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迅猛发展,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从以“铺网点、搞地推”的特征的传统消费金融向以“数字引领、场景连接、金融融合”为特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转变,但创新发展的背后却呈现出风险高企、市场乱象丛生与风控失灵等困境。通过对消费金融的风险特征(扩散速度快、监管难度高、交叉传染性强、“长尾”性)进行分析,按照不同形成机理将消费金融风险分为内源性风险与外源性风险。此外,通过对域外发达国家与地区(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消费金融风险与防范经验对比分析,从消费金融的内源性与外源性风险角度,对我国消费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对策:在外源性风险防范层面,完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持“竞争中性”,加强对消费金融的政策支持;加强对消费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防范,构建监管科技平台;构建多层次的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渠道,防范流动性风险。在内源性风险防范层面,加快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构建开放、完备的消费金融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消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与全面风险管理;做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消费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科技;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1)07-0072-19
相较于域外发达国家与地区,我国消费金融行业起步时间较晚,直到原银监会于2009年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我国消费金融行业才正式开始试点展业。但是,在政策支持、经济促进、社会观念转变以及金融科技发展的驱动下,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却突破了传统“金融抑制”的束缚,大幅度释放了消费金融需求。不过,那种过去强调消费金融发展速度的粗放式发展,也给消费金融行业带来了众多的内源性与外源性金融风险。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指出“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需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注重需求侧管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但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这既肯定了消费金融对于消费的激发作用,也否定了消费金融过度发展而衍生的金融风险。此外,《十四五规划》重点提出“需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结构,增强金融普惠性;同时也强调需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既需要充分肯定消费金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但也需要重点防范消费金融风险。唯有通过转变消费金融发展模式,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培育各种新型消费场景,稳妥发展金融科技等对策,方可更好地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健与规范化发展。
一、中国消费金融乱象发展的风险迷思
(一)创新发展与风险高企的“双重攀升”
消费是经济活动和发展的基本内容和目的,消费金融可理解为与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活动。尽管传统消费金融语境下的信贷规模显著扩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业态模式有所创新,但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FinTech)迅猛发展,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也有了质的突变,那种以“铺网点、搞地推”为特征的传统消费金融,向以“数字引领、场景连接、金融融合”为特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转变。
无论是广义消费金融(消费信贷)市场规模还是狭义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它们都迎来了爆发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从2011年到2018年,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从8.9万亿元上升至33.8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79.78%。此外,金融科技背景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突破了传统“金融抑制”的束缚,大幅度释放了金融需求。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在2012年仅有6.8亿元,随着京东、天猫等进入市场,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突破60亿元,增速超过780%,2015年整体市场则突破了千亿。近几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依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19年末交易规模达到2.28万亿元的水平。可见,信用约束下的我国居民消费金融市场依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与市场规模上升空间。
图1 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与风险现状
然而,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基础的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金融科技极大地激活了消费金融的需求潜力,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导致了消费金融行业的风险不断高升,不良率持续高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以及行业调研数据(见图1),2012年我国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仅有0.56%,2016年则突破4%的监管“红线”,2017年与2018年市场不良率高达6.62%与8%。
(二)“竞争非中性”下的市场乱象丛生
消费金融是中国新常态背景下发展时间较短、发展速度较快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消费金融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居民消费与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制,没有明晰消费金融市场准入标准,造成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良莠不齐,消费金融市场既有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下的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也有互联网消费金融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分期购物平台与网络借贷平台。在法律规范缺失与“竞争非中性”下,消费金融市场存在着较严重的监管套利,并出现非持牌类消费金融机构驱逐持牌类消费金融机构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乱象。
消费金融具有科技、消费与金融的三重属性,在消费金融交易中,复杂的信息科技与金融融合贯穿于消费金融行业的“贷前”“贷中”与“贷后”的全流程,这使得在普通金融交易中便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更难理解消费金融业务和洞悉消费金融风险。同时,消费金融行业的综合利率畸高、暴力催收、用户信息泄露、隐私曝光等问题屡见不鲜。
(三)金融基础设施羸弱下的风控失灵
在金融科技发展瞬息万变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比较羸弱。其中,突出问题便是社会征信体系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这导致消费金融行业存在着诸多风险,包括用户信用风险、欺诈套现风险、法律纠纷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消费金融行业“共建、共享、共用”的征信平台没有打通,各机构与公司的数据割裂,没有实现“互联互通”,这些问题导致基础数据具有维度低、种类少与效益差等特征。
此外,由于消费金融行业风险控制模型的相似性较高,消费金融行业的“多头借贷”以及“共债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呈现出金融基础设施羸弱下的风控失灵困境。以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为例,从2012年到2018年的7年时间,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平均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56%、1.40%、1.56%、2.85%、4.11%、6.62%与8%,上升幅度超过10倍。其中,消费金融行业的代表性企业(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作为资产规模与净利润最高的消费金融公司,其2018年的不良率高达9.7%。
二、中国消费金融的风险特征与形成机理
由于金融科技兴起以及创新环境的变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与风险都进入到新阶段。消费金融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金融行业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具有作为金融科技新业态所独有的金融风险,具体表现为风险扩散速度较快、风险监管难度较高、风险交叉感染性较大以及风险的“长尾”性。按照是否具有内生性,消费金融风险可以分为内源性与外源性风险。
(一)消费金融行业风险的主要特征
1.风险扩散速度快
如今,在消费金融行业内,大多数消费金融机构主要采用互联网方式展业,消费金融是网络技术发达与金融业开放并行的产物。消费金融采用多维度、高门槛的数字技术,并逐步代替传统的线下人工审核、纸质化作业的信贷模式。通过深度采用数字技术,消费金融具备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可以全程线上操作、远程进行申请,大大提升客户体验。
技术的革新使得消费者实际承担的利率降低,促使消费者有激励性购买消费金融产品,但技术的革新在提升金融产品效率、降低金融产品利率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金融的风险,加速了风险的传播速度和广度。相比传统消费金融下的“线下申请—机构审核—机构放贷”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下的“线上申请—快速审批—机构放贷”模式所遇到的风险更大,扩散速度更快,而且很难在短时间内处理和化解。
2.风险监管难度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消费金融行业日益从传统消费金融向互联网消费金融迈进,消费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要求更高。互联网消费金融日益摒弃传统消费金融的线下“铺网点、搞地推”模式,将消费者从线下申请转移到线上移动端、个人电脑端申请。
在技术的驱动下,消费金融交易日益数字化、虚拟化,导致消费金融机构很难定位消费者的申请位置和交易时间,无法有效追踪消费者的信贷资金用途。整体而言,消费金融交易过程缺乏信息透明度,致使金融风险形式层出不穷。在此情形下,消费金融的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一道“信息壁垒”,消费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有效监测到消费金融机构(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对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难以穿透,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金融风险监管难度较高。
3.风险交叉传染性强
在传统金融监管语境下,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采取分业经营、设置市场屏障或者特许经营等各种方式,将金融风险进行相对隔离。然而,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不同于传统消费金融,它不仅仅影响某一细分领域,而且还广泛影响到与其相关联的消费金融上中下游产业链,其内在关联性与传染性很强,如果消费金融与商业银行主导的传统金融结合,那么消费金融便很有可能成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起点,导致重大金融风险。
对于金融科技而言,它最明显的特征便在于“互联互通”,这种特征能够特别有效地打破物理隔离的环境,所以如今我国多家金融机构开始通过金融科技方式开展综合化经营模式。消费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的其中的重要板块,与其他细分板块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消费金融板块产生风险,那么它很可能会将其风险延伸至其他相关板块,形成金融风险的交叉“感染”。对此,我国需要加强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金融的“防火墙”建设。
4.风险具有一定的“长尾”性
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注重金融风险防范、定位高净值客群的特性,消费金融在商业目标的刺激下对于金融风险防范较为宽松,主要定位于以蓝领工人、年轻白领等为主的“长尾”客群。不过,这些“长尾”客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系统中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和不公正的待遇。而且,该客群的收入条件普遍不太高,一旦发生信贷逾期,虽然大部分客户有如期还本付息的意愿,但是依然可能在收入约束背景下产生群体性逾期,具有较为明显的负面效应,波及客群数目众多,对社会的负外部性较大。
(二)消费金融行业风险的形成机理
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消费金融作为一种创新金融业态,既在时代背景下获得了快速的创新发展,也在创新发展背后衍生了众多金融风险。倘若将这种金融风险根据是否具有内源性,可以将其分为内源性风险与外源性风险,前者包括内源性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与战略风险,后者包括外源性的宏观周期风险、市场流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与信息科技风险。要做好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消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就需要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管理标准,从宏观与微观层面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图2)。
图2 消费金融风险形成机理示意图
1.消费金融行业内源性风险的形成机理
(1)信用关系脆弱导致的信用风险
通常而言,信用风险指交易双方中因其中一方无法履行义务而产生损失的风险。那么对于消费金融来说,它的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给消费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是一种信贷客户完全不具备还款意愿的风险。消费金融主要目标客户为“长尾”用户,具有收入水平较低、信用质量较差、贷款费用较高、消费习惯一般等特点,而这些特点的叠加,可能会带来消费金融行为的信用风险。
消费金融信用风险的产生可归结于以下几类原因:其一,消费金融所面对的消费场景通常是小额、分散、无抵押、针对个人的信用贷款,缺乏较为足额的信用或实物支持,致使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这是消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何在金融科技的背景下,建立合规有效的风控模型(比如通过设立反欺诈模型防范欺诈风险),有效识别信用风险,是消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其二,不同于传统消费金融,如今互联网消费金融往往采取数字化、智能化的展业方式,消费金融机构基于大数据技术对消费信贷申请进行机器审批,审批具有在线化、无纸化、快速化等特点,并不能如传统线下审批模式“面对面”地识别真实用户,而且此类消费信贷还面临着真实用途难以知悉、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等困境;其三,消费金融难以有效识别“多头借贷”以及“共债风险”等问题,部分借款人往往同时从多家消费金融平台进行贷款,或者在不同平台之间“借新还旧”,其贷款金额往往远超其还款能力,导致信用违约风险很高。然而,由于我国目前个人征信体系并未打通,各消费金融机构平台并没有实现互联互通,所以导致消费金融行业的“多头借贷”的识别困境以及“共债风险”不断上升;其四,社会保障体系的严重不足。Bertola等通过分析四个国家(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与比利时)的消费信贷数据,他们发现失业和疾病是导致居民违约的主要原因,Domowitz & Sartain等人研究表明:消费者金融教育的不足,也是居民违约的主要原因, 这些都充分说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可能导致消费金融用户“返贫”,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还本付息,从而导致信用风险的扩大。
(2)内控机制失灵导致的操作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者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风险。本文认为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消费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制度流程以及信息科技系统的问题,或者外部事件的发生给消费金融机构实现其经营目标带来的不利影响。
消费金融既具有消费属性,又具有金融与科技属性。申言之,消费金融行业具有综合复杂性。倘若消费金融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失灵,则很可能放大操作性风险。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发展还处于摸索中前进的阶段,消费金融内部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与损失。而且,在消费金融的“贷前”“贷中”以及“贷后”业务流程中,由于在企业内部治理上存在着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缺失的问题,可能在一些消费金融业务中存在着诸多操作性风险,如劝诱性宣传、不当催收、信息披露不足以及用户信息泄露等。其中,内部员工的操作风险尤为典型,例如内部数据的泄露、管理不当与操作有误等。
(3)风险管理欠缺导致的声誉风险
2009年1月,巴塞尔协议III明确指出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流程中,并在内部资本充足和流动性预案中适当覆盖声誉风险。2009年8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良好的声誉是一家公司的“经济护城河”,是公司抵御竞争对手对其“进攻”的可持续竞争优势。对于消费金融机构而言,良好的声誉是其多年积累的重要资源与立业之本,是其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客户关系以及信贷关系等诸多重要关系的保证。简而言之,消费金融的声誉风险是指由消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消费金融机构负面评价的风险。其中,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声誉风险与其他金融风险不同,难以直接测算,并且难以与其他风险分离和进行独立处理,它是根植于公司发展基因中的重要风险。尽管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增强消费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提升盈利和实现战略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但众多消费金融机构却存在着“只看眼前,不看长远”的短视发展理念,可能带来发展激进中的声誉风险。
(4)宏观方向失误下的战略风险
消费金融的战略风险,是指消费金融机构未来可能出现大面积的、持续性的信用风险,对消费金融机构的影响极为重大,甚至会导致消费金融机构破产的风险。消费金融的战略风险,主要是由于消费金融机构在宏观发展方向把握上的战略失误所导致的风险,这些消费金融机构“只看利润,忽视风险”“只见蓝海,未见红海”的战略,很容易导致进入战略“迷失区”,犯下重大战略错误。
倘若以2019年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业绩分析来看,尽管消费金融行业整体处于较快发展趋势,但依然存在着众多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宏观方向失误与战略方向错误,出现业绩“断崖式”下滑困境。在此背景下,消费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的风险偏好,确定消费金融机构战略目标和战略布局,坚定战略发展方向与目标,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下宏观经济波动可能带来的战略性消费金融风险。
2.消费金融行业外源性风险的形成机理
(1)经济波动加剧引发的宏观周期风险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也造成了重大冲击。囿于投资、进出口对宏观经济拉升有限,我国开始大力发展消费,并于2009年正式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2015年后,我国居民杠杆率开始超过其他新兴经济体,并且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末,我国居民杠杆率达到38.9%,超过新兴经济体的居民杠杆率平均水平(34.2%),而2020年末我国居民杠杆率更是高达61.1%,不仅大幅度超过新兴经济体的居民杠杆率平均水平(45.7%),甚至与日本(64.3%)和美国(78%)的居民杠杆率已经相距较小。随着居民杠杆水平上升速度开始放缓,消费金融行业也会面临结构性调整。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依旧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虽然国家大力鼓励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但对于消费金融这种强周期性行业,还是需要谨防经济波动加剧背景下的宏观周期风险。首先,目前消费金融行业试点发展公司仅有12年时间,众多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时间短暂,展业经验欠缺。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并未经历完整经济周期甚至产品周期,消费金融业务数据有限,而且影响贷款违约及违约催收的因素较多,定量分析面临数据不完整与模型风险。其次,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重大冲击,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复杂,宏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不确定性,金融市场“黑天鹅”与“灰犀牛”事件屡次发生,这对我国宏观经济也带来了重大挑战,加剧经济活动的波动。最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存在,经济系统性压力可能影响到消费金融行业客户的信用表现,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与风险。
(2)利率非市场化引发的市场流动风险
由于我国利率内控机制不完善,国内资本有效配置机制尚不健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控效果有待提高等因素,所以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比较缓慢。不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利率水平及其结构变动也将愈发频繁,消费金融机构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对消费金融的影响在于融资成本利率以及放款利率两个方面:在融资成本利率方面,消费金融机构的活动资金中存在大量的非自有资金,而这些机构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它们的融资成本通常受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而出现上下浮动。以消费金融公司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这些产品的利率受Shibor年利率影响而浮动,这将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成本。在放款利率方面,市场利率变动会导致不同机构放款利率的变更,比如受房地产管控,各家银行房贷利率上浮5—20%不等,而纯信用贷的消费金融机构对于利率更加敏感。消费金融行业是“高风险、高定价”行业,尽管放款利率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但如今消费金融行业利率依然处于较高水平,高利率影响客户申请的积极性,对消费金融行业稳健发展具有较大影响。
消费金融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消费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与需求在期限、金额等方面存在着错配以及失配问题,从而给消费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目前,消费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同业拆借、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股东自有资金等,资金来源有限。随着消费金融业务的不断增加,消费金融机构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增大,供求失衡致使消费金融行业存在着较大的市场流动风险,消费金融资金成本不断高企,流动性问题日益凸显。尽管消费金融机构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以破解流动性难题,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呈现较快发展态势,但是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申请门槛较高,绝大部多数消费金融机构依然没有开展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资格。不难预料,未来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于融资,它直接关系到资金供求双方资金的流通,关涉到流动性风险问题。对此,消费金融机构在进行资金运作时,应充分考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分散化、以及资金期限的合理化等,以实现消费金融资金来源的可持续化。
(3)法律体系不健全引发的法律合规风险
消费金融行业作为一个发展时间短、发展时间快的创新金融业态,在法律规制层面,由于法律制定具有滞后性与时效性,所以当前我国有关消费金融的法律规范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供给不足问题,相关法律细则以及监管要求尚不明确。
第一,关于消费金融的最高利率、“砍头息”等规定模糊,并没有从高位阶法律上具体明确消费金融利率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原来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从24%变为15.4%(4倍LPR),但是一方面该项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较低,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法律解释;另一方面该项《规定》的规制对象为民间借贷,而非具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机构,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基层法院可能具有不同理解采取不同裁判;第二,关于消费金融的资金渠道问题,虽然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同业借款或者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但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所以需进一步清晰相关资金来源条款;第三,关于消费金融的资金用途问题,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使用用途的监管亦存在难以把控情形,纯粹消费场景或许可用于日常生活周转,不过中间的使用范围便很难界定,能够保证的就是客户贷款资金不会流向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债券融资等高杠杆领域,但是对于那些用于生意周转、生产设备原材料购置等方面的资金亦难以把控;第四,关于消费金融的个人破产问题,当前我国已经具有针对企业的《破产法》,但是并没有颁布《个人破产法》,也未建立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风险社会背景下的消费金融,倘若没有金融法治的有效保护,就好比在暴风骤雨中把伞丢开、放弃保护,需要从法律源头上完善消费金融法治,有效保护消费金融合法权益。
(4)金融科技快速迭代引发的信息科技风险
随着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迭代发展,这些科技全面渗透于消费金融行业,消费金融系统后台往往都严重依赖于金融科技。不过,由于金融科技的快速迭代与理论认知深度不够,导致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行业的深度应用中容易引发信息科技风险。
第一,虽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有大规模的实践应用,但是此类科技是新一代的信息技术,依然主要是理论上的认知,它是一种不全面的认知,而且这些技术模型复杂程度较高,所以在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时,很有可能由于理论、认知以及模型等因素带来信息科技风险,这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探索。
第二,金融科技全面贯穿于消费金融的“贷前”“贷中”与“贷后”的应用,在消费金融实践应用中,尤其是消费金融机构在消费者信息分析与信息保护环节面临着由于金融科技发展而引发的信息科技风险。消费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科技的支持,那么通过金融科技“抓取”与分析消费者相关信息尤为重要,不过如何能够在法律规范准许的范围内,合法的获取与分析客户全面信息,这对于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降低消费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率,提高公司净利润具有重大帮助。信息科技的过度使用,导致大量消费者信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被非法窃取与不当利用,并给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带来风险。在此过程中,消费金融机构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避免冒用信息申请贷款,这对于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具有重大考验性。
三、域外消费金融风险及其防范经验启示
(一)域外消费金融风险与防范经验对比分析
消费金融是经济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金融可以起到提高消费能力,并进一步拉动宏观经济发展的作用。经济发展具有内在的周期性,历经“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阶段,而消费金融与经济周期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正如熊彼得所说“周期并不像扁桃体那样,是可以单独摘除的东西,而是像心跳一样,是有机体的核心”。经济周期运行如“社会规律”般自然,以至于人们身处其中却全然不知其存在,即使特别重大的消费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的记忆,经过一代人的时间,也终将被历史洪流所冲淡,然后周而复始地循环往复。
从域外消费金融风险与防范经验来看,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日本“刷卡风暴”,还是21世纪初韩国的信用卡危机与中国台湾地区的“双卡风暴”,抑或是2007—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都由于消费金融作为金融行业重要构成,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的金融扩张周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给经济发展带来非理性的繁荣,加剧了金融风险的蔓延。
表1 域外消费金融风险与防范经验对比分析
(二)域外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对我国启示
从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消费金融发展实践来看,它们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金融体系、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制度、监管体制以及竞争环境等因素,选择了符合本国或地区实际情况的消费金融发展模式。一方面,这些国家与地区构建了多层次、多维度的金融体系,改变了传统金融竞争格局,增强了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由于消费金融作为金融科技新业态,发展时间短并且发展速度快,它并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洗礼”,甚至很多消费金融产品没有经历过完整的产品周期的“验证”,因此导致消费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传染性与长尾性。虽然消费金融很难导致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但是在金融政策放松、金融监管缺失的背景下,消费金融的过快发展将可能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以及社会问题。通过对域外发达国家与地区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研究,可得到如下风险防范的启示:
1.理清消费金融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联
消费金融的发展是深化各国与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金融创新的背后,往往存在着金融政策放松与监管失位,这反过来又会导致消费金融风险快速上升。
唯有根据本国与地区经济结构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循利导、循序渐进地确定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与任务,才能平稳可控地发展消费金融。否则,仅仅希冀通过消费金融拉动消费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很可能会产生“过犹不及”的效果,导致医治一种疾病的解药也可能成为加重这种疾病的毒药,即过度发展消费金融可能成为加剧金融风险的“恶果”。
2.完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
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消费金融发展历程,都充分说明消费金融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它既可能促进经济发展,平衡调整金融结构,满足广大“利基市场”的金融服务需求,尤其是消费者零售金融的服务需求,但也可能带来各种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唯有不断完善消费金融的法律规范体系,从源头上制定类似于美国《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多德-弗兰克法案》,日本《破产法》《贷款业法》《利息限制法》以及韩国的《个人破产法》等法律规范,有效地规范消费金融合规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可更好地促进消费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3.加强社会征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消费金融是一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它不同于大额、集中、抵押的传统贷款,消费金融往往深化技术获取消费者征信,从而快速地审核贷款。由此可见,消费金融发展的基石是社会征信体系,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无论是美国采取的市场征信模式,还是日本采取的行业协会征信模式,都是依靠本国金融基础而搭建的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有可能成为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绊脚石”,也可能成为消费金融行业风险的“引爆器”。对此,各个国家与地区应该基于本国金融基础现状,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征信模式,搭建社会征信平台,从而促进消费金融可持续发展。
4.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用过度扩张
纵观各个国家地区消费金融发展历程,有一种类似的发展曲线:“政策鼓励—消费金融兴起—促进经济发展—放松监管与审核—消费金融快速发展—不良率快速上升,行业风险凸显—加强金融监管,颁布法律规范”。这些消费金融发展策略主要采取的是“顺周期”的金融监管,而并没有在消费金融发展初期,就具备“逆周期”的金融监管思路,也没有从发展起始注意防范消费信用的过度扩张,做到金融风险早发现与早防范,以至于各国与地区消费金融风险的爆发。故而,各国与地区需要加强消费金融监管,采取“逆周期”的监管模式,以防范消费金融信用过度扩张。
四、关于我国消费金融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消费金融外源性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严重供给不足,难以做好为消费金融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在消费金融发展初期,需要完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护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可预期的法律规范是消费金融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石。
当前我国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制定并实施针对企业破产的《企业破产法》,但是面对消费金融行业风险不断累积、居民杠杆率逐年上升以及个人破产困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形,我国并没有建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个人破产法》,也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此,为加强消费金融坏账的处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充分吸取域外发达国家与地区在防范消费金融风险时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经验,结合中国发展国情与法治体系,制定《个人破产法》并逐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完善因为失业、疾病、教育等问题而导致居民违约上升的相关社会保障配套设施。
2.保持“竞争中性”,加强对消费金融的政策支持
目前消费金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业务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者的日常消费行为,而且并不包括占据金融市场重要地位的房贷与车贷业务。此外,金融监管部门为了鼓励消费金融的差异化经营, 对消费金融在业务开展方面也设立了诸多限制, 比如设立分公司、资金规模、业务种类等,并且强调发起人资质条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倘若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要有效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应该把市场的东西交给市场,政府的事宜保持“竞争中性”。首先,我国需要对发展初期的消费金融行业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政策扶持。比如,通过采取税收优惠、税收补贴、工商办理的绿色通道等政策,为消费金融行业创造公平宽松的外部环境,培育消费金融发展, 鼓励消费金融独立自主经营, 提升消费金融公司治理水平。其次,针对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化监管,倘若各机构希望开展消费金融业务,那么就必须申请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将消费金融业务统一纳入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范畴体系,这有利于防范消费金融风险以及金融监管套利。最后,在政策上开放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政策。倘若依照当前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仅仅采取单点消费金融服务而不能开设分公司,那么它既没有商业银行线下网点遍布全国的服务优势,也没有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线上网点连接全国的科技优势,这将无法发挥消费金融的普惠金融作用,解决金融消费者的“借钱难、借钱贵”问题。
3.加强对消费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防范,构建监管科技平台
中国消费金融在近年来快速发展,既有与其他国家与地区消费金融发展的共性原因:金融政策鼓励、经济发展转型、以及消费理念升级等,也具有其发展的个性原因: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的深度融合,大幅提升了消费金融效率与产品更新速度,促进了行业快速发展。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发展时间短、连接速度快、传播渠道广、科技程度高等特征,容易滋生信息科技风险。对于消费金融而言,这种金融科技既是发展助推的“催化剂”,也是风险爆发的“燃烧剂”。为防范这种金融科技的“不可测”风险,诚如《十四五规划》所指出的:“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我国可以考虑以监管科技(RegTech)应对金融科技(FinTech),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下建设监管科技平台,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具体实施,前者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后者负责消费金融领域的微观审慎监管,深化信息科技风险防范能力。
首先,建议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顶层设计、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下,我国建设涵盖消费风险在内的全国性系统性风险预警系统,统筹负责监管科技平台建设。消费金融是金融行业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周期具有强相关性,根据域外消费金融发展经验可知,需要加强多消费金融的预警与防范,它是金融风险的“金丝雀”,可以提前预判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预测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其次,银保监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具体负责消费金融监管科技平台建设。目前消费金融的监管当局主要为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具有监管优势、数据优势以及人才优势等,倘若大力通过金融科技应用于消费金融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将有能力、有资源、有意愿搭建监管科技平台,促进传统消费金融监管向数字消费金融监管迈进,实现消费金融的统一化、数据化与可视化的监管,避免消费金融监管“盲区”,防范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
4.构建多层次的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渠道,防范流动性风险
我国消费金融行业资金来源渠道比较有限,主要包括股东存款、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等,但是这几种融资方式都有其优势与劣势:一是股东存款虽然没有准入条件与融资期限的限制,但是增资扩股需要监管当局审批开展,而且由于利率回报较低所以股东存款意愿不强、存款融资量较小;二是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具有外部融资、融资量较大的优势,但是在资金紧张的市场形势下,借款又具有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三是同业拆借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当前主要的融资渠道,主要用于短期流动性调剂,但是这种融资方式采用资格审批制,需要连续两年盈利,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这对于不具备消费金融公司牌照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具有非常大的难度性。截至2020年末,仅有14家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同业拆借的资格;四是发行金融债券,采取的是单笔审核制,需要连续三年盈利,财务数据符合监管指标,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核难度系数非常大。截至2020年末,仅有4家消费金融公司(捷信、中银、招联与行为消费金融)具有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五是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具有公开透明、融资量较大等优势,但是依然采取严格的资格审批制以及单笔核准制,展业难度程度非常高。截至2020年末,除捷信、中银与招联等10家消费金融公司允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绝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尚未获得展业资格。
当前消费金融主要采取的是批量化、预授信模式,这种模式可能对消费金融运营带来重大资金承压,同时对消费金融行业流动性风险带来较大冲击。从国际经验看,需要加大制度创新,构建多层次的资金来源渠道,具体来说,可从两方面入手拓展融资渠道:其一,应当开放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的审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当前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渠道的严格审核资格,从而有利于拓展消费金融资金来源以及防范流动性风险;其二,应该逐步加快推进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将其所持有的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基础资产进行打包,增加其流动性与收益性,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以及增强风险管理。对此,银行间和交易所之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尽快实现信息的共享,搭建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采用多边报价方式。此外,需要积极重视资产证券化质押机制的改善, 在质押库中容纳符合条件的资产, 进行公开竞价。
(二)消费金融内源性风险防范对策
1.加快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我国消费金融健康发展需通过加快一系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来保障。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为破解金融发展难题,唯有顺应数字化发展浪潮,深化金融科技应用,走消费金融科技之路,方可更好地做到风险防范。
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制度保障不足、金融产品研发能力弱、优秀金融人才少、品牌美誉度差、综合成本高等劣势,但也具有市场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科技应用深等优势,对此消费金融应该结合自身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通过金融科技全面“武装”自身,积极建设数字消费金融,实现从传统消费金融到互联网消费金融、数字消费金融的跨越式发展,并通过金融科技在客户、场景等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错位竞争。
目前我国数字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尚显不足,尤其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比较落后,为解决这样的基础困境,一方面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数字消费金融基础设施的顶层设计,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的“混合”社会征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为主,以市场化征信为辅的“混合”征信。另一方面数字金融背景下各消费金融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对金融消费者的行为、信息与数据等进行综合评估处理,并积极建构自身独立的征信渠道,并在各平台之间建立起“互联、互通、互惠”的行业征信平台。
2.构建开放、完备的消费金融准入与退出机制
正如科斯在《企业的性质》所言:“企业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构建完备的消费金融管理制度, 在法律上赋予消费金融公司明确的法律地位,这将有利于有效降低社会交易费用,提升消费金融效率。
在当前金融供求关系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背景下,建议可以通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消费金融市场准入标准, 消除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行业的壁垒。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我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或者鼓励其他互联网金融类公司(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消费金融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在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机制层面,需要强化对消费金融发起人资格审查, 落实共同发起人制度;在消费金融公司退出机制层面,需要建立与完善消费金融市场退出制度, 遵循优胜劣汰发展规律,对经营不善的消费金融公司, 依法对其进行兼并、重组、破产等,实现市场“有进有退”的开放消费金融生态。
3.加强消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机构内部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内控机制失灵导致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宏观方向失误下的战略风险。对此,在消费金融内源性金融风险防范层面,需要加强消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首先,公司治理起源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其实质是解决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其目的在于减少代理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整合框架阶段,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控制企业全面风险。为此,需要建立与完善消费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体系,彻底理清“一委三会一层”(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关系,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与提升内控水平。
其次,加强消费金融机构内部的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是风险的管理、核心的管理、全面的管理,它是消费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结构比较完整、富于规范性的方法,它打破了职能、部门和文化间的壁垒,采取了一种综合性的、前瞻性的、以流程为导向的方法来管理风险和发现机会。全面风险管理意味着对原有诸多风险管理技术、方法的整合。唯有通过技术、文化与模式的创新, 建立与完善由识别、评估、应对、监察和披露体系构成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逐步降低消费金融行业的不良率与坏账率, 消费金融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最后,强调消费金融的高质量发展,培育各类新型消费发展场景消费金融。过去数年,我国消费金融行业过度强调发展速度而严重忽视了发展质量,走上了一条“铺网点、搞地推”式的粗放型发展道理,而没有全面走出一条“数字引领、场景连接、金融融合”的集约型高质量发展之路,这便是我国消费金融重要发展方向。另外,在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微观结构层面,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现金贷”业务发展迅速,“场景贷”发展缓慢,这便严重背离了消费金融行业设立之初衷,即通过发展消费金融有效连接各类消费场景,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对此,我国消费金融需要积极培育各类新型消费,发展信息、数字与绿色消费,鼓励定制、体验、智能以及时尚等消费,助力“场景+消费金融”的深度发展,有效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4.做好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直接关涉到消费者的微观利益、人权保护与公平正义,而且关乎到金融体系安全、宏观经济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对于“新生”业态消费金融,既需要保持金融创新活力,也需要防范创新金融风险。许多国家与地区在发展消费金融行业时,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大多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甚至在暴力催收等情形下,对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方面都造成重大侵害。但是,这种野蛮生长将增加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尽管消费金融的核心是金融业务,但是金融消费者才是行业发展的立足点。面对日益严重的金融消费者侵权行为,对此需要从多维度层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其一,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边界,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比较清晰,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对于消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并没有比较清晰的内涵,这可能会带来执法、司法上的困境,可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明确与完善;其二,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当前错综复杂的金融体系下,消费金融具有复杂性、技术性、综合性等特点,金融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如美国那样在中央银行(美联储)体系下专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消费金融本质是消费者金融,对此我国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消费金融过程中的专门管理与权益保护;其三,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等方式,做好消费者风险的预先防范。针对各类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与问题,可以采取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 在消费金融机构出现较高风险情况, 用于偿付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以及创新金融环境的变化,中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进入到新阶段,并展现出金融科技新业态所独有的金融风险,这种金融风险具有扩散速度快,监管难度高,交叉传染强,以及“长尾”性的主要特征。按照各类风险的不同形成机理,可将消费金融风险分为内源性与外源性风险,前者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与战略风险,后者包括宏观周期风险、市场流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信息科技风险。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甚至没有经历过完整的产品生命周期,因此缺乏可参考的历史经验。通过分析域外国家与地区(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消费金融风险事件以及防范经验,可得出有助于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总结,即应当厘清消费金融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联;完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征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用过度扩张等。
最后,针对内源性风险和外源性风险,需要在我国消费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提供相关政策建议。在消费金融外源性风险防范方面,建议完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持“竞争中性”,加强对消费金融的政策支持;加强对消费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构建监管科技平台;构建多层次的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渠道,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消费金融内源性风险防范方面,建议加快消费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构建开放、完备的消费金融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消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与全面风险管理;做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