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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实在到社会实在
2022-12-20   来源:柳海涛   

  摘要:社会实在的社会属性和承载该社会实在的物质载体的自然属性之间存在一道鸿沟。语言建构论用语言表征来弥合这条鸿沟,主张语言建构了社会实在。突现论认为社会实在的属性不能还原为载体的物理属性,这个过程是突现的。语言建构论把从心理实在到社会实在的过程归结为语言自身运行的产物,秘密隐藏在语言中;突现论则直接把社会实在导向神秘主义。心理实在是基始性存在,它既包括先天的欲望需求也包括后天习得的价值观念。社会实在是主体根据自身内在需求和期望创造的外部现实。作为心理实在外化的社会实在,它和心理实在互为一体,而这种动态的一体结构通过以规则为中心的行动得以实现。

  关键词:心理实在;社会实在;规则;行动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2)05-0105-08

  人类社会由货币、法律等众多社会实在构成,不少理论阐释了社会实在的产生。其中,社会实在和承载该社会实在的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主题。假定制作一张五美元钞票的纸的物理属性是X,五美元钞票的属性是Y,那么Y是如何从X中产生的,或者说纸的属性X是如何被实例化成钞票Y的?类似地,一个人步行穿过马路的肢体行为X何以被认为是违法的闯红灯行为Y?塞尔认为Y的功能属性在语言表征的范围内才存在,X到Y的过程是语言建构,语言建构的基础是集体意向性(集体接受和认可)。秀尔(Silver)主张Y是从X中突现的,这种突现是包含下向因果关系的强突现。语言建构论把内在现实和外在现实的矛盾转移到语言的运行中,社会实在似乎是语言本身的力量。突现论把社会实在完全置于心理实在之外,用主体和客体的二分对立方式使社会实在变得不可解释。它们都导致了社会实在的神秘化。本文把主体的欲望、本能、需求等心理实在作为基础性自然事实,以此来分析如何实现从心理实在到社会实在的建构。社会实在的创造是内在心理现实的外化,不存在绝对客观的社会实在和绝对主观的心理实在,两者是动态的一体化过程,而这种一体结构通过主体的行动得以实现。据此,本文提出了一种以行动结构为基础的规则社会实在论。

  一、语言建构论中的社会实在

  语言建构论认为:第一,人类所有制度事实,乃至此意义上的所有人类文明,在其最初始的存在与保持中是由简单的语言操作而建造起来的;第二,该语言操作实质上是地位功能(status function)的宣告(declaration);第三,语言操作以递归方式反复运用构成了社会文明的复杂结构。人们通过话语宣告而创造或改变社会世界中的事态,比如宣战、结婚等。语言由表征形式构成,就人类自然语言来说,这些表征的句法结构包含着语义内容并给予我们关于世界中事态和对象的表达。社会是人类以集体意向性为形式构成的组织。集体意向性,即人类以及其他动物在各种形式的活动中不得不相互合作的能力,是社会的基础条件。不管是人类社会还是动物社会,所有社会事实都由包含着集体意向性因素的现象构成。人类文明的显著特征是集体意向性可以被各种语言表征所扩展,这就是道义权利的创造。人类有丰富的语言符号系统,而动物没有。语言建构论描述了相对于动物社会的人类文明的表征结构。人类文明由各种制度事实构成,它们也是地位(status)功能,地位功能赋予人们道义权利,给予了人们独立于欲望的行动理由。同时,制度事实也受制于在社会中促使人们行动的人类理性。

  语言建构论倚重集体意向性和语言表征。个体之间的意向性通过欲望、需求、信念等表现出来,进而形成集体意向性。它是人脑的内部过程,语言是内部心理过程的外在呈现。社会实在的建构过程突出了通过语言表征展现的内在心理现实。这或许是语言建构论的重要特点。但是,仅用意向性和语言来解释社会实在,导致的问题是:第一,集体意向性会产生群体的非理性后果。社会实在是人们通过集体意向性共同承认和接受而建构起来的,它是人们理性的结果。然而,在作为复杂系统的社会里,存在着大量看起来理性实则非理性的现象。比如在金融活动中,不同组织和个体在共同接受的规则内理性地选择利益最大化,但往往导致无法预期的经济危机。反过来,这些非预期的社会现实又成为人们的活动背景,进一步形成新的社会实在。也就是说,集体认可和接受的社会实在产生了集体不接受不认可的现实。这超出了意向性本身的界限。第二,语言表征最终需要在行动中表现出来,并在集体接受的行动中维持下去。因此,若话语宣告不能产生或预设集体成员们适当的承诺或非语言的行动,它就不能执行语言之外的功能,不能用来创造主体之间的制度事实,至多创造出一些概念或制度事实的概念特征。语言描述了社会实在的表面过程,背后应该有更深的原因。语言行为只是行动的一种形式,它离不开业已存在的社会体系。遵循规则的语言行为根源于生活实践。语言具有近乎无限的生成性和创造性,但它本身是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规则系统。语言符号仅是社会实在的表征,社会实在在根本上是一套行动体系,它设置了行动的可能性和规范性。语言是心灵的直接表现,但不是心灵的全部。社会实在的行动潜力超出了语言的表征范围。人们的行动一方面是对已存的社会实在的重复与强化,同时也创造着新的社会实在。语言是这一过程的表征手段,也是这一过程的产物。

  社会实在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特征。首先是社会实在的客观性。它有两层含义:第一,社会体系外在于个体意愿。个体生命相对于整个社会历史来说,仅是一个片段,个体出生前,这个社会就已经存在,个体死后,社会继续存在。既定的社会体系是每个个体必须面对的外部环境,是个体生存的意义秩序,它强置在个体面前。因此,既定的社会体系先于个人经验与知识,在个体意志之外。第二,社会实在虽然被人们所建构,但通过特定程序被固定化和合法化,逐步和自然融为一体,发挥着类似于自然的强制力量。这种客观性使个体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轻易改变。社会实在的客观性体现在它是集体接受和认可的整体力量,它本身没有固定的逻辑形式,人们接受它存在它就存在。

  其次是社会实在的主观性。社会实在根本上是由人创造的,也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被创造的。它是互为共享的意义对象,也是互为主观的实在。社会事实的客观化主要通过语言的意义化来维持。语言有超越“此时此刻”的能力,能在生活现实中跨越不同的场域,并将其整合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语言具有构造社会事实的强大功能,但把语言从生活需要中剥离出来,语言构建社会实在的过程就会戏剧化和神秘化,似乎社会事实是语言自身蕴藏的秘密及其运行的结果。

  二、突现论中的社会实在

  秀尔关注社会系统中元素被实例化的属性,比如一张5美元的钞票或一个典当活动,他认为这些属性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出现。钞票与它的物质载体是相同的一张纸,钞票的属性Y一定程度上来自于纸的物理性质X,但被X所实例化的Y不能还原为X,在某种意义上必须是突现的。秀尔并不是说物理性质X会突然奇迹般地产生新的不可还原的性质Y,基于制度的社会属性的出现,至少部分地依赖于它所属的制度。突现的性质是由其随附基础中的元素引起的,因此突现是历时性的。系统不仅包含许多元素,还包含这些元素如何在时间中相互作用的规则。因此,基于系统的社会属性至少可以导致该系统中进一步的属性的实例化。一个本体论上的严肃结论是基于系统的社会属性是强涌现的。相对于语言建构论把社会实在的创造隐藏在语言的秘密中,突现论则直接把社会实在引向神秘化。

  严格地说,心灵只能认识在它之内“显现的世界”,而由“显现的世界”能够推断一定存在一个在心灵之外的作为“原因的世界”。对于“原因的世界”心灵永远无从认识,它只是一种满足因果逻辑的必要设定。“显现的世界”是内在的主观性,“原因的世界”是外在的客观性。这二者之间有一道鸿沟:心灵只能认识它自身产生的、在某种意义上仍然在它自身之内的东西,尽管它需要外部的原因作为起源并确定其行为特征。当从作为“显现世界”的物质载体X不能充分推出Y的“原因世界”时,一个解决办法就是说Y是从X中突现出来的,或者说Y是被语言表征出来的,即使Y的实现需要一个更大的系统来支撑。

  在认识“原因的世界”时,要保证它的“客观实在性”,于是人就被抽象为一个游离于世界之外的观察者。当世界成为观察者面前的“图景”,人就是置身于“图景”之外的存在,世界也成了有待认识的对象。人在世界面前凝固为一个绝对主体,世界脱离人成为绝对客体。人一旦把自己从世界中抽离出来,人与世界之间就变成一种认识论关系。这是主客二元对立世界观的必然结果。但是,如果要解释某个实在,就不得不将其置于一个更大的系统之中,即特定实在只在所属系统中才有可能,其功能和意义也只有在系统中才能实现。由此,这一被观察的实在只能成为某一具体的“存在者”,而“存在者”背后的“世界”是没有边界的。这就导致“原因世界”最终只能成为其他存在者的脉络而其自身则无从安顿。在这个意义上,“原因世界”是无从认识的,主体观察到的“图景”只是显现的现象世界。据此,现象学就将实在诠释为自我生成的过程,基于经验的自明性,实在是自我呈现的。自我呈现的实在既不是机械唯物论的实体,也不能被理解为主客二分框架下被直观的客体。就此看来,向我们显现的是钞票的属性Y和纸的属性X,而X如何产生的Y的“原因世界”则归于神秘。

  当我们思考“世界”时,世界意味着什么?事实上,当我们将世界视为一个认识对象时,我们先在地就已经置身于这个世界而且与这个世界打起了“交道”,因此,世界毋宁被理解为我们向来就身处其中的“环境”。环境不是直观之对象,而是一桩桩活动的现身情景。概言之,环境所召唤出的是人的“存在”,这恰恰不是一个认识的对象,也不可能为人的理性思维所穷尽。机械唯物主义把人与世界的关系看成是直观的认识关系,当解释自然事实如何具备社会属性时就会产生语言表征或突现论中的神秘化,因为主体的有限理性面对的是至大无边的世界。然而,人与世界的关系也不是中国哲学崇尚的“天人合一”的原始静态关系,因为它走向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反面,遮蔽了人对世界的认识和改造。也就是说,与人无关的纯粹自然和人与自然合一都不是真正的主客体关系。马克思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主客对立使世界成为外在于主体的认识对象,反过来又导致世界无法被理性所穷尽,认识永远在途中。实践论尝试把主客体动态地结合在一起。现象学赋予实在以自明性,但实在的自我呈现也需要主体在与世界的“打交道”中去把握。它们的目的都是要弥合内在的心理现实与外在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

  三、内在实在与外在实在的关系

  内在实在既包括主体先天的欲望、本能等,也包括主体通过后天教育形成的文化习惯和价值观念。社会实在是主体根据需要确立的,主体的需求、欲望、本能、认知框架等对社会实在的产生有决定性影响。主体的心理需求是客观的,马克思和尼采都接受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是基本的自然事实。但马克思更关注经济、历史等社会条件对人的影响,而尼采则把人的欲望等自然本能置于起始点,人根据自身需求和欲望去创造外部现实。换言之,社会实在是内在心理需求的外部对应物。一切外部现实都与内在现实相关联。这意味着绝对独立的内在现实和绝对独立的外部现实都是不存在的。在尼采看来,绝对的外在现实对应于绝对的主体:就其现实性而言,两者都不存在。绝对完满、不受任何主观影响的现实,如果不是针对神而言,那就只能是针对绝对完满的主体而言的。“‘主体’并不是固有的东西,而是通过虚构增加进去的,后面隐藏着某些东西。”恒定不变的“现实”与绝对的“主体”相对应,是由绝对主体确定下来的。没有如此的绝对主体,也就没有如此固定的现实。现实与描述现实的符号虽然不同,但符号却日益替代了它所要描绘的现实。绝对外在现实对应的是因无能而需要一劳永逸地把握住外在现实的主体。正如基督教构造的世界满足了主体的需求,它也反映了主体的虚弱。

  由于外部社会现实是内在现实的呈现,才需要主体的积极行动,通过行动,才能有效地实现心理现实的外化。马克思把行动的主体赋予无产阶级,从而实现他的社会革命目标。尼采根据主体的需要来解释外部现实,把外部现实转变成与主体相关的存在,从而把外部存在纳入主体的支配范围。主体的支配动力就是生命意志。根据自身需要给予外部实在以合理安置,其目的不是要更好地解释外部实在,而是为了适应主体的需求和认知架构。所以也可以说是心理实在投射到外部世界形成了社会实在。任何对社会实在的理解都离不开主体的文化背景和心理结构,如果脱离主体的内在现实去直接把握社会实在,就会把主体当作是掌握一切的上帝或者是完美的机器。 其结果是主体无从知道社会实在如何神奇地从自然物中出现。

  从进化论的视角看,自然的演化产生了人,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人类社会。现代科学提供的世界观告诉人们世界上的一切归根结底是物质的。由此,关于一切对象的解释就在于能否提供解释该对象的因果原理。不可否认,自然环境和人的生理因素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但社会秩序绝不是有机体的生物性结果。社会反过来也会塑造人。物化是人类世界中人自身客观化的一种形式,不过,即使处在物化的情况下,人还是会持续不断地创造世界。人类有一种矛盾的能力,能够创造出一个否定自身的现实。 这意味着没有绝对的主观性和绝对的客观性,社会实在是主体和客体互动的结果。质言之,社会实在是心理实在的社会呈现。主体与社会之间是一个双向调适的过程,人在生活实践中根据自身需求创造了社会现实,同时也创造了自身。但仅指出这一点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阐明心理实在是如何外化为社会实在的,社会实在又是如何塑造主体的。对此,本文初步提出一种基于规则的社会实在论。

  四、规则实在论

  语言建构论使社会实在的创造表现出戏剧化,而突现论基于僵化的主客对立立场使社会实在神秘化。在流动性和稳定性之间,社会实在保持着活力。从心理实在到社会实在的过程,是基于规则的行动来实现的。遵循规则本身是一种反思性的双重行为,它既是对当下规则的解读又在解读中建构着新规则。因此,社会实在的建构和规则的建构是同一过程。同时,由于社会实在的本质是一套行动规范,它包含着权利、责任、义务等道义关系。因而,我们把社会实在定义为以规则为中心的行动结构。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

  其一,社会实在提供了行动的可能性空间,它内在地蕴含着规则。维特根斯坦曾把语词的意义与它的使用规则相联系。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着重于言语行为的不同类型和适当性条件,并以它为工具分析传统的哲学问题,没有过多关注语言使用的规则与社会惯例。塞尔注意到规则和惯例,他把规则分为两类,一种是调节性规则:它调节已存在的行为,比如交通规则,它调节事先存在的交通行为。另一种是建构性规则:这种规则不仅调节行为,而且创造了这种行为,使某种行为得以可能,如体育规则,没有相应的规则,就没有体育比赛活动。社会事实的创造是一种建构性规则。言语行为注重沟通的背后,是对语义实际效果的重视。“它致力于把意义的构造充实为实践的规范性。此间,规则本身在社会的相对性中得到了辩护。言语行为本身不能脱离现有的社会规则和习惯,它关心的就是原本发生了的事情。”  也就是说,行动的成功实施是由于对社会规则和惯例的遵守。然而,行动是末端开放的,新规则与现有规则潜在地保持着张力,新规则随时可以从原有规则中破茧而出。否则,人们将无法获得一个相对独立的创造性空间,任何与当前社会规范相违背的创新都会变得不可能。因此,不仅对规范的遵守是成功的交往,对规范的违反也是一种沟通。行动提供了交流的规则和创造性的空间,在限制性和生成性之间形成了行动的可能性空间。

  其二,行动规范是社会实在的核心内容,社会的内在统一性是通过行动结构形成的。个体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与他人的关系就是特定的道义权利关系。大的共同体如国家、政府,小的如家庭、学校等,其本质上都是相互之间的道义权利关系。在主客体对立的二元论语境中,社会实在既不是纯粹的客观也不是纯粹的主观,它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结构。在本体论上,社会实在的客观性不同于自然事实,它渗透着主体的欲望和需求。然而,一旦形成社会实在,它又不以个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成为主体外在的客观力量发挥功能,个体的承认或抵制无法从根本上保持或否定它。虽然人类社会的根基与前提是自然界,不能脱离自然界提供的基本物质环境,但自然界不能直接产生人类文明。人类的活动参与其中,构建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关系,才会创造出真正的社会文明。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动规则是社会实在的本质,社会的进步过程就是行动规则的不断合理化过程。语言建构论从言语行为能创造出新的社会实在出发,把内部实在与外部实在相联系,进而把心灵、语言和社会贯通了起来。言语行为和主体相应的心理状态是一致的,所以,社会实在蕴涵着主观性和语言符号因素。然而,实施一项言语行为,也是实施一项规则支配的行动。显然,人的活动不能摆脱现有的社会规范和习惯。但行动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对当下规则的解读包含着对新规则的建构,这正是主体自由意志的空间。社会实在的创造和规则的形成在主体的行动中统一了起来。

  社会不断地变迁,并且保持着它的结构和秩序,这种变化根源于主体的行动。社会实在在本质上是一套行动规范体系。行动蕴含着对规则的内在理解,在实践中,主体对规则反复解读的同时是对旧规则的不断重构,这种重构过程即建构着社会实在。这就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由于受到现存规则制约,主体没有完全的自由,但又有相对的自由去创造历史,其原因在于对规则的解读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新规则产生于对旧规则的解读。规则有一个基本特征:它产生于结果开放的行动。这个特征使得规则本身表现出一种开放结构。所以,主体在行动中对规则进行解读的同时也为社会实在的连续性和间断性提供了基础。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实在具有非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根植于主体在面对现实时欲望结构的开放性。正是这种由欲望结构驱动的行动创造了社会实在,促进了社会变迁。这个过程既不是游戏化的语言建构,也不是神秘化的突现。

  五、结语

  个体服从集体道德和规范并不是因为指称于某个集体概念,而是来源于主体的内在本质和需要的普遍性。作为理性的行动者,主体能够理解行动的意义并能预期他人的行动,是由于共同体的普遍性行动准则,而不是因为该准则是语言建构的或者是突现出来的不可还原的存在。行动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既是人们构成共同体的原因也是共同体的结果。社会实在的运动性和稳定性在于:一方面主体具有根据欲望和需求建造外部现实的自由;另一方面主体又受制于既定的外部现实。欲望、本能、需求等心理现实是基础性存在,抛开主体的心理实在来解释社会实在,就会把社会实在置于神秘领域,因为与心理实在毫无关系的社会实在只有上帝才能实现,也只有上帝才能理解。不受主体欲望和价值立场影响的绝对客观的社会实在是不存在的。同样,作为世俗的个体,脱离外部现实的绝对心理实在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心理实在和社会实在相互协调。而把社会实在界定为一种以规则为中心的行动结构,实际上是把社会实在的创造看作是主体在行动中对规则的不断解读与重构过程,以此来建立从心理实在到社会实在的动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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