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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
2022-12-08   来源:李永芳   

  摘要:要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根据不同的时代背景及其历史任务,先后提出并践行了一系列乡村社会治理思想。其演进历程大体分为局部实践(1921—1949)、初步探索(1949—1978)、全面展开(1978—2002)、整体推进(2002—2012)、深化拓展(2012—至今)等五个阶段。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可概括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根本前提;坚持公平正义是乡村社会一以贯之的价值理念;循序渐进是乡村社会治理的科学方法;依法治理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百年历程;基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D2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1)07-0005-16

  乡村社会治理既是我国实现乡村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方式,又是整个国家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要表现。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至今的100年间,在不同时期先后提出并践行了一系列的乡村社会治理思想,彰显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就,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故此,近年来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可谓著述充栋,其代表性论文如:王淑燕的《毛泽东农村建设思想特点初探》(《理论探索》2010年第8期)、麻宝斌和任晓春的《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挑战与变革》(《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3期)、何绍辉的《毛泽东农村社会治理思想及实践省思》(《求索》2017年第2期)、丁元竹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思想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蒋永甫和周磊的《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演进与发展》(《中州学刊》2018年第10期)等。其代表性专著如胡穗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君如的《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郑州: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年版)、钱守云的《毛泽东保障农民利益思想研究》(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俞可平的《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等。学界已有成果无疑对中共党史上乡村社会治理的生成逻辑、演进轨迹、价值意蕴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总的来看,大凡或是对党的某一主要领导人乡村社会治理思想或是对党在某一时期乡村社会治理举措等方面的探讨,而系统性地对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百年历程及其经验的研究则尚感薄弱甚或欠缺,故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憾,以期促进该专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的局部实践(1921—1949年)

  中国共产党早在执政之前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曾经针对国民党政府专制下中国社会的种种弊端,提出了真知灼见的乡村社会治理主张,并在其革命根据地内部进行了局部实践,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开展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在开始创建井冈山第一个革命根据地时,即希图构建一个人人平等的新社会,实行“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28年12月,湘赣边界特委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我党历史上的第一部土地法,并且领导人民开展了如火如荼的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旋即,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据史料记载,1929年至1930年间,鄂东、鄂东北、鄂豫边、豫东南、皖西以及赣西南、湘鄂西等等根据地,相继开展了“焚毁地主田契文约,实行土地革命”;鄂豫皖地区在黄麻起义之后,新建立的革命政府立即提出了“实行土地革命、推翻豪绅地主、保护商业贸易等为主要内容的施政纲领”;广西右江地区在苏维埃政府颁行《土地法暂行条例》之后,各县不久即“基本上完成了分配土地的工作”;广东琼崖地区在中共琼崖特委领导下,“农民斗争从烧田契、斗土豪,发展到分配土地的阶段”。抗日战争爆发后,面对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这一基本事实,为了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我党把原来实行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政策。而抗战胜利后,我党又及时地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土地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日战争期间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规定“除没收和分配极少数大汉奸的土地之外,主要通过清算、减租、减息和献地等方法,使农民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解放战争时期,党在1947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大纲公布后,土地改革运动很快在各个解放区广泛开展起来。“特别是在一亿人口的老区和半老区,基本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

  二是推翻豪绅地主政权,建立乡村农民政权。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即组织农民协会,领导农民“第一个行动,便是从政治上把地主阶级特别是土豪劣绅的威风打下去,把农民的权力拉上来”。打击豪绅地主的方式主要包括:(1)清算,即清算掌握在地主豪绅手中的乡村庙产、学田、族产等地方公款;(2)罚款,即对经清算查出的土豪劣绅舞弊行为及鱼肉农民的劣迹实行罚款;(3)派款,即向那些或有破坏农会行为、或违禁牌赌、或不缴烟枪等行为的豪绅派款;(4)示威,即组织农民向那些与农民协会作对的地主示威;(5)游乡,即给土豪劣绅戴上一顶纸扎的绿帽子,用根绳子牵着敲锣打鼓游遍全区或全乡;(6)关监,即把土豪劣绅捕捉后押送到县知事公署的监狱;(7)驱逐,即对于罪恶昭著的土豪劣绅予以驱逐出境;(8)镇压,即对那些罪大恶极的地主豪绅捕获处决;等等。推翻豪绅地主政权斗争的开展,“其结果,把几千年封建势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三是普及农村文化知识,保障农民享受教育权利。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即责令各级地方苏维埃要“实施免费教育”。抗战时期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在党中央进入之前,文化教育事业十分落后,“文盲达99%”。针对此况,党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注重发展中小学教育,时至1941年,全边区小学即由1937年的320所发展为1341所,学生达43625名。并且先后创办了延安中学、陇东中学以及三边公学等。另一方面广泛开展社会教育。据不完全统计,1942年边区参加识字班、夜校和半日学校的农民多达34000余人。四是重视医疗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初期,即针对苏区先后频发的大规模疫病颁行了一系列防治措施,譬如1932年3月的《苏维埃暂行防疫条例》《防疫简则》等,并且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建立了报告、隔离、接种预防和定期检查等有关规章制度。在抗战时期的陕北,也曾经是霍乱、天花等传染病的重灾区。为此,党中央和边区政府相继采取了及时救治、封锁疫区、控制疫情等有关措施,并且开展了卫生防疫宣传、改善公共卫生设施条件等一系列工作,使得边区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是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促进乡村社会稳定与发展。譬如,抗战爆发后,针对抗日根据地阶层结构发生的显著变化,中国共产党即积极采取多种恰当的策略和方法处理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以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且在经济建设方面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从而一方面减轻农民负担,一方面争取地主和开明绅士参加抗日;在政权建设方面坚持各级领导机关“实行‘三三制’,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而使愿与我党合作的党外人员占三分之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有效地减少解放战争中的反对力量,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胜利,中国共产党针对土改、整党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恰当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与人民群众、地主阶级以及中间势力的关系等。毛泽东对此曾明确指出,凡是侵犯中农利益的行为,“必须快速纠正”;决不能够“过分地打击富农和中小地主”;对于中间派“我们应采积极争取与合作态度”。

  总结该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乡村社会治理,其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方面由于其是在未曾全国执政的社会背景下、主要是在其革命根据地内部进行的,故不妨呈现出区域范围的局部性;另一方面从乡村社会治理伊始就抓住了开展土地革命以解决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推翻豪绅地主政权以保障农民基本的政治权力这两个中心环节,同时注重普及农村文化知识以保障农民基本的教育权、重视医疗卫生以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权等,彰显了乡村社会治理内容的多为性。

  二、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的初步探索(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作为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就在一个大难甫平、一穷二白的社会背景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始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初步探索,其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彻底改革土地制度以奠定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石。新中国成立时,全国还有2/3的地区存在着封建土地制度。“占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富农,占总耕地的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14%,处于无地少地状态。”为此,1950年6月2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随后,当年冬空前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便在新解放区广泛展开。时至1952年底,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和老解放区一起,全国完成土地改革的农业人口已占总农业人口的90%以上。所取得的这一巨大成就,夯实了新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石,助推了乡村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及其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

  确立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以构筑乡村社会治理的纽带。在1954年9月全国一届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同时,还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农村的基层政权模式,主要是把原有的行政村建制统一改成为乡建制,设立乡一级政权,其行政机关为“人民委员会”;在乡级政权之上不再设立区级建制,而在乡级政权之下则可设置相应的下属机构。到了1958年下半年,人民公社制度开始实行,即实行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以及生产队三级所有的基层政权体制,表明国家行政权力这时已经全面渗透到了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农民被更加紧密地组织在了一起,成为维系其新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纽带。

  妥善安置失业人员以稳定乡村社会治理的环境。新中国刚成立时,全国各地失业问题异常严峻。1950年9月,全国城镇失业人员高达472.2万人,其失业率为23.6%。为此,从1950年下半年到1951年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主要采取以工代赈为主,以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还乡生产、发放救济金为辅的救济办法;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就业方针;以及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等,切实帮助失业劳动者提高政治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能力,很好地实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这些文件的颁布和施行,有效地解决了各地大量的劳动力就业问题,有力地促进了乡村社会治理环境的稳定。

  切实加强民生建设以凸显乡村社会治理的目的。在这方面表现为:一是组织农民互助合作,走共同富裕道路。从1953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按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的基本原则,党和政府组织广大农民由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逐步走上了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时至1956年底,全国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到1958年又发展成为人民公社。二是开展扫盲运动,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在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之时,据统计全国共有5.5亿人口,而其中文盲人口则达4.4亿之多,文盲率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80%。1950年10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教育会议,首次明确发出“推行识字教育,逐步减少文盲”的号召。同年12月14日,政务院批转了《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明确提出了执行从农村干部逐步推广到一般农民的教育策略,并且提出了三年内要识一千字的识字教育标准。旋即扫盲运动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兴起。到1958年7月底,全国基本上扫除文盲的县市就有639个,为全国2274个县市总数的28.1%。同时,该时期国民教育也有了较大发展,据统计,1956年底全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为40.3万人,各类中等学校在校学生为600.9万人,小学在校学生为6346.6万人,分别为1952年在校学生人数19.1万、314.5万和5110万的2.1倍、1.8倍和1.2倍。同时成人教育、职工教育以及公共群众的业余文化教育等,也都有了长足发展”。三是坚持“以粮为纲”方针,狠抓粮食生产。毛泽东多次强调,农业和粮食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极大”。可以说,“以粮为纲”方针是当时党内所达成的普遍共识。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荡时期,尽管全国的粮食产量有所波动,但从总体上来看,十年期间全国粮食产量仍呈增长之势。据统计,全国粮食产量1965年为3890.5亿斤,1976年增长为5726.1亿斤,增加了1835.6亿斤。如按人口平均计算,1965年每人粮食产量为544斤,而1976年增长为615斤。四是建立“五保制度”,保证农民老有所养。1956年1月,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农业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对那些“鳏寡孤独的农户”,要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随后,1960年召开的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五保制度”议案,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并且延续至今。五是加强医疗防治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体系。毛泽东在新中国建立伊始就特别强调,“必须把卫生、防疫和一般医疗工作看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截至1956年底,全国初步建立起了面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免费医疗和预防疾病的公费医疗制度、面向全民所有制工矿企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家属以及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面向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合作医疗制度等三级医疗卫生体系。1965年9月21日,毛泽东又发出了“把医疗卫生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重要指示,时至1976年,全国举办合作医疗的农村生产大队达到90%。同时,逐步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三级”医疗预防网络,从而为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正确处理农民内部矛盾以把握乡村社会治理的关键。毛泽东在1957年2月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即深刻论述了农村中的两类社会矛盾,指出当前农村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实行民主是解决其矛盾的主要办法,并提出加以推进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生产方面要“保持自己一定的灵活性和独立性”;二是在分配方面要“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1956年,针对某些地方出现的少数合作社社员闹着要求“退社”的突发问题,毛泽东深刻指出,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和对于群众缺乏教育”,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基本方针,坚决克服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同时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另外,1957年2月,毛泽东还特别指出,对于那种“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则“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的制裁”。

  总结该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乡村社会治理,其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其作为执政党所领导的乡村社会治理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性;二是依然抓住了乡村社会治理中确立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以构筑乡村社会治理的纽带、彻底改革土地制度以奠定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石等两个中心环节,凸显了乡村社会治理的重点性;三是针对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其所采取的妥善安置失业人员、切实加强民生建设、正确处理农民内部矛盾等举措,无不体现出乡村社会治理的适时性。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该时期党在指导思想方针上曾出现过“左”倾错误,先后发生过“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以及“文化大革命”等“左”倾事件,因此,党的乡村社会治理工作亦曾受到一定程度甚或是较大的影响。

  三、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的全面展开(1978—2002年)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党中央在各个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总方针的实行,全国乡村社会治理工作也逐步全面展开,其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实行政社分设体制改革以重构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我国农村自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以后到1978年三中全会以前,一直实行的是“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这种公社设管理体制,将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使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公社实际上具有直接支配集体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的权力。集体经济组织的人、财、物、产、供、销等一切活动,都要听从政权组织的指挥,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9月,四川广汉市首先开始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试点,实行政社分开,取消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建立乡、行政村,生产队改为独立经营的农业社。随后,江苏、吉林、甘肃、广东、辽宁等省部分地区也实行了政社分开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建立乡(镇)政府,以此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并且建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据此,时至1984年底,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全部完成了建乡工作,共计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政社分设的实现,不仅使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得到保证,而且使党政企干部分工明确,同时还有利于克服干部的强迫命令、瞎指挥以及平调等不良作风,农村社会治理的新体系业已初步形成。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开拓乡村经济发展新格局。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充分肯定了农村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管理方式。随后,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国各地得到迅速发展,“到1983年底,全国农村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实践表明,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克服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更好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打破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状态,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同时标志着乡村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开始形成。

  开展农业生产多种经营以改善乡村经济结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奉行“以粮为纲”的方针,主要是生产粮食,因而挤掉了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农业生产结构很不合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在农村中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济问题,要求粮食和经济作物并举,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等。1981年3月30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发展多种经营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关键环节”。此后各地在保证粮食生产稳步增长的前提下,着力于农业生产的改善,适当地调整农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到1990年,全国农村经济结构即发生明显的变化,非农产业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0年的31.1%提高大到54.6%。截至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时,各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初步完成,全国农村经济结构基本上趋于合理。

  发展乡镇企业以解决乡村剩余劳动力。乡镇企业即指农村的乡、村、生产队、联户、私人等单位或个人创办的各类企业,原来叫社队企业。乡镇企业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积极性高;经营灵活,便于适应市场变化;职工亦工亦农,生活待遇要求不高以及生产成本比较低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社队企业开始向乡镇企业转变,尤其是1981年5月国务院对社队企业发展进行调整以后,乡镇企业有了新的快速发展。据统计,1980年全国社队企业总产值为528亿元,到1985年,县镇企业总产值达2728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44%,就业人员达到60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0%。而到1990年,乡镇企业吸纳的农村劳动力则达到了9000多万人。乡镇企业的发展,不仅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条很好的途径,而且大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步伐等。

  实行户籍多元化以有利于农民进城就业。1951年,公安部曾制定有《城市户口管理的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有关户籍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1953年,公安部又颁布了《户口迁移证》,但只是对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做出了规定,并没有对户口迁移做出限制。直至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并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于是人口便被分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由此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城乡社会二元结构。与此相适应,也就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福利制度,如就业、教育、住房、食品供应、社会保障等制度。这种户籍制度及其相配套的社会福利制度把居民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这两大身份待遇既然不同的基本群体,造成了公民权利现实的不平等,导致了劳动力流动的不充分,影响了城市化路径的选择,延迟了产业的升级,制约了居民的消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为了解决落实返城知青和精简干部与职工的落户问题,有关部门开始调整户籍政策。198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指出为了使少数专业技术骨干集中精力为现代化建设做贡献,国家“可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逐步解决他们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问题。”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初步改革的开始。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只要能自力更生就可自带口粮落户城市,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本》”。此后民工潮骤然兴起,农民户口迁入城市者与日俱增(此时按照户籍政策规定,农民主要是在小集镇定居——笔者注)。据统计,从1984年到1988年的五年间,全国“农转非”人口达4679万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户籍制度改革出现多元化倾向,城市逐渐放开对人口流动的限制,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大规模进入大中城市定居、落户、就业。时至后来的2014年,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随后,在浙江、河南、黑龙江和河北等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户籍属性划分被彻底取消,将其统一更改成为居民户口,同时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实行村民自治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1980年底,在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农村,农民自发组建起了村民委员会“以取代正在迅速瓦解之中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由此标志着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解体,各地村民委员会也随后相继建立。在1982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委员会,还是农村村民委员会,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从1984年开始起草、到1987年底才获得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村级自治法律,其对村民自治的性质和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它的出台,促进了各地村民委员会的进一步发展。据统计,到1986年,全国建立的村民委员会达86万个之多。尤其是在1990年9月26日民政部下达《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后,各地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形势更为迅猛,到1995年底,全国共建立了63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3917个示范乡镇,82266个示范村,基本上实现了省有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地区(市)有示范乡镇、县有示范村。

  总结该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乡村社会治理,由于其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在拨乱反正和实行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逐步展开的,因此其主要特点集中表现为大刀阔斧的开创性,诸如上述的政社体制的分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生产多种经营的开展、乡镇企业的创办、户籍制度多元化的改革等,无不充分体现出了该时期党的乡村社会治理的创新性。

  四、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的整体推进(2002—2012年)

  2002年10月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随后,全国乡村社会治理工作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其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第一,废止农业税条例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是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农业税”;“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点五”;“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算以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从1990年开始,我国的农村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拉开了序幕,但十余年间,减负情况并不理想,表面上看农民负担暂时稳定了,但其背后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动力并未消除,其症结主要一是由于税制问题,即税费不分,费出多门,费重于税,且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严重;二是由于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即机构臃肿、人员膨胀,“食之者众,生之者寡”,一些应由财政负担的公共服务转由农民负担。因此,中央决策层认识到对农民负担问题光抓治乱减负是不够的,还须进一步推进税制和机构的改革。2003年,以“减轻、规范、稳定”为目标的推进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普遍推广。时至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宣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时宣布取消四项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畜禽屠宰税,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依法彻底告别了延续2600年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

  第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该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同时要求到2010年要“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新农合”筹资标准也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而不断提高,从开始实行的第一年即2003年的30元上升到2009年的100元。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由1998年的20%,逐步上升到2012的75%。显而易见,“新农合”政策极大地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后顾之忧问题。

  第三,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在过去全国广大农村没有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主要靠土地以及子女。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截至2012年,全国近1.4亿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领到了农村基本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广覆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四,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以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2006年11月18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11条,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该意见发布后,平安建设活动随即在各地农村全面展开,其活动内容主要为: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农村经济发展、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彻底铲除横行乡里、甚至“操纵”基层政权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三是沉重打击盗窃破坏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能源、铁路、交通、通信等设施和盗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田等破坏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坑农害农的犯罪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等等。农村平安建设活动开展短短几个月,全国即涌现出113.4万个平安建设示范先进单位,其中1158个平安县(市、区),占县(市、区)综述的35.28%;20666个平安乡镇街道,占乡镇街道综述的47.19%;32.24万个平安村,占村总数的45.4%。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时,农村平安建设取得了显著效果,农村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更加深入,农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第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中共十六大之后,围绕着党在农村工作奔小康的总目标,全国广大农村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主要活动内容如:通过开展评选好儿女、好婆媳、好夫妻等多项活动,树立尊老敬老、夫妻互敬互爱、科学育儿教子的社会风气;通过发挥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强村民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通过开展学雷锋活动,动员和组织党团员、青少年为鳏寡老人、军烈属及其他贫困农户提供各种帮助等形式,形成邻里互助、团结友爱的风尚;通过村干部、党团员带头实行婚丧简办,远离杜绝吸毒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逐步改善农村社会风气;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取缔求神问卜等封建迷信以及宗族势力活动等,提高农民道德水准;通过开展“评三户”“新风户”“十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文明家庭活动,提高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等等。时至党的十八大召开时,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其“为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结该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乡村社会治理,由于其是在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背景下逐步展开的,因此其主要特点集中表现为全面推进的系统性和突出以民为本的时代性。诸如上述的废止农业税条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平安建设活动等一系列举措,无不彰显了以民为本的鲜明特征。

  五、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的深化拓展(2012—至今)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对全国城乡社会治理工作无疑提出了新的要求。之后,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同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印发之后,我党关于乡村社会治理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均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拓展,其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6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十七项重点任务。指导意见颁布以后,通过开展改革试点,总结出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在面上加以推广。诸如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等。截至2020年,初步形成了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

  实行精准扶贫战略以改善贫困乡村面貌。自《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颁布以后,我国扶贫事业成效显著,但总的来看,这时扶贫标准还比较低,约为1200元。中央经过反复研究之后,在新制定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将扶贫标准改定为2300元,提高率为92%,基本上翻了一番。时至2014年1月,党中央又确立了精准扶贫的新战略,把扶贫对象由原来的区域性向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转变。在短短的三年间,脱贫攻坚战役即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据2017年统计,全国每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达1300万余人,稳定脱贫人口有6000万之多;贫困发生率由2014年的10.2%下降到4%以下。”

  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以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毛泽东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在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再次强调,要坚持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根据这一指导意见要求,近几年来各地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平安教育以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婚姻家庭指导服务等活动广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正在逐步健全。

  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打老虎”“拍苍蝇”等反腐力度的深入,乡村“扫蚊子”工作也广泛展开。为遏制“村官腐败”,党中央明令要求“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织密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廉政防护网’”。截至目前,全国广大乡村已初步形成了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同时,近些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步伐,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等一系列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譬如在浙江省,截至到2019年,全省有县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2.7万个,其中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52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1643个。同时,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亦日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加强乡风文明建设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乡风文明即指在农村形成崇尚科学、健康、进步的精神文明风气,其核心要义或本质就是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后,各地党组织坚持将乡风文明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采用守魂、寻根、亲民、革新等方法,即守魂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寻根是将优秀传统文化嵌入乡风文明;亲民是亲身走进老百姓生活;革新是开展好新时代的移风易俗行动。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个方面对乡村振兴做出了总体要求。通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全国广大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卓有成效,崇德向善、扶危济困、扶弱助残、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尊老爱幼、和谐敦睦等已蔚然成风。

  总结该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乡村社会治理,不难看出,中共十八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颁行等,均对该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赋予其鲜明的时代特征。诸如上述村级事务阳光工程的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实行、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机制的健全、法治乡村建设的推进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等,无不充分体现了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纵深性、拓展性以及久远性。

  六、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

  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社会治理的演进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基本经验。

  第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根本前提。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乡村社会治理之所以能够成绩斐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坚持了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譬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乡村党组织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及时地、逐步地在全国乡村普遍设立了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成为党领导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从而实现了党对乡村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又如,在改革开放期间,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政治领导贯穿于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乡村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彻底改变乡村党员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培养其良好的治理习惯和治理方式。再如,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转变乡村治理的工作方式,即由领导人民的管理模式向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转变,构建党组织服务村民的新型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乡村党组织在乡村精准脱贫中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等。

  第二,坚持公平正义是乡村社会治理一以贯之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从消除三大差别目标的制定,到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等,公平正义理念无不深深地体现在党的一系列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当中。尤其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处处凸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诸如在经济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政治建设中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文化建设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带来的精神文化成果;在社会建设中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有这些无不充分体现了党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所一贯秉持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

  第三,依法治理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领导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法治为根本要求,注重加强乡村治理的立法工作,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体系,譬如近年来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进程中所领导开展的“民主法治示范村”“智慧农村警务室”等建设活动;在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中所推广的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等。这些种种举措无不彰显了依法治理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第四,循序渐进是乡村社会治理的科学方法。诸如党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社会治理中,从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整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普遍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开始开展乡村平安建设活动,到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从开始提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到新时代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等,无不充分地展现了党在每个发展阶段都制定有明确的计划,且其计划目标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而切实保证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持续推进。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社会治理大体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均彰显了不同的基本特点。在第一阶段即1921年至1949年执政之前的局部实践阶段,从乡村社会治理伊始就突出了土地革命和农村政权这两个中心环节;在第二个阶段即1949年至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步探索阶段,仍以确立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和彻底改革土地制度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并针对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出现的群体矛盾等新问题采取了适当的治理措施。但该阶段中所发生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以及“文化大革命”等“左”倾错误,亦使党的乡村社会治理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甚或是较大的影响。在第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2002年的全面展开阶段,乘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东风,乡村社会治理在政社体制的分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等方面,均展现出了开拓和创新,功绩卓著。在第四个阶段即2002年至2012年的整体推进阶段,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乡村社会治理中所采取的废止农业税条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平安建设活动等一系列举措,充分彰显了该阶段乡村治理中以民为本的鲜明特征。在第五个阶段即2012年至今的深化拓展阶段,乡村社会治理按照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有关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所实施的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实行的精准扶贫战略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等,更加凸显了该阶段乡村社会治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深邃性和久远性。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社会治理积累了丰富经验,本文将其主要概括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根本前提;坚持公平正义是乡村社会一以贯之的价值理念;循序渐进是乡村社会治理的科学方法;依法治理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等。今天,我们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最好纪念,莫过于倍加珍惜党所积累的这些宝贵经验,坚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伟大实践中,加以不断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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