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霍存福 发表于2015年7期
摘 要 梁晓声先生认为,情理是友好、亲密、相亲相爱,以及重集体、轻个人的一种道德选择。与追逐利益的法理相比较,梁先生在民事纠纷中更喜欢情理的解决方案,但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情理与法理有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情理自身就包含着利益的考量。官司多并不意味着情理的缺失,反倒是情理的升华;同时,集体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情理在面对利益的冲击时往往显得非常脆弱。情理是法理的基础,二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同时在场。
作家梁晓声的“法理•情理”观 ———《中国生存启示录•
2015-08-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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