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即展开了对农村合作经济政策的探索,一系列政策安排回应了不同历史时期为什么需要合作经济、怎样发展合作经济以及建立什么样的合作经济组织等问题,是为做好“三农”工作而在制度层面展开的创新思考和有益尝试。中国共产党农村合作经济政策演进中蕴含了三个方面的理论创新:一是对后发小农经济国家如何实现农民富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探索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中国合作经济发展路径;二是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农业合作化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创新探索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市场规律发展合作经济;三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突破了苏联模式在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建设中“单一公平”的目标要求,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合作经济理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发展提供了补充。
关键词:合作经济;政策演进;理论创新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2)08-0018-10
合作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其能有效激发农村经济活力,切实提高农民收入,不仅在我国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反贫困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①,而且是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立足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以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展开了对农村合作经济的探索。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关于合作经济政策的背景认识、合作经济政策演变的路径选择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安排,切实回应了不同历史时期为什么需要合作经济、怎样发展合作经济以及建立什么样的合作经济组织等问题。基于长周期、系统化探索而形成的一系列农村合作经济政策,在不断演进之中呈现出清晰的线索和特征,不仅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整体进路,而且蕴含于其中的理论创新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三农”领域的充分体现。当前,梳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政策的演变历程,有助于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历史镜鉴,也有利于向世界贡献农业农村发展的中国方案,而且对基于中国实践所形成的合作经济政策进行归纳和提炼,亦能帮助深入认识中国共产党在该领域的理论成果,为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提供素材。
一、中国共产党农村合作经济政策的形成背景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用实践印证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力量,使得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广泛传播,相应地,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也受到了早期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注,并成为中国共产党农业合作经济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同时,20世纪初期爱国人士朱进之、徐沧水、薛仙舟等,对西方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的传播,也激发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合作经济的兴趣和了解,成为党领导农民合作社运动的又一思想源泉。在思想准备基础上,无产阶级革命家根据中国形势,以革命为主线开展合作运动并建立合作社。一方面,建立农村合作经济有助于解放被压迫、被剥削的农民。陈独秀认为,“小农中国之农民,他们各阶级间无明显的分化,此时全乡村各种农民(自耕农、佃农、雇工)可就其共同利害之点,联合为一组织”,而“今应鼓吹真正农民改造之,以反对横征暴敛之官吏,压迫佃农之大地主及鱼肉贫农包办选举之劣绅为对象;以‘组织消费协会’,‘组织农民借贷机关’,‘组织谷价公议机关’等为实际运动”。毛泽东是早期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实践的主要推动者,也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中国化的最早探索者。他指出,合作社是克服农民贫困的重要途径,并结合中国国情分析道,农民“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很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因而“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另一方面,发展合作经济有助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毛泽东表示,“劳动合作社(别地称劳动互助社)、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组织了全乡群众的经济生活,经济上的组织性进到了很高的程度”,而“这种经济战线上的成绩,兴奋了整个群众,使广大群众为了保卫苏区发展苏区而手执武器上前线去,全无家庭后顾之忧”。在1943年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毛泽东明确指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因为分散的个体生产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其可以把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
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后,我国面临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落后的小农经济等现实情况,因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成为实现人民富裕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这是落后的”,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来说,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这种“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也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而农业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转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能克服工业和农业两个部门之间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为了使广大农民尽快实现丰衣足食、使国家积累更多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
经过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后,却并没有实现“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的目标,反而在1978年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仅相当于1957年,“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邓小平在1980年会见几内亚总统杜尔时指出,“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率先在农村启动市场化改革,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这种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的经营体制,在扩大农民自主权、促进生产专业化分工的同时,也出现“农村商业不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以至农村多种经营刚有初步发展就出现了流通不畅,买难卖难等问题”。同时,广大农业生产者对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产前产后服务产生迫切需求,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催生了农户和大企业之间的矛盾等。为此,需要不同的经济联合来规范和帮助农产品商业化生产经营,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因而合作经济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政策关注点之一。具体如,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198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提出“要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经营的农户同大市场连接起来,也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完善和创新合作经济制度,这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的具体要求。一方面,发展合作经济有利于实现双层经营体制下“统”与“分”的有机结合。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农户承包经营带来了耕地分散、经营规模小等问题,不利于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从而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也不利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推进。为此,将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强化“统”的重要载体和途径,通过其把“统”与市场联系起来,充分发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自2013年以来,连续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都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即是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和建设。另一方面,发展合作经济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习近平在2018年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分析认为,人多地少的突出矛盾,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各地都像欧美一样搞大规模农业和大机械作业,“多数地区要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因此当前和今后“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
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关于为什么需要农村合作经济的原因认识,呈现出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始终立足于人民,强调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来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二是基于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人对我国现实国情与发展阶段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由此亦反映出,合作经济在我国各个发展阶段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农村合作经济政策的演变路径
过去百年中,中国共产党关于怎样发展合作经济,在不同历史时期探索形成了不同的政策重点和政策导向,进而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合作经济政策的发展路径。
(一)以“农村”为重心的合作经济政策初探
早期无产阶级革命家将合作经济思想与中国国情和革命需要相结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形成了合作经济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的发展思路。事实上,合作经济实践最早是在城市。蔡和森在1920年关于中国革命问题给毛泽东的信中表示,中国须先组织共产党,“然后工团,合作社,才能发生有力在组织,革命运动,劳动运动,才有神经中枢。”在1922年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中提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须注意和活动此种组织。”1923年,在毛泽东和易礼容等人筹建下,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第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安源路矿合作社。可见,中国共产党对合作经济的早期探索,是基于革命需要,以城市为地点、以工人为主体而展开的。
然而,“中国社会经济环境的现实需求,最终使‘农业合作中心论’获得衍生滋长的际遇”。伴随对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以及“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之基础”的国情认识,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彼时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革命运动相结合,形成了我国“以城市消费合作为重心”到“以农业合作为重心”的合作经济发展路线,表现出与欧洲将社会主义与城市消费合作社运动作为合作主义思想焦点所不同的合作经济发展模式。在1925年11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中,提出各地在组织农民协会时,各级执行委员均得指定若干会员组织特殊团体,办理消费合作社。在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为“战胜中国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障碍”,就要“去进行集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合作社,经过合作社而使数千百万农民经济与城市的社会主义工业经济相联合”。1933年8月,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强调,“经济建设是苏维埃建设中的中心任务之一”,而“合作社是苏维埃经济建设上最主要的群众经济组织,是最基本的改善群众生活的组织,并且还是吸收广大群众参加经济建设的最适宜的组织”。抗日战争时期,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根据地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总方针下,不仅将发展合作社作为根据地经济建设的中心之一,而且将合作经济与国营经济、私人经济一起放在国民经济的同等地位。可以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党的合作经济是以“农村”为重心而展开探索的。
(二)以“合作化”为主线的合作经济政策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理论,党中央明确了在农村通过合作化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恩格斯和列宁认为,合作社是走向社会主义的有效形式。前者强调,“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通过合作社吸引小农和其他小私有者走社会主义道路;后者认为要通过合作生产把小农经济吸引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大生产。因此,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问题,并针对农业领域指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合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为了“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故“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1951年9月,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由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再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根据这一路线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合作化”为主线展开了合作经济的政策探索。
(三)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合作经济政策方针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总结前一个时期的合作化运动并分析指出,“我们提倡建立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但“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这种过快的调整反而导致了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混乱,影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我们现在强调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起,围绕按经济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对农村合作经济展开了“市场化”导向的探索。其一,鼓励和引导发展符合商品经济需要的合作经济模式。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要求,“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其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保障,该时期农村合作经济实践的一个重大突破在于法律体系的建立,这种规范性要素的产生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2004年11月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作为第一部关于合作社的地方法规,为国家层面推进合作社立法起到了先行探索的作用。2006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继而围绕该法规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规章制度,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等。
(四)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合作经济政策取向
迈入新时代,我国“三农”工作重心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合作经济也相应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展开了创新与探索。首先,鼓励农民自身的现代化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使用“农民合作社”概念,并将其定位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不仅充分彰显了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而且改变了传统“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形象。其次,现代化不再是简单的机械化生产,其内涵包括了多元化的农民需求、专业化的技术创新以及绿色生态的发展方式等,为满足多层次的现代化要求,通过“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等方式支持创新合作机制,并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民合作社服务范围。再者,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制度环境。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
由上可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重点和政策导向,中国共产党关于怎样发展合作经济,表现出以“农村”为重心、以“合作化”为主线、以“市场化”为导向、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四个演进阶段。
三、中国共产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安排
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制度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农业合作化下合作经济组织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并主要聚焦于单一的农业生产领域。改革开放后,面对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这一历史性难题,党中央充分鼓励发展多元化合作经济组织。1987年1月,中央政治局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提出“要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并鼓励成立同行业专业合作社或协会作为联合销售组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支持农村多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济实体,支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经济组织。”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承贷承还的有效办法,并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贷款担保的金融服务项目,即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丰富农村金融形式中的推动作用。2008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能够带领农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且强调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等开展技术合作,实现农科教的结合。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合作经济组织服务领域逐步拓展,并形成了类型多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是以技术交流、服务为主要业务内容的科技性服务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土地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民的劳动力和资金逐渐开始积累,促进了多种经营的出现,资金、技术、智力等各种生产要素加快流通与优化组合,涌现出的大量被称为“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是在农村原有合作制基础上,实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把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农机合作社,是农机手为更好地为客户服务而组建的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虽然合作社的形式有了多样化发展,但其功能较为单一,仅提供生产、供销和信用等某一个方面的服务。因此,党的十八大后,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倡导向功能综合型发展。在2005年习近平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就在实践中先行探索形成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合作社模式。该模式是繁荣新时代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的重大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既有利于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优势,也有助于深化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此外,新时代以来合作经济组织的另一政策重点即关于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这是因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下,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趋势,为此需要解决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性得以凸显。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同年4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河北、浙江、广东等4省开展试点,并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层面批复的第一家全国性改革试点。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2020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总之,随着党关于合作经济发展政策的转变,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一系列政策引导和扶持下,也处于不断发展转变之中,且呈现出从单一化到多元化、再到综合性的发展特征。
四、中国共产党农村合作经济政策的理论创新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政策的演变,内嵌于整个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蕴含了为探索我国“三农”发展而在制度层面展开的创新思考和有益尝试,且形成了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具体而言:
第一,对后发小农经济国家如何实现农民富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探索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中国合作经济发展路径。虽然我国合作社最初是舶来于西方国家,但却在实践中形成了与其不尽相同的发展模式。回顾英法德诸国的合作运动,共同特点在于,都是各国社会下层经济中的弱者自发组织、以合作互助方式解决和应对现代化大工业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西方合作经济的发展是一种自下而上推进的民间合作运动模式。该模式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在于,上述国家农村商品经济已经取得了较大发展,而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不具备合作经济自发形成的现实条件。所以,我国合作经济自诞生起,便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而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特别是我国当前合作经济,就是自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而走出的发展道路,并且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党中央对现实国情和发展阶段的认识与研判,呈现出不同的政策侧重与发展思路。
第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农业合作化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创新探索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市场规律发展合作经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农业合作化几乎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指出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将合作社与“统一劳动、集体经营”挂钩,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创新性地提出了农业“两个飞跃”的合作经济思想,从理论层面上突破了将农业合作化近似理解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束缚,也突破了列宁—斯大林经济学的理论教条——即社会主义必须与国家所有制和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绑定,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巨大贡献。通过探索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按照市场规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从而形成的以“市场化”为导向、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合作经济政策演变,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再向综合性的发展,促进了双层经营模式下“统”与“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也使得农村合作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兼顾公平和效率,突破了苏联模式在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建设中“单一公平”的目标要求,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合作经济理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发展提供了补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宪法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分散经营上,实行“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公平,在集体统一经营上,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公有的性质,保证在土地这一农业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实现了公平的占有权。苏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合作经济模式是我国早期政策设计者探索合作经济建设的重要参考和农业集体化的理论样本。然而,苏联对合作经济的发展过分强调公平性,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片面追求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农村“大规模的、强制性的全盘集体化运动,违背了苏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民的不满情绪”。虽然,我国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受苏联模式影响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等,但改革开放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突破了苏联模式在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建设中的“单一公平”目标,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相互统一,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即包括,“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