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同困境成为协同治理从构想跨越到实践的最大障碍。长久以来,在针对协同困境诱因的诸多分析中,无论是集体行动理论还是协同优势理论均直接或间接地将个体理性视作造成协同困境的“罪魁祸首”,与此同时,信任在抑制由个体理性引致的复杂化环境时所表现出的独特优势也逐渐为人所知。然而,止步于认知层面和解释层面的信任研究不仅使信任沦为“幻想”,更对纾解协同困境全无益处。在社会交换的理论框架中,通过分析信任作为交换媒介的交换原则和交换过程,阐述信任构建、维持协同关系的逻辑,并从内涵、价值、制度、文化四方面着手搭建信任构建协同的现实基础,恢复信任作为简化机制的功效。
关键词:协同困境;信任媒介;信任交换;信任异化;集体利他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3)02-0091-11
当前,人类社会已进入高度不稳定、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相互交织的“风险社会”时代,时时处处存在着潜在的“不稳定性、复杂性”,冲突和矛盾也始终藏匿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为最广大人民谋幸福,人民间、人民与政府间的信任将大大加速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进程。为应对日益复杂且跨域的公共问题,满足各主体的利益诉求,构建广泛且有效的协同行为,在各利益关涉方之间形成交流与互动,成为关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关键命题。然而,协同行为的产生并非偶然,协同效应也有高低优劣之分,以理性选择主义的视角分析,潜藏着诸多不确定性以及不稳定因素的“风险社会”,使得互动环境日渐恶劣,协同行为陷入困境仿佛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定局”。因此,勘破协同行为难以为继的问题本质,以协同抵御风险将成为当下乃至未来理论探讨的中心主题。
一
协同困境的产生逻辑:个体理性抑或信任异化
协同治理框架的产生既象征着人类社会的必然,也展现着时代特有的偶然。人类社会自诞生起即朝着多元分化的方向发展,时下所谓的多元化、复杂化、动态化等将时代表征为“不确定性”的词汇实质是科技突飞猛进和经济全球扩散等因素“催化”下的历史必然结果。与此同时,亦得益于近现代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下阶段的人类社会时空维度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极大地“压缩”了,原本“稀疏”的风险密度也空前“浓郁”了,这意味着社会问题将以异于以往的重叠交叉、彼此联结形态,在相对局促的空间中、短暂的时间内集中爆发。在“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动态问题时,公共与私人领域中的任一行动者,既不具备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知识与信息储备,又不具备高效运用工具的能力,从而也无法凭‘一己之力’独自领导一种特定的治理模式”。因此,当前社会需要独特的治理框架:它能够在“形而上”层面统合多元力量的价值观念、利益诉求和行动伦理,在“形而下”层面则要协调多元力量的具体行动和协作过程。实现多重社会力量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显然,强调“以共识促协作,以协作固共识”的协同治理回应了历史必然性与时代偶然性塑造的社会治理框架诉求。即便如此,在空前密集的社会风险裹挟下,任何理想化的事物都难逃失败的威胁。但是,协同治理框架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却显得耐人寻味:强调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之共识凝聚诸多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缘何在实践中又常以合作破裂潦草收场?强调主体间优势互补、行动协调的协同治理,缘何在实践中常遇到低效甚至无效合作?为厘清这些矛盾,各学派学者从诸多视角作出反思与解释。
作为集体行动理论的主要奠基人,奥尔森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起点着眼,将个人理性视作一把双刃剑,它既是促成各主体参与协同行动的动机,也是合作困境出现的主要诱因。而当个人理性蔓延到公共利益层面时会产生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强烈冲突,法兰西学派将这种冲突视作协同破裂的“离心力”。基于个人理性的假设,麦卡锡等“资源动员”学派学者将“社会资源”视作协同行动的基础部件,认为其充裕与否也会通过“成本—收益”的预期影响集体行动的效果。然而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已成定局,个体理性塑造的独立行动最终会使合作难以维系,针对这一“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参与者的协同行动需要建立在行为选择的可信任承诺基础上,而“自组织”行动能够为参与者提供共识的规则和行为模式,消除个体理性遮蔽下行为选择风险造成的彼此间信任损失。信任作为协同行动的前提条件也受到协同优势理论的关注,信任被视作是影响协作成败的关键因素,但胡克斯汉姆只将信任视作一种与好相关的设想,而将彼此间的猜疑视作合作者间的常态。
无论是奥尔森对个人理性在集体行动中双向角色的阐释,还是协同优势理论将猜忌与质疑视作协同的障碍,个体理性主导下的内心博弈仿佛成为阻碍协同关系持续的罪魁祸首。毋庸置疑,协同行动的不确定性来源于人和客观环境,行动参与者既会怀疑其他参与者出于自利动机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伤害自身利益,也会成为其他参与者的怀疑对象,在这种忌惮人性复杂的心理博弈中,个人理性造就的不确定性会借由行为选择扩散在行动环境中,使得原本复杂的环境更加难以捉摸。困扰于行为选择、协同方式、实践结果等方面不确定性中的参与者,彼此间油然而生的相互不信任威胁着协同行动。然而,信任基于对可获取信息的超越所概括出的行为期待,实现了以内心安全感对信息匮乏的弥补,这意味着在应对个体理性对行为选择遮蔽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信任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复杂的环境并非当下时代的所有物,人类也早已总结出一套应对时间和空间变幻的生存法则:简化复杂。而历史不包含任何其他可能性,因而成为简化复杂的重要方式,信任凭借强化对历史的认知贯通了历史与当下,以此消除未来不确定性导致的行动迟疑。相比幻想通过直接消除不确定性来创造完全掌控的手段相比,信任更能适应“复杂与风险一直且永远存在”的客观事实。然而,在以往研究中信任的角色也仅仅止步于解释协同行动中的解释变量,一旦触及通过信任实现协同或者利用信任消除困境等相关命题,信任马上沦为“空中楼阁”,成为不可实现的幻想。那么,信任究竟是“空中楼阁”还是风险社会中的简化机制?是什么造成学术界对信任的认知落差?
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看,信任是“承认或者相信另外一个人,信任的前提是这个认识‘诚实的’,也是‘有支付能力的’”,信任他人则意味着相信对方“会高度理智地、心地纯洁地把我们的事务看成他自己的事务”。这意味着,信任既包含对受信者道德价值的评价,也包含着对受信者行动能力的评价,因此,信任关系的生发与维系需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协同行动中主体多元化、结构复杂化、目标层次化等特征使得信任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即便产生也难以维持其稳定。换言之,协同行动的参与主体时刻面临着“合作伙伴是否会产生不道德行为”的疑问。在此情景下,参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通常会信任在权利、财富等领域占有绝对优势的主体。他们有足够的能力保证行动不受外界干扰,并按照原计划开展且实现预期目标,满足着戴维·弗里奇对信任的三维定义:可预见、可依靠和可信赖。然而,基于权力、财富等指标建立的信任存在着道德价值与行动能力的“撕裂”,在这种信任评价逻辑下,资源劣势方始终是无信任或低信任的一方,而资源优势方则永远处于被信任的一方。此外,剥离了道德层面的信任强化着自身的“算计性”,也削弱了信任对历史认知的强化功效,信任也偏离了作为应对复杂现实和推动协同生成的机制这一初衷。至此,由个体理性引发的协同困境逐渐显露出其深层诱因——信任被“异化”后其简化功能的失效。为恢复信任的简化功能应当遵循何种逻辑?采取何种措施呢?
二
社会交换框架下信任对协同关系的构建与维系
(一)交换媒介:作为普遍价值标准的信任
一般而言,协同关系并非自然生成,而是人类在抵御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历史中逐渐总结出的一套行动方式。在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重叠的今天,“现代化风险同文化风险、社会风险、生命风险以及不安全交织在一起”,并在个体无法基于知识、责任而作出是否面对风险的选择时,风险早已被强加于个体。因此,协同行动作为消弭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行为选择,成为各领域学科聚焦的话题。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行动主体在面对频繁的风险事件、跨域的社会问题以及复杂的互动环境时,开始主动寻求跨域的协同关系以保证自身利益的完整。因而,协同也是多元主体在个体理性引导下产生的“持续互动”行为。在西方行动主义学者看来,协同内含着参与主体追逐物质或精神满足而采取行动的价值取向,其内在的自利动机使之成为一种“社会交换”的结果。随着研究的深入,对于协同关系的研究视野逐渐从个体拓展至整个社会。但有学者敏锐地发现,在社会层面的协同产生过程中,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换往往因缺乏价值共识而难以达成彼此认同,这种“独立于行为者与对象身份特殊关系”的价值媒介与货币的作用相似,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价值尺度,其作用是“能够为社会交换提供共识的‘财产’,从而将交换的边界延伸至直接社会接触的范围之外”。而信任无论是被视作对风险洞察能力或“社会知识”(social intelligence)的理性判断,还是被视为根植于人类本性的乐观主义普遍价值,均提供了一种衡量预期报酬、互惠、公平的普遍价值标准。在传统社会中,这种普遍价值标准以血缘的形式长期存在于社会场域中,并从中延展出社会关系网络以及政治秩序,这造就了传统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特殊信任;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交往的时空界限被打破,时空“脱域”现象频发,基于“时空缺场”逻辑诞生的普遍信任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现代社会的普遍信任摆脱了血缘、地缘构建的一系列行为角色与身份符号,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普遍主义价值”。从协同构建角度看,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件,在社会中信任的范围越普遍,政府同社会、政府同个体、个体同社会以及个体间的协作就越普遍。普遍信任通过促进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互动,让信息与资源在多元主体间充分共享,在协同治理的共同体中发挥着“粘合剂”的作用。总之,现代社会赋予了信任以普遍性意义,信任作为一种媒介参与到社会交换中,信任交换的概念由此形成。交换媒介和社会交换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决定着社会交换将以何种逻辑开展。从总体看,社会交换理论中的“结构—交换主义”研究视野涵盖了人类社会宏观到微观的各类交换行为,该视角将适用于解释个体及小微群体交换行为的理论扩展到社会层面,回答了社会互动及社会关系的存续形式、个体互动与社会互动的演进逻辑及其行为原则等关键问题。随着社会行为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展,社会领域中的诸多现象与问题逐渐发育成“社会交换命题丛”,而命题也会伴随着人类社会行为的演进而日渐丰腴。这些命题的研究中不仅在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等维度存在交集,还在逻辑进路、理论基础等方面具有共同点,而基于信任交换的协同构建也将从这些共同点展开讨论。
基于现有社会交换理论的相关文献分析可得,针对诸多社会现象的研究虽然覆盖了社会交换理论体系中的诸多部分,但是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即社会交换的过程以及社会交换的原则。因此,交换原则约束下的信任交换何以构建协同治理?信任交换逻辑构建协同治理的过程如何?这两个问题成为阐述基于信任交换的协同构建这一命题的两个学理节点。以期在回答上述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揭示当下协同关系的信任交换本质,为协同治理的构建提供新思路。
(二)交换原则:信任媒介对行动规则的修正
1.理性原则及行为约束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参与主体依据理性原则权衡交换的成本与获取的报酬,计算交换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报酬,权衡之后决定其后续的交换行为决策。在协同治理实践中,理性的治理主体意识到未来的协同伙伴为了在“成本与报酬”的权衡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选择刻意隐藏、修改相关信息,致使信息“不对称”,抑或是选择以牺牲集体利益为代价不执行职责、不履行承诺以满足自身利益等行为,因此,各治理主体会对协同表现出消极的策略,使得协同治理的实现面临强大阻力。从上述分析过程看,理性原则造成的协同阻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信息不对称、普遍信任匮乏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的协同环境恶化。而信任作为协同产生的前提条件,也成为突破理性桎梏的重要一环。
在构建协同的过程中,个体、组织或合作团体间的信任实际上是他们对拥有的资源、服务、行为等“报酬”向合作伙伴作出的承诺,因此,信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抑或一种制度规则。信任拥有“工具价值”,这种价值表现为消除信息的非对称和不确定性改善合作环境,以此降低构建协同的成本,即个体、组织或合作团体在检视其协同伙伴资质的成本过高或难以计量时,信任则为他们提供了资质保障。任何个体、组织或合作团体积累信任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实践成本,高信任度会带来持续的丰厚利益,但是,信任的非对称性使得任何个体、组织或合作团体在实践中有牺牲整体利益、不兑现承诺等不良行为时,他们辛苦积累的信任度会被轻易“归零”,这对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都是严重的损失。信任除了“工具价值”外,还因其普遍主义价值而具备“抽象价值”。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们为获取报酬而展开互动行为,而报酬既有金钱、资源等外在性报酬,还有名誉、尊重等内在性报酬。对于任何个体、组织或合作团体而言,信任的价值不仅限于提供协同伙伴资质的保证,还会表现出“抽象价值”,比如安全感、归属感、可控感,这些内在性报酬能够促进协同治理的形成。
2.互惠原则及互惠保障
参与社会交换的双方有义务在收到报酬后给予对方积极回报,以此构筑一种社会交换的行为规范,而任何违反“互惠规范”的交换行为都会受到惩罚。“互惠规范”同时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的“安全性”内涵有利于消散协同行动中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推动协同行动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因此,许多学者甚至将协同定义为“建立在互惠原则基础上的跨域行动”。
在风险社会中,不确定性因素与不可控因素使得未来难以预测,参与协同治理的个体、组织与合作团体能否遵循“互惠规范”?遵循“互惠规范”的程度如何?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实现有效协同,需要从多个维度理性地评估每一个参与主体,这增加着协同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社会资本核心要素的信任,具备一种简化社会生活的机制:人们为消减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向对方交付信任,但信任在交付之后又面临着受信者失信的风险,这造成信任与不信任的二元对立,这种二元对立取代了对复杂多变和不确定性因素的评估,使信任具备了简化复杂社会的功效。因此,我们需要借助信任作为简化机制这一特性来消散实践中遵守“互惠原则”的不确定性风险。在构建协同治理的过程中,通过信任对有关“互惠规范”履行问题的简化,复杂的评估问题被转化为该协同伙伴被信任与不被信任这一问题上来,进而为个体、组织与合作团体做出是否参与协同、如何构建有效协同这样的问题解答提供参考,最大限度地消散着实践中“互惠原则”履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对协同的阻碍。除此之外,信任的“工具价值”还会为甄别违反“互惠规范”的行为提供参考标准。个体、组织或合作团体的信任度是对以往实践中履行“互惠规范”情况的直观反映,为巩固自身信任度,各主体会在每次实践中严格遵守“互惠规范”,因为一旦出现不遵守“互惠规范”的行为,以往积累的信任度会被清零,相应地违反“互惠规范”的行为也将受到惩罚。因此,处于“趋利避害”的原始动机,社会中的个体、组织与合作团体会维护自身的信任度,以防止自身利益受损,故会严格遵守“互惠规范”,这将为协同治理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总而言之,信任交换为“互惠规范”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奠定有效协同治理的重要基础。
3.公正原则及奖惩矫正
社会交换过程的双方会对取得的报酬产生公平期待,而公平与否则体现在付出代价与取得报酬的比例,当这一比例得到广泛的认可后就被称为“公正交换规范”,它约束社会交换行为中的付出与收获并影响公平期待的强弱。对于社会交换过程中没有遵守“公平交换规范”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制裁,利他性的制裁措施不仅能够维护社会规范,还能反衬出公平交换规范的价值。从道德维度审查,协同治理实践中的公正是协同关系的核心道德原则,因为不仅代表着主体间的利害交换是公平的,也象征着主体间维持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状态,实现协同治理主体的权责统一。此外,协同治理实践需要构建能够有效实现共享、协作的机制,因此协同的内涵价值必须是以公正为核心的价值取向。群体中某些友善或者符合公平规范的行动,将会促使集体行动走向合作均衡。
社会交换理论承认完全遵守公正交换规范是几乎不可能的。当“信任”以交换媒介的身份出现时,它不仅代表一种期待,主体间信任的交付还代表着对协同伙伴能够按照“公平交换规范”回馈自己以所期待报酬的信心,也象征着与协同伙伴保持协同关系(保持公平社会交换)的信心。为维持信心,保证自己持续受益于目前的社会交换关系,个体、组织与合作团体会调整自己的行动与“公平交换规范”相吻合,并努力克服可能会影响行为的外部因素。如若治理主体遇到难以克服的干扰因素时,在维护信心的动机下主体间会主动寻求交流协商,从而降低原有“期望”,这客观上形成一种充分沟通、寻求共识的动力机制,有助于高效协同。除此之外,与信任在处理违反“互惠规范”行为时发挥的“工具价值”相同,在面对违反“公正交换规范”行为时,信任也为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提供了参考标准。
4.边际原则及信任聚合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在经济交换过程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适用于社会交换的过程,即参与者通过社会交换取得的某种报酬越多,就会产生对该种报酬的厌倦,该种报酬的价值也就越低,从而致使参与者终止交换活动。协同治理包含对复合因素的认知与整合,即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目标、资源、方式的多样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协同的过程与关系的重视。这意味着各主体在协作过程中获得比单独生存更多的利益和持续发展机会,实现“1+1>2”的共生效益,形成一种协同共进、互惠共生的发展机制。但是,随着互惠行为的持续开展,当前协同关系给予各主体的报酬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治理主体间基于报酬交换形成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关系渐趋松散,而伙伴间的互惠互利会影响协同效应的发挥,若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协同关系将随之瓦解。可见,基于资源互换的集体利己行为虽然实现了短期内的协同,却又是对更严重的公共性的牺牲和对利己主义的遮蔽。
信任作为与利他价值密切相关的社会资本,能够很好地诱导并传递利他行为,以满足风险社会中协同治理对行动基础的需求。将信任作为普遍主义价值在协同治理中进行交换时,信任的生产性使之成为协同主体行动力的重要象征,一次高效的协同能够快速形成信任,而低效协同或者不参与协同都会导致信任恶化。因此,协同治理中的个体、组织与合作团体为积累信任会尽力克服破坏协同的不良因素,减轻边际效用递减给协同治理带来的负面影响。信任参与到社会交换过程中也会面临“边际效用递减”的状况,而互动行为作为信任形成的主要途径,如何在不破坏现有协同关系的基础上扩展新的互动便成为协同治理主体的关注焦点。因此,在社会交换过程中引入信任能够有效抑制“边际效用递减”对协同治理的离心力,还能激发协同主体的协同意愿,推动协同治理的发展。
5.不均衡原则及抑制离心
布劳以及大部分交换研究学者认为,绝大多数行动者为减轻对资源的依赖,增强抵御违反互惠原则风险的能力,通常构建多重交换关系来满足自身对多重报酬的需求,但同时也会使自身陷入两难境地,即为维护一种交换关系的稳定与均衡,不得不以另一段或者几段交换关系的稳定与均衡为代价。在协同实践中,协同治理的成员关系往往带有复杂性,即参与协同的个体、组织与合作团体可能处于多项协同行动中,而一项协同行动可能处于更广泛的协同行动中。这种复杂性会引发协同主体行为上的不协调、不统一、不均衡,造成低效协同。低效协同会引发参与主体信任度的降低,最终导致协同关系破裂。为避免信任度的降低,主持协同的个体、组织或合作团体会控制构建协同关系的意愿,不致盲目协同产生协同重叠,协同的参与者也会理性评估自身对协同关系的驾驭能力。
若在协同过程中出现协同关系间的不均衡现象,即为维护一种协同关系的稳定性而牺牲其他协同关系的稳定性,资源无法得到满足的参与方为防止协同关系破裂而导致自身信任度受损,会采取在保持协同关系的前提下寻求新的资源提供者,若可供替代的资源或资源提供方有限时,则会选择调整对该种资源的要求或者放弃使用该种资源,甚至会选择与资源提供方形成服从关系。总之,信任强化着社会主体对协同的理性判断,为协同关系网提供着向心力,推动协同治理向高效发展。
(三)交换过程:信任构建协同的动态展现
1.吸引与竞争:信任节制下的协同关系
协同治理是集体行动的理想实践状态,也是人类在风险社会中追求公共事务“善治”的理性选择。但在选择协同伙伴的环节时会产生信息成本、评估成本、机会风险成本。因此,如何降低筛选协同伙伴时产生的成本成为提高协同效率的首要问题。
社会交往源于彼此的“吸引力”,吸引力的主要来源是交往主体提供的能够满足其他参与者需求的内在报酬或外在报酬,通过吸引力逐步产生交往意愿的环节被称为“社会吸引”环节。在协同治理实践中,利益相关方出于获得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强化自身合法性的动机寻求协同伙伴。而在寻找能够满足需求的协同伙伴时,为评估对方提供报酬的种类、能力、质量是否满足自身要求,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搜集相关信息。此外,参与协同的各方还要预估协同伙伴在协同活动中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大小,这增加了构建协同的物质和时间成本。而信任是“对客体所有信息做出评价后,所剩余的行为不确定性”。这意味着,信任不仅体现主体对客体的历史表现、当下行为的评价,还关涉主体对客体未来是否履行承诺的风险判断。这意味着在“社会吸引”环节中,主客体通过对方的信任指标作出是否与对方构建协同的行为选择,降低了选择协同伙伴时的工作难度和成本,加速协同关系的构建。
当各行动主体在吸引力的作用下聚集为互动群体后,彼此开始交换报酬,而各行动主体为从其他行动者手中获取更高的报酬,通常会尽可能展示自己可提供的报酬,继而使交换过程充满竞争行为。而在协同治理的实践中,各协同治理主体会围绕着自利性协同方案的采纳、权力和稀有资源的配置等问题展开竞争。毋庸置疑,适当的竞争行为有助于增强协同治理绩效,保证协同系统的灵活性,但是协同主体过分追求权力、资源等报酬会导致协同共同体内部陷入过度竞争的内耗困境,不仅耗费大量成本,还会消解协同动力。因此,既要发挥竞争对协同治理的积极作用,又不致使协同群体陷入过度竞争,就要在协同主体间构建合适的“安全距离”。而信任作为一种基于“信誉评价”监督利益攸关者的约束机制,具有影响治理主体在协同行动中行为选择的功能。当协同治理中引入信任后,参与协同治理的各主体为获取更多的资源通常会尽其所能参与协同,以提高自身信任值,这使得原有的报酬竞争简化为信任竞争,而形式的简化实质上是对竞争内容的整合表达。在竞争过程中,各利益攸关者不仅要注重资源提供、协同行动的数量与质量,还需要留意竞争手段对自身信任评价的影响,进而会主动节制竞争行为。此外,若是竞争行为影响到协同治理的效果,各治理主体也会出于对自身信任值得考虑而矫正自身行为,以此实现对竞争行为的约束。总之,从社会交换的视角看,信任抑制着吸引和竞争环节中影响协同治理的消极因素,缩短治理主体从零散到实现协同的路径。
2.整合与冲突:信任整合下的协同行动
竞争的结果使互动群体中出现资源优势方与劣势方,胜出的一方赢得权力,双方关系随着交换的进行逐渐分化为两种:优势方利用权力将公平的交换规则合法化,使双方在共同价值的认同基础上按照交换规则达成交换平衡,互动群体趋于整合;优势方利用权力违背公平交换和互惠原则,抑或是为维持其他交换关系而故意不提供或少提供报酬,致使交换处于不平衡状态,而利益受损的一方会消极报复对方,侵蚀着权力的合法性,互动群体在冲突中逐渐分裂。在协同治理实践中,与公共问题的直接利益攸关者——公众相比,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均不同程度地垄断权力、资金、技术等重要资源,这使得公众在诸多利益攸关者组成的协同对话中长期处于利益弱势方,整个协同系统也偏离平衡状态,长此以往会围绕着公共问题的治理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协同关系的破裂,“不平衡”也被政治学家视作是冲突的根源。因此,要消解由不平衡引发的矛盾冲突及其对协同治理的不良影响,关键在于消除主体间的“不平衡”状态。对此,公共选择理论提出将公民的选票作为一种决定候选者合法性的资源,受制于选票缺乏共同的价值标准,投票行为极易受非理性因素影响,且只能零散地表达公众偏好,故此,公众对其他主体行为的计算结果通常是混乱的,投票结果常陷入“不可能”困境,更不可能作为决定合法性的资源使用。信任是含蓄的契约,是控制契约的最有效机制,是不容易买到的独特的商品。而信任无论是基于“社会知识”的理性判断,还是同乐观主义和道德相关的世界观,均为公众提供了一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在此基础上,公众能够以统一的价值标准得出对协同治理过程中的主体、行为、资源等成分的一致计算结果,进而以一致的行动力量打破处于弱势的“不平衡”状态。除此之外,社会交换理论将共同价值观视作整合过程中交换规范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信任是协同治理必需的基础整合,它可以推动政策网络中协同主体间的协作,有助于消除协同的障碍,从而实现主体间的正和博弈。引入信任能够降低分化后陷入冲突的可能性,并为协同治理主体间的整合提供共同价值,推动协同关系的形成。
三
信任交换的实践策略:价值重审、制度诉求、文化培养
在反思风险社会语境中协同困境产生逻辑的基础上,结合对信任简化功能在社会交换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可得到启示: 一是信任对复杂现实的简化功能并非是“空中楼阁”般的幻想,而是一种早已融入于人类行为模式当中的逻辑。二是风险社会以风险和不确定性批判确定的固化思维与行动逻辑,同时也否定了人类已形成的信任机制。为同风险空前膨胀、不确定因素联结的环境相适应,信任机制应当打破价值模糊、制度缺位、逻辑脱离等束缚信任的简化功效发挥的桎梏。跳入不确定性的人类行为逐渐被塑造出后现代性的特征:人类根据实践过程中接收的有关实践的直观的反馈信息不断进行自我调整。这意味着信任不能仅停留在一种朦胧的与道德相关的价值存在于主观层面,还需要具备能够反作用于实践的直观的反馈形态,因此,实现信任对复杂现实的简化功效需要重新审视信任的普遍主义价值和利他逻辑、构建反馈实践和实现信任直观化的信任评价制度、塑造信任交换的文化根基,三者相辅相成,相互推动。
(一)信任价值重审:普遍主义价值和利他逻辑
随着信任的逐渐积累,主体间的共识不断扩散,新的协同关系不断形成。信任的角色不再局限于心理情感,它还扮演着一种用以测量和规避风险社会中不确定因素的价值标准角色,为主体间的协同行动找到除共同利益导向之外的通路,继而为协同行动提供了不同以往的运行秩序。因此,协同治理的参与主体要重新审视信任在协同行动中的角色并重视信任因素对协同关系网的作用。
当下正处于社会治理的全面转型期,社会治理趋于复杂化和不确定化,协同困境很多情况下根植于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不确定和协同环境的不确定。协同主体应当在实践中探索风险环境下协同产生和存续的逻辑,而非沿用工业社会集体利己的逻辑构建协同。总的来看,协同治理以主体间利他主义行为、相互信任、通力协作为基础,而信任不仅根源于利他主义,其内涵的普遍主义价值观也为不同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着共同计算标准,这种以信任构建协同关系既超越了通过强制力、制度构建的机械协同,也避免陷入主体理性自利行为导致的协同困境。在面对公共议题时,参与治理的诸多社会治理主体不应仅凭借彼此利益的同构程度来决定是否与之协作,这不仅不能维系和保持高效协同,反而默许协同主体的逐利行为,致使愈是公共属性的利益愈会首先被牺牲,规模愈大的协同行动愈难形成。应该认识到信任对协同关系的“粘合”作用,以及信任作为“共同想象”对治理主体行为不确定性的抑制,在协同治理的前中后期将信任作为行为选择的重要参考,规避协同困境的消极影响,保障协同治理长期稳定有效。
(二)信任制度适配:社会信用体系和信任画像
马克思主义信任概念统合了主体对客体的道德评价和能力评价,当下信任异化主要表现为道德评价被剥离于信任评价之外,信任成为表征行动主体对社会资源占有程度的指标。反思信任异化必然要缝合信任被撕裂的两层内涵。诚如奈特所言,制度提供的信息有助于行为人制定预期,制度可以稳定协同者的未来预期,防控风险。显然,缺乏道德层的信任在面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问题时自然是“无力回天”。因此,构建科学全面的信任评价制度机制是消除信任异化、缝合道德与能力评价撕裂的重要一环。
为发挥信任对协同构建的积极作用,需要从三方面构建:第一,推广全面的信任评价机制。既要在制度结构中缝合撕裂的道德评价和能力评价实现横向全面,又要在协同治理全生命周期的不同节点对参与协同治理的主体进行评估实现纵向全面。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建立全面指标体系,除客观反映行动能力的指标外,还需要将道德评价指标纳入体系中。为发挥信任的道德评价层简化“机会主义”“搭便车”等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的功效,应当在指标体系中适当增大道德评价指标的权重;收集信任评价,收集以往协同主体对实施对象的推荐信任评价,以及构建协同关系的诸多主体对该主体协同行动历史的直接信任评价;筛选可靠信任评价,在推荐信任评价中筛选与直接信任评价相近的信任评价;计算综合信任评价值,根据推荐信任值与直接信任值的相似程度确定该主体的综合信任评估值,进而预测即将构建的协同行动的成功率。第二,构建信任积累机制,其旨在建立信任评估档案记录协同行动中各主体的综合信任评估值,并根据信任值将主体分类,以便为治理主体筛选伙伴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建立法律框架下的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机制,法律是一种降低环境复杂性的机制也是在现代性时空分离情形下,个体评估信任风险的重要环境框架,其旨在公布协同行动参与者的信任值,使各主体处于广泛监督环境中,而对于信任值较低抑或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将依照其失信程度加以惩罚。通过评估、积累和奖惩机制能够形成对社会行动主体的动态信任画像,推动信任关系进入“信任—互动—信任”的“链式”循环,从而达成协同治理。
(三)信任文化培养:道德观念认同和契约文化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也是维系协同治理高效运作的精神要素。而信任文化作为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出人类社会道德规范与伦理准则的存续状态。健全的信任文化能够合理调适社会各领域的主体在给予信任、获取信任以及相互信任的行动,激发主体间强烈的协同意愿并降低实现协同的交易成本。当下在各种形式的协同治理中,治理主体将协同治理的实现寄托在基于利益同构逻辑的制度设计,进而不再掩盖自己逐利的经济人动机,于是刻意隐瞒或伪造信息,营造信息不对称的环境,抑或是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以牺牲集体利益的代价获得自我利益的满足,其本质是一种对契约精神的违背。在面对公共问题时,主体间彼此扯皮推诿,不履职、不作为等阻碍协同的行为比比皆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甚嚣尘上,这些都是忽视信任评估、缺乏信任文化的体现。
信任文化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力量,其形成和存续端依赖于一定的道德基础。首先,要采撷传统道德价值观中的“精华”,识别并发掘其中有利于信任文化形成的要素,并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风美德等载体形式,建构能够对个人行为选择发生影响的信任价值体系;其次,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为起点构建植入信任文化,以主体行为的示范推动信任文化在整个社会中的扩散和蜕变;再次,将平等互利、自由合意、公平竞争、法律约束等契约观念作为信任文化的内核,形成能够干预行为选择的非正式制度,逐渐树立信用至上、契约至上的意识;最后,形成信任文化对全体社会行为的指导作用,反哺治理活动中主体间的行动协同,并强化信任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