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宇冠 郭旭 2015年第六期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范围存在众多问题,特别是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相混同。这些争议有些源自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冲突,有些则是对该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中的偏差。厘清非法证据范围是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非法证据应限于采用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方式所取得之证据,且不可补正;瑕疵证据多指缺乏某一形式或者程序要件的证据,可以合理解释或者补正。对非法证据范围的研究,有利于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符合刑事诉讼法追诉与惩罚犯罪的需要,有助于真正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family�.-K��� @�f0-Identity-H; mso-hansi-font-family:KTJ-PK748200004f0-Identity-H'>,并采行人证、物证、书证“三分法”的证据分类方法。
n�s-��� @�ly:KTJ-PK748200004f0-Identity-H'>证据的封闭式分类模式,该模式具有逻辑不周延、标准不清晰、不利于法庭证据调查等弊端,对此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扩展证据种类的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对部分证据的所属类型及调查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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