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文章 >  

宋代契约的“情愿”法及解读 ———以买卖契约为中心的考
2015-08-20   来源:   

作者:高玉玲  2015年第六期
摘要 
 情愿的遵守在宋代已成为契约法的重要内容,与宋之前重“和同” 的形式相比,宋代更注重契约订立时主体的内心真实意愿,体现了宋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发达。该制度的实行促进了契约效力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对于保障契约双方权利、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传统诚信观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民户生活的困境与需求、申严赏罚的官吏考课制以及官僚体制的制约,使该法的实施具有不完全性和不彻底性。

相关热词搜索: 契约 法及

上一篇:宋代亲属财产诉讼中的 “利益衡平”艺术及其当代借鉴
下一篇:论休谟《自 然宗教对话录》 中的宗教哲学观

期刊简介

主办单位:兰州市社会科学院
刊期:月刊
主编:曾月梅
副主编:王望
编辑部地址:兰州市金昌北路75号
通讯(投稿)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邮局《兰州学刊》信箱
电话:8801976
邮编:730030
Email信箱:LZXK@chinajournal.net.cn
Email信箱:LZXK@vip.163.com

最新公告
×
近期有作者来电反映, 有人借我刊名义从事征稿活动并非法收取审稿及版面费用, 扰乱了杂志社正常的工作秩序, 影响了《兰州学刊》杂志社的声誉。《兰州学刊》杂志社在此郑重声明:本刊从未与任何公司或个人签订组稿合作协议,凡以冒用我刊名义征稿的中介机构均未获得我刊的任何许可,其工作人员均非我刊的工作人员,与之相关的经济与法律关系...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