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 佳 发表于2015年第四期
摘 要
子女探望老人能不能被法律所强制?这是人们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规范最为直接也是最为集中的质疑。其背后隐含的深意是法律是否万能,尤其是在法治国家的理念之下,对于社会的控制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达成?作为一种身份权利,在权利实现途径上精神赡养并非仅有亲身探望这一种形式,书信、视频通讯等各种能够达到精神慰藉的方式都可视为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立法当中的精神赡养规范所遭遇的司法困境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法治国家理念之下,法律应当是社会控制或调控的主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法律强制力的实现固然重要,但在某些情景之下,法律对于权利或利益的认可与确认亦是其完成调控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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