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互联网与消费金融行业深度融合,驱动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步渗透消费金融行业,成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从而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传统消费金融带来重大冲击。在这种冲击环境下,互联网消费金融可能给传统消费金融带来市场有效补充、综合效率提升、产业金融融合等积极效应,也可能带来市场竞争激烈、金融风险高企与不公平发展等消极效应。不过,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并非是完全对立关系,而是一种竞合(竞争合作)关系。通过结合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客观发展情况,从法律监管、科技创新与供给侧改革等角度,提出全面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竞合发展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金融法律;竞合机制
中图分类号:DF832;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2)02-0043-15
一、引言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重在打通生产、分配、流通与消费环节。在宏观经济稳健发展与消费理念转变升级的背景下,消费日益成为经济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打破即期消费的流动性束缚,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崛起与应用,驱动了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的跨期消费模式,促进了消费升级与金融普惠。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创新,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从萌芽起步逐步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促使消费金融行业获得了多层次客户和多样化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纷纷布局消费金融领域,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和市场渠道,进而加强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合作。
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参与结构、商业模式、客户定位、金融科技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其具有业务经验、风险控制、支付渠道、综合金融等优势 ,但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资金风险、违约风险 、信贷风险 、信用错配 等问题。在这样的要素禀赋显著存有差异的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可能会给传统消费金融带来明显的冲击效应: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挤占传统消费金融的市场份额,加剧金融风险以及挤出效应;另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为传统消费金融提供了有效补充,提升了综合效率,开辟了融合路径。由此可见,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由于禀赋要素不同存在异同性,但是两者之间由于互补而带来合作,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冲突关系,而是一种竞合(竞争合作)关系。
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竞合机制,认为需要通过对现有消费金融的法律制度体系、个人征信体系、机构建设体系与监管体系创新优化,方可更好地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认为唯有平衡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与监管、风险与发展的关系,方可更好地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认为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突破路径在于加强与传统消费金融的合作,完善自身的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多元化征信体系。综述,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驱动的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对传统消费金融带来了重大的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然而,如何评估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的冲击效应与竞合机制?在双方竞合背景下,如何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共同发展?对此,基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的对比分析、冲击效应与竞合机制,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竞合发展的应对建议。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对比分析
(一)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内涵
1.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界定
由于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从国际层面来看,有关消费金融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界定,国内外学者都未对其进行明确。国外学者Samuelson与Merton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其所面临的消费金融问题,他们认为消费金融理解的本质在于消费者金融。Tufano从消费者的支付、风险管理、信贷、储蓄与投资的四项金融功能,对消费者金融的范围进行界定。国内学者王江等认为消费金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与消费有关的金融问题。黄小强认为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微观主体(个人或家庭)对最终商品与服务的消费需求,而为微观主体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对此,本文认为消费金融不能被狭义地界定为与短期消费相关的融资活动,也不能被广义地其界定为与消费有关的所有金融活动,消费金融是以消费为目标的信用贷款,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等向境内居民消费者提供小额、分散的现代消费(除房屋和汽车之外)贷款服务。
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它既来源于传统消费金融,又发展了传统消费金融。通过借助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消费金融丰富了消费金融的传统内涵,目前它具有两方面内涵:一是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二是互联网机构对消费金融的渗透。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组成部分来看,孟安燕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又可分为电商平台、分期购物平台和P2P平台。孙国峰进一步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层次互联网消费金融结构:电商平台消费金融、分期购物消费金融平台以及细分市场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综述,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各类消费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分期购物与网络借贷平台)以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为载体,向境内居民消费者提供小额、分散的现代消费(除房屋和汽车之外)贷款服务。
2.从传统消费金融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边界衍生
在不同的发展条件下,消费金融服务都有其不同的“宽度”与“厚度”(见图1)。“厚度”是指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宽度”是指消费金融服务的效率。
图1 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资料来源: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在传统消费金融时代(2009—2013年),由于互联网等金融科技发展有限,应有深度不够,所以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中高净值用户、以线下纸质材料审核为主,采用“铺网点、搞地推”的营销获客方式,向其潜在用户发放较为集中、高额的消费贷款。一方面,从宽度上看,传统消费金融应用互联网等科技有限,并不能有效解决金融效率提升以及用户覆盖度问题,整体效率较低;另一方面,从厚度上看,传统消费金融服务依然是传统银行消费信贷的“复制”,并没有创新服务方式,中低净值用户“借钱难、借钱贵”的问题依然难以解决,优秀金融创新产品发展不充分,消费金融供给有效性不足。总体而言,消费金融的发展水平不高(可用图1中的AEB曲线代表传统消费金融),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依然有待提高。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的深度融合,成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因此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元年”。此时,消费金融的“宽度”与“厚度”均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可用图1中的CFD曲线表示),消费金融覆盖度进一步扩展,消费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满足了消费者对美好金融的向往。其一,从宽度上看,互联网解决了传统消费金融空间上的物理障碍,可以实现偏远地区的消费金融可得性,而且也解决了传统消费金融时间上的时滞阻碍,提高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整体效率;其二,从厚度上看,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了传统消费金融展业模式,增强了消费金融的有效供给,延展了消费金融场景,总体而言提升了消费金融的发展质量。
(二)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规模比较
自从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在政策激励、经济推进与技术驱动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其中,2013年以后互联网消费金融加快了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渗透,其发展速度远高于消费金融行业平均速度。不过,自从进入2018年之后,由于消费金融监管态势日益趋严、消费信贷余额基数增大等,我国消费金融增速有所放缓。根据过去数年来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每年发展境况,可以预判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见图2)。一方面,我国消费金融余额在2020年与2021年有望分别突破13万亿与14万亿元,但是增速已经有所放缓;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余额对传统消费金融(狭义消费信贷余额)的渗透率将再创新高,其增速同样有所放缓。从2013年至2019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渗透率从期初的0.22%快速上升至19.23%,并且在2021年互联网消费金融渗透率有望突破20%。综述,无论是消费金融行业市场整体规模,还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渗透率的持续走高,都意味着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依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图2 中国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比较(2013—2021年)
资料来源:Choice数据。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的冲击效应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对我国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传统消费金融带来了重大冲击,这种冲击是双向性的:既可能为传统消费金融带来有效补充、促进综合效率提升以及助推“产业+金融”融合发展等层面的积极效应,也可能为传统消费金融带来竞争激烈、风险积聚、不公平发展等层面的消极效应,冲击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的积极效应
1.补充效应:互联网消费金融为传统消费金融提供了有效补充
在传统消费金融阶段(2009—2013年),囿于技术、数据与风险控制的制约,我国传统消费金融无法全面覆盖高、中、低净值用户,而主要覆盖那些具有消费需求的信用良好的客户人群,这些人群主要是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的“中高净值”客户。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可以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兼顾客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身份信息等其他传统数据进行线下审核,风险控制要求较高,风险容忍度较低。然而,这无法有效覆盖那些具有真实消费需求、缺乏征信记录的“中低净值”用户。换言之,在该阶段,传统消费金融无法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及多元化的消费金融产品设计,切实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金融需求。
2013年之后,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我国消费金融行业日益突破传统消费金融的发展瓶颈,通过深度应用于互联网信息技术,采用大量第三方非结构化数据(包括网络购物、移动通信、社交网络、地理位置等数据)进行大数据征信,挣脱了传统征信的束缚,从而在技术层面上为传统消费金融提供了有效补充。其一,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技术赋能,可以覆盖那些缺乏央行征信记录的“中低净值”用户,触达传统消费金融不愿意对其开展业务的群体,比如城市蓝领、在校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其二,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技术赋能,可以做到以用户体验为中心,为用户提供更为多元化、便捷化的消费信用贷款,有效填补了传统消费金融的空缺。
2.提升效应: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了传统消费金融的综合效率提升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分布式记账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等驱动下,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得以创新发展,促进了消费金融行业从传统消费金融向互联网消费金融迈进,并从组织效率、经营效率、服务效率等层面,全面提升了传统消费金融的综合效率。
首先,互联网消费金融有利于促进传统消费金融的组织效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企业的本质在于可以内化交易成本,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这便是企业存在的本质。通过采用各种新型信息技术,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助力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优化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采取互联网方式的敏捷化事业部制(如互联网消费金融事业部、数据管理部、资金渠道部等),有效地降低了企业内部成本,进而提升了企业的组织效率。
其次,互联网消费金融有利于提高传统消费金融的经营效率。通过采用各种新型信息技术,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助力传统消费金融在“贷前”“贷中”与“贷后”全流程的经营效率提升。在“贷前”阶段,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新型信息技术拓展消费金融业务,创新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实现对客户的精准营销;在“贷中”阶段,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新型信息技术开发大数据征信、智能决策等,有效提升了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效率以及运营效率;在“贷后”阶段,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新型信息技术启用智能催收,破解当前“催收难、催收贵”的现实困境,这既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快捷还贷,也有利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及时催收,防范不必要的贷款违约。
3.融合效应:互联网消费金融为“产业+金融”融合提供了发展路径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消费金融服务,它的服务客体是消费场景,直接连接着各类消费场景后的实体产业。
对于传统消费金融而言,它具有消费场景单一、高额低频等特点,它所有服务的消费场景,主要是基于各种大宗消费而引发的消费金融需求,单次消费额度较高但频率较低,如家装贷、教育贷等。由于产业链条少、消费频率低,所以传统消费金融能够有效触达的消费场景及其实体产业相对有限。与之相对应的是,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方式,从技术层面突破了消费场景的制约,为实体产业与消费金融带来了融合效应。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有效拓展了线下消费场景,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衣、食、住、行、游、学、玩、美”等消费需求,充分覆盖购物、餐饮、安居、出行、旅游、教育、休闲、医美等多个消费场景。另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深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助力传统消费金融从线下消费场景向线上消费场景转型,实现线上与线下消费场景的协同驱动,全面提升实体产业的创新优化,为实体产业与消费金融的深度融合提供了可行性发展路径。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的消极效应
1.竞争效应:互联网消费金融给传统消费金融带来激烈竞争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冲击下,消费金融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争夺和分流原有以及潜在的客户资源。在市场容量一定的传统产业之中,总是存在着争夺与分流原有客户资源。即使是在消费金融这一新兴行业中,当前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依然增长,但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市场竞争者,仍然会导致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客户分流。可以比较肯定的是,最先被分流的客户主要是新客户,降低了传统消费金融的新客户开发速度。随着新客户开发潜力殆尽,必然会对传统消费金融的原有客户资源带来分流。在平均单位客户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客户分流的必然结果是收入分流。即使单位客户收入能够增加,但由于客户数量的减少,也会造成收入增加速度的减缓。
不仅如此,互联网消费金融还会对传统消费金融带来利润摊薄效应。市场竞争的手段无非是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对于价格竞争来说,它的结果是价格不断降低、单位利润率下降;对于非价格竞争来说,它的竞争手段主要是通过开发新客户、新市场、新产品、新技术、新渠道等开展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所有的竞争企业销售成本上升并且单位产品的利润率下降。由此可见,无论是价格竞争,还是非价格竞争,最终的市场竞争结果可能会摊薄企业利润并拉低行业平均利润率。
2.风险效应: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过度渗透导致消费金融风险的高企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利于促使消费金融市场得以扩大。不过,由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不足、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过度创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过度信贷等,给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带来风险累积与传导效应。其一,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健全,致使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用户主要是缺乏央行征信记录的“利基”用户,它们的信用状况较普遍较为薄弱。而且,各类征信数据并未在消费金融机构内部有效打通,“黑名单”数据无法共享,致使消费金融行业的“多头借贷”问题凸显。其二,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驱动下,互联网消费金融对消费金融行业的过度渗透,致使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占有率日益提升。其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对各类客户过度信贷,对大量非适格金融消费者(不具备还贷能力的消费者)给予了消费信用贷款。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快速上升(见表1)。从2012年至2018年底,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不良率从0.56%上升至7.97%,上升近13倍,而同期商业银行不良率仅从0.95%上升至1.89%。
表1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不良率的比较分析(2012—2018年)
资料来源: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整理。
互联网消费金融所引发的风险效应,可能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持续高企、信用风险的日益累积,可能通过消费金融机构向整个金融市场进行传递,导致美国“次贷危机”、日本“刷卡风暴”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的持续高企,倒逼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通过收取高利率,覆盖其高不良率的风险,这可能导致消费金融行业出现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
3.不公平效应: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套利导致消费金融市场的不公平
在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情况下,受到中国银保监会严格监管的传统持牌类消费金融机构,其消费金融业务扩展速度缓慢,而未受到严格监管的非持牌类消费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为代表),其消费金融业务扩展迅速。透视其背后的发展逻辑,这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套利而带来的不正当、不公平竞争。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消费金融市场最终可能出现传统持牌类消费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速度长期慢于非持牌类消费金融机构,传统持牌类消费金融机构的市场占有率逐渐下降,最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盗版打败正版”等逆市场规律的“劣胜优汰”的非正常结果,这并不利于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基于内在的信息优势、数据优势以及技术优势等,逐步加大对传统消费金融的渗透,这可能会导致消费金融行业的不平衡发展,形成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具体而言,互联网机构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甚至形成一定程度的信息垄断,在网络外部性与规模经济的作用下,最终可能在消费金融行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形成两极分化的情况。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弱小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规模逐渐萎缩甚至清零,领先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逐步提高,最终形成消费金融市场的不公平、不平衡化发展。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竞合机制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竞合关系
1.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竞合基础
从消费金融行业的SWOT(优势、劣势、威胁与机遇)分析来看,两类消费金融机构的优势、劣势、机会以及威胁方面非常明显(见表2)。总体而言,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在金融牌照、资金、征信等方面存在着较大优势;在创新基因、消费场景、用户体验、金融监管等方面存在着劣势;同时又受到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尤其是电子商务消费金融的竞争与威胁,但是这种竞争关系之中又存在着合作的机会,即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可联合互联网平台拓展线上线下场景、金融科技合作、资金合作与联合建模等,双方是一种动态的竞合关系。
表2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竞合关系
资料来源: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整理。
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造成重大冲击,这些冲击既带来了积极效应,也带来了消极效应,倘若两者能够基于各自的优势、劣势、威胁与机遇开展竞争合作,实现有效的发展融合,则将由于其存在竞合基础产生重要的互补作用。
2.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竞合关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抗关系,尽管两者存在着较多的竞争,但是双方更多地存在合作的可能,具有较强的竞合(竞争合作)关系。
第一,在参与机构上,两者存在着交叉融合的趋势。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驱动下,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大力开展合作,两者之间互相借鉴与吸收。其中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持续拓展业务,在线开设了自身的网上银行、应用程序等;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通过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或者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而且两者在股东方面存在众多交叉。
第二,在商业模式上,在业务模式上存在着竞争合作关系。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业务开展上大同小异,两者主要采取直接支付以及受托支付模式。尽管两者具有极其类似的商业模式,存在着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但是两者在消费业务上依然存在广泛的竞争合作(比如助贷、联合贷款、联合建模等),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三,在客户定位上,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存在着错位竞争、交叉合作的关系。对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它主要是持牌类消费金融机构,金融监管要求程度高、风险控制容忍度低、风险控制技术弱,这导致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主要定位于服务“中高净值”客户。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它缺乏消费金融牌照,具有较为庞大的数据资源以及较强的风控技术等,这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主要定位于“中低净值”客户。由此可见,两者在“中间”净值客户上,具有非常密切的客户竞合关系。
第四,关于金融科技方面,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格局产生重塑,两者在数据与风控等方面互为合作。一是在数据积累上,传统消费金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更擅长结构化、交易性、静态型数据,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基于内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更擅长于非结构化、行为性、动态型数据,这两者因擅长不同的数据处理技术和模式而实现数据互补。二是风险控制的互补。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因为信息技术发展水平较弱,往往通过线下材料审批、尽职调查、征信报告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但互联网消费金融往往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手段,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开展大数据与智能风控。在风险控制的手段、工具与技术应用上,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可以取长补短。
综述,传统消费金融既具有金融牌照、客户基础、金融技术与传统风控等优势,又具有创新基因、消费场景、用户体验、金融监管等劣势。面对来自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冲击,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纷纷向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转型,在参与机构、商业模式、客户开发、金融科技等方面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竞合,以期实现发展共赢之局势。
(二)消费金融视角下的波士顿矩阵分析与竞合格局
1.消费金融视角下的波士顿矩阵分析
波士顿矩阵(BCG Matrix)认为一般决定产品结构的基本因素为市场引力与企业实力,两者分别可以采取市场增长率和市场占有率(相对市场份额)指标加以描述。本文通过借鉴波士顿矩阵的产品类型划分,重塑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可以将消费金融市场分为四种不同性质的公司类型与竞合格局(见图3)。
图3 消费金融视角下的波士顿矩阵分析
资料来源: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第一类为销售增长率低、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群(“现金牛类”公司):商业银行。参照波士顿矩阵,它将销售增长率低、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群定义为“现金牛类”产品,说明这类产品目前处于“成熟期”。虽然该类产品当前销售增长率低,但是由于市场占有率高,可以在大基数的存量上获取源源不断的盈利与现金流。如果将其类比借鉴到消费金融参与机构,则类似于增长率低、占有率高的商业银行,这些机构作为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展业时间长、先发优势明显、牌照资源丰富,尽管增速慢但现金流好,如同能够产生源源不断的现金牛,这类机构比如招商银行,其公司与产品就完全契合该类特征。对于该类机构而言,最好的发展战略便是采取“收获”战略,即不需要投入过多的资源,只要将其投入资源达到短期收益最大化为限即可,促使该类机构成为其收回资金、支持其他产品的后盾。
第二类为销售增长率和市场占有率皆低的公司群(“瘦狗类”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波士顿矩阵将那些低销售增长与低市场占有率皆低的产品称为“瘦狗类”产品,说明该类产品处于“衰退期”。如果将其类比借鉴到消费金融参与机构,则类似于以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招联消费金融公司等为代表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有消费金融公司28家,总注册资本500亿元左右。参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可知消费金融公司最高贷款余额为5000亿元,这在消费金融行业近13万亿元的市场规模中所占据的市场比率很低。而且,伴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与产品的冲击,传统消费金融公司与产品的增长率较低,亟待需要拥抱金融科技,向新的增长点靠近。
第三类为市场增长率和市场占有率“双高”的公司群(“明星类”公司):电商消费金融机构。当某项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很高,说明这类业务当前具有市场竞争力;此外当该项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增长率很高时,说明这类业务还具有很好的市场发展潜力,这项“双高”业务被称之为明星类产品(公司)。在当前的市场境况下,电商消费金融便是此类“双高”类型的机构,该类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处于快速“成长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比如蚂蚁金服集团旗下的花呗、借呗,京东数科集团旗下的白条、金条,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流量优势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赋能优势,所以展现出快速的发展能力。
第四类为销售增长率高、市场占有率低的公司群(“问题类”公司):其他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当某项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增长率很高,说明这类业务还具有很好的市场发展潜力,然而该项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很低,说明这类业务当前缺乏市场竞争力,波士顿矩阵将其称之为问题类产品(机构)。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对于那些发展较差的其他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P2P平台、小额贷款类公司等),由于缺乏金融牌照、业务转型困难、发展方式粗放等,成为消费金融行业爆发问题较多的参与机构。
2.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竞合 格局
根据上述竞合关系和波士顿矩阵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未来竞争格局将会是“赢者通吃、强者恒强”的寡头垄断格局,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予以演进。
第一,两者竞合的总体格局为垄断性竞合。总体上看,目前消费金融行业处于垄断竞争格局。一方面,在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层面,商业银行牢牢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在原有资金优势和场景优势的情况下,业务规模可能会继续扩大,但增长率可能低于互联网巨头,不论线上还是线下的市场份额将不断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互联网巨头的冲击。不过,消费金融公司市场规模较小。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具有一定品牌优势和资金成本优势,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这个市场占有率并不高,自身核心竞争力还有待提升。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层面,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通常利用其流量、数据以及信息垄断优势,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垄断能力。它们不仅在线上扩大其垄断势力,占据寡头垄断地位,而且可能通过线下支付场景的渗透获取线下消费金融客户,进一步扩大其垄断势力。与之相对应的是,其他互联网类消费金融机构既没有消费场景优势,又没有资金与技术优势,它们只能更加专注于垂直细分领域,获取征信状况较差的客户,其市场竞争力必然无法保障,面临着竞争败退的威胁。
第二,两者竞合的表现方式为差异化竞合。价格竞争手段表现为竞相打折降价来揽客,价格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最终价格趋向于一致。从当前的市场发展状况来看,各家消费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利率存在很大的差异,贷款利率并没有出现持续下降的趋势。非价格竞争主要表现为产品、服务、客户的差异化。目前各家消费金融机构的竞争方式主要是利用各自不同的优势,采取不同的获客渠道,针对不同客户信用状况、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
第三,两者竞合的特征体现为成长期竞合。从消费金融行业的市场需求以及市场规模增长情况来看,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依然处于稳步成长阶段,各类消费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高速增长,不断有各种新的消费金融市场主体加入竞争行列。随着消费金融行业逐渐发展进入成熟阶段,消费金融市场需求以及市场规模稳定之后,消费金融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五、全面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竞合发展的应对建议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是一种竞合关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既给传统消费金融带来了积极效应,也给传统消费金融滋生了消极效应,这便需要两者基于各自优劣势实现互补,竞合发展。为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竞合发展,特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一)完善法律监管体系,规范消费金融行业合规发展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消费金融的法律规范,于2013年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规范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在2015年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定义与监管机构;于2017年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整理工作的通知》与《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旨在加强对校园贷与“现金贷”的法律规范。不过,我国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准入标准、监管规则、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存有不足,需要完善现有法律规范,改进监管框架,加强与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1.加快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对于当前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供给严重不足问题,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从宏观建构方面制定契合消费金融行业的《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对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统一规范。关于消费金融的经营范围,明确为向境内居民消费者提供小额、分散的现代消费(除房屋和汽车之外)贷款服务;关于消费金融的准入标准,坚持持牌经营,没有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则不可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问题,需要重新修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积极建设适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构,明晰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补偿和处置机制。
2.加强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创新监管,规范消费金融行业合规发展
消费金融是技术驱动下的创新型金融产物,对于此种新型金融业态,不能过于“迷信”传统金融监管方式,而应该从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手段等方面创新,以消费金融创新监管应对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从而规范消费金融行业的合规发展。
首先,改变传统消费金融监管理念。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冲击下,需要改变过去被动式监管为主动式监管,以预防过去因金融监管激励不足、风险防范不足而滋生的弊端,明确消费金融监管的主动性理念,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全面提升我国消费金融风险的预防能力。其次,创新消费金融监管体制。在传统消费金融时期,对于持牌类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我国主要采取机构性监管以规范行业发展。但是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崛起,传统的消费金融机构边界日益模糊,倘若仍然坚持传统的机构性监管,那么则容易滋生金融监管套利问题。对此,我国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功能性监管,与机构性监管相配合,渐进式推进中国消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后,创新消费金融监管手段。如果说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是行业之“矛”,那么消费金融的综合监管是行业之“盾”。在瞬息万变的消费金融行业,英国、澳大利亚等积极推出“监管沙盒”与“创新加速器”,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鼓励金融创新。对此,我国可以充分借鉴海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坚持消费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运用监管科技(RegTech)实施科技监管,与传统法治监管相配合,双轮驱动共促消费金融行业合规发展。
(二)坚持科技适度创新,推进消费金融行业的产融结合与风险防范
1.坚持“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引导消费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
在从传统消费金融时代向互联网消费金融时代迈进的阶段,过去工业思维“裹挟”下的金融产品量产理念需要不断转变,向开放互联网思维下的金融产品质产理念升级,而这基本要求便在于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想客户之所想、产客户之所需。
传统消费金融主要以线下消费场景起步,起着“用户—消费金融机构—实体产业”的中枢作用,但是因为依然采用传统方式进行消费金融展业,从而导致综合成本高、经营效率低、融合效果差等不足,对此通过变革传统消费金融理念,坚持互联网“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传统消费金融与消费产业深度融合 ,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
2.在风险可控条件下适度创新,保持消费金融行业活力
自从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开业以来,消费金融始终作为创新型金融业态,引领着我国金融发展的趋势。创新是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根基,它是我国从传统消费金融发展至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动力之源。可以说,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是我国传统消费金融向互联网消费金融转型升级的技术基础。唯有不断坚持创新,才能促进消费金融行业推陈出新,立于不败之地。而且,与域外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发展相比,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深度较高。然而,金融创新既能带来创新之收益,亦能带来创新之成本,并诱发金融风险。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驱动消费金融行业创新发展,风险累积与传导效应不断增大,甚至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爆发。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坚持在可控条件下适度创新,保持消费金融行业在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动态平衡,既需要支持消费金融的持续创新,促进消费金融行业活力;也需要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坚持适度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传导甚至危机爆发。
(三)深化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促进消费金融行业高效、公平发展
1.深化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优化消费金融行业营商环境
在当前消费金融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参与机构多头崛起。不过,从消费金融行业的微观结构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并没有被平等、公正地对待,市场对两者依然存有歧视与差异性。对此,我国需要深化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优化消费金融行业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公正。
首先,需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监管主体要从中性的角度不偏不倚地给予每一个消费金融市场竞争主体以平等公正之待遇,消除各类消费金融的歧视性与差异性政策,维护消费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其次,深化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从金融供给侧改革角度优化消费金融供给,对国有、外资与民营消费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等量齐观,鼓励网络借贷等非持牌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下向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转型,并保持金融市场开放,积极鼓励外资消费金融机构进入,持续优化消费金融行业营商环境。
2.建立与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促使消费金融行业高效发展
数据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础资源,社会征信体系是消费金融的重要基础设施。尽管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采用众多第三方数据等开展业务与风险控制,但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很多消费金融用户并没有征信记录,所以这导致消费金融行业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与较低的综合效率。针对社会征信体系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国需要从当前具体国情出发,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建设:一方面,我国可以将各种消费金融信息对接到央行征信系统,积极推进多维度数据(人员信息、商业信用、公积金、金融交易、消费场景数据等)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人群广泛、信息多元、共享共用的征信数据库;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向市场逐步开放征信公司牌照,探索建立以央行征信为主、市场征信为辅的模式,逐步完善“助贷机构—征信公司—消费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破解消费金融机构的征信难题,全面促进消费金融行业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