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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亟需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流通机制
2024-12-04   来源:陈兵   

摘 要: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的生产力,其发展与数据要素流通密切相关。数据要素具有独特的可共享性、复用性、多归属性、动态性和使用加权属性,能够通过流通实现价值增值,显著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创新和升级,从而更好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推进数据科学流通,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的确权授权机制,让数据流通“规范有序”。加快构建场内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发展国家级和地方数据交易中心,完善数据场外交易机制,保证数据流通“安全有度”。通过市场机制评价数据要素贡献并决定收益分配,确保数据在高效流通中实现“创新有效”。通过数据流通实现数据要素高效使用,推动我国经济高水平发展,形成更具竞争力的新质生产力体系。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数据流通;规范;安全;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4)10-0074-08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的概念。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新质生产力”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并提出“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与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密切关联,数据要素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通用性和复用性,即数据能够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被广泛利用,并且可以被多次重复使用而不降低其价值,反而是随着使用增加,数据的价值还会不断提升。新质生产力是通过科技创新,尤其是数字科技发展,所形成新的生产力形态,强调的是在效率、质量和创新等方面提升。基此,数据要素已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须着力推动以数据流通为中心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来构建高效、公平、透明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流通与共享,激发数据要素的内在价值,推动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
2023年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下称“数据要素×计划”)指出要发挥数据要素特点,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生产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要素,其流通在释放价值方面至关重要,原因在于数据能够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循环全周期的资源配置优化,增强市场决策精准度,推动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数据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价值增值,通过不断深度挖掘使用提炼才能形成具有高价值的信息和应用服务,赋能各行业生产效率提高。同时,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也离不开人工智能等新型通用技术的发展、普及应用。数据流通对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人工智能等新的通用技术发展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数据作为人工智能的关键要素之一,其流通开放能够赋能人工智能发展。基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推进数据要素流通,以充分激活与释放数据生产力。


一、数据流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逻辑阐发

生产力是人们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其构成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还包括科技和生产中的生产组织方式。而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生产力,是我国生产力质的跃迁,具有所涉领域新、技术含量高、依靠创新驱动等特征。可以认为,生产力是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对象的有机结合,新质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演进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对象进行科技赋能,引领创造发展动能。伴随着经济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向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可以更好地赋能传统生产力改造升级。
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具有可共享性、复用性、多归属性、高度动态性以及使用加权属性,能够提高劳动者、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效率。具言之,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实现创新和价值创造的源泉,在经济循环的各个环节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生产上,数据要素能够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在分配上,数据要素可以准确地识别资源需求,有助于实现更公平和有效的资源分配;在交换上,数据要素能够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效率;在消费上,数据要素能够更好改善消费者体验,让企业能够提供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从实证检验来看,企业基于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字化转型能够显著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其机制在于数字化转型可以在提高创新能力、优化劳动力结构、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降低生产成本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
《决定》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结合《决定》所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知,市场机制能够促使资源流向最具生产力的用途,迅速回应供需变化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并通过市场竞争来激励企业创新和提高效率。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和贡献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数据流通意味着数据要素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评价贡献的过程就会充分考量到数据的质量、稀缺性、使用频率等多个维度,这就决定了数据价值。因此,必须充分促进数据要素流通,通过流通的市场机制能够确定数据的真实价值来优化资源配置,让数据可以被更多真正需要的主体所使用,从而推动技术创新,提高经济效率,以激发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所具有的通用性和复用性,进而推动高质量发展。
然而,当前数据要素流通在规范有序、安全有度、创新有效等方面还面临一些困境和挑战,制约了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影响数字经济进一步的高质量发展,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进程。若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数据要素流障碍,则可能会错失由数据要素相关新质生产力驱动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时机。鉴于此,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统筹规划,尤其是率先探索促进数据“有序”“有效”“有度”流通,不断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强化安全保障,打通数据壁垒,推动数据创新,将有力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从而催生更多新质生产力形态,推动高水平现代化生产力发展。
综上,数据要素与新质生产力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一环,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数据要素应用和赋能。数据要素价值实现需要数据流通,让数据能够在不同主体间、在不同场景下有效传递,通过数据要素资源有效配置来赋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生产效率,对于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数据要素持续流通就是数据要素价值不断积累的过程,因为数据在不断被使用和再利用过程中,可以丰富数据内涵,提升数据应用效率,为更高级的创新和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参考。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创新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数据权益配置方式的改革创新。因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开放,更能够提升数据安全监管能力,数据要素有效流通和充分利用是提升生产力水平、推动产业变革的关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数据要素流通。


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数据流通规范有序


数据流通规范有序不仅是实现数据安全和高效利用的基础,也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规范有序”意味着数据流通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保证数据流通的安全、合规、高效利用。这就需要建立一套适用于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到数据销毁全生命周期的完善的流通机制。这样才能够保障数据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其乘数效应来驱动各行业技术革新,从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当前,阻碍数据规范有序流通的关键堵点是数据产权实际配置范式还不够清晰。理论上言,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TC>0),由于交易成本存在,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可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产权的初始界定必然对经济产生影响。因此,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将导致数据要素的使用、收益等核心权益难以界定,影响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导致数据资源浪费。从实践来看,数据在流通过程中往往涉及多元主体,包括数据的生产者(如用户)、处理者(如企业、政府)等,且数据具有弱排他性(可以复制共享且可以同时被多主体使用),这就导致在数据产权配置不清晰情况下,各主体对数据处理使用边界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数据过度采集、滥用、侵权等问题。
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践因素来看,数据产权配置不清晰及衍生数据产生收益无法合理分配等问题,抑制了数据流通效率,从而影响了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生产要素相关市场主体的生产效能,制约了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基于此,数据规范有序流通的法治前提是建立健全数据权属制度,数据相关权益初始界定分配会直接关系到数据要素的配置效率、流通成本、使用方式与保护范式。
对此,《数据二十条》创造性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基于新制度框架科学合理构建数据权益权属制度,是推动数据规范有序流通的首要步骤。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适应数据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性,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实际上是通过“权能分离”的方式来促进数据流通使用。同时,《数据二十条》以数据主体分类为基准,分别提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的确权授权机制建设路径,应基于此,推动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一是公共数据,《数据二十条》定义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其特点是具有公共性、多样性、高经济价值性,且密切关系国家安全。详言之,公共数据是由政府等部门及组织收集、整理与公共事务密切相关的数据资源,涵盖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自然等各领域、各层面,类型较为多样且完备,同时正因其与现实相关性高,其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能够实现较好的应用效果。
公共数据主要来源于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其产权配置首先需要明确其公共属性,同时要考虑到公共数据的采集、加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主体贡献,考虑给予相应使用权,探索设置经营权。因此,对于公共数据分级应着重考量其安全性,可结合表1分级建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分类基础上制定各类别的公共数据分级目录。对于核心数据不予开放且采取严格监管;对于重要数据可以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推进开放使用;对于一般数据则可以加大开放供给。
表1 公共数据分级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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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数据,《数据二十条》定义为“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其特点在于数据体量大(尤其是数字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会积累大量数据)、实时变化快、价值密度多样等。企业所收集数据并非都是高价值数据,甚至大量数据是需要较多人力资源、算法算力等投入才能提取有价值信息,且需要实时维护。因此需“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

企业数据是数据要素经济效率实现的重要支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市场主体能否实现从传统生产资源驱动发展,向创新主导的新质生产力驱动发展的转变,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关键推动作用。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对企业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实现市场趋势预测、消费者特征描绘、生产流程优化,从而提升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发挥新质生产力重要作用。因此,对于企业数据可探索“确认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财产法上的权利”,合理界定权利界限,让数据产权分置的各主体之间能够预见各方可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更好地规范数据要素参与方使用数据行为。
同时,由于企业数据相较于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而言,企业对数据的采集处理过程更加完整地体现了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更适宜先行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详言之,数据资源持有权:对于企业依法初始收集的数据享有持有权,同时负责持有数据的安全保存管理;数据加工使用权: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基础上有权对自有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包括数据清洗、分析、整理等,并生产有价值的数据产品或服务;数据产品经营权:企业有权将其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授权使用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市场运作,并依法获得相关收益。
三是个人信息数据,《数据二十条》定义为“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其特点是与自然人相关的各类数据,会直接关涉个人安全、隐私、财产等权益。当前,我国已制定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已有较为详细完备规定,数据处理者应依法依规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和使用,在个人数据流通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确保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息情况下开发使用数据利用价值。此外,可逐步考虑建设个人与数据使用者之间的收益共享机制,当个人数据为数据使用者带来经济价值时,个人能够分享部分收益,从而更好激励个人参与数据流通,同时实现数据收益按贡献的公平分配。
此外,当前还需要注重公开数据保护,这是现今数据要素相关制度设计上未能被充分重视,而在实践中又极其重要的议题。“公开数据”是与“非公开数据”相并列的分类方式,“公开数据”是指数据已被主动或被动地开放,任何人都可自由访问的数据信息;“非公开数据”则处于未被广泛分享的状态,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这一行为属于我国《数据安全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处理”行为之一,数据公开是数据流通的重要组成。
公开数据保护的难点是如何平衡好静态财产保护与动态行为规制的关系。首先,公开数据如果不赋予其财产权利保护,则会被视作无主财产,其他市场主体基于经济理性人的利润最大化考虑,则会尽可能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乃至滥用相关技术抓取数据,而数据无序抓取则会损害原始数据、衍生数据、创生数据相关主体所应有个人信息权益、财产权益、公共权益等合法权益,尤其是会抑制企业在此过程中的创新动力,即变成“公地悲剧”。
但是,如果对公开数据保护过度强调排他性,设置过高的使用条件或者成本,则会反过来抑制数据的流通与再加工,如此数据就无法在流通中实现增值,形成数据要素的资源闲置,甚至是资源浪费,降低数据价值共享使用的生命力,又演变成“反公地悲剧”。当前,因非公开数据具有秘密性,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予以保护;公开数据因公开而不具备秘密性,难以适用“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保护,但是不能因其已公开而忽视保护。近期我国首例公开数据竞争纠纷案对公开数据进行了有力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了肯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初步证据效力,回应了公开数据保护的现实关切,对于鼓励数据经营者流通、开放数据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树立“公开换保护”理念,既保障公开数据的开放性,又维护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采用个案分析法,能够实现数据保护与市场需求相平衡,既不放任市场主体滥用技术过度爬取数据,也不过度限制数据流通,通过激励机制鼓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公开数据资源优化配置,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总体而言,通过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做好数据产权配置,能够让数据流通有序,体现了“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共同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力变革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来制定和执行数据权属制度、流通规则等,确保数据安全合规和高效利用,这即是“有为政府”的权责与边界;“有效市场”是让市场主体在数据法治体系下,参与数据要素交易,更加高效、公平,实现数据要素资源的有效配置。如此,能够更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据要素创造性应用,从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三、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数据流通安全有度

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数据流通安全有度,“安全有度”强调数据流通的适度和平衡,统筹好数据“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安全是数据流通的基础,是数据驱动创新生产的基础,只有在安全得到有效保证的情况下,政务部门才会推动公共数据公开、企业才会共享企业数据流通使用、个人才会有意愿分享个人信息资源。数据安全的目标是推动数据驱动创新发展,通过高水平安全营造出良好的经济创新环境,能够让政务部门、企业、个人都安全放心共享数据,从而提升数据流通效能,实现产品服务创新,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我国经济产业链、价值链向更高附加值方向升级,形成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质生产力,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基此,数据要素安全有度流通,有必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建立数据要素流通机制,破除数据要素流通壁垒,畅通数据要素高效、安全有度流通。“安全有度”不仅关系数据保护,更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力,数据只有在安全有度流通下,才能真正让各数据主体放心共享使用数据,充分释放数据能量来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数据流通安全有度,《数据二十条》系统构设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其中蕴含着两个维度要求:其一是制度维度,要求合规高效。这就需要数据流通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在制度上要不断优化数据交易流程和环境,提高数据流通效率,配套完善数据流通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数据流通合规效能。其二是实施维度,要求场内外相结合。场内流通交易是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对数据进行交易和流通,而场外流通交易则泛指在数据交易所外进行数据流通行为,体现为企业间数据交易或相关服务,实现数据的交易或共享,场外交易亦是当前数据流通的主要方式。
然而,从当前实践来看,场内外数据流通交易都面临一定困境和挑战。场内交易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备、制度体系不健全等困境,导致数据场内交易面临流通难、定价难、溯源难、信任难、标准不一等诸多困境。相较于场外经营者直接交易而言,场内数据交易存在成本更高、流程更为复杂,数据提供方进场动力不足,数据需求方无法满足需要的现实问题。场外交易使数据供需方能够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完成数据交易,但目前在场外交易中的数据监管仍较为欠缺,且在数据黑灰产业乃至数据违法犯罪不断滋生与变异的环境中,数据安全风险较高。
为此,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构建促进数据流通使用、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要让场内交易为数据要素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引导场外交易,持续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对于建立健全场内交易而言,当前亟需统筹规划好国家级及地方数据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建立,加强数据交易的事前准入、事中交易流通、事后销毁等全流程技术标准规范,同时健全数据交易参与者场内交易信用记录、交易数据来源合法检验、数据产权登记等配套制度。
对于场外交易而言,由于场外数据流通因其自发性强、交易灵活、规模庞大等特点,呈现出场外交易频率高、数量大、非结构化、无固定交易场所等特征,这对其交易行为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可以考虑在场外引入“数据经纪人”等制度,通过设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外部协调、引导和监督,负责审核交易数据的质量与合规性,协助交易双方进行数据定价及交易,从而在场外市场实现数据交易有序化和专业化。这不仅能有效弥补场外交易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流通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得到充分保护。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职能将增强场外数据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逐步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上述制度的建立,需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辅助支撑。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下,可以要求数据持有者自行披露数据或者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中披露数据,以防止“数据垄断”的出现。
同时,建立适用于场内外的数据流通交易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得流通或附严格限制条件流通的数据类别,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类别和高风险等级的数据。数据流通负面清单制定实施,有利于规范数据流通市场行为,还有助于在场内外数据交易体系间构建一套互联互通、互信互认的规范体系,确保数据交易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实现安全有度且有序高效的流通。
综上,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安全有度”是数据流通的核心,属于数据要素市场运行基础,直接关系数据流通效率和成本,影响着数字经济下各类创新发展的效能和可持续性。在《数据二十条》统筹规划下,建立健全场内外数据流通交易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数据流通的安全性,增进数据主体之间的信任。虽然,当前场内外交易还面临一些挑战,但通过持续推动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鼓励技术创新,能够逐步形成完备的促进数据流通使用交易制度体系。确保数据要素在场内外不同场景下均能实现安全有度、合规高效流通,进而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数据流通创新有效


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数据流通“创新有效”,意味着数据流通在安全基础上还能够快速、精准、广泛被各生产环节吸收和使用,实现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来推动新质生产力不断发展。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通过价格信号、供需关系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引导数据要素流通到最能实现创新发展和实现数据价值挖掘的相关企业、行业、产业上,促进数据要素有效发挥作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数据要素能够在各行各业中赋能经济发展,实现生产力的跃升,这即是新质生产力的具体体现,同时也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其中就指出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评价数据要素的贡献,并据此决定其收益分配,以此来确保数据的使用流通能够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取得平衡。数据要素市场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数据要素市场有效竞争有利于数据创新和社会生产力提高,能够发挥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保持数据相关技术先进性和数据资源高质量。实质上,数据要素的市场机制评价和收益分配原则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区分数据要素的价值属性和贡献程度,通过这种机制来激励各主体积极挖掘数据价值,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和应用发展。基于此,数据要素充分市场化流通的过程,就是激发数据创新潜能、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过程。

然而,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中面临的反竞争问题依然突出,主要体现在一些市场主体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以及非法获取和滥用数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了数据流通公平性,阻碍了数据创新性和新质生产力的有效释放。为此,须通过矫正市场失灵,保障数据流通在创新与公平、效率与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方面,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对于数字企业而言,更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竞争资源。数字企业通过数据优势可以实现“赢者通吃”,利用数据优势通过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控制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部分企业还以数据要素为关键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实现扼杀性并购。这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也削弱了新质生产力持续增长动力。

另一方面,实践中数据爬取等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频发。数据爬取作为一种获取数据资源的重要手段,既促进了数据竞争,也带来了数据保护方面的挑战。数据爬取涉及多方利益,包括数据爬取者、被爬取者、社会公众等,其作为一种高效获取大量高质量数据的方式,对后发企业而言具有成本低、收益高的优势,但同时其本质作为“搭便车”行为,可能会对在先企业的竞争性利益造成损害。这同样会阻碍数据流通的健康创新与持续发展。

《数据二十条》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同时强调“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数据创新有效流通的手段之一,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在我国部分省市已展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作为数据权属证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初步证据效力,能够证明数据持有者对数据享有权益。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客体中,不能仅允许非公开数据登记,对于公开数据更应予以登记。已公开数据并非允许他人非法获取,仅是允许他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能够获取相关数据,同时公开数据基于已公开状态,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加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既能保护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又能激发数据持有者流通数据的意愿,对于破除数据垄断、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效用。故此,实现数据“创新有效”流通与新质生产力的共生发展,需要在鼓励数据流通和有效创新的同时,加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并开展数据流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常态化监管,合理规范数据竞争行为,确保数据资源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高效流通,从而真正释放数据要素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能。

综上,在数据流通过程中需要不断强化“公平竞争”来实现“促进创新”。数据流通有效对于新质生产力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数据要素有效利用和不断实现创新。须建立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通过市场机制评价数据贡献,确保流通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取得平衡,让“创新有效”的数据流通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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