备为村庄发展提供资源的能力,还需要从村庄公共性的角度出发,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只具有精英的客观资源,但没有农民的主观认可的富人、资本、名人等只能算是精英,不算“新乡贤”。
基于此,本文认为新乡贤需要同时具备“公共性”和“精英性”,两者缺一不可,但最核心的特征应该是“贤”,新乡贤要以农民公共利益为主。这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新乡贤界定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新乡贤”是一种稀缺资源,发挥作用有限。这类新乡贤愿意参与乡村振兴多受传统文化和残存的乡土情结的影响,他们在各地的分布并不均衡。因此,实现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还要依靠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来激活内生主体的力量,新乡贤只能是一种辅助力量,也不宜把新乡贤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