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地方实践出发探讨政府在乡村水利治理中的角色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初期,伴随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新生政权不断介入到乡村生产活动中,颠覆了传统水利依靠乡绅、宗族治理的模式。贵州作为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通过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凭借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采取筹建机构、制定政策、动员群众、提供经费、管理养护等多种形式,不断推进乡村水利治理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初步构建起政府在乡村水利治理中的功能和主导地位,为推动全省水利事业发展和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积累了经验。文章编号:1005-3492(2024)12-0017-10水利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中国共产党创立后就给予高度关注,并在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作出了伟大的实践尝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乡村水利治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实现系统治水和全面推进水利建设的根本保证,通过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水利被全面纳入到国家基层治理体系中。贵州作为典型的多民族共居的省份,全省水利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轨道,在权力下沉基层和整合乡村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水利治理模式,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学术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水利治理已有关注,但有关该时期地方政府是怎样实现乡村水利资源整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如何等讨论不多,本文拟以贵州省为中心考察,结合大量未刊档案、地方志和口述史料等,系统性梳理地方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如何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怎样定位自身角色以推动乡村水利治理由传统向现代方式转变,逐步构建起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契合的治理范式。水利机构是政府行使职能的载体,是水利治理的组织者和规划者,也是水利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对解决水利问题和如何进行治理起到主导作用,是国家与乡村互动的纽带。“农田水利问题及其解决机制的演进成为乡村治理过程中国家与农村互动关系发展的现实体现。以水利的兴修和管理为基础,农村与国家连接了起来,对水利问题和对国家政治统治与控制的分析统合在了一起。”古代,贵州一直没有专门的水利机构,乡村水利主要依靠头人土司、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民间组织等进行治理,缺乏政府威权的组织化整合。从传统到现代转型中,国家权力开始向基层延伸,民族地区封闭保守的状态逐步被打破。1915年,当时的北京政府设立了全国水利总局,并规定各省设立水利分局,但贵州由于多种因素限制未能设置。1938年,全国诸多省份纷纷成立农田水利贷款委员会,负责兴修农村水利工程,6月3日,贵州农田水利贷款委员会正式成立,但因抗战基本没发挥作用。1946年,贵州省成立水利局,隶属于建设厅,但这时期各地方上自始至终未能设置专门的水利机构。因此,民国政府未能触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传统根基,最终没有完成对乡村社会资源的全面有效整合,水利治理难以真正实现现代秩序的转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开始下沉,逐渐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党和政府将松散封闭和保守的乡村社会逐渐纳入到国家基层治理体系中,乡村水利治理伴随政府权力的不断延伸也开始了全面重塑,这时期贵州各级水利机构在政治威权的推动下根据生产需要和农村形势发展也逐渐建立完善起来。1949年11月15日后,贵阳在市军管会建设接管部下设农林处,接管了原贵州省的农林、水利机构。1950年7月20日,贵州省农林厅水利局正式成立,负责领导全省的水利工作,设有行政与设计两科,机构设置较为简单,这是因为当时的中心任务是接受和巩固政权。1953年3月,省农林厅水利局由行政科、计划科、施工科、农田水利工作总队组成,增加了两个机构,说明全省在巩固政权的基础上开始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也有序发展起来。1954年底,省农林厅水利局原有的机关科室又扩改为秘书科、人事科、计划科、工务科、防洪水土保持科、农田水利工作总队、机械提水队等,分工较为详细,显示出政府开始重视水土保持与机械提水的发展,这也是根据形势需要设立的分管这两方面工作的机构。1956年6月,省农林厅水利局正式升格为贵州省水利局,机构名称的变化预示着水利建设地位的提高和政府的重视,下面的科室也更为具体细致,设有办公室、监察室、勘测设计处、人事科、计财科、水土保持科、工务科、灌溉管理科、农田水利工作总队、机械提水队、水文总队等,基本形成了今天机构设置的雏形。监察室的设立说明政府把在水利建设中出现的干部作风及财务管理等开始纳入到监管领域,而灌溉管理科的设置体现了政府已经不再简单地追求水利工程的数量,也开始重视工程完工后的管理养护。省水利机构设置的演变,一方面是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而设,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政府职能不断扩大和增强,对乡村水利工作的领导自上而下逐步走向具体,这对乡村水利治理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一时期,贵州各地方也逐渐开始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水利工作,主要由建设科或农林科分管。如黔西南州水利机构始建于1950年12月,当时隶属于兴仁专署建设科,1953年7月,建设科扩充为交通科、农林科、水利队,统一由专署农林科负责管理。遵义专区在1950年3月,成立专员公署建设科,分管水利工作。1951年1月成立公署农林科,水利划归农林科管理,同年11月15日,成立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农林厅水利局遵义专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督导队,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区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选址等督导工作。1952年4月15日,遵义专员公署交通科、农林科合并为建设科,负责水利工作,8月8日,专区水利督导队正式合并到遵义专员公署建设科办公。1953年1月22日,督导队改称为农田水利工作队,并于同年10月撤销建设科,成立农林科,分管水利工作。从上面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贵州各地负责水利工作的机构变化较为频繁,这主要由于当时机构设置处于调整理顺期,政府对水利工作的认识和对水利的治理也处于重要转型期。再者,地方基层经过土地改革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个体家庭为单位的生产逐渐转变为互助组再到初级、高级合作社,乡村单位的变化和管理也使省、专区及县等相关机构的设置变动频繁,所以,对分管水利工作机构的不断调整也就理所当然了。“党组织、行政机关作为基层治理场域的核心主体,以强大组织整合力及执行力统合自治组织、个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伴随机构调整和职能扩大,政府权力不断延伸到乡村,并不断整合各种资源,逐渐主导乡村社会秩序和水利治理范式重构。政策是根据时代背景和自身实际形成的,它是引领事业发展及完成目标的导向塔。中共在革命斗争中就逐渐形成根据每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制定方针政策的习惯,这个习惯在建政后也一直沿用到经济建设中,对于明确阶段目标、完成阶段任务和引领经济发展有着很好作用。水利作为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传统社会的水利治理按照民间水利组织的需要并根据自身生产所需进行整修兴办,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不可能形成所谓的方针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传统乡村权力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助组、合作社等组织相继成立,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大踏步走向集体化,乡村社会秩序完成了重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乡村动员能力显著提高。“当村社组织发挥统筹效能时,可以充分发挥利用身份优势,实现对农民的有效动员,从而将农民组织起来。”这为政府领导大规模水利建设提供了条件,也为乡村治理埋下了伏笔。
贵州在1950年底基本肃清土匪后,社会治安环境明显好转,很多农民在随后的土地改革中也分到了土地,实现了长期以来对土地的渴望,因而生产情绪大为提高。为此,贵州要求各专、县政府利用农闲时间把群众组织起来,为“爱国增产”去大力兴修水利工程,以打破“靠天吃饭”的思想,建立“人定胜天”的思想,1951年制定出“冬季全省拟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任务11万市亩,1952年春季拟完成全年任务之一半计20万市亩(1952年全年任务为41万市亩)”的任务。1952年5月,全省根据形势发展和自身需要颁布了新的任务,“1952年本省除共要求完成40万市亩受益面积的任务外,惠水涟江南区灌溉工程在1952年完成后,保证增灌1万7千市亩的稻田面积,此外,决定查勘测量平坝、清镇、贵筑、修文、贵定五个县的水利工作,规划设计威宁草海排水工程、龙里叫水冲灌溉工程、平坝农场排洪工程及桐梓蟠龙洞排洪工程,并加强各专区小型水利督导检查与管理养护等工作”。为此,省政府对农田水利的工程对象以及如何规划设计、怎样组织群众和筹集经费等都有明确要求,并对乡村水利工作作出了具体指示,相比传统社会分散而无中长远目标的治水方式,这种政府主导的治水策略实则彰显了国家在水利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这样,通过政策制定和任务落实,并结合农业生产,全省农田水利建设的走向和乡村水利治理的方向已经基本掌控在新生政府手中。
1953年,全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总路线并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在经历整修恢复之后,贵州乡村水利建设结合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粮食统购统销等开始大规模向前推进,其政策也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改变。1953年全省乡村水利工作的政策是“仍以大力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旱防涝,保障农业增产,其范围为费用不多、费力不大、费时不久,技术性较低,确有成功及时受益把握,其效益较为宏大的工程,各地应结合本地地形情况,选择适当地点重点举办,如在山地无水源的地区,重点应是普及水塘,如地形许可,应尽量挖大塘;在三面环山或其他适当地区可以酌建小型蓄水库;在平原可以找到水源的地区普遍的开引水或排水沟渠,或重点筑较低的拦水坝;在临河的地区则应尽量的推广提水工具,一般地区要大力发动群众寻找水源,尽量利用地下水做小型水利工程为生产防旱打下基础”。并要求“1953年全年决定完成60万市亩的任务,以保证农业增产”。贵州结合实际认为举办大中型水利工程是不合时宜的,而小型农田水利是适应当地条件需要的,这也是利用有限的资金技术以求获得最大效益的有效途径,为乡村水利发展明确了目标。同时,这个政策首次提出了要重点举办的水利工程类型,有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进行有选择的兴办,而随后各地举办的示范工程实际上就是这个政策的体现,这也说明中共通过新生政府在介入到乡村生产后已经把水利建设全面纳入到自身有序的发展规划中,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政策。
1954年,由于农业合作化的迅猛发展,水利建设也开始出现急进势头,省里提出1954年冬到第二年春季开展群众性的兴修水利运动中要贯彻以下政策:“加强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思想领导,开展群众性的兴修补修水利工作,各地在党政统一领导下,统一安排工作,合理使用干部;加强兴修补修水利工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明年春旱作好蓄水保水工作等”。随着互助组和农业社的发展,围绕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把乡村水利纳入到合作化的轨道上来,在1955年2月召开的全省水利会议上,提出1955年乡村水利发展的政策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互助合作,深入发动组织群众,大力发展群众性的小型农田水利,根据需要与可能,择要举办费省效宏的单位工程,逐步减轻水旱灾害,保证农业生产不断增长,积极促进互助合作,为农业增产及社会主义改造服务的方针,加强管理养护工作,重点试办,稳步发展机械提水事业,重视山区防洪、排水及水土保持工作”。这是在继承前几年水利政策的基础上,明确要求乡村水利的开展要与互助合作共同推动,也就是说水利既要服务于当时的合作化运动又要为巩固合作社组织作贡献。可以看出来,贵州水利政策的制定是在中共权力介入乡村后以国家形势发展和自身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同时伴随国家对基层的渗入及控制力度越来越强,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对乡村水利的导向也是不断深入且具体化,这也就基本形成了中共领导之下政府主导乡村水利治理的政策体系。
强大的组织动员力是中国共产党的优势所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共一方面为了凝聚力量取得群众的支持,另一方面也为了弥补自己战斗力不足的缺憾,通过广泛宣传、说服教育和情感交流等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到革命中来,逐渐形成了党的群众路线理论。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只有坚决广泛地发动全体的民众,方能在战争的一切需要上给予无穷无尽的供给”。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缺乏经济建设的经验以及为解决在建设领域中遇到的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动员群众的革命实践被中共运用到新生政权的巩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基层治理中来。乡村水利作为国家行使职能、展现政府组织动员能力的一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急需发展农业以提高粮食产量和推动乡村治理的背景下,如何迅速有效地集中有限力量进行水利建设成为中共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一环。为此,革命战争中形成的组织动员方式被应用到乡村水利建设中,成千上万的群众被发动起来兴修水利,并参与到日常工程维修和保护上,这既展现了中共强大组织动员力,也显示出群众在乡村水利治理中的主体力量。贵州刚解放之初,中共领导下的新生政府在巩固政权时就结合农民的生产实际,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整修小型塘堰等水利设施时,“发动农民应在不妨碍并配合减租退押反霸土改中心工作原则下进行”。巩固好政权才能把握住基层的命脉。不过,组织动员农民修水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贫困落后地区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分到了土地,但这种一家一户的耕作方式和农民自身所具有的眼光不远、瞻前顾后及自私性等,很多人对水利建设虽表示认同但还是存在诸多顾虑。如毕节猫场村在修小湖坝时“积极分子顾虑颇多,信心不足,有的怕修不好,水大了溃坝淹到别人的田地,怕修好取水艰难恐是挑水灌溉”。又如当时的都匀县有群众存在着:“有封建迷信思想的(多系老年人)怕修水利挖伤龙脉或破坏坟山世孙不好等;准备冬季起房子和办喜事的怕活路忙不过来,没有时间出工,将来开工工资不划算;有的想在冬季走点亲戚,做点针线活路,这类人主张明春再修;部分觉悟较低的(多数为老年人)认为天做天当,要老天下雨才有吃,老天不下雨,修水利也冤枉”。紫云县马铵乡,“在群众中存在着半年辛苦半年闲的思想。对旱灾麻痹,认为修不修水利还是要靠天落雨等”。当然,这些农民对兴修水利虽不情愿但考虑问题还是比较实际,也符合他们的惯性思维,这与长期以来他们所生活的环境和接受的祖辈教育有很大关系。对于刚刚从封建剥削中获得自由得到土地的农民来说,他们自身的觉悟还没达到社会主义标准,需要党和政府去组织动员他们来消除这些顾虑,以让他们参与到乡村水利治理中来,从而达到抗旱防灾增加粮食产量以支援国家工业化建设的目的。为充分组织动员农民,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引导,通过召开会议讨论和讲道理摆事例等,对群众中间存在的思想顾虑进行有针对性的解答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兴修水利的热情。如印江县在1953年农田水利修建过程中,首先摸清群众思想的顾虑,然后再召开村里的核心会议,并在会上不断传达政策并说明防旱抗旱的重要意义,同时再召开受益户会议以了解群众思想和迫切要求。“一区复兴乡十三村,群众思想不通,通过召开核心会议,认真的研究,想出了一个串联一个,打通了群众思想。又如受益户思想有抵触,怕负担怕做工吃亏,不挖延到下半年才挖,又分别由他们自己讨论,由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贷款60万元,非受益户给以评工记分,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了工作情绪,做活很来劲。”这种会议形式的背后是以中共领导下的政府权威为支撑的,政治性较强。在当时背景下,如果召开多次会议后一些群众还有思想顾虑也许就会被推到对立面进行“批斗”,无形之中有种震慑力。当然,这种消除思想顾虑的会议层级一般先从乡村的党团员、积极分子开始,他们是党和政府依靠的对象,被认为思想觉悟高,在群众中间有一定威信且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独山县第二区麻万乡大巴柁塘工程兴修前,为组织动员群众,“首先通过乡及党支部召集党团员、乡水利指导员、生产积极分子、生产能手、较好的互助组长及对水利热心的人,事先开会研究充分地进行讨论,最后决定大家起带头作用”。为消除群众思想顾虑,在组织动员过程中也不断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以提高他们的觉悟。如安顺六区小洪山堰渠灌溉工程,是一个有历史性纠纷而群众互相不愿意修的工程,“经过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农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要过富裕幸福生活,就要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要支持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就要组织起来把生产搞好,要搞好生产首先必须保证农业生产水利兴修好,才能多打粮食多生产工业原料,支持国家工业化的需要”。为配合政府的组织动员工作,省水利局还专门制定了兴修水利的宣传标语,如“要想栽秧不缺水,大家出力修塘堰;冬季农闲好修塘,修塘好似修谷仓;防治水旱灾害组织起来大力兴修农田水利;大力兴修水利保证粮食增产支援国家工业建设等”。因为受到传统因素的制约,让群众参与到乡村水利治理中也是比较棘手的工作,正如省水利局所指出的那样:“兴修水利是一个艰苦的发动群众过程,尤其是运动初期,更应特别重视发动群众,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解除群众中影响运动开展的各项思想障碍,过去由于我们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因而引起群众的各种顾虑,我们更应该对群众进行宣传说服,改进自己的工作,努力弥补过去造成的损失”。如何动员并组织群众,使其主动参与到水利建设中并为基层治理发挥作用,实现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是中共领导下新生政府在实现权力下沉之后要解决的问题,为此,贵州各级政府作了很多努力,在提升治理能力的基础上取得了较好效果,并突破了传统治理范式的束缚,赢得了工作上的主动。传统社会贵州乡村水利治理经费来源存在着不确定和不稳定性,由于国家权力没有真正下沉到基层,乡村水利治理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撑,不仅不可能形成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也无法实现对工程的日常维护。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恢复过程中,虽然财政紧张,贵州各级政府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还是拿出经费来支持乡村水利,这些经费主要通过贷款和补助方式提供给急需资金的工程和合作化组织,这既获得了群众认可,推动了乡村水利发展,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水利治理的经费问题。1951年,伴随土地改革的推进,贵州制定了《1951年小型农田水利贷款办法》(简称51年办法),该办法鼓励在修筑塘堰渠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农民自筹以协议分担为原则,主张工程应尽可能根据经济与人力的条件择其费用较少而收效较大的先做。在此基础上,凡贷款举办的农田水利工程无论成败或工效如何,在保证有借有还的原则下贷款必须归还。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挖塘、凿井、筑堵水坝、开渠道、造筒车(水车)等,大部分是涉及小型的水利工程。贷款的期限为渠道工程贷款如整修岁修工程一般的定为一年;打新井购新水车等较大的贷款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贷款的利率当时暂定为月息1分(每千元每月利息10元)。同时,《51年办法》还规定贷款分抵押与信用两种,抵押主要是凡贷给农场农事专业组织与合作社等有条件呈出抵押品者应予以提供抵押品,否则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经济部门负责保证承还;凡保证贷给农民个人或群众(农民)团体得由其连环保证。从这个贷款办法中可以看出,此时的水利工程建设主要是政府引领下以整修兴修小型水利设施为主,这与当时的农村形势以及农民所承受的能力有关。从贷款的利率和期限来看,利率较高,期限也较短,主要还是鼓励农民自筹费用,这与国家需要较多的资金进行恢复发展经济和投资工业建设相联系的。政府给予兴修水利提供贷款对于提高农民积极性,获取他们的信任还是有很好作用,也说明通过提供贷款,政府已经介入到乡村的日常生产和治理中来。为适应农村水利形势和合作化发展的需要,1953年,贵州制定了《小型水利放款批准办法》(简称53年办法)。该办法指出应尽量以农民生产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民水利团体为主,个体农民如有单独办理条件,亦应贷放,少数民族区继续加以照顾,这就从侧面鼓励了合作化运动的开展,有助于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同时,还款的办法较过去更为灵活了,这种灵活体现在贷款的期限延长为三年并且视增产情况及负担能力由贷款户自行决定,有助于提高这些贷款户的生产积极性。贷款利率相比之前降低了,《53年办法》指出自1953年起一律按月息七厘五毫计算,以前贷款仍按原定利率计算,而对于小型水利放款的批准,也规定的较为具体,如贷款在50万元以下者,由水利或银行干部审核即可贷款;贷款在51万至200万者,应作出简单申请计划,包括工程地点、工程名称、受益面积、增产估计、工程费用等项,经水利或银行干部调查了解后,会同区或乡政府批准贷款;贷款在201万以上至1000万元者,应作出详细计划,除包括前项内容外,应将工程数量、土石方等、完成时间、工费自筹若干叙明,经县农林科会同县支行审核贷款等。贷款的金额与水利工程的论证选址、设计计划等结合在一起,金额越大则越需要详细的工程资料并且要进行调查了解后再审批,这就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贷款的乱用,有助于节约资金。这个贷款办法也显示出政府通过向农村小型水利提供贷款以此来配合正在开展的合作化运动,这已经在潜移默化地主导着乡村水利治理。政府在提供农田水利贷款的同时也分配一定数额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这些经费主要由各专区按照自身实际来使用。据记载,在1952年之前补助经费较少,全省总共合计为43.24万元。过渡时期开始后,在农业合作化开展的过程中,水利补助费坚持民办为主、公助为辅,主要对象以互助合作为中心及高寒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有特别政治意义及有示范性的重点工程,目的是以促进和巩固农业合作社。该时期补助经费由省里分发到各专区,再由专区根据使用原则自行掌握分配。从1953年至1956年,贵州对小型农田水利的补助费总计为941.65万元,其中1953年为24.01万元,1954年为151.12万元,1955年为330.62万元,1956年为435.90万元。1953年的补助经费虽然较低,但相比之前的经济恢复期仍然增加较大,而之后几年则是逐年大幅度递增,这与土改完成后全省群众性乡村水利建设运动迅速开展有关。正是通过政府提供贷款及补助经费的作用下,贵州乡村水利建设步伐不断跟进,初步扭转了历史上因为当地资金短缺而致使水利荒废遭受水旱灾侵袭的状况,大大提高了新生政府在广大群众尤其少数民族中间的认同度。同时,在经费的使用上偏重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显示出政府在水利治理过程中将民族地区的治理融入其中,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实现民族地区的水利有序发展起着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指出,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息息相关,如果人类罔顾自然的客观规律而肆意掠夺自然资源,必将遭到大自然的报复。”乡村水利的管理养护既是遵循自然规律,维护生态环境的必要一环,也是实现水利效益最大化的关键途径。如果一个水利工程无人管理,治理效果不好,就会出现荒废或导致争水、抢水、偷水等水利纠纷,而纠纷又会酿成人与人之间、族与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社与社之间、民族之间的互相械斗、互相涉讼。所以,管理养护工作是实现水利治理的核心环节,是延长水利工程寿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提高水的灌溉效能以确保粮食增产的重要一环,也是节约水量,减少因荒废或不科学管理造成群众纠纷的有效方法。历史上,乡村水利的日常管理维护基本上由民间来负责,政府一般不会主动介入,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生政权不断介入到基层,取而代之的是政府主导下集体和民众共同参与的有效管护。贵州省农林厅水利局在1951年11月发布了《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规程(草案)》,这是该省第一份针对农田水利管理的文件,对水利工程修建完工后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建立灌区水利管理委员会,灌区于工程完竣后,当视工程范围之大小,单独或联合若干工程设立管理所,由政府派人组织或由受益群众组织之;各管理所在初成立之一至三年内,当工程尚未稳固或未为群众所熟悉时,必须由原主办工程机关酌留技术人员参加组织,其领导关系在业务上应受上级农田水利机关领导,行政上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体现了政府对水利管理重要性的初步认识,也显示出政府已经打破了传统的乡村水利管理模式并开始介入其中。1952年贵州农林厅又制定了加强农田水利事业管理养护工作的要求:“在不用贷款只用群众力量的原则下,将原有灌溉或排水等工程,不论其为大型中型小型,应加强管理养护工作,发挥工程最大效益,增加其受益面积之目的。”“1、加强水利局内部组织机构,有关农田水利事业的管理养护事宜,设专人办理之。2、全省八个专区的小型农田水利督导队,共有技术干部143人,除督促指导检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外,应特别注意各专、县的大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事宜,随时随地的指导督促。受益群众对于原有的旧工程,加强管理养护工作,藉以发挥工程最大效益。”上面的章程规定表明了新生政府对农田水利管理养护的重视和认识不断深化,但当时很多水利工程还没有建立起较为稳定或者说成熟的管理机构。这主要是因为1952年之前诸多水利工程是政府号召恢复和整修的旧有山塘、小堰、沟渠,规模比较小,许多还未达到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标准;再者,经过土地改革,很多群众刚获得土地,欣喜之余对于政府举办的工程关注程度不是很高,更多的是如何管理好自己的土地,在此基础上进行互助协作修水利。这也说明政府介入到乡村水利与管理工作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随着农业生产形势和互助组织的发展而不断深入。当时,真正意义上建立较为系统完善的管理机构是惠水灌区、中曹司等工程,它们主要由省水利局直接派人管理维护。1953年后,新生人民政权得以巩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各领域工作逐步走向正规,政府对水利管理的介入力度随着中共权威的强化而不断增强。在向广大群众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过程中,掀起了全省范围的农田水利建设运动,政府针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工作也开始由宏观指导到具体的负责落实,尤其重视水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在很多专区、县举办了群众性农田水利管理养护的训练班,以解决人员短缺问题。如都匀专区平塘县于1954年5月23日至26日在县政府举办了全县的群众性管理养护人员训练班,“训练对象计区乡干部16人,互助组长13人,代表38人,积极分子组长及有经验的农民41人,共计108人,内有党员5人,团员24人”。这些人员主要来自农村,有着一定的水利建设经验和文化水平且思想觉悟相对较高,党团员干部以及积极分子等占一定的比例,他们是乡村中率先接受政府的水利政策并从传统思维认识中解放出来,成为新中国成立后从事乡村水利治理的第一批人。1954年11月,省农林厅水利局在总结前几年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对1955年的水利管理养护工作做了进一步强调:“今后必须加强这项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推行‘一把锄头放水’的办法。新修工程,实现确定用水户,应该‘修好一个,养好一个,管好一个’。旧有工程,应逐步将群众组织起来,逐步废除不合理水规,依由近到远、上游照顾下游、认田不认人、不能插花费水等原则,搞好合理用水,以扩大灌溉面积”。这个意见还是较为具体的,主要围绕如何进行有效的工程管理及在废除传统水规后如何科学合理的用水,这与合作化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乡村基层结构有关联。互助组或合作社组织建立后在水利管理方面,原有的传统水规所起的作用明显弱化而被新的水利管理章程所代替,依靠宗族、血缘、邻里关系等维持的用水规定随着集体化进程中大量水利设施的兴修已经基本不起作用。这些新修建的水利工程是按照民办公助、合理负担的原则举办的,水利管理主要涉及合作社之间、受益户及非受益户之间以及工程本身是否发挥效益等,这时产生的水利纠纷也由历史上宗族、村落等之间转变为社与社、组与组、社与组、受益户与非受益户等,如何去正确协调处理这些水利纠纷,就需要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养护,需要政府的统筹协调。各地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大都制定了较为符合实际的规定,对化解水利纠纷以发挥工程最大效益起到了不错作用。如清镇县一区在进行群众性水利管理中,“(1)选出公正热心的受益户农民代表建立管理养护机构;(2)以社、组为基础吸收个体农户参加,实行分片轮流,找出专人负责,执行一把锄头放水;(3)水渠分段分组养护,塘库集体修补,做好蓄水保水工作;(4)订立春耕用水计划(或公约),做到‘水到、人到、牛到、粪到、秧到’五到合理节约用水,注意解决耕牛农具的调剂与工资;(5)解决用水纠纷,提供并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办法。”这个管理养护方法与省里的相关规定大体是一致的,它打破了旧有的水利管理方式,结合互助组及合作社的成立而制定出了适应当地发展需要的新方法,不仅有助于初步纠正重兴修、轻管理的思想,协调受益户与非受益户及社与社、互助组与个体农民等之间产生的水利纠纷,而且也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乡村水利设施的管理,1956年5月,省农林厅水利局工务科设立了灌溉管理组,该机构的成立表明管理养护已经成为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各专、州(市)、县等也逐渐设立了专门负责灌溉管理的机构。总体来看,全省水利管理工作经过几年探索,逐渐转变为与国家体制相契合的管理方式,有效推动了乡村水利的发展和日常治理秩序的现代转型。
水利作为农村公共性的基础资源,既是粮食增产和农业发展的命脉所在,对农村经济社会有积极效用,也是实现国家持续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水利治理不单单是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它关系到国家乡村发展战略的实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作为多民族共居的省份,在中共领导之下贵州地方政府一直努力探索实现乡村水利治理的有效途径,通过一系列巩固政权的政治行为和威权的构建,尤其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各级政府在建构主导功能的过程中逐步在基层树立起权威,在群众中间赢得威信,在水利治理过程中与维护民族团结相向而行,由此推动了乡村水利治理由传统走向现代,建立起一套较为适应省情、水情、乡情的治理体系,形成了与当时国家体制相契合的水利治理模式。据统计,从1950年至1956年1月份,全省“共兴修了各种小型工程12万处,整修工程15万余处,扩大灌溉面积503万多亩,改善面积209万多亩,并举办基建单位工程8处,扩灌86000亩,兴建机械提水58站,扩灌43800多亩”。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的领导下,贵州地方政府在乡村水利治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整合乡村资源的基础上实现了水利治理方式的转变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扭转了全省水利设施落后的局面,为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水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