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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数特殊”到“普遍公共”∶残障观的认识跃升与实践变革
2022-12-21   来源:刘婧娇 郭琦   

  摘要:残障模式不仅提供残障归因的解释,引导建立福利框架,而且形塑着社会公众的残障观,在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采取符合国情的残障模式是推动一国残障群体实现融合发展的基本命题之一。国内关于残障模式的研究经历了从引入介绍到深入反思的过程,为我们理解残障和处理不同情形中的残障问题提供了思路依循。然而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和疾病谱的双重变化,主流残障模式的局限性不断凸显,少数群体的归因解释已经与残障新样态不相适应,相关理念实践未对社会成员的传统残障观形成重大冲击。欧文·左拉提出的“普同模式”,从全生命周期视角聚焦普遍残障风险,强调障碍的动态性、连带性,通过对残障者“去神秘化”,促使残障问题属性从“少数群体的特殊问题”向“一般性的公共问题”转变,进而改善残障认同的社会环境。普同模式与中国的老龄化进程紧密契合,可以将其作为原有模式的补充纳入残障制度建设之中,为建设友好包容型社会提供启发。

  关键词:少数群体;残障模式;普同模式;残障公共风险;全生命周期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2)09-0124-11

  一、问题的提出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残障群体平等权益的实现与社会畛域内所秉承的残障观密切相关。截至目前,学界基于对残障的不同理解形成了多种残障模式(Disability Model),它们超越了对于残障的简单定义,不仅能够提供一种关于致残归因的解释,确定相关责任归属,形塑社会角色或地位,而且对残障社会政策起到修正作用,甚至影响社会各界对残障的认知,包括残障群体的自我认同,在残障事业全面发展、残障人士平等参与共享美好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采取符合国情的残障模式是推动残障群体实现融合发展的基本命题之一。

  早期的残障观主要表现为医学模式(Medical Model)和社会模式(Social Model)的二元对立,国内研究者更加倾向于后者,并借鉴社会模式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残障问题,倡导树立现代化新型残障观,主张通过消除社会障碍促进残障者社会融合的实现,如优化残障者就业环境,全面推行全纳教育,创造无障碍环境等,国家逐步出台了有关残障人士在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整体福利政策在促进个体康复的基础上,增加了消除社会环境障碍的目标。随着对残障问题研究的深入,部分学者开始对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之间的对立和争论进行反思,提出了残障模式共生与超越的新形态,如主张个体和社会模式并存的整合模式(Integrated Model)、倡导残障者公民权利的人权模式(Human Rights Model)以及借助可行能力而搭建起来的兼容个体、结构、资源和能力剥夺等综合影响因素的人类发展模式(Human Development Model)。残障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塑出多元融合的局面,对特定情形中残障问题的处理提供了价值思路,促使学界和残障工作者对残障人士的认识从处于被动、病态、残废且不能独立的社会边缘群体逐渐转变为拥有平等地位、参与能力的权利主体,呼吁关注残障者个体性和公共性问题,以多元整合方式增进残障者民生福祉,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虽然相当一部分转化为了政府的行动,但没有对社会公众传统的残障观产生重大冲击,对残障人士的歧视、轻视仍普遍存在;其次,已有研究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忽略了我国残障人士和整体人口结构变化,以及疾病谱嬗变所伴生的残障新样态,因而适应性、可操作性欠佳。有鉴于此,本研究从现阶段我国残障人口特征出发,重点审视和剖析主流残障模式对于残障新样态的解释力度,反思主流残障模式存在的现实局限性,并引人关注残障普遍风险、符合我国现阶段残障实情的普同模式,阐明和归纳普同模式和主流残障模式之间的关系,倡导突破少数特殊问题归属,将残障作为公共问题予以讨论,并依据普同模式的主要思想勾勒出重点实践领域和行动策略,以期为控制残障风险规模化发展、优化残障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塑造包容友好型社会环境提供新思考。

  二、主流残障模式的理论反思

  自20世纪50年代社会科学界和社会学家开始对残障进行专门研究至今,伴随对残障的深入理解和对社会变迁的感知,学术界形成了诸多关于残障的模型,其中以医学模式、社会模式、人权模式以及人类发展模式最具代表性,也被国内学者视为解决中国残障问题的良方。

  (一)强调个体归因的“医学模式”

  残障问题进入社会科学视野前的较长一个时期,医学模式几乎统治了主流残障观。它以“功能正常”为评判依据,聚焦社会公众身心的“异常”和“偏离”,将残障视为存在于个体身上的医学问题。为了纠正或改变“偏离了正常范围”的客观身体状态,残障者需要接受相关治疗和康复来达到“回归正常化”的目标,并将其视为“病人角色”,于是,以病因学为信条确认了工业化社会里‘值得帮助’和‘不值得帮助’的人之间的‘权威’标准”,形成了残障的个人主义进路。基于此逻辑,残障人士不能或无法充分进行社会参与的直接原因在于身心残损所带来的功能性限制。在医学模式框架下,家庭理所应当地成为了残障者的主要供养主体,担负其日常生活照护工作,政府更多的是提供临时援助和救济,社会公众对其歧视抑或同情。在医学模式价值导向下,残障社会政策蕴含着明显的补缺型特色,福利形式较为单一,以医疗康复和救济安养措施为主,忽略了社会环境壁垒的存在,使残障者在社会参与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适应状态,其权利实现和能力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二)聚焦环境归因的“社会模式”

  作为对医学模式局限性的积极回应,社会模式关注到残障者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它清晰聚焦于那些被其他人视为某种损伤的人所遭遇到的经济、环境和文化的障碍,不论其损伤是肢体的、精神的或智力的”,而且“社会模式不涉及损伤的个体局限,而是残障的社会障碍”,聚焦点从身心功能损伤所造成的限制转向由社会环境所引致的障碍问题,实现了从生理至上向社会适应的转向。从此角度来看,社会模式将残障问题的责任几乎完全归属于社会,是否会造成残障关键在于社会以何种程度、方式限制了损伤者参与主流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在社会模式核心思想指导下,残障社会政策侧重点发生改变,主要致力于社会障碍的消除、促使残障者从社会失能和压迫中解离出来,福利提供上逐渐彰显出制度型、多元规制的特征,政府角色从补缺型援助者转变为积极干预的主导者,通过相关主体的社会支持,社会参与机会和条件的提供,如建设无障碍环境、发展全纳教育等,推动残障人士朝着融合发展迈进。社会公众被倡导应“平等对待残障人士”“消除偏见与歧视”,希冀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解放”残障人士。

  (三)注重平等权利的“人权模式”

  人权模式是在社会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首先关注的是残障者固有的尊严,仅在必要时才侧重于人的医学特征,将个人置于影响自身决策的核心位置,更为重要的是,它将残障主要问题定位于个体之外的社会层面,认为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国家和社会未对残障群体的差异性作出充分回应。究其核心思想,人权模式将残障视为一个公民权利问题,承认残障是人类多样性的表现,认为残障者和其他社会公众一样拥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地位、拥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均等机会,推动残障群体的角色定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促使残障者社会身份从二等公民向权利主体改变。相应地,国家和社会须以人类权利为导向,通过创设条件和环境,推动包括残障人士在内更广泛的群众能够更有意义地参与,以保护和促进残障者权利的获取,不仅提供相关残障服务,而且采取措施改变致使残障者污名化和边缘化的行为和态度,亦涉及制定消除障碍、保障残障人士行使公民、文化、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权利的政策法律,进而促使残障者从社会建构和资源缺位的限制中解放出来。

  (四)整合残障、健康与福祉的“人类发展模式”

  人类发展模式由美国学者苏菲·米特拉(Sophie Mitra)提出,是对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可行能力”思想的应用,该模式关注健康剥夺是如何与福祉的其他维度相关联的,旨在提供一个概念框架用以描述和阐释健康状况、损伤、残障以及相关致因影响。在人类发展模式框架下,残障被定义为有损伤或健康状况的人在功能或能力方面的剥夺,是个人因素(如性别和年龄)、结构性因素(如制度政策、社会态度和物理环境、经济环境等)、个人可以利用的资源(如商品、服务和信息)以及健康剥夺相互作用的结果。从上述残障概念和致因阐释来看,人类发展模式主要涉及了四个关键概念,即功能、能力、福祉与健康剥夺。具体来说,功能是指“个人所处的状态和所发生的行为”,能力代表着“实际的机会”,福祉是指与个人生活相关的功能和能力的集合,健康剥夺则包括损伤和健康状况(如疾病、紊乱、症状或伤害)两方面,其中,健康剥夺是导致残障的先决条件,而不同致因下的能力或功能是否受限是判定残障的关键考量,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有损伤或健康问题的人都会经历残障,但值得关注的是所有人都会面临这种风险。在可行能力核心思想的指导下,残障社会政策的终极目标在于促进人的发展,即拓展健康功能剥夺者的功能和能力,抑或通过预防健康剥夺的方式来扩展功能和能力,而资源、结构性因素或其他方法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性手段,继而促进个体转换功能和福祉增进的实现。

  (五)主流残障模式的综合性评析

  综合来看,以上四种主流残障模式为我们理解残障和解决相关残障问题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视角,共同构成了对残障这一复杂问题的相关解释路径,不断丰富、扩充残障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内容,对于残障群体民生福祉的提升和残障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也显现出一定的模式局限性,它们集中指向对残障归因的解释,忽略了残障问题的繁杂性,残障问题长期被归类为少数特殊化事宜,形成了观念上普遍漠视、互动中有所摈斥的局面,残障者社会权利的享有和融合参与相应地受到较大限制。该缺憾在残障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中十分凸显,事实上,残障无论是归因至个体损伤,还是归因为社会障碍或其他因素,均属于致因层面的追溯和探讨,虽然有助于理解残障,能够阐明发生在残障人士身上的部分现象,但是隐含的共同思想是“残障者是少数群体”,“普通—特殊”的人群分类归属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残障者实际机会的获取,甚至会形成多重剥夺,强化部分残障者的弱势地位。相较于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人权模式的立足点发生变化,不再关注明确的残障本体论,例如它并没有将残障理解为剥夺人权。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权模式超越了归因释义,以一种类似残障政策模型的方式呈现,间接地回应了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的争论焦点,承认残损这一个客观事实的具体影响,将残障视为人类多样性的表现,蕴含着鲜明的社会正义色彩,具有进步性。然而,在突出强调残障者尊严和权利重要性的背后隐含的是残障者在现实中作为少数边缘群体的假定,并且这种已经固化的角色划分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持续的社会隔离状态不利于社会正义目标的实现。人类发展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阐释性残障概念模型,虽然也强调多元因素致因(如个人因素、结构性因素和资源等),但与单元归因的模式不同的是,它以一种整合发展的方式看待残障问题,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幅较为完整的认知图景,并且已拒绝了残障人士少数特殊化的假定,即提出了残障风险普遍潜在的前瞻性观点,但未进行更进一步的阐述探讨,在残障风险回应方面略有欠缺。

  从具体政策实践来看,虽然我国逐步吸纳了社会模式和人权模式的理论思想,在维护残障群体权益和指导中国残障事业建设方面大有助益,但是几乎没有改变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残障的认知,人们仍将残障者视为社会中的一个少数群体,此定位无形中在残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竖立起了一道的分隔屏障,使残障群体被贴标签,继而拥有一种受损身份(spoiled identity)的叙事隐喻。残障则成为潜能、生产力、社会贡献、价值、能力等方面丧失的表征,相应的歧视、排斥、侵犯残障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劳动就业排斥、文化教育排斥、环境准入排斥以及社会交往排斥等,这种残障污名甚至会使部分残障群体的家庭成员也遭受偏见,同时也加大了婚恋交友难度,对残障者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公众污名的影响下,部分残障者会潜移默化地服从社会建构中的负面形象,形成自我污名,呈现出较为消极的自我评价和自卑心理,影响社会交往和维权的主动性。若想解决上述问题、改变此类情况,必须要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即培育残障认同的社会环境,提升社会公众的残障认知和包容性意识,而该策略的实现需要借助一个积极回应残障普遍风险且对残障人士身份去特殊化的模型框架,去引导和促使主流意识发生转变。

  三、关注残障风险公共性的普同模式

  (一)“普同模式”的提出

  立足于未来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美国社会学家欧文·肯尼斯·左拉(Irving Kenneth Zola)从残障风险普遍性和障碍体验共通性角度入手,提出了一个附加的、辅助的策略,即“普同模式”(Universal Model)。普同模式框架下的残障不再聚焦于致因争论、角色归属以及“正常标准”,而是将“障碍作为特征”加以理解,认为残障是一个非固定、动态变化的过程,是横贯于人类全生命周期时序之中的常态现象。具体而言,残障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所有人都可能因疾病、身体机能衰退或意外事故而处于暂时或永久的残障状态,只是出现的时间有所不同,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深化,这种相似的残障经历愈加明显,因为每一个人都终将会随着年老而步入半失能或失能状态。因此,左拉认为专门针对残障特殊需求的策略是短期内必有的,而我们需要的是更具普遍性的政策,能够认识到整体人口都会面临着慢性病和残障的“风险”。除此之外,普同模式还强调障碍的连带性,扩大了障碍/残障经验的人群范围,将有相关障碍体验的公众或潜在残障者都纳入到障碍范畴之中,如孕妇、临时伤病者、老年人等,一定程度上是对原有残障经验的特殊性人群所属的突破和超越,促使残障问题属性从“少数群体的特殊问题”向“普遍潜在的公共问题”转变。从上述两个角度来看,普同模式的理想目标并不是“回归正常化”,而是对残障者的特殊性“去神秘化”,即明确残障问题不再局限于任何一小部分固定的人口,而是关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事宜,倡导将这种需要被关切的身体经验扩展至更多人,引起公众的关注,深化障碍经验普同性的社会认知,促使诸多社会成员参与到残障问题的应对行列之中,使其以共情心理和包容态度去看待残障人士,以共同行动来回应公共风险、指导制度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破除社会公众对残障人士的偏见和歧视,推动残障者实现融合发展。

  在实践应用层面,普同模式的核心思想被融贯于“通用设计”理念之中。与无障碍设计不同,通用设计的适用范围是所有人群,在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方面采用包容性、避免歧视和最易接近的设计原则,旨在创建一个允许所有人都可以轻松接触和访问的生活环境。在通用设计的普及应用下,不必另外提供无障碍配套设施,因为通用设计是以社会中能力最差的人的便利需求为最大弹性考量的,残障人士就是上述群体的典型代表,这意味着对残障人士有利的设计和环境同样也有益于所有公众。例如,门的宽度设计如果以轮椅使用者顺利进出为标准,那么所有人都可以方便地进出使用,使用轮椅的残障者不再是特殊使用者,而是广大使用群体中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降低社会烙印的效果。

  综合来看,普同模式最突出的贡献是提出了障碍经验普同性的观点,关注到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结构性变化,以一种大致可预见的方式来阐述人类生命体验的正常现象,在弱化残障人士特殊性方面成效显著,并且能将“老年—残障”两个研究领域进行较好的联接,通过交叉需求和共同点的寻找,促进两者实现良性互动和包容发展。

  (二)“普同模式”在中国的适应性

  和诸多理论范式一样,在使用普同模式分析中国残障问题时,应注意到模式的普适性,须认真思虑是否适用于中国情境,是否可以阐释中国现象,是否能够引导中国实践等问题。

  一方面,从普同模式提出的背景来看,左拉关注到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现实影响,指出慢性病、年老等残障的关键致因,所映射出的残障状况与我国残障人口特征和残障新样态十分契合。首先,年老是引致残障风险的主要导火索,随着人们迈入老年阶段,身体器官会相继老化、衰竭,慢性病发生率持续增长,很大部分老年人会处于失能状态,截至2018年底,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为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有4400万,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达到34.9%,失能、残障人口规模将会迅猛增长。与此同时,障碍经验的持续周期会伴随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而延伸,在此态势下,“老年残障化”则会成为主要人口特征,“残障高发化”“残障规模化”将成为伴生样态。其次,慢性病年轻化是滋生残障风险的加速器,传统意义上的老年慢性病开始向年轻群体蔓延。有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15—24岁慢性病患病率为36.6‰,25—34岁慢性病患病率已达到70.7‰,慢性病致残风险也将会不断加剧。再者,残障人口内部老龄化现象日趋严峻,从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来看,60岁及以上残障者占残障人口总数的比例持续攀升,从39.72%上涨至53.24%,并且现在据第二次全国抽样调查已有十余载,当年40—50岁年龄阶段的残障人口已相继步入老年阶段,随着时间推移残障老龄化态势将会愈加明显。故而,普同模式的引入和借鉴具有适时性,不仅是对人类残障趋同经历和人口治理的积极回应,更是践行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的重要尝试。从公众反应来看,尽管并非所有人都愿意设身处地想象自己遭遇残障的可能,但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得不考虑自身年老后的残障生命体验,这成为普同模式落于实践的现实推动力。

  另一方面,从我国残障实况来看,持续攀升的残障人数显露出相似的需求,如出行、生活便利、复健等,并且此类需求在银发浪潮和疾病谱嬗变的双重冲击下会愈加显著。因此,立足实际,社会亟须更加普遍的制度安排来应对这种态势,使社会政策覆盖到每一个障碍经验人士,这与残障普同模式的福利进路具有一致性,即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残障问题,以更具普遍性的社会政策抵御残障公共风险。从长远来看,这种普遍的福利安排是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将会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换言之,今日借残障之名所做的一切,将对未来社会大有助益。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普同模式所倡导的普遍性政策思路与我国遵循的“普惠+特惠”福利策略并不矛盾,它们共同服务于残障事业建设。具体来说,“普同模式”倡导在日常生活层面对残障“去神秘化”,以全生命周期对残障风险作出预判,通过扩展障碍的范围逐步淡化残障与非残障人群的边界,在制度层面,它并不否认残障人士存在的特殊需要,只是这些特殊需要也被更多人共享,社会政策的公共性应得到扩展。“普惠”与“特惠”是对残障人士制度层面的福利安排,是在一般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上,以权利倾斜性配置为原则,满足残障福利主体的特殊需要。

  通过上述本土化分析,可以看出普同模式与我国残障实情之间具有较强的适配度,对于公共风险的系统防御、老残人口治理以及中国残障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并且会带来诸多改变。首先,普同模式的本土化尝试有益于培育风险共同体意识,以整合相似需求的方式提高效率,促使不同政策领域进行有效衔接。在我国残障实情的影响下,普同思想能够更好地被公众理解,残障公共风险将会潜移默化地植根于公众的认知。在此情形下,社会成员的残障风险意识将会强化,避免或应对致残风险的预期需求会随之彰显,那么蕴含普同思想的社会政策将能够满足残障者、已有障碍经验的群体(例如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伤残病人等)以及具有风险意识公众的相似需求,这不仅能够推动老年、残障以及生育领域实践政策的连接,提高福利和服务供给的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大众采取积极行动抵御残障风险,减轻人口治理难度。其次,普同模式的实践运用有助于改善残障认同的社会环境,促使公众残障认识跃升,形塑融合性社会。随着普同理念的普及深化,残障人士的身心体验和生活样态将会被大部分有趋同经历的社会成员感知、理解和尊重,当所有人都认识到残障公共风险的普遍潜在性时,残障者身份的特殊化将随之淡化,残障者将不会是社会中的“少数派”,社会歧视和排斥现象相应地会有所减少,能够最大可能地促使残障人士从异样眼光和特殊化标签的桎梏中脱离出来,使其以更加开放、积极的心态进行社会参与和交往、实质性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进而重塑残障的社会环境,打造一个真正和谐、包容、友好的家园,助推“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实现。因此,在残障特性十分显著的今天,我国应该重视普同模式的吸纳应用,倡导残障问题属性从“少数特殊”向“普遍公共”转变,将这种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风险、关涉所有人的事宜纳入公众的残障理解当中,推动政策实践革新,以便更好地应对结构性变化冲击,更高效地服务于社会成员共同的福利和服务需求,推动包容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普同模式和主流残障模式之间的关系

  残障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任何单一的模式都不能阐明和解决残障人士所直面的经验和问题,现实中也没有一个包罗万象的残障范式。虽然不同残障模式的切入视角存在差别,所提供的分析层面各有迥异,在实践策略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为某一方面残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依循,皆有可取之处,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运用多样化的残障模式去分析和处理具体残障问题,不能够简单地否认某一模式的价值或者盲目另寻新型模式进行替代,应该在多个残障模式之间寻找联系或补充。因为多样化的残障模式能够拓展社会公众对相关残障问题的认知边界,对残障人士歧视或偏见的减少有所助益,在具体实践中也能够以资源整合的方式获得高效率。有鉴于此,我国在引入普同模式时,也应遵循这种“互补而非替代”的残障模式关系取向,即普同模式与主流残障模式在指导实践时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将“普同”作为原有模式的补充纳入残障制度建设之中,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呈现多元融合的模式发展局面,不断丰富残障社会政策内容,进而改善残障人士的生存发展状况,促使其朝着更好的方向迈进(见图1)。

图1  普同模式和主流残障模式的关系图

  四、普同模式下中国残障事业的实践变革

  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和疾病谱的重大变化使我们意识到,新时代残障事业的建设发展必须重点关注老年与残障这一交互命题,提高对残障风险公共性的认识,积极回应残障人士以及所有潜在残障者的普遍生活需求,切实将普同理念应用于制度策略之中。在无障碍环境、残障预防、康复护理等领域应加强普同理念的渗透。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是社会现代化、人居环境便利化的重要象征,是残障事业发展规划的关键内容。从我国所颁布的无障碍政策来看,部分政策已映射出普同理念,蕴含着包容性、可访问性、共享共建原则,为人居友好型环境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最具代表性的政策有四种:其中,202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高龄、失能、残障老年人)实施居家适老化基础类项目改造;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为完善重点,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随后出台的《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重点关注残障者、老年人、偏远地区居民、文化差异人群等重点受益群体,致力于消除信息消费资费、终端设备、服务与应用领域三大障碍,为公众提供一个无障碍的信息环境;2021年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障者、老年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可以看出,无障碍设施适用群体范围已经逐步拓宽。虽然上述政策具有进步性,但作为普同模式的重要实践领域,无障碍建设仍然需要不断深化普同思想、持续完善。为此,普同视角下的无障碍建设应该聚焦以下三个关键方面。

  第一,聚焦老年—残障生活便利交叉需求,整合资源齐头并进。新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抓住现实发展机遇,与居家适老化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同步进行、统筹推进,促使相关政策有效衔接,继而提升行动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度拓宽家居环境改造的受益群体范围,即在优先考虑特殊经济困难的残障群体和老年群体的基础上,逐步扩展至其他非特殊经济困难的需求者,最终形成面向所有公众的普惠型家居环境去障碍的政策制度。第二,在乡村振兴中重点促进残老友好型人居环境建设,增加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量,系统开展农村适老化改造工作,完善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疏通建设堵点,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广大村民提供便捷的生活环境,缩小城乡区域间差距。第三,采取面向所有公众的设计理念,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在推进无障碍建设时,应采取最大包容性原则,提高无障碍配套设施的可访问性,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通行和使用便利,并依据障碍经验群体的实际使用需求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无障碍使用宣传,培养社会公众无障碍权利意识,促使更多人走出认知误区、正确认识到无障碍并非残障者的专属而是面向所有人的公共福利,使其明确自身的使用权、维护权、监督权以及反馈权,确保相关配套设施发挥实效。

  (二)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障预防

  残障预防是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的关键举措,是践行健康老龄化战略的题中之义。《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确立了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障预防策略,关注到残障公共风险,充分体现了普同模式所强调的普遍性残障社会政策意蕴,是立足于全体社会成员健康问题的综合防控部署。该计划从孕育期、儿童期、成年期、老年期等生命历程阶段入手,特别关注儿童、青少年、孕产妇、高危从业者、老年人等重点风险群体,强调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多部门协调联合力量,有效衔接政策信息和资源,呼吁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计划,倡导采取残障预防知识普及、先天缺陷和发育障碍筛选干预、慢性病和职业病防治康复、伤害致残防控等行动,以有效减少和控制残障发生、发展。为全面筑牢残障风险防控屏障,在推进和践行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的过程中还需发挥风险主要承接主体(主要指家庭和个人)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特别注重个人和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问题,可以通过日常健康观测、健康生活方式践行、慢性病规范管理等方式来防范残障风险。除此之外,应该立足长远,将残障预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事业体系,让学生自儿童时期就开始接受相关知识的熏陶,在不断提升认知的过程中形塑残障风险防范意识,实现健康促进目标。

  (三)失能与残障共享的康复护理

  康复护理是失能、残障群体的共同需求,是稳定和改善身心健康状况的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来看,残障人士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在康复护理层面具有交叉需求,并且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攀升,隶属于健康层面的康复护理需求会愈加明显,完全可以应用普同模式理念指导实践。与现有政策实践相接轨,可以聚焦残障者和失能老人两大重点需求群体,通过整合部分残障者—老年人复健照护服务,共享相关资源,促使残老制度衔接,从而提升行动效率。具体可以从康养服务对象扩展吸纳和护理制度衔接发展两大维度着力:一方面,在加强失能老人康养护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逐步吸纳部分有康养需求且具经济条件的残障老年人,使其身体功能状况通过专业的康复护理有所好转,在延缓残障状况发展方面也大有助益。与此同时,各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特殊困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障人士进行精确鉴定和仔细识别,将符合条件的残障人士纳入承接当地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集中托养,进而为特殊困难的残障人员纾困解难。另一方面,聚焦巨大的照护需求,大力推行和落实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促使其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进行有效衔接。在地区经济水平不断提升过程中,优先提高重度失能老人和残障者的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且逐步拓展补贴对象的覆盖面,以需求为本位,让更多重度失能老人和残障群体享受到经济发展、政策完善所带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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