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从原始社会步入阶级社会,生活在黄河流域的华夏先民开始尝试运用法律来治理和利用黄河,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创造出了一系列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构成中国夏商西周时期独特的黄河法律文化。此一时期治理和利用黄河的组织形式和官职设置成为中华文明延续的政治基础、治理和利用黄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成为中华文明存续的制度支撑、治理和利用黄河的治水理念和用水思想成为中华文明赓续的文化底蕴。易言之,夏商西周时期的黄河法律文化作为中国黄河传统法律文化的初级阶段,为中华文明的长盛不衰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文化根基,成为中华文明赓续不辍的主根主脉。2024年9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省兰州市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要保护弘扬黄河文化,传承好历史文脉和民族根脉”,探寻作为中华文明根源脉络的夏商西周的黄河法律文化,有利于保护和弘扬黄河文化,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理依据,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时代价值。
夏商西周时期的黄河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大禹成功治水的基础之上的,治水的成功给华夏大地带来了安宁与繁荣,为这一时期黄河法律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升,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能力亦随之增强;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社会结构的变革,人们对黄河治理的认知亦随之深化。
(一)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到生产资料王有制
据考证,夏朝的活动地区大约西起今河南省西部和山西省南部,沿黄河东至河南、河北、山东三省交界的地方,南至今湖北省,北至今河北省;商朝的活动范围略有扩展,北至今辽宁省,南至今湖北省,西至今陕西省,东至大海;西周疆域远比夏商两代大,西部已经扩展至今甘肃省东北部,其他各方也都有所扩大。从三代的疆域范围变化可以看出,夏商西周时期,人们的活动地区虽然呈不断扩展的态势,但大都处于黄河流域,疏松的黄土平原为原始农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土地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夏商西周的主要生产资料。
土地等生产资料及其所转化的经济权利所有制反映了中国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生产资料王有制的转变。上古时期因为治理黄河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必然趋势,第一种必然即原始共产主义必然要向私有制阶级社会过渡。原始社会因为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必须保证平等的互助合作关系,从而决定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但随着治理洪水的成功,农业等自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生产力,较多剩余产品的出现使得当时的社会不再适应“天下为公”的生活模式,生产资料私有制由此出现。第二种必然即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必然要归于国家及其政府所有而不是庶民,这是因为基于治水之需,中国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而国家与政府是唯一能够满足这一宏大目标的主体,因此主要生产资料便逐渐向国家及其政府倾斜,即国有制。这两种相互矛盾但又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使得上古时期原始社会同时出现了私有制和国有制两种形式,这导致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形式上属于国家及其政府这一国有主体,但这些生产资料实际只属于能够代表国家及其政府的国王这一私有主体——以此为背景,一种独特的私有制:生产资料王有制就此产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可以说明至夏商西周时期,生产资料已经完全由公有制过渡到了王有制。
(二)从部落联盟到阶级王朝
夏、商、周号称“三代”,是继黄帝、颛顼、帝喾、尧、舜为说的“五帝”后的另一阶段。一般认为,王和帝代表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黄帝、帝尧、帝舜中的帝,实际上是中国原始社会部落联盟军事首长的称谓,而夏、商、周的王指的则是奴隶社会的专制君主。也就是说,夏禹以前的部落治理形态是一种带有朴素民主主义的军事酋长制度,虽然政治统治在当时已经出现,但是尚且缺乏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真正意义上的统治,而大禹治水改变了这一局面,可以说是上古时期的治水活动催化了中国国家的产生。
其一,就经济层面而言,治水改善了地理环境,农田得到了有效的灌溉和排水,农作物的产量大幅增加,使得农业得以稳定发展,百姓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人们开始有了更多的剩余产品和财富积累,这些积累使国家能够有足够的资源来维持其统治和管理,也为世袭制国家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其二,就社会层面而言,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部落内部社会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上古时期在治水过程中集中了公权力,财富的累积和权力的垄断导致社会出现了压迫和被压迫两种群体,由此催化了两个对立阶级的形成——即奴隶和奴隶主,奴隶主私有制和传统的氏族制度矛盾日益尖锐,难以调和的阶级矛盾使得上古时期的原始公社制开始逐渐向奴隶制转变。其三,就政治层面而言,大禹成功治水极大地提高了其权势与威望,以致“天下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四方拥护禹的氏族都选择拥护禹作其首领而不是舜的儿子商均,“禹于是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
总而言之,从上古时期到夏商周三代,原本仅具备国家雏形的部落联盟或酋邦结构,逐步演变为具有明确阶级统治特征、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国家政治实体。在此过程中,部落间的联合与融合逐渐构建起更为稳定和有序的政治体系。同时,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从而促进了国家机器的完善和法律制度的建立,这不仅是政治组织形式的变革,更是社会结构与文化形态的转变。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多个层面的交互作用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王朝就此诞生。夏王朝的诞生不仅标志着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中国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文化发展都为后来的朝代奠定了基调,以夏王朝的建立为新起点,中国黄河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三)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
夏禹传位于其子启代表传子制代替了传统的禅让制,标志着王权的产生,也标志着彻底完成了原始公社制向奴隶制的变革,中国就此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夏王朝建立后,为了维护统治,其统治者开始试图建立新的国家机构,正如恩格斯所说:“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它们”。在不断的探索与尝试下,夏朝的国家机构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套奴隶制国家机构,这套机构与原始氏族社会的管理组织已经有了本质差别:“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可以说,为维护统治而建立的奴隶制国家机构已经与过去原始氏族的自发产生的管理组织有了本质区别,这对于之后的商周两朝在设置国家机构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之,第一,上古时期成功治水推动了生产力的提高,流域内的农耕经济进一步发展,为黄河的治理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时也意味着更加需要有效地治理黄河来提高生产力;第二,大禹因成功治水获得威望、建立王朝的经验让后世统治者深刻意识到“治国先治水”的重要意义,黄河由此被赋予更明显的政治属性;第三,自夏朝开始,中国进入奴隶制社会,统治者为维护统治建立了奴隶制法制,有关治理黄河的传统法律制度逐渐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夏商西周的黄河传统法律文化便是以此为历史背景得以展开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黄河法律制度延续了上古时期大禹治水的经验与思路,即以疏为主、以堵为辅,至西周时期已经开始以法令的形式要求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必须符合自然界的客观发展规律;同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转变、阶级的固化、奴隶制国家的出现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夏商西周的黄河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点就是通过井田制等规定对黄河流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固化,至西周时已形成了以奴隶制为社会背景,以宗法制、分封制为政治基础,以神权法为文化底蕴的黄河法律制度的早期形态。
(一)治理和利用黄河的组织形式和官职设置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国家形态从形成到完善的时期,官制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时期出现,但仍保留了许多原始氏族社会的痕迹,故此一时期治理和利用黄河的组织机构和官职设置是在逐步淡化这些原始特征的过程中经历了持续的完善与发展。
中国最早治理黄河的官职是司空,上古时期为治理黄河水患,舜帝便命“伯禹为司空”,大禹成功平治水土后,夏朝初期并没有面临严重的水患问题,故此一时期治理黄河的组织机构和官职设置还不十分明确,但期间官制已有陆续发展,给商和西周两代水利行政机构和水利官员设置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据《礼记·明堂位》记载:“夏后世官百,殷二百,周三百。”说明夏商西周三代,职官数量在不断增多。夏朝伊始就设置了很多职官,比如《左传·定公》中的“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就记载了管理造车的车正;《左传·哀公》中的“为仍牧正”就记载了管理畜牧业的牧正。后裔代夏之后,统治阶级内部的争夺不断加剧,致使河道失治,农业发展受到阻碍。据《竹书纪年》记载,少康即位后为发展农业,便恢复了管理水利工程的水官,命“商侯冥治河”,又据《左传·昭公》记载的“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和“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可以看出,商侯冥担任的实际就是水正一职,而水正作为五行之官的一官,自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玄冥也因治理黄河的故事被后世誉为水神。
商朝国家组织形式的一大特点是按照政治区域将职官分成了“内服”和“外服”两类,商王朝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间接统治的区域为“外服”。作为中央王朝的职官,“内服”一般指“五官六府”,据《礼记·曲礼下》记载,所谓五官,即“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所谓六府,即“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贷,典司六职”。又据《荀子·王制》:“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可以看出,司空实际上是行土木水利之事的职官。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说水正是夏商西周时期负责水利事务的官职,那么司空的权责范围则涉及更加广泛的水土治理工作,其根本原因在于夏商西周时期农耕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商朝井田制的出现使得治理和利用黄河的官职不能再仅仅局限于治理黄河洪涝灾害,这也是商朝继大禹后再次对司空一职做出规定的原因。
到西周时期,官吏制度的分工更加细致,司空的所属机构也更加明确。周王为天子,其下是由师、保统领的内服百官“卿事寮”,司空是“卿事寮”的属官,与司空同为一级的,还有管理土地的司徒和管理军务的司马。司空、司马、司徒在西周时被合称为“三有司”,是朝廷日常政务的主要执行官。司空依旧负责主管农田水利工程,《周礼·月令》规定的“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就是司空的职责。与“三有司”并列的,还有冢宰、宗伯、司寇三官,这也就是《周礼》对西周官职的六大分类,即周代六官(也称六卿):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其中冬官司空便负责掌管工程营造和管理。《周礼》中关于冬官司空的部分已经失传,但西汉专补《考工记》以代此篇,其中“匠人为沟洫”就是专写水利之事。从西周设置六官分掌邦国之政而司空能够作为其中之一便可以看出,治理和利用黄河一直是夏商西周时期官制建立的重点之一。
(二)治理和利用黄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夏、商、西周三代虽然在时间序列上相继更迭,但在法律制度方面却展现出显著的连续性和传承性,而这种连续性和传承性主要体现在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对农田水土治理的重视。
夏朝建立后,出于管理需要,制定了中国古代最早的奴隶法。《左传·昭公》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的内容虽已无法考证,但可以确定,《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有关黄河治理的制度与规则在这一时期开始有了零星记载,《逸周书·大聚解》就记载过一项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可见,夏朝时人们已经意识到农田水利的发展需要适应自然客观规律,可以说这是中国古代最早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立法。同时夏朝对农田水资源也展开管理,比如《礼记·月令》“孟春”条中,郑玄注引《农书》曰:“春土长冒撅,陈根可拔,耕者急发”。
商朝建立后,统治者通过更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就是商朝法律的总称。《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可见商朝的奴隶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发达,对后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商朝虽然没有创造新的治水策略,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出于维护统治和发展农业的需要,商朝和西周治理和利用黄河的重点更多放在了农田水利制度的建设——这也是中国黄河农田灌溉制度的起源,一方面,井田制这一土地制度在商朝的甲骨文已经有了记载,另一方面,商朝开始尝试治理黄河河道,并对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以黄河水资源为基础的农田水利之发展展开了初步的探索,故这一时期还兴建了一些初步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西周的统治者在夏商两朝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更加符合西周发展的一系列严整的规范,以至被后世孔子感叹“郁郁乎文哉”。这一时期治理黄河的法律和制度也有了更完整的记载。首先,治理黄河的前提是顺应自然这一理念在西周以法令的形式出现,周文王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规定“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为后世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其中“死无赦”就是西周的五刑之一,即大辟(死刑),可以看出当时对环境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其次,西周在农田水利方面依旧采取井田制,不过这一时期出现了较为准确的亩制,采取十进位,十井方一里,方十里为成即百井,又以百亩为一田,井田之间以遂、沟、洫、浍、川为灌溉系统,与此相对应的是以径、畛、涂、道、路构成的道路系统,这就是“阡陌”的由来;井田外启土作墉,形成了濠沟环绕方田的局面。再次,西周的统治者们也通过修建灌溉系统、疏浚河道等方式,有效地控制了黄河的泛滥,这一时期堤坝在农田水利领域的应用逐渐普及,由此,黄河两岸地区展开了早期的堤防工程建设,不仅为农业生产提供了保障,也为后世治理黄河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治理和利用黄河的治水理念和用水思想
上古时期大禹治水成功后,黄河一直到周定王五年才有了第一次大的决堤改道,其间一千多年时间黄河运行还算平稳,因此这一时期治理和利用黄河的思想延续了上古时期堵疏结合的思路。
限于生产技术的不足,夏朝治理洪水的理念是以躲避为主,只在国力强盛时期对黄河流域的部分地区设置了束水装置,通过对黄河河流的疏通,预防洪涝灾害的出现。
商朝延续了躲避洪水的思路,甚至为躲避洪水屡次迁都。据《史记·殷本纪》记载:“成汤,自契至汤八迁。汤始居亳。”即商朝建立之前就已经迁都八次,定居于豪城即今河南省,又据“帝盘庚之时,殷已都河北,盘庚渡河南,复居成汤之故居,乃五迁,无定处”可知商朝建立后又迁都了五次。据《书叙传》记载的“河水所毁曰圮也”和《尚书·盘庚》记载的“盘庚作,惟涉河以民迁”可以看出,商朝屡次迁都与黄河洪水有很大关系,而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盘庚迁殷。据《尚书·盘庚》记载:“盘庚迁于殷,民不适有居。”即盘庚继位后,想迁都于殷躲避洪水,遭到臣民的反对,但盘庚坚持迁都,“以常旧服,正法度。曰:‘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即以王命和法制为由命令反对者集合,并引用迟任的话劝告他们“人惟求旧,器非求旧,惟新”,又称“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即不管与商王血缘的远近,违法就要处死,立功就要受赏、“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即警告众人若不听指挥将被其用法令消灭。总之,盘庚恩威并施,坚持主张,最终带领众人搬迁于殷,“然后百姓由宁,殷道复兴”,不但躲避了洪水,还解决了宗室内斗的问题,稳定了统治,推动了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为商朝后代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现代汉语中的“殷实”“殷富”都来此典故。总之,商朝屡次迁都与躲避洪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盘庚迁殷取得的卓越成效也再次印证了治国先治水这一思路的正确性。
另外,商朝古人在尊重自然力量的基础之上,采取了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开始初步探索对黄河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主要是尝试通过修建堤坝和疏浚河道等人工干预的方式来减少黄河洪水灾害的影响。周朝在治理黄河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念,更加注重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对洪水的预防和控制,在黄河两岸形成了早期的堤防建设,不仅为当时的农业生产提供了保障,也为后世的治水技术和治国思想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限于对自然力量的认识不足,夏商西周时期浓厚的神权法思想同样体现在了当时治理和利用黄河的理念和思想中。夏朝时就定期举行祭祀活动,还将先祖大禹治水成功后舜帝赐其的玄圭沉于河底以表重视,这也是后世“沉祭”的由来。商人认为河神掌管雨水,黄河洪水是河神所为,故希望通过祭拜的方法祈求河神管理雨水,商朝甲骨文当中有许多相关记载,甚至有许多以人牲为祭祀品的记录,说明河神在当时的宗教信仰中具有极其崇高的地位。到西周时,随着疆域的扩大和朝廷财政对其他地区经济的依赖,祭祀河神的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黄河流域。《史记·封禅书》引《周官》曰:“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其疆内名山大川。四渎者,江、河、淮、济也。”即西周时期除了祭拜黄河河神和黄河下游河道的济水河神,还把长江和淮河也纳入了祭祀范围,说明西周的疆域已经远大于商朝,有关治理黄河的思想随着尧舜禹时期和夏商两朝的实践,也逐渐绵延至长江流域。
夏商西周的黄河法律文化是以上古时期大禹治水的成功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催化了中国早期国家、中国逐渐由原始社会转为奴隶社会为背景产生的。这一时期的治水活动,不仅积累了丰富的治水经验,还孕育了独特的黄河法律文化:此一时期在黄河治理和黄河利用的法律实践中,创建的以“宗族制度”为核心的组织形式和官职设置成为中华文明延续的政治基础,以“礼法合治”为原则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成为中华文明存续的制度支撑,以“敬天保民”为取向的治水理念和用水思想成为中华文明赓续的文化底蕴。这一时期的黄河法律文化不仅体现在治水和用水的实践上,更深刻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的治水观念与治国理念,为后世提供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向,其精神内涵和价值取向一直延续至今,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和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黄河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那么夏商西周时期的黄河法律文化,无疑是支撑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沧桑而不衰,成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传承至今的文明的法律文化基石。虽然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并不适用于新时代的法治体系,但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通过对夏商西周时期的黄河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不仅能够理解古代治水与治国的智慧,更能从其蕴含的组织形式、法律规则和治国理念中洞察到中华文明得以持续发展的深层原因。这些文化遗产不仅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其不仅是中国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核心所在。新时代下,应当继续传承和发扬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让黄河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取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