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旭 2015年第六期
摘要
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确立了“材料说”的证据概念,打破了僵化封闭的证据分类体系,立法上的调整虽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仍有很大的局限性。“材料说” 的证据概念忽视了证据内涵的多样性,无法涵盖言词性和情态性的证明方式,不利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在证据分类上,仍采用多种类细分的方
式,导致证据区分逻辑不清晰,不利于建立和适用统一的证据规则。鉴于此,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分证据材料、诉讼证据与定案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不同要求,承认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特殊人证的独立证据地位;在制度上,实现证据立法的“去概念化”,并采行人证、物证、书证“三分法”的证据分类方法。
n�s-��� @�ly:KTJ-PK748200004f0-Identity-H'>证据的封闭式分类模式,该模式具有逻辑不周延、标准不清晰、不利于法庭证据调查等弊端,对此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扩展证据种类的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对部分证据的所属类型及调查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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