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从平台经济这一概念出发,指出尽管平台经济可能被看作是“数字经济”“零工经济”和“共享经济”,但其在本质上并非一种全新的劳动模式。因而,劳动者的自由并非如平台经济所宣称的那样是可以自然推导出来的。文章也说明了在平台经济中,劳动者被算法所宰制,同时,资本剥削的对象有指向劳动者私人信息与私人数据的倾向,而这意味着劳动者可能陷入一种难以挣脱的控制模式。文章还参照马克思的劳动理论,说明在平台经济中,劳动者并没有获得自由劳动的机会,甚至由于日常时间的劳动化,劳动者和以往相比可能是更加不自由了。
关键词:平台;算法;自由;劳动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2)05-0050-09
一、平台经济的表象与本质
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以及5G技术的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经济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热门、高效的经济运行模式。关于平台经济,有学者从技术主导的角度称之为“数字经济”,也有学者从劳动模式的角度,称之为“零工经济”;或者从所带来的可能效果角度,称之为“共享经济”。而我们这里说的平台经济,强调的是其所依赖的运转机制,以及这种运转机制对于过往机制的突破。然而,这种经济模式真的如所宣称的那样,是科技对经济行为甚至人类生活模式的彻底颠覆吗?笔者的观点是,平台经济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非常特殊的劳动与社会运行模式;但在根本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是否重新塑造了我们对于劳动和资本的看法,重新塑造了分配模式甚至人们的行为机制,是否通过科技力量赋予劳动者以前所未有的自由,这些都是可疑的。笔者将首先通过区分平台经济的表象及其实质说明这一点。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数字经济而言,它指的是“企业越来越依赖技术、数据和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一方面,数字化所带来的高效率和便捷性确实意味着技术上的改进能够迅速地渗入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以移动支付为例,可能十年前,甚至五年前,人们很难相信街头的摆摊商贩会熟练地搭上移动支付的快车。从更宏观的角度上说,数字化似乎意味着,今天的平台经济中,“城市要变得智能化,企业必须要颠覆传统模式;工人要变得灵活,政府必须要明智和练达。”问题是,这些愿望和要求似乎是工业革命以来人们的普遍追求,就算没有互联网技术,没有高速发展的移动通信,我们依然对社会会有这样的愿望和要求。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运行机制的数字化并不是平台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模式的本质要素。数字化更多是一种信息技术意义上的更高效率的体现,也是经济运行机制进入到数字化阶段的必然结果——不是数字化的出现改变了经济的运行,而是经济的运行在信息时代必然走向数字化。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零工经济而言,在一些零工经济发达的地区,平台的兴起本就是因为“普遍的收入不平等”的大环境。此时,迫于生存的压力,低工资者不得不更高效地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来获得收入,而平台提供了这种可能。这意味着,零工经济并非传统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新方向。相反,它更可能是传统资本主义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面对困境时的一个迫不得已的选择。在零工经济时代,工人为了在严酷的经济形势下生活而不得不接受更加严苛的工作条件和更加沉重的剥削,其实并不那么令人费解。当然,由于数字经济的作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让零工经济转型为一种看起来十分动人的“新零工经济”,它“以网络平台和移动客户端为基础,以碎片化独立任务为工作内容,以任务完成和绩效为导向,以不受时空限制的灵活合作模式为特征,以独立自主且有特定能力的劳动者为主体,以点对点为交易模式,最大程度实现供需匹配的新兴经济模式,且在此经济模式下企业管理实现平台化和社会化。”然而,旧有的零工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在所谓“新零工经济”中不仅继续存在,甚至有被放大的风险:工作的碎片化可能因为网络的去中心化而变得更加严重,劳动者因此付出的代价是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生命到工作中去。信息高速连接搭建起来的远程协作,让人几乎在一个信息、数据组成的网络中无处逃遁。在这种经济模式中,劳动者即使是下了班在家里,依然被认为可以迅速通过网络展开工作,家庭有向工作场所转化的风险。更加弹性化的工作时间看上去似乎给予了劳动者以某种程度的自由,但也彻底抹去劳动与生活之间的边界。员工和企业、资本家、平台之间的关系被认为超脱了传统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但实际上却为企业、资本家和平台找到一个推脱责任的借口提供了可能。雇佣方与被雇佣方现在进入了一种更强的,但却更具有隐匿性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模式之中。总之,零工经济并不是一种崭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也不是一种崭新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呈现。如果我们将平台经济理解为一种“零工经济”,那也只能证明基于平台的经济运行模式,通过高效的信息流通实现对于作为劳动者(零工)的最优配置,而这种“最优”所服务的不是劳动者(零工),而是背后以平台方式展现出来的企业与资本。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共享经济而言,“共享经济”这个概念往往掩盖了劳动分配之中存在的不公现象,似乎共享经济的参与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而实际上,在共享经济中,剥削和权力依然存在。有的学者试图使用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概念,将共享经济的参与者,比如说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都看作是共享经济之中平等的参与者。然而,现实情况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指向的是“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而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组织目标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显然,网约车经济中的网约车司机并不具有这样的影响力,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平台所宰制的——这一点我们将在本文第二部分作出论证。
有趣的是,平台经济中的平台和企业十分偏爱“共享经济”这个描述。原因是,“共享经济”十分有利于平台的另一个操作:否认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平台据此可以主张,平台与劳动者、劳动者与劳动者、劳动者与其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处于同一个共享平台之中平等经济行动的参与者。基于此,平台将自己打造成充分利用科技进步之力量,充满道德责任感的经济体。它们一方面宣称自己是在利用科技无私地“创造就业”,“不仅在为社会创造巨额经济收益方面居功至伟,同时自己的经营模式也应该免于苛责,因为它们创造的结果是积极的。”而且,许多平台,诸如优步之类的网约车平台还通过外包的形式,彻底将自己从某种古典资本主义的经济模式之中剥离出去。平台往往宣称,自己只是中介,只是桥梁,它所提供的只是“知识”“数字技术”“软件和数据分析工具”,其中没有“员工”(因为劳动者与平台不是雇佣关系),也没有“固定资产”(算法和数据不同于过往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只需要极少数的技术人员来对平台进行维护。因而,他们不对“客户”(通常是平台服务的使用者,如网约车乘客、外卖顾客)承担责任,也不会剥削压迫“劳动者”(通常是网约车司机)。结论因而变成了,平台只是新时代零工经济之中的一个中介物而已。
但若是真如平台所宣称的,自己提供的只有帮助,就很难解释如下两点。第一,平台如果在某种共享经济中提供的只有帮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平台的各个参与者的利益,那么平台自身的收益究竟从何而来?平台自然可以宣称,自己从劳动者和被服务者那里所收取的中介费用只是平台系统的维护成本,但资本对于平台的投入与追逐难道不是以平台将会带来巨额的利润为前提的吗?所有的资本,尤其是风险投资,似乎都愿意花费巨量的财富在平台的前期建设与推广之中。但风险投资看重的是平台在成为独角兽企业,成为垄断型企业之后所能带来的利润。而这种利润一定是巨大的,值得资本前期去投入重金的。如果仅仅只是一个提供“服务”的平台,一个充满着道德责任感的平台,我们很难设想这种巨大的“利润”,“收益”究竟从何而来。第二,平台似乎可以宣称,提供帮助的同时收获的巨大利润,来自科技发展的溢出价值,即,由于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搭建和改进了算法,非常显著地提升了劳动效率,提升了资源分配的效率,由此产生的巨大利润仅仅部分地归于平台,就可以让平台实现获利。但问题是,算法的搭建和改进从来不是技术进步的自然结果。换句话说,就算我们认可数据收集和算法改进将会带来生产效率的极大提升,进而创造出社会财富,也不能否定这些数据收集和算法改进可能是平台本身为了获利而主动采取的,带有某种“倾向性”或者“偏见性”的行为。事情可能不是:平台发展技术,技术推动进步,进步带来收益,平台分享收益;事情可能是:平台追求利益,利益引导数据收集和算法设计,平台通过数据、算法控制和剥削平台经济的参与者,最终平台实现了利益的获取。基于这一点,我们很自然地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平台会坚决否认自己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而强调劳动者是“独立承包人”。一方面当然是为了减轻责任,降低自身的培训和维护成本,毕竟,“压低劳动成本的一个重要的直接途径就是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以合理合法地逃避雇主义务”;另一方面,更加重要的,还是让自己更好地扮演这种“公正的裁决者”“无偏见的科技进步推动者”的角色,进而让数据和算法对整个经济环节更好控制,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由此,我们会发现,在平台经济中,占据中心位置的平台经济体,往往认为,通过技术的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平台是在完全合理的范围内获取利润,同时,平台经济还意味着科技发展对于社会经济体制的助益。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平台经济“今天的局面是长期趋势和周期性运动的产物。我们继续生活在一个资本主义的社会里,竞争和牟利为我们提供了世界的广义参数。”在平台经济中,我们面临的是旧模式下的新状况,例如,算法越来越严厉地控制着劳动者,同时,一种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使得崭新的剥削模式得以确立。这就是平台经济的实质:无论平台所呈现出来的“数字化”如何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无论劳动者的“零工化”在多大的范围内将之前“可能意义上的劳动者”都转化为平台中的“零工”;无论平台宣称自己的目标多么贴近劳动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共享”,都无法改变如下一个事实:在平台经济中,劳动者依然可能因为“劳动”而受到剥削。当然,在平台经济的运行中,我们对于“劳动”本身的看法确实需要进一步澄清说明——不少数据专家表示,今天,每一个人在平台上的一切行动由于可以被算法和系统记录、收集,进而为平台提供数据素材,因此,他们的一切行动都有成为某种意义上“劳动”的可能。而这意味着,“互联网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潜在的变现方式具有更大的异质性。”然而,关于劳动者是否在平台之中进行的是自由劳动,关于劳动者能否掌控自己劳动时间的问题,我们可能会得出与以往相似的结论,因为,平台经济下的劳动是过往资本主义劳动形式的延续和发展。人们甚至会发现,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劳动者越来越被禁锢于某个封闭的数据生态系统之中,平台经济可能意味着劳动者从开放的网络日益走向封闭的应用程序,此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所受到的约束、剥削,与过往相比,实际上是更严重了。
二、平台经济对劳动者的算法宰制与信息剥削
平台到底以何种方式实现对劳动者的控制与剥削?我们将以网约车司机为例说明,算法宰制与信息剥削是平台经济控制劳动者的新模式,而且,与以往的机制相比,这种控制模式显然更有效力、更全面、也更彻底。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今天,算法已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说算法可能在科学研究和人工智能方面的应用,仅从今天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就可以发现,算法已经侵入了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一个人仅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房子”两个字,就会在接下来浏览网络页面时看到大量的房屋交易、租赁广告;一个人因为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买了一支笔,就会不断被平台推送关于文具的相关信息;一个人仅仅因为曾经乘坐网约车前往电影院,就会不断被新电影上映的信息淹没。这就是我所谓的日常生活中算法对于我们的侵蚀。不可否认,在今天,算法具有无可匹敌的力量,某种意义上能够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
要分析劳动中的算法宰制,我们首先需要说明算法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呈现出来的巨大力量,力量是宰制的基础与凭借。算法力量的一个体现是其所宣称的客观性。相比于主观判断,今天的人们为基于计算机语言的算法勾勒出了客观、准确的形象:一方面,人们相信算法所处理的数据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人们认为算法处理数据的过程也是客观的,它寻求的是某种意义上的最优解,即,如何从数学的角度高效地处理收集到的数据与信息。算法力量的另一个体现是其快速处理大量数据的能力。随着计算机运算能力的增强和更高效的计算机语言的使用,更优秀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优秀的算法能够更好更快地处理数量更加巨大的数据,得出更加精确的结果。此外,算法对于世界有着强大的模拟能力。所谓模拟能力,指的是大量数据和优秀算法对于人类过往思维局限的拓展,以及这种拓展所带来的我们对于世界本来面目的更清晰、更全面认知。这些客观性、强大的运算能力和对世界的精确模拟,加上算法机制在日常生活应用当中隐匿在程序之后的处理方式,给予了算法巨大的力量,很多时候,这种力量几乎是不可反抗的,因为人们要么已经默认算法是客观公正的,要么就从来没有发现到算法的存在。
作为一种工具,算法确实很难说具有主观的倾向性。毕竟,要在计算机语言之中发现所谓的“恶意”有点过于夸张了。但算法作为一种技术,也并不是对于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如前所述,大公司可以研发,改进算法,为了更大的市场份额而不断改进这种工具,但个人很难利用算法来为自己谋利,很多时候,用户不是没有意识到算法的存在,就是对算法的作用毫无办法,只能选择相信算法的改进将有益于他自身的生活。然而,算法真的是平台作为中立管理者手中的一个客观工具吗?或许对于不同的被管理者而言,算法是一视同仁的,但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算法很难称得上是完全中立的。以网约车平台优步为例,研究者就发现,“科技公司声称,自己的技术平台是中立的,完全靠‘公正的’算法驱动。结果就是,它们可以开发出一套制造自利和不公正结果的系统,而且不会受到惩罚。优步参与了各式各样的暗箱操作,这些行为跟它所宣扬的‘中立’且不干涉供需双方交易的平台定位自相矛盾。”在实际运用中,算法所带来的不是信息透明度的提升,相反,算法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自身的目的性和选择性,会以一种不被觉察的方式破坏信息的透明度。在网约车平台上,司机所面对的是作为隐形管理者的平台算法,它会给司机安排工作,并对司机进行评价。但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司机所面对的都是一个自己完全无法理解的,更谈不上可以证明其客观性和中立性的管理者。而在平台看来,司机所要做的就是听从安排和接受结果,他们会宣称,从算法的角度看,这就是最客观和最中立的行为。算法很难保持客观中立性的另一个原因是,算法之中经常有着难以察觉的偏见,这种偏见往往是对社会偏见的放大,是以数字化的方式正当化某种社会偏见。基于此,平台就可能以一种算法的形式压榨其“雇佣”的劳动者,以某种看起来客观中立的方式表达了自身的偏见。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算法宰制”已经是一个十分严重且现实的问题——尽管许多雇佣劳动者的平台并不愿意承认这一点,甚至许多劳动者自身也迷失在数据和信息构造的高效率“迷雾”之中,把不断提升的劳动强度看作是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有很多,但在笔者看来,其中非常核心的一点是,算法自身具有一种针对数据的“宰制”倾向。在平台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倘若没有合适的监管,没有对于算法控制力本身的质疑,没有对于算法的一种外在性的价值评估机制,那么,算法获得宰制的力量,并进而以自身的方式实现对于劳动者的操控,让劳动者在平台经济模式中丧失“自由”乃是不可避免的。算法的这种宰制力量是算法的天然趋向。本质上说,算法是一套策略机制,它所处理的是输入的数据,它所生成的是某一个有着特定要求的输出。算法绝不等同于偶然的自然进程,也不完全是无可抵抗的规律性运作。算法是一套控制变量,生成特定结果的处理方案。这套处理方案有着自身的“目标”,但这个目标不是“输入的数据”,而是特定的“输出”——在这一“输出”面前,所有的“输入”都只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基于此,如果我们只是将平台经济运行中诸多劳动者的劳动当作“输入的数据”,那么,它们被操控、宰制以达到算法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如果我们认为算法是一套类似于“数学”的数据处理机制,那么,我们会认为劳动者的劳动作为“输入的数据”将得到最为公正的处理。此外,算法宰制力的另一个表现是它无所不包的涵盖面,即,算法可以操控进入计算机制中的一切“要素”。这一点乃是一种数据化的必然结果。任何进入到算法机制中的东西(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劳动者具体的劳动)都会被进行数据化处理(各个劳动者的劳动之间的差异性特征将被消除,某些数值将被凸显出来用以标识这些劳动),成为某个可被计算的数据。算法在这一过程中会暗示数据化的好处,并以一种数据化的所谓“潮流”来裹挟尚未被数据化者。而实际上,数据化本身就是一个宰制的过程,是算法宰制的前提和预备。
此外,劳动者在平台中除了要受到算法的宰制,也会面临另一种形式的剥削。假如我们将平台经济看作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模式,进而认同一种平台资本主义的概念,那么我们将会发现,某种意义上的剥削依然内在于这种平台资本主义之中,因为“根据马克思的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是一个技术过程,相反,它被课题化的社会关系形式(价值、资本)所模铸。”问题在于,在平台资本主义的模式之下,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体现在何处?笔者认为,这需要回到平台经济本身的特征上来。在今天,数据是资本家和企业关注的核心,平台这种商业模式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对数据、信息的收集、管理与应用。此时,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就进入一个笔者所谓的“信息剥削”阶段。
要说明信息剥削,我们需要回到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中。按照布坎南对马克思的解读,“马克思的一般剥削概念包含三个元素:第一,剥削某人就是将他或她利用为工具或自然资源;第二,这种利用对于被利用者来说是有害的;第三,这种利用的目的在于某人的自身利益。”在平台经济中,劳动者所面临的剥削,就是这种信息、数据意义上的剥削。理由如下:首先,在平台经济中,个人的信息和数据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工具”或者“自然资源”而被看待的。在平台经济中,“平台成为提取数据,以数据作为原材料,并以各种方式使用数据的中心模型。正如我们在一些不同平台类型的简要概述中看到的,数据可以多种方式使用,从而产生收入。”而算法的很大一部分职能就是去挖掘、收集作为“自然资源”的个人信息、数据,并通过独特的运行机制对这些信息和数据进行处理。平台收集信息不是为了信息本身,平台自身的应用总是以一种预先的目的性方式,将信息、数据作为实现某个目标的工具。比如,购物平台总是努力收集用户的购物习惯,用户自身的资料,甚至是用户朋友的资料与购物习惯,进而进行商品推介。
其次,平台对劳动者或者用户的信息剥削是被剥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某种意义上是“有害的”。由于数据收集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产业,也有不少人认为,通过算法将更多的数据和信息收集起来对于收集者和被收集者是双赢的,收集者可以通过数据为被收集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但这里面有几点需要进行辩驳。第一,通常情况下,平台作为数据的收集者并不是为了被收集者的利益而收集数据和信息的,它是为自身的利益,为了优化自身的算法,为了更精确地投放广告或者出售商品,赚取更大的利润而进行数据收集的——推动平台不断更新数据收集流程和算法的终归还是收集者自身的利益考量。第二,大多数情况下,被收集者都会在进入平台之前,签订一份“使用须知”,或者“免责条款”,这会告诉数据的被收集者,他/她将被收集哪些数据,但大多数人并不关心这些“须知”和“条款”的具体内容,为了能够使用平台,进入平台,很多人往往没有仔细阅读,就点下了“我同意”,签署了“自身的信息和数据的出让条款”。当用户和平台发生争执,用户会发现自己已经陷入了某种“同意陷阱”之中。第三,收集者通过数据收集,加上算法控制所收集出来的关于个人的数据、信息,经常变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每个信息的被收集者发现自己不知不觉成了整个数据工业的资源提供者。
再次,信息剥削的目的,是为了信息收集者,信息加工者自身的利益,在如今而言就是为了平台的利益。可能会有人认为,为了平台的利益相比于为了某个资本家的利益,在道德上可能要好一些。实际上,就如今的情况而言,平台对于个人的信息剥削,体现的是一种整体上剥削型劳动模式的新样态。可以确定的是,平台在自身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所孜孜以求的就是“价值持续扩张”,或者说平台自身的持续扩张,以期最终获得垄断地位。信息时代与工业时代的不同在于,人们似乎已经达成了某种默契,谁掌握更多信息,谁就在市场上占据不败之地,而这所谓更多的信息和数据,自然就成了平台的目标。
三、平台中的自由劳动是可能的吗?
如前所述,在今天的平台经济模式中,我们经常看到,平台拒绝将劳动者看作是自己的雇佣者,而是将其当作某种“独立的创业者”“自由的劳动者”。“自己做自己的老板”,这是优步这样的网约车平台在招募司机时经常提出的口号。看起来网约车司机似乎可以享受灵活的工作时间,他/她可以有自己的工作计划,自主决定上班的时间点和时长。司机们好像不是为平台负责,为平台卖命,而是为自己工作。平台宣扬的是,辛勤的努力就能获得自由的劳动时间和丰厚的回报。然而,这种平台之中的劳动真的是自由劳动吗?
或许有人会举例说明,有许多人当网约车司机时,生活是非常悠闲自在的。有些网约车司机甚至明确表示,赚钱并不是自己工作的目的,认识更多有趣的人,甚至主动地帮助别人,才是自己开网约车的目的所在。因此,持这样观点的人认为,至少这部分人的劳动是自由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不受约束的劳动者某种意义上不是“真正的劳动者”,他的工作目的是劳动带来的与直接报酬无关的其他的附加物。所以,他们并不是在自由地劳动,而只是在拥有物质条件情况下,过一种打着劳动旗号的自由生活。
那么,什么是真正自由的劳动?按照马克思的经典说法,“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而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并没有享有“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所能具有的“自由”。他们和过去的劳动者一样不自由,甚至可以说“更不自由”。在平台经济中,实际情况依然是,“对工人来说,劳动的外在性表现在: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过程中也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别人。”网约车司机并没有“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的自由。在平台的经济模式推动下,他甚至要比之前花费更多的时间在“干这事”上面;并且,他的劳动也并没有“属于自己”,在算法的一系列复杂操作和限制下,他产生的只是一种“为自己而劳动”的错觉。
在平台经济中,当劳动者进入劳动模式之后,他/她所面临的可能是自由劳动时间的完全丧失和生活的全面劳动化。零工经济有碎片化的趋势,我们将会遇到的是“微小的工作任务,工作计量单位逐渐缩小化、精确化,工作任务体现出不确定性和纠缠性”,而“碎片化意味着企业对劳动者贡献衡量标准的巨大转变,以结果导向取代了传统对劳动过程的管控,以任务的完成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在大大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企业利润”。劳动者将随时随地进入工作状态,所谓的自由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实际上是将一切的时间都变为“可工作的时间”,而通过经济上的压力,这些“可工作的时间”将会直接转化为“不得不用来工作的时间”。碎片化的劳动将在根本上模糊“就业”与“失业”的边界。
此时,平台鼓吹的所谓自由劳动,本质上只是对于某种剥削的掩盖。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劳动者(比如网约车司机)从平台的高效率中获得了收益,得以维系生活,甚至通过辛苦的劳作而收入“颇丰”,但事实是,“那些取得成功的司机只是善于利用公司千变万化的奖励和补贴政策,从系统中赚取更多的收入而已。优步用一个虚假的全民创业的承诺玩弄了社会,蒙蔽了我们,让我们忽视了那些剥夺司机独立地位的压力和限制。”劳动者往往无法洞悉这种算法剥削的隐形特质和“口是心非”——即使洞悉了,他们也无力改变并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和更大的自由。明明在工作中,司机无时无刻不被算法所剥削,但算法及其背后的商业模式却宣称,司机在算法的“控制”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实际上,如果我们承认,“最根本的意义上的自由,是生存的状态,不是所具有的能力”,那我们就会同意,劳动的真正自由意味着这种生存状态的不受约束。在马克思的描述中,这意味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不受阻碍地利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的东西,才是劳动者自由的本质。所以,自由意味着掌控自己的生活。在算法的时代,只有这样的一种自由才可以让劳动者躲过被算法操控“意志”之可能,拥有一套更清晰的批判工具来审视“平台资本主义”对自己生活的控制。
总之,要判断在平台经济时代,劳动者是不是比以往更有可能实现自由的劳动,我们有必要回到马克思对自由劳动时间的论述中去。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增长再也不能被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所束缚了,工人群众自己应当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当他们已经这样做的时候,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就不再是对立的存在物了——那时,一方面,社会的个人的需要将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从马克思的这个看法出发,我们可以认为,资本对劳动者时间的侵蚀实际上是对自由劳动的否定。自由劳动应当是自由的劳动者的劳动,而不是一个被宰制的劳动者选择将哪一个时间贡献出来进行劳动。而在一个平台经济中,和过往的劳动机制一样,为了维持自身的生活,除了贡献必要的劳动时间(与自己所获得的能够维持生计的工资相匹配的劳动时间)之外,劳动者还要贡献出额外的劳动时间(用来产生剩余价值的劳动时间)。劳动者或者说工人,并没有能力或者自由拒绝后者。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在平台经济中,平台通过算法和数据收集,通过高速的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劳动效率不仅不能为劳动者的自由劳动提供辩护,甚至还可能意味着劳动者自由的进一步沦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