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文章 >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若干问题研究
2022-12-19   来源:付子堂 付承为   

  摘要:国家治理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国家治理法治化有着重要的历史意蕴、鲜明的现实指向和深远的理论意义。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航标,依法治理是最稳定最可靠的治理方式,完备的法治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夯实法治之基,良好的法治能力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依法执政,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形成既动态平衡又科学稳定的党、政府、市场、社会关系。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法治体系;依法执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2)05-0069-1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阐明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关系。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了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法治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厉行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更加迫切的时代命题。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国家治理法治化具有深刻的历史、现实和理论旨趣。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基于中国近代以来历史教训的反思和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验的总结而得出的新时代命题,具有深刻的历史意蕴;国家治理法治化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全面深化改革布局和全球治理格局变革的现实环境的应对策略,具有鲜明的现实指向;国家治理法治化意味着我国将实现治理理念迭代翻新和治理模式转型升级,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意蕴

  新中国成立之前,现代化进程时断时续,法治未能在中国得到全面实践。1840年鸦片战争的失败并没有引起封建统治阶级的足够重视,直到19世纪60年代,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内忧和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外患,清政府被迫开始了“‘师夷制夷’即防御性现代化的第一步”。从此,中国的现代化历程拉开序幕。洋务运动的器物技术现代化,维新变法、清末新政、辛亥革命的制度现代化,民国时期涵盖新文化运动、实业计划、五权宪法、六法全书、新生活运动等在内的一系列现代化运动,均未能得到长期贯行,亦未能达到预设效果。由于动荡的内外部环境,民国政府权威衰落,缺乏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现代化的远见、魄力和能力,以致这些现代化尝试均未成功。法治秩序始终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立,现代化的试验缺乏有效的法治保障,国家现代化的方向和步伐缺乏统一性和持续性,现代化的试验取得的一些成果也只是昙花一现。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曲折中摸索前进。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有效保障了现代化改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改革开放初期,党中央深刻反思和总结了过去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邓小平同志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法制建设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我国坚持民主法治,才使得我国免受“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和20世纪90年代以来“颜色革命”动荡的影响。通过法治建设,将国家治理改革的目标、措施、成果法律化和制度化,有效保障了国家治理改革的持续性、稳定性和长远性,从而取得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

  历史经验证明,现代化的进程必须依赖法治的可靠保障才能持续健康地行稳致远,否则将缺乏有效的统一性和持久的贯彻力,现代化的进程将难以持续,现代化的规划将难以达成,现代化的成果也难以有效巩固。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得到有效长远的保证,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选择。

  (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现实指向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对全球治理秩序变革潮流的顺应。“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全球风险社会来临,世界政治多极化等原因,引发了全球治理变革。近年来,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奉行单边主义政策,国际治理秩序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在全球治理格局中的地位正在发生变化,中国由国际规则的遵循者逐渐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秩序的重构者。中国要担当起这一新的全球治理角色,首先需要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参与国际治理,参与和引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推动全球治理秩序的法治化。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和应对的方略。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正式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定位为当时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判断成为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共识,决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基本国策。2017年,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矛盾作出重大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显著成就,而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成为当前最主要的短板和制约因素。我国长期以来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主要侧重物质经济方面的“硬件”现代化,政治制度的“软件”现代化发展不充分,相对滞后。由此,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新时代的重大命题。法治是政治制度的支撑,政治现代化必须依赖法治。法治秉持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平衡而充分的发展,为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取向。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提出了在改革中完善制度的论断,“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法治本身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取向之一,法治是推进改革的方向和动力,改革权力和运行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避免违法改革对法治的“破窗效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通过法治方式推进改革,通过法律将改革成功经验制度化,在法治的轨道上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形成更加协调有序、科学严密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改革创新能力为提升治理能力赋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价值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从管理到治理理念的转型。治理主体是多元的,不限于国家机关,也涵盖了其他社会主体;治理更强调自愿和协商;治理的权威来自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方式是自下而上或平行的协商。治理是对传统管理理论的发展。从国家治理模式来讲,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转变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吸收社会中心主义模式的一些优点,向中间路线模式转型,通过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精诚合作,产生更加饱满的治理合力。法律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理所当然地在国家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通过法律,将国家和社会进行整合,协调贯通,实现国家治理的转变,增强治理的统一性、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提出,赋予了法治理论更高的理论要求。法治理论不能“就法谈法”,需要结合国家治理实践和现代化的要求,将法治理论与国家治理理论充分融合。中国的治理实践为法治理论提供了充足的研究素材,已有法学理论是法治理论深厚的理论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是对普遍性知识提出的中国见解,也使中国治理的地方性知识得到普遍的解释力和影响力,是具有普遍性又具有中国特殊性的法治理论。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发展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我国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发展出立足于中国、适合中国的国家治理理论,充实马克思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优势、宗旨优势、组织优势、理论优势、制度优势、治党优势,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指引下,发展出符合当代中国国情、顺应世界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

  国家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国家治理模式从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向国家社会互动模式的转型;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法治理论更加突出善治,在注重法治国家理论的同时关注法治的社会效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时代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贡献。

  二、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又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平台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法治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法治能力的水平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

  (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方式。法治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的主要治理方式,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治为现代国家提供了基本的治理框架和体系,保证了政治的合法性和稳固性,形成了稳定的政治环境。依法而治的国家必定是人民对国家治理行为和治理结果都具有极高预见性的样态,人民必然对国家治理产生极高的认同感,国家治理也更具有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在利益日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法治是最好的利益协调器。现代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相应利益主体一定的权利,实现利益的分配,同时将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分担到对应的主体,来保障利益的实现。当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司法解决利益冲突,进而维持利益体系和谐,保障社会秩序安定。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要坚决避免“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只有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才能保证发展的长远性、预期性和稳固性。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高度复杂性要求厉行法治。中国国家治理要素因超大的物理空间和人口规模等而具有超大规模性,区域性差异,多民族的文化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地理气候资源在区域上的分布差异等,使要素之间的异质性较强,从而造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高度复杂性。只有用法治作为国家治理要素的连接方式,做到有法可循,有效分解治理要素超大规模带来的治理压力,坚持公平正义,协调利益,合理平衡治理要素异质性造成的治理失衡。例如“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使区域协调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中国必须将国家各项治理活动都纳入法治轨道,中国的法治轨道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领导主体,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和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和国家治理的上位概念,规定了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根本方向和基本框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既是法治普遍问题的中国阐释,也是中国法治实践特殊问题的具体解答,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指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治国理政的初心和使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表达,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法治德治相结合要求充分发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活力,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研究中国治理规律,发现中国治理短板,发扬中国治理优势,才能更好解决中国治理问题,加快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因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固有特征,成为最可靠最稳定的国家治理方式。法治是现代化社会最主要、最基本的治理方式,是解决中国当代国家治理难题的根本途径。

  (二)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

  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循和始终坚持,须臾不可偏离。法治体系是治国之道、强国之路、民生之本、民主之魂、社会公平正义之基,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构架。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依托。国家治理体系涵盖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六大领域,核心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三个制度层次,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依据和架构安排。宪法和法律是国家各项制度的基本载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依托。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了国家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其他各种部门法规定了国家治理的行为边界和行为方式,为国家治理构建了立体全面的行为架构体系。“从治理维度上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强化宪法的重要功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制度、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形成成熟定型的治理体系,保证国家治理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基本方式。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法治体系的建设更加具有针对性。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应对国家治理难题,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良法根基;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过程严密、运行顺畅、实施有力,法治实施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坚实保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无监督则无权力”的原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强化监督,限制权力的非法滥用,是保障法治体系产生良性社会效果的重要环节;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快形成政治和组织保障、人才保障、制度保障的保障体系,保证法治队伍工作过硬,培育优秀法治后备人才;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价值一致、功能互补、对象相融和制度衔接。

  (三)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

  法治能力是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标准。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法治体系是国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进而法治能力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与关键。法治能力就是治理主体秉持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在法律框架内有效展开各项治理活动、达成治理目标的能力,基本要求是坚持法治思维、法治行为,善用法治。法治能力首先要求摒除人治治理思维,消除人治治理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政治现代化改革的一大动因,就是对人治传统的深刻反思,破除人治传统、健全民主和法制成为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追求。法治能力要求尊重法律权威,提升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信仰。国家治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缘法而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进行治理,从而增强治理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使治理行为更具有可接受性和执行力,治理效果更能得到人民的理解与支持。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是法治。法律本身就是将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通过科学论证作出系统性的安排,从而整合社会关系、稳定预期,确保行为的确定性,使社会复杂性简化和交往理性化。法治是有效节约治理成本的利器,实现治理效果的基本依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要“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法治能力具体来讲包括依法执政能力、立法能力、执法能力、司法能力和法治人才培养能力。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水平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水平的直接体现;立法能力是法治能力的核心,立法质量和水平直接决定整个法治体系的高度;执法是国家治理活动的主体部分,执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最集中体现;司法能力是解决社会纠纷,处理治理矛盾的关键,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治理的基本追求和重要保障;法治人才是法治长远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人才供应保证。提升法治能力,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和核心因素。

  法治是现代治理的基本方式和主要手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必须加快建设法治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打桩筑基。加快提升国家法治能力,有效实现国家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实现党、政府、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党、政府、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将党、政府、社会各项治理活动纳入制度和法治轨道。形成党和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良性关系,推动党和国家治理事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中西政党起源不同,西方政党多是旧制度解体,新国家建立之后的产物,先有国家后有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进而建立了新中国,先有中国共产党后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新中国的执政党。“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在国家治理中,“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首先是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其次是进一步完善党的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党自身建设的制度化,提升党的执政能力。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下,党的自我革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不断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确保党执政的稳定性、一贯性和长久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领导中国法治进程。“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要求治理理念法治化,破除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人治思维,摒除人治,厉行法治;治理权限法治化,党员干部依法运用国家权力,这些权限均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运行。中国的法治建设由党提出,在党的推进下持续健康发展,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和法治这两者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领导主体,是国家治理的领导者和推动者,“党的领导是良法善治的法治之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法治领导优势的充分发挥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度理顺党政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关系成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党主要负责政治领导责任、政府负行政责任的党政关系改革走向深入。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党和政府是最主要的治理主体,二者关系是中国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党关系的核心是不能以党代政,党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简单讲党政分开或党政合一,而是要适应不同领域特点和基础条件,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新时代,要在40多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党政关系改革,更加科学划定党政的职责范围,并将其制度化,形成分工合理、稳固科学、运行顺畅的党政关系运行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发挥治理效能。

  (二)政府治理法治化

  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府治理体制法治化。改革开放不仅创造了经济奇迹,还创造了长期稳定的奇迹,更创造了国家治理的奇迹。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是改革的主导者,在强烈的发展意愿指导下,中国政府逐渐形成了具有高效执行力和全面覆盖性的政府体制。进入新时代,现代化政府的基本要求是中国行政体制的法治化,革除制度弊端。首先是政府体制的法治化,用宪法和法律构建稳定高效的政府治理体制,确保政府体制的有序高效运行。其次是央地关系法治化,合理设定中央和地方管辖体制,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权范围,实现中央统一性与地方灵活性的动态平衡,缓解中央一统体制与地方有效治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依法设定并细化政府部门之间职权分工,杜绝因部门利益而导致的多头执法和无序竞争。

  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行为法治化。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是严格执法,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范围由法律授予,并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外事务不越权,革除选择性执法的制度空间;执法行为必须秉持法治理念,遵守法定程序,杜绝运动型执法和结果型执法,实现执法的常规化和程序化;执法结果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及时赔偿或补偿相对人;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制度,一旦发生社会风险,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防控疫情。在善治语境下,更加强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民生保障投入,保证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构建以法治为依托、由法治来保障的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体系。

  政府与市场关系法治化。《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市场关系不同于新自由主义国家的经济放任,也不同于福利国家将公共财政投入到消费福利上,中国政府将经济建设作为核心任务,通过招商引资、升级基础设施、培育产业园区等提升生产力和财富再生产过程的投入,走出了一条适应中国国情的政府参与经济的道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政府干预措施面临边际效应递减的局面,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市场关系成为必要。政府的经济职能应更加着眼于宏观经济调控和基础设施、营商环境建设和公共服务,做好市场的培育工作、服务工作和监管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政府和市场治理要法治化,提升市场治理行为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用法治保障市场的高效稳定运行。

  政府是国家治理的主要主体,行政体制的制度化、行政行为的程序化都是政府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方面。完善法治化的政府治理体制,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市场关系,都是政府治理法治化必须更加着力的领域。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保障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社会治理中要更加强调立法的回应性和社会效果,在推进国家法律社会认同和执行力的同时,积极吸收社会内部有益规则,让社会中“活的”规则作为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形成更加多元化的规范体系。同时,提升立法的社会回应性,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相关立法主动回应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法的社会引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法律和社会治理,引领社会风尚,“让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识。”促进执法的服务化、严格化、便民化,使广大公民更加认可执法、信任执法,增强政府治理的社会认同基础,提高公民对政府治理的理解度和配合度,节约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和社会满意度。司法要更加注重灵活性,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发展更加公益便民的法律服务体系。注重提高法治的智能化水平,扩展公民法治信息获取平台,降低公民法律运用成本,提升法治解决公民矛盾纠纷能力。

  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基层社会自治必须严守法治边界,规范化运作。社会自治首先是依法自治,社会自治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自治组织的成立、权限、运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社会自治组织的内部规范、组织结构和具体行为也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参与人员产生规则意识,从而使得法治的理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贯彻,使得法治能够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具体而言,国家要为社会自治搭建良好的制度平台,完善社会组织立法,尤其是完善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财务、自治事务执行情况的程序性监督和保障,使基层群众自治的运行更加规范;对社会自治过程中出现的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社会自治有序运行。社会自治绝不是法外空间,必须谨守法治边界,并且成为公民参与法治化治理的重要途径。

  四、结语

  国家治理现代化重大命题的提出,既是对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和国家治理经验的确认和总结,又是针对现实治理难题而提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的理论表达和战略规划,是实现全面现代化的攻坚之战。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必由之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必须依赖法治。法治有助于构建科学稳固的国家治理体系,有助于节约治理成本提升治理能力,保持国家治理的稳定性、一贯性和执行力。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依法执政,实现政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形成规范化的治理模式,构建党领导下稳固动态平衡的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各项事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律化。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共识,中国只有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全面现代化的布局才能完整,才能在变革的全球治理体系中掌握更大的话语权,实现从现代化大国到现代化强国的伟大转变。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留置措施的类型化分析
下一篇:性别角色观念与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基于性别差异和社会变迁视角的分析

期刊简介

主办单位:兰州市社会科学院
刊期:月刊
主编:曾月梅
副主编:王望
编辑部地址:兰州市金昌北路75号
通讯(投稿)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邮局《兰州学刊》信箱
电话:8801976
邮编:730030
Email信箱:LZXK@chinajournal.net.cn
Email信箱:LZXK@vip.163.com

最新公告
×
近期有作者来电反映, 有人借我刊名义从事征稿活动并非法收取审稿及版面费用, 扰乱了杂志社正常的工作秩序, 影响了《兰州学刊》杂志社的声誉。《兰州学刊》杂志社在此郑重声明:本刊从未与任何公司或个人签订组稿合作协议,凡以冒用我刊名义征稿的中介机构均未获得我刊的任何许可,其工作人员均非我刊的工作人员,与之相关的经济与法律关系...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