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文章 >  

证据概念及其分类制度批判 ———法解释学角 度的反思
2015-08-20   来源:   

作者:万毅  2015年第六期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及分类作出一定调整,但仍存在若干问题。在我国的证据立法中,是有必要对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的。目前的“材料说”虽然用语仍不够严谨,但能够克服“事实说”的弊端,扩大证据准入的范围。“情态证据”等证据形式不能被容纳入证据的范围,并非“材料说”所致,而是缘于对“事实”的界定过于狭窄以及不合理的法定证据形式。由于立法维持了证据的封闭式分类模式,该模式具有逻辑不周延、标准不清晰、不利于法庭证据调查等弊端,对此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扩展证据种类的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对部分证据的所属类型及调查方法进行调整。

相关热词搜索: 解释学 证据 概念

上一篇:西方个人主义的逻辑演绎及其困境
下一篇:证据概念、分类之反思与重构

期刊简介

主办单位:兰州市社会科学院
刊期:月刊
主编:曾月梅
副主编:王望
编辑部地址:兰州市金昌北路75号
通讯(投稿)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邮局《兰州学刊》信箱
电话:8801976
邮编:730030
Email信箱:LZXK@chinajournal.net.cn
Email信箱:LZXK@vip.163.com

最新公告
×
近期有作者来电反映, 有人借我刊名义从事征稿活动并非法收取审稿及版面费用, 扰乱了杂志社正常的工作秩序, 影响了《兰州学刊》杂志社的声誉。《兰州学刊》杂志社在此郑重声明:本刊从未与任何公司或个人签订组稿合作协议,凡以冒用我刊名义征稿的中介机构均未获得我刊的任何许可,其工作人员均非我刊的工作人员,与之相关的经济与法律关系...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