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经济为中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就理论基础而言,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涉及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分工和交易成本、农业工业化。现阶段中国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程度还不高,融合速度也相对较慢,主要原因包括城乡及区域间的数字鸿沟仍然较大、数字农业的基础设施短板十分突出、数字农业人才培养滞后于社会需求、数字农业的收益分享体系有待完善。结合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目标,可以从农业育种、生产、加工、流通及贸易、防灾减灾这些环节构想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格局。从现实路径来看,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统筹发展方向;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深化区域分工;要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注重成果转化;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市场主体;要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
关键词:数字经济;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格局构想;现实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2)12-0131-13
一、引言
近年来,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已成为全球农业创新发展的一大重要趋势。例如,美国力图通过提高数字技术在农场的应用水平进一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巩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法国依托数字技术升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在助力农民融入数字农业过程中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率;日本、荷兰和以色列等国则利用数字技术推行精细农作模式,提升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平,以有效应对耕地资源匮乏的问题。随着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也十分重视把握数字经济给农业转型所带来的巨大机遇。2015年《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部署了大数据应用于农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与重点领域,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农业以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提升农业发展质量。随后,《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 年)》等一系列指导数字农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在此基础上,各地区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数字农业支持政策,由此形成了政府引导下的以农业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的数字农业发展体系。
早年围绕互联网开展的农业信息化建设为我国当前推广数字农业模式创造了良好条件,其中电商农业的发展最具典型性。《2021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县域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507.6亿元,同比增长29.0%,其中832个国家级脱贫县的农产品网络零售额为406.6亿元,同比增长43.5%。但也要认识到,对于中国这样人多地少、城乡及区域间发展差距较大的国家而言,实现数字经济与农业的深度融合并非一件易事。相比工业和服务业,数字经济对我国农业增长的整体贡献度还不高,农业数字化转型的总体进程也较为缓慢。与此同时,我国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不能盲目照搬他国经验,要走符合我国实际的特色发展道路。一方面,基于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我国亟须利用数字农业发展的契机加快补齐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另一方面,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强调要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在近年来国际环境不确定性较大和我国粮食进口量明显增加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有待充分发挥。这意味着现阶段我国为实现数字经济与农业的深度融合,尤其不能忽视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和农情,需要充分依托资源禀赋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推动数字经济成为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动能。
二、文献回顾
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传统农业部门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新的机遇,现有研究普遍认为,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数字经济通过改造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夏显力等指出,利用数字技术精准管控农业生产全过程,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将有助于缓解资源禀赋对农业发展的约束,进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阮俊虎等认为,物联网系统的应用给传统的农业管理模式带来了创新性的变革,形成了以农业数字化过程和系统为主要管理对象的全新管理模式,其在持续满足人类生活物质需要方面的潜力不容小觑。其次,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还将会进一步革新传统农业的商业运作模式,带动农业实现跨越式发展。Iaksch等指出,基于大数据搭建而成的农业平台和应用系统创造了信息共享的全新商业运作模式,在帮助农户优化经营决策的过程中,提高了农户的盈利能力。此外,数字经济能够引领农业产业链价值重构,进而优化农业产业链布局,加速农业与其他行业间的融合。易加斌等认为,利用数字经济开辟农业新市场有助于推动农业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以产业链创新为核心,以产业集群为抓手,实现农业与其他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的互融互通。
然而,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过程中也隐含着一系列的风险与挑战,它们会影响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的实际效果。根据颠覆定律,在数字技术呈指数级增长的同时,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变化是缓慢递进的,这将使得它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Deichmann等指出,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片面强调数字技术的开放性和多功能性可能会使人们过度关注技术本身的更新换代,由此忽视了农业产业链中潜在受益者的实际需求,以及基于要素禀赋条件的农业比较优势。与此同时,尽管数字经济被认为具有高度的普惠性,不同维度的数字鸿沟的出现仍会挤占弱势群体的资源和机会,由此加剧发展不平衡的问题。Mehrabi等研究发现,土地规模在200公顷以上的农业经营者中近八成能够较好地嵌入数字经济,而对于土地规模在1公顷以下的农业经营者而言这一比例仅为三成左右,且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和生产力较低的地块很难享受到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王月等指出,部分脱贫农民在持续不断的数字化挑战中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随着依托数据所创造的价值逐渐向少数人聚集,更强的“马太效应”将增加脱贫农民的返贫风险。
一些研究就如何实现数字经济与农业的深度融合展开了初步的探讨。刘海启指出,要明确数字技术产业化和农业产业数字化两条发展主线,用好数据这一关键要素和土地这一核心要素。Shepherd等强调,应推动现有数字技术进行有效整合,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更具协调性的数字技术集成包。吴彬等认为,只有农业产业链的相关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和生态位构建起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数字化共生模式,才能真正为农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强后盾。李海艳 基于创新生态系统的视角,提出农业数字化转型要营造创新生态环境、打造创新“命运共同体”、优化创新生态链和形成跨产业及跨国的热带雨林式创新网络格局。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已经针对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的意义、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以及二者深度融合的途径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鲜有研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进行理论解构,进而难以厘清数字农业与传统农业的本质区别;二是现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困难的表象,阻碍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深层因素还有待明晰;三是现有研究仍需进一步结合加快农业现代化和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目标,对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总体格局进行更加全面的思考,这对于明确数字农业的发展着力点和未来方向是极为必要的。基于此,本文首先将剖析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的理论基础,梳理当前阻碍我国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主要因素。随后,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和农情,系统构想我国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有针对性地给出实现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可行路径,以期为我国数字农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三、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的理论基础
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在推动农业节本增收方面具备巨大的潜力。围绕数字经济的福利效应和农业转型的一般规律及特殊性,需要进一步挖掘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的理论基础,以更加深刻地理解数字经济何以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动能。
(一)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分析
在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与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农企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易获取土地规模经济效益,即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降低单位产品成本。而小农户在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监督成本攀升、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大等难题,其农业生产经营收益可能因规模报酬递减而受限。由于数据增加一个用户的边际成本很低,随着数字经济与农业的逐步融合,越来越多的小农户能够享受到数字技术的规模化服务,即便不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也有机会获取农业规模经济效益。这表明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降低了小农户嵌入农业规模经济的门槛,同时丰富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形式。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不仅能够推动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而且有助于农业范围经济的实现,即通过供给两种及以上的产品降低总成本。一方面,数字技术可以帮助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充分利用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特点制定农产品联合生产计划,建立共同品牌,避免农业资源闲置;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农业数据的不断挖掘和利用,多品种、小批量的订单生产模式和依托消费者画像的精准营销模式拥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农产品供给端和需求端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进而为范围经济效益的获取提供了便利。
(二)基于分工和交易成本的分析
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且小农家庭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长期以来小农户打破封闭式经营体系、卷入分工经济的可能性容易被忽略。在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过程中,农业生产环节的可分性和农业劳动的可监督性大大加强,农业产业链条不断拉长,农业生产的迂回程度明显提升。
数字技术降低了选种育秧、灾害防治等环节的服务外包成本,通过充分利用各类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生产效率能够得到有效改进。随着农业数字化转型成为现实需要,一批具有较强发展意愿和发展能力的经营者也脱颖而出,演化成具备高数字素养的数字农业人才。他们一方面作为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另一方面还带动着传统农业经营者构建更加完善的农业分工网络。当然,农业分工背后也隐藏着交易成本条件。就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言,服务交易在时间与空间上均存在明显限制,需要构建多中心的专业服务交易平台以平衡农业分工经济与交易成本。由于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可复制、可共享,数字服务的交易成本会大幅低于传统服务的交易成本。以大数据为基础搭建的农业服务交易平台天然具备多中心的特征,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为农业服务交易平台在时间与空间维度的延伸和拓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这些事实反映出,数字经济与农业的融合不仅直接提高了农业分工程度,还有助于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深化农业分工。
(三)基于农业工业化的分析
张培刚的农业工业化理论以技术变革和技术创新为出发点,将工业化定义为生产要素组合方式连续发生突破性变化的过程,而非将工业化狭隘地理解为工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重要程度的上升,由此为后发国家农业部门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指引。根据这一理论,生产技术和企业家创新管理才能是农业转型升级的发动因素,而人口和资源在特定阶段可能成为农业转型升级的限制因素。农业转型升级的价值取向就是根据要素成本收益结构的动态演变,努力实现各类要素配比得当、协调一致的有机组合。数据的广泛应用提高了农业领域资本相对于土地和劳动的比例,数字管理创新才能的有效调动使得不断优化现有的要素组合成为可能,两类现代生产要素皆为传统农业的数字化转型注入了强劲动力。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的加速正有赖于现代生产要素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而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质量的提升则还要求尽可能地减少传统生产要素所带来的限制。数字农业发展初期难以避免地面临着“高投入、高成本、高能耗”的问题,这尤其体现在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阶段。考虑到中国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仍占主导的现实,追求单兵突进式的技术密集投入容易引发投入产出比的下降。因此,为避免出现要素投入结构不合理的局面,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过程中需要及时实现由追求生产要素数量型增长向追求生产要素有机组合的转变。
四、阻碍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主要因素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农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呈持续增长态势(见图1)。2016—2020年,农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由6.2%上升到了8.9%,年均增长0.7个百分点。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农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低于工业和服务业是正常现象。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同时期工业和服务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年均增长分别达到了1.1个百分点和2.8个百分点,明显快于农业,这表明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的后发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具体而言,当前阻碍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图1 “十三五”期间中国各产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的数据绘制而成。
(一)城乡及区域间的数字鸿沟仍然较大
就数字接入的可及性而言,互联网普及率和网民规模数据均反映出我国城乡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数字鸿沟。《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仍比城市互联网普及率低23.7个百分点,城镇网民规模约为农村网民规模的2.6倍。受限于文化水平、使用技能和设备购置资金,有很大一部分农村居民被排斥在了数字经济红利之外。这并不利于全面提升数据要素的配置效率,充分挖掘农业的多重功能和多元价值。与此同时,我国农村数字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主要体现在西部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数字鸿沟依然十分明显。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我国西部地区只有77.3%的村通宽带互联网,远低于89.9%的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县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西部地区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为34.1%,与东部地区相差6.9个百分点,信息化发展水平位列前三位和后三位的省份之间的差距更是高达40.3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尽管拥有丰富的农牧业资源,但由于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还不高,数字农业的发展的初始条件相对不利,这为其在农业产业链竞争中把握主动权增添了难度。
(二)数字农业的基础设施短板十分突出
近年来,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为电商农业成为我国数字农业发展的亮点作出了重要贡献。相较之下,农业领域投入使用的其他数字基础设施,诸如遥感卫星、物联网和农机智能装备,还存在着覆盖率低、信息提供能力不强等问题,基础设施配套已成为制约我国数字农业发展的突出短板。一方面,我国农业领域数字基础设施的前沿技术研发长期处于追随状态,自主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当前部分数字基础设施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只是简单嫁接工业和服务业的经验,未能有效契合农业经营的实际需求。数字基础设施从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到运营维护都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由于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偏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往往是服务于其他产业,进而容易导致农业数字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的不足。考虑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初期投入高、成本回收慢,政府在其中的引导作用必不可少。然而如果无法充分调动率先获利的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投资,就很难弥补长期资金缺口和提高建设效率。2020年,我国有841个县(市、区)基本没有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社会资本投入,有906个县(市、区)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社会资本投入不足10万元。由此可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农业数字基础设施投入机制还未普遍建立起来。
(三)数字农业人才培养滞后于社会需求
在国家政策导向下,近年来涉农专业的高校生数量和到农村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数量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但总体来看,我国数字农业的人才培养机制还不成熟,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匹配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电商人才的供需状况通常是市场关注的焦点,然而数字农业技术创新人才、生产经营人才和管理服务人才的缺口却也不容忽视。就数字农业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而言,当前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之间还未形成有效合力,产学研协同育人平台建设仍处于前期探索阶段,数字农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的储备力量明显不足。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由于农户家中负责农业生产的多为文化程度不高的中老年劳动力,数字人力资本积累和专业知识的缺乏成为农业数字技术应用的重要阻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的数字素养调查,我国农村居民的数字素养平均得分比城市居民低37.5%。在各类涉农培训中,数字技术培训所占的比重还不够大,数字技术培训与数字技术推广尚未形成有效对接,农民面对陌生的数字技术时容易产生抵触和畏难情绪。此外,尽管近年来数字农业管理服务人才的引进力度有所加大,但本土管理服务人才培养模式仍然较为单一,内外联动的人才组织网络亟待建立。
(四)数字农业的收益分享体系有待完善
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民在数字农业市场上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尚不完善的收益分享体系限制了数字经济向农业渗透的广度和深度。前沿数字技术较高的使用门槛使得多数农民无法掌握全面的农业经营数据,只能长期停留在单一的初级生产环节,被动地进行数字化转型,进而实际收益难以实现跨越式提升。如果少数服务提供商占据了大部分的数据市场,农民的生产自主性和议价能力会遭到明显的削弱。而且,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合作纽带上的其他经营主体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考虑到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在数字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收益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龙头企业被寄予了联农带农的厚望,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自动化和智能化设备替代人工,数字技能不足的农民可能会被挡在新业态新模式的门外,无法获得更多的就业岗位和产业链增值收益。与此同时,不少地区在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融合的过程中,采取了大量引入外部企业和项目的方式。然而一旦外部数字化力量的改造作用脱离了本地发展实际,便很难保证数字农业的发展收益能够真正留在当地、留给农民。收益分享体系的不完善会挫伤农民参与数字农业发展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实现“投入—收益—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五、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格局构想
数字经济由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方面构成,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则是当下实现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基于此,可以从农业育种、生产、加工、流通及贸易、防灾减灾这些环节系统构想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格局(见图2)。
图2 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基本格局
(一)数字经济与农业育种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育种创新是粮食安全的重要屏障。我国育种创新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部分品类和环节上甚至存在着被“卡脖子”的风险。在正视我国育种短板弱项的基础上,应借助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努力构建产学研协同、育繁推一体的育种创新格局。第一,加快建设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促进种质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我国种质资源保有量位居世界第二,但一方面近年来乡村工业建设致使地方特色种质资源锐减,另一方面大量优质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进度明显滞后。当前需要将更多的农作物、畜禽和水产品种纳入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平台,为种企、科研院所和育种家提供包括种质鉴定、长势监测、资源互换和政策查询等在内的综合性服务,全方位支持良种选育工作。第二,积极推动传统育种流程与数字技术相结合,打造高效运转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传统育种流程通常面临工作量大、周期长和市场应变能力不足等问题,数字技术覆盖种子实验室、制种基地、种子加工厂和种子商店等场景有助于实现育种全程的可视化管理,在大幅降低育种成本的同时加速创新成果转化。第三,全面提升育种数字化监管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育种创新环境。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种业市场中侵权套牌和制假售假等现象依然存在,应当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优化育种监管模式。这意味着一方面要加快数字化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引导种企完善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二)数字经济与农业生产
数字经济改造农业生产环节的发力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一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数据作为一类新的生产要素,能够带动其他要素使用效率的提升,进而发挥数字经济的叠加、倍增作用。云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智能农机设备等数字化工具的应用有助于重塑农业生产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逐渐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转变,促进农业精细化、高效化生产。随着大量具备数字化技能的人才投入到农业生产活动中,农业经营者的数字素养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还会得到进一步改善。二是兼顾农业标准化生产与定制化生产。一方面,通过对农业生产闭环进行数字化改造,逐步将碎片化的农业生产纳入到统一的智能监管体系中,合理安排各类生产资料的投入程度,提高农业生产流程的规范性和开放性,实现标准化生产;另一方面,依托农业大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增强农户对市场需求的感知能力,降低农户进行农产品定制化生产的试错成本,提高农户生产决策的科学性,有效破解农户分散生产所导致的无效供给问题。三是平衡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一方面,采用数字化手段监测与评估各类资源的利用情况,减少农药和化肥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助力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提高农业绿色化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在电商农业的基础上,借助数字经济的力量进一步开拓文创农业、共享农业等新兴农业发展形态, 为新型职业农民创造更多的发展可能性,形成各类主体集聚创业的新局面。
(三)数字经济与农业加工
数字经济能够带动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提档升级,进而达到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和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的双重目的。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不足和加工过度的现象同时存在。在此背景下,应以农业物联网为基础强化农产品加工管理,根据农产品自身的不同特性和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不同需求,合理划定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范围,确保宜粗则粗、宜精则精。就农产品初加工而言,重点是要引导加工主体实施分级、清洗、烘干、冷藏、包装等步骤的信息化改造,优化传统作业流程,与农业生产者形成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例如,产地初加工冷链物流因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而成本偏高,基于大数据的冷链温控系统可以依托移动式的田头智慧小站扩大覆盖范围,方便农户就近利用,实现生鲜农产品的保鲜保质。就农产品深加工而言,重点是要引导农产品加工主体构建更加完善的农产品数字化追溯体系,开发安全优质的农产品,提高潜在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可度。例如,考虑到消费者尤其关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剂的使用,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加工全程的可视化有助于激励农产品加工主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增强农产品加工质量的可控性,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形成农产品质量监管的良性循环。此外,还可以运用边缘计算、智能传感等技术创新农产品加工工艺,在保证农产品品质的前提下,有效压缩加工成本和减少加工损耗。
(四)数字经济与农业流通及贸易
传统农产品流通往往由于流通环节复杂、不确定性大、地理范围受限而面临着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依托数字经济优化传统农产品流通方式,首先需要利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起区域性的农产品流通信息平台,为各级农产品经销商提供信息化服务,建立起线上沟通、线下运输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简化流通中的信息交换环节,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率。其次,要借助物联网、大数据对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全力打通农产品流通环节,提升流通环节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增强物流链的协同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后,要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技术科学规划农产品运输路径,提高农产品物流中心选址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扩展农产品的流通范围,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与此同时,农产品不均一性强和口感、营养等价值不易展示的特点不仅增加了农产品的流通难度,而且提高了开展农产品贸易的信息成本。为此,应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在促进信息共享方面的优势,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农产品供需信息的精准匹配,多途径畅通农产品贸易。一是利用电商直播、数字农业博览会等平台直接与全球消费者对接,缩短贸易链条,打造农产品贸易新业态。二是创新农产品数字拍卖和电子结算模式,为农产品大宗交易搭建线上批发市场,拓宽农产品贸易渠道。三是推进跨境电商全流程的数字化转型,把握“丝路电商”的发展机遇,加强农产品对外贸易合作,优化农产品贸易布局。
(五)数字经济与农业防灾减灾
自然灾害是引发农业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的频率、强度和复杂度均有所上升,这难免会对农户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一定的冲击,不利于农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数字技术具备将隐性数据显性化的重要功能,进而其在农业灾前预防和灾后救助工作中大有可为。首先,需要借助遥感、传感、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完善农业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强化源头管控,引导农业经营者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种植业方面,通过动态监测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生长方式,实现对农业灾害的科学预警和及时反馈;养殖业方面,通过精准掌控家畜家禽的健康信息,落实对畜禽疾病的定期排查和及早治疗;林业方面,通过高效分析病虫的行动轨迹,提高病虫害防治的质量和效益;渔业方面,通过全天候监测水域内的含氧量、微生物含量等水质安全指标,确保水域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有助于解决承保标的确认难、定损量化难等问题,大幅提高理赔效率和准确率,这为受灾农户更快更好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了条件。地区产量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数字化农业保险因其理赔机制简洁、透明而更易被农户接受,由此助推了农业保险新生态的形成。数字技术服务还可作为传统灾后复产技术服务的重要补充,帮助农业经营者进行超前谋划,提高农业经营者的复产动力。
六、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现实路径
为有效破解数字经济发展不均衡、农业数字基础设施不完善、数字农业人才需求缺口大、数字农业收益分享机制不清晰等阻碍,应着手从统筹发展方向、深化区域分工、注重成果转化、培育市场主体、带动农民增收等维度探索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现实路径,以数字经济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让农民在数字农业的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一)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统筹发展方向
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需要统筹发展方向,着眼于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需求,系统规划农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之路。一是依托数字技术构建农业政策“制定—实施—反馈—完善”的服务体系,提高国家、省市县与农村基层行政机构之间信息的畅通度,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连贯性、适配性。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的政策设计应当立足于农业经营者的实际问题与现实需求,并依据农村基层的实施效果与反馈信息不断优化。二是加大对农业数字化转型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此过程中,需要积极撬动数字经济资源向农业领域流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数字农业领域,创新数字农业多元投入机制,使数字普惠金融更好地助力数字农业发展。三是重点完善数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对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努力实现城乡数字基础设施一体化。考虑到地形复杂和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成本高,应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地方政府与运营商开展深入合作,提高数字基础设施的可及性。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深化区域分工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农业生产特点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的深度融合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断深化区域分工,形成优势互补的数字农业区域发展格局。第一,东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领先于其他地区,应当充分发挥先发优势,通过与其他地区共建数字农业信息平台、数字农业产业园区等方式,为其他地区数字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经验支持,带动其他地区积极融入数字农业分工体系。第二,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不仅要努力提升耕地质量数据的融合共享能力,依托数字技术打造高标准农田“升级版”,还要加强地方储备粮智能化管理,为其他地区“数字粮储”建设提供重要示范。第三,西部地区农业数字化转型相对滞后,一方面要把握好“东数西算”工程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弥合区域间的“数字鸿沟”,另一方面要以当地的特色农业产业为核心,加快农产品数字化追溯体系建设,开辟农产品数字化营销渠道,放大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效应。只有各地区立足自身实际找准发展定位,才能实现数字农业整体发展质量的提档升级。
(三)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注重成果转化
推进数字农业科技创新,尤其需要在加强基础研究的前提下,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一方面,应当建立起高效稳定的财政科研投入机制,为农业大数据模型等投资大且周期长的基础性科研项目提供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应当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充分整合科研资源,合力攻关数字农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问题,尤其是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方向。在加快提升数字农业原始创新能力的同时,还需注重提高涉农数据的利用率,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意识,拓宽数字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场景。第一,着力推进行业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开放标准化的数据以降低农业经营者获取和利用涉农数据的成本。第二,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和转化机制,积极搭建数字农业技术交流交易平台,助力科技成果对接农业数字化转型的市场需求。第三,鼓励探索数字农业科技示范园、数字农业小镇等科研新模式,打造一批数字农业发展创新试验区,将数字技术贯通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
(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市场主体
人才是数字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和稀缺资源,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市场主体是实现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面向社会实际需求,不仅要关注数字农业人才总量不足的问题,也要高度重视培养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加大数字农业技术创新人才、生产经营人才和管理服务人才等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针对人才总量不足的问题,需要有效结合信贷支持、税收减免、就业补贴等综合措施优化数字农业营商环境和就业环境,增强数字农业对就业者和创业者的吸引力,提高数字农业领域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数量。针对培养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地方政府可以开展内容丰富的数字农业人才下乡活动,同时对本土人才的挖掘和培养给予必要的资金和项目支持,努力提高乡村干部的数字化应用水平,打造一支有知识、懂技术的涉农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应当开展密切合作,培养一批数字农业领域的核心技术人才和技术团队,并建立起针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常态化培训机制。与此同时,还可灵活采用田间课堂、线上培训等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帮助农民理解数字技术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改造作用,全面提升农民数字素养。
(五)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
构建公平高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多项举措并施,让农民切实分享数字农业发展所带来的红利。首先,可以运用设立项目基金、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政策性保险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合作社投入数字农业领域,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在数字农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要重视采用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形式提高农户与其他数字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程度,重点培育带农能力突出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其次,应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数据共享。要积极引导合作社实现数字化转型并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民在数字农业市场中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与此同时,应支持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中的应用,明确工商资本参与数字农业生产经营的边界。尤其是要加强对企业租赁农地的规范和管理,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最后,要努力推动外部数字化力量与农村本土资源紧密结合,探索动态可持续的数字农业本土化发展模式。应当重视提高农民参与数字农业发展创新的自主性,以数字农业发展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