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普遍认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存在着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和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三种主要类型,通过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探讨,可以发现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主要是为了保护生态利益,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由于与该制度本质不相符合,应当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范畴之内予以剥离。在明晰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类型之后,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运用类型化的方法重新界定,可以发现当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以生态利益为标准类型化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生态损失补偿,并且未来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也可以此为路径进行深化和拓展,这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类型化建构也可以对整个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提供参考意义。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利益;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失补偿;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4)09-0126-11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生态补偿类型最为常见之一似乎已无多少争议的焦点,谈及流域生态补偿,多数学者都会以惯性思维的方式想到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原则等基础范畴,并且这种现象似乎已经成为研究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无法绕开的路径。诚然,对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基础范畴的探讨必然是该制度顺利运行的一个前提性基础,但是学者们却忽视了这一前提性基础的前提问题,即对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基础范畴的探讨需要首先明晰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可以说,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基础范畴的“基础”,也就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元问题”。虽然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至为关键,但是实践中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并未界定清晰,由于概念界定不清,以至于造成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混乱,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与发展完善。由是观之,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在整个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地位至关重要。从现有实践出发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理性的反思就会发现,目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存在混用,如何对这些混用的概念予以明晰,这无疑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走向成熟完善的关键所在。梳理当下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就会发现,现有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由于受流域生态补偿概念不清的影响并未能揭示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之真谛,正是如此,有必要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从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着手重新进行制度的分析和制度构建。毫无疑问,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较强实践导向的制度类型,对其制度的考量自然应当从实践视角予以审视,通过反思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样态和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予以重新构建,这应当是我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合理路径。
职是之故,从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出发,对于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在此基础之上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类型化的重构显得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价值。
由于受到水生态环境恶化的影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展开成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重点领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我国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另一方面人们普遍认识到了水资源的稀缺性。早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就开始有学者呼吁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但是时至今日,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实践中由于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认知不一,以至于无法对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作出清晰的认定,到底哪种样态的流域生态补偿类型属于流域生态补偿的范畴,不同的学者基于自己的判断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正是如此,就有必要对实践中的流域生态补偿类型进行实证考察。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不同实践样态
流域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往往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的特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是以流域作为基础而展开的一种生态补偿的重要类型,在整个生态补偿类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角度而言,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具有特殊性,而生态补偿制度具有普遍性,二者是个性与共性、殊相与共相的关系。就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实践样态而言,普遍认为有以下三种类型。
1.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
从流域的视角予以审视,任何的流域都不会凭空而来,古语云“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诚如斯言,流域生态补偿中的流域也有源头,而这种基于流域源头所形成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属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类型之一种。从补偿主体的角度来说,该种模式的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另一种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实践。就中央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而言,是指流域源头区域的人们为了保护良好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增加生态利益的供给能力而丧失自己发展机会的一种补偿模式。由于这种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使得流域源头区域的人们丧失了发展机会,于是,中央政府通过统一的方式对流域源头区域的人们进行一定的补偿,通常而言补偿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付、政策优惠和综合利用各种奖励措施等。以青海省“三江源”生态补偿为例,“三江源”地区作为长江、黄河和澜沧江三条河流的源头区域,对于下游整个水环境质量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为了保证下游水质状况良好,中央政府以购买的形式通过多种方式来落实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具体措施包括中央政府给该地区的人们设立公益林管护岗位,并且通过生态保护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等形式回馈当地人民,从而弥补了该地区人们由于保护水环境质量所丧失的发展机会。就地方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而言,即是指由地方政府对流域源头区域为了保护水环境质量而丧失发展机会的人们给予一定补偿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以浙江省对金华江流域、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流域和区域内全流域等流域源头所开展的生态补偿为例,由地方政府对区域内流域源头的人们进行生态补偿,从而弥补因区域源头人们为了保护水质量状况而损失的发展机会。
无论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抑或是地方政府主导的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二者都是典型的政府补偿类型。一般而言,政府补偿类型资金相对稳定,具有相对的优势。这种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其一,重点在于保护江河源头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突出特点就是政府注重对流域生态源头的保护,这是因为对于流域源头的保护对于整个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而言至为关键,可以说,保护好流域的源头,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整个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其二,注重对流域源头区域生活的人们进行补偿。补偿的关键在于对流域源头区域生活的人们进行补偿,因为他们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健康作出了贡献,却因此丧失了自己经济发展的机会,于情于理都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也是形成流域源头人们进一步加强流域源头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的激励机制。其三,主要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予以实现。在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中,其补偿主体主要是通过政府以财政资金转移的方式予以实现补偿目的,这与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2.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
就我国所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的类型而言,除了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之外,最为重要的当属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主要可以分为跨省域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和省内跨区域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虽然从类型学的角度可以作出这样的划分,但是实际上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在本质上只有两种,那就是上游对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和下游对上游的流域生态补偿。以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为例,安徽省与浙江省之间所形成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属于典型的基于流域上下游的生态补偿模式。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开启了我国首个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2011年9月,财政部和原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央的要求印发了《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确立了第一轮试点时间为2012年至2014年三年时间,在试点的三年之中,由中央政府下拨资金3亿元,安徽省和浙江省各出资1亿元。中央的3亿元资金全部给予上游的安徽省,安徽省和浙江省各出资的1亿元分情况进行分配,如果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了考核的标准,则由浙江省拨付1亿元给安徽省;倘若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标准,则由安徽省拨付1亿元给浙江省。通过第一轮的试点实践表明,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得到了改善,流域地区的人们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总而言之,该轮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后,在财政部和原环境保护部的协调之下,安徽省和浙江省进行了第二轮的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实践,本轮生态补偿实践时间为2015年至2017年,这一次补偿资金由中央政府分别每年拨付4亿元、3亿元和2亿元,安徽省和浙江省各出2亿元,补偿原理和第一轮相同,这一次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补偿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在接下来的2018年,新安江流域第三轮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实践开始,第三轮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安徽省和浙江省每年各出1亿元并继续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在本轮流域生态补偿的试点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比较明显的变化,其一是生态补偿水质考核标准更高,其二是生态补偿资金范围来源更广,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加大了社会资本进入生态补偿资金,拓宽了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截至今年年末,第三轮试点即将结束。
通过考察可以发现,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是流域生态补偿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实践中普遍存在上下游之间的流域生态补偿。这种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跨区域性。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由于受到流域流程的影响,往往在区域上具有跨界性,小则跨越区县、大则跨越省市,正是这种地域上的跨区域性,才使得这种上下游之间具有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二,行政主导性。在流域生态补偿之中往往涉及区域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一般而言,上游地区往往不愿意为了保护水环境质量而丧失自己发展经济的机会,下游地区往往想要享受良好的水环境质量却不想给上游地区相应的补偿,这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和矛盾的扩大,就需要上级政府出面主导协调,上文中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就是由中央政府出面主导协调,然后安徽省和浙江省二者达成协议。由此可见,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较强的行政主导性。其三,资金来源的变化性。就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来看,三轮实践中资金来源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虽然安徽省和浙江省作为上下游之间生态补偿主体并未改变,但是政府作为补偿资金来源逐渐呈现缩小趋势,社会资本逐渐进入生态补偿资金的范畴,这也是生态补偿引入市场化机制的一种体现。
3.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
学者们普遍认为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模式也属于流域生态补偿的类型之一种,但是随着水权交易模式的不断发展和深化,这一观点似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挑战。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是缓解水资源短缺,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水资源利用实践中所探索出来的一种制度创新。典型的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当属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模式。东阳—义乌水权的交易补偿模式始于2000年11月,由东阳和义乌签订水权交易协议,东阳向义乌出让4999.9万立方米的水量使用权,义乌向东阳一次性支付2亿元,协议由两市领导签订,保证水质为一类水质,相关设施由义乌承建,双方共同管理,义乌需给东阳支付当年实际供水每立方米0.1元的综合管理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东阳毁约,则双倍返还义乌已支付的水权转让费并双倍赔偿管道建设等工程费,如果东阳未按要求供水,则每少供1万立方米水就需要赔偿义乌1万元;如果义乌未按照合同付款,则需要向东阳支付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东阳有权停止供水。东阳—义乌水权交易补偿模式标志着我国水权市场诞生,证明了市场机制对于水资源的配置。实践中,我国水权交易补偿模式除了这种流域内政府之间的方式之外,还有流域内用户之间的水权交易和流域内行业之间的水权交易,比如甘肃张掖的水票制和黄河流域内的水权转换制。由是观之,实践中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也具有多样性。
通过对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分析可以发现,该种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其一,注重对水资源价值的利用。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注重对流域水资源经济资源利益的使用,本质上而言更多的是将流域水资源看作公共商品进行买卖,从而进行流域水权的分配调整。其二,交易行为转让的是一定量的水的所有权。从现有的水权交易实践来看,交易双方在本质上转让的是一定量的水的所有权,东阳—义乌之间的水权交易就是由东阳将水库中一定量的水的所有权转让义乌使用。这种一定量水权转让的前提是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宪法性规定,虽然国家对水资源享有开发利用上的垄断权,但是可以通过许可制度转让一定量的水资源所有权,这为水权交易提供了可能。其三,有利于水资源最大化的利用。从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来看,东阳与义乌进行水权交易的水资源正好是东阳多余的水资源,从效益的视角审视,这无疑是充分利用水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流域生态补偿不同样态之反思
通过对上述三种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样态进行反思,可以发现三种不同的实践样态在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这三种不同形态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进行仔细的审视就会发现其在本质上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正是如此,我们必须反思从类型学的角度而言,这三种不同形态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样态是否均可归类于流域生态补偿,职是之故,应当首先思考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谓何。
1.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之本质
谈及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谓何,首先应当从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谈起。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附着于自然资源之上的生态利益,虽然从自然资源的根本属性上审视其自身具有一体两面的功能,即自然资源既蕴含着可用于经济价值的资源利益,也包含着可用于生态价值的生态利益。由是观之,自然资源所蕴含的一体两面乃是资源利益和生态利益的结合,并且这种结合是一种在结构上不可分,功能上互相抱合的状态。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主要是一项属于对生态利益进行保护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旨在对自然资源生态利益功能的保护和发挥其在环境中的生态供给作用。当然,这种保护的作用最终也会对自然资源的资源利益附带性地予以保护,但是这毕竟并非该制度之本质功能。基于自然资源之上所形成的生态利益在整个环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这是生态补偿制度为何要保护生态利益的旨归。从制度创设之目的而言,任何一类制度产生必然有其所要实现的目的,生态补偿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生态利益,通过对生态利益的保护从而实现整体意义上的环境改善。总而言之,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是保护生态利益。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从种属关系上而言应当是作为生态补偿制度之一而存在,因此必然要以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为基础进行制度的创设和构造。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就是围绕流域水资源所形成的一种生态利益之保护。众所周知,所谓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仍不会脱离于生态补偿的根本属性,只是因为主要围绕水这一自然资源而展开,因此就形成了以流域水资源环境质量为主的一种生态补偿类型。但是,毋庸置疑,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仍然是保护生态利益,并且该制度的构想也应当围绕生态利益的增进和抑损进行设计。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是对水生态环境利益的一种保护。长期以来,人们主要将流域中的水视为一种资源利益而加以利用,忽视了水所具有的生态利益功能,伴随着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扩展,人们开始注重水的生态价值功能,并且重视水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所发挥的生态作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就有了产生的动因。可以说,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产生之初的目的就是保护生态利益。相比较而言,生态利益偏重的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而资源利益则是偏重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这也是在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之时必须关注的方面。由是观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当属对于生态利益的保护,正是如此,本质上是否属于对生态利益的保护也应当成为判断实践中能否可以称之为流域生态补偿类型的主要标准。
2.流域生态补偿不同样态之甄别
在明确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是对生态利益的保护之后,那么就有必要对当下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的不同样态进行甄别,考察其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流域生态补偿的范畴,倘若属于就应该基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生态利益进行制度完善,倘若不属于则应当将其剔除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之外,以免造成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概念的混乱和内涵的模糊。就流域生态补偿的三种不同实践样态来看,应当分别予以观察进行甄别。就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而言,该种模式主要通过对流域源头丧失发展机会的人们进行补偿从而使流域源头区域的人们减少对水生态环境损害以达到保护生态利益的目的,可以说,这一模式本质上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契合,因此,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应当属于流域生态补偿的类型之一。就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而言,无论是上游对下游的补偿行为,亦或是下游对上游的补偿行为,都有一个明确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的生态利益,并且是否进行补偿主要也是以断面水质指标为判断标准,本质上来说断面水质指标体现的就是生态利益的增进或减损,如果生态利益维持或者增进上游就给予下游补偿,反之则下游给予上游补偿,由是观之,该种模式也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契合,当然,这一模式后续也会关涉水资源的利用,但是这已经不属于该模式的范畴,所以说这一模式本质上仍然是对生态利益的保护;就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来说,水权交易补偿模式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具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外衣”,但是实际上水权交易补偿模式在本质上并非是对生态利益的保护,而主要是对水资源价值的利用,也就是说水权交易补偿模式的重心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的资源利益而非生态利益。很明显,这已经脱离了生态补偿制度之本质,因为生态补偿制度本质乃是对于生态利益的保护而并非是资源利益的利用,流域生态补偿重点是对水生态环境中生态利益的保护而非水资源利益的使用,正是如此,可以发现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本质上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之目的并不相符。因此,为了更好地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制度重构,就需要将其疏离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之外。
职是之故,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出发可以发现,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不属于流域生态补偿的范畴,真正意义上以保护生态利益为目的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仅仅包含了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和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在厘清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类型之后,我们会发现当下对于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理论并未提炼出一种精细化的原理,基于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对目前存在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进行一个更加精细化的理论抽离,使其能更好地解释实践,回应实践,从而达到指导实践的效果。
通过对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当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类型并未予以理性划分[,]以至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流域生态补偿最基本的概念都认识不一,正是如此,也就造成了对话的困难,从而阻滞了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发展和完善。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实践中流域生态补偿的不同模式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类型化的重构。从理论的角度审视,明晰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模式,排除不属于其范畴的形态,似乎已经解决了该制度的难题,但是实际上并未彻底根除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之“顽疾”。如果说对于实践中不属于流域生态补偿模式的排除是该制度走向完善的“破”,那么对其进行重新的制度构建就是该制度走向成熟的“立”。
(一)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理性澄清和类型化界定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类型化的前提建立在清晰的流域生态补偿概念内涵基础之上,只有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予以准确厘定方能在此基础之上重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职是之故,应当首先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分析,然后确定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类型化建构的标准。
1.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理性澄清
时至今日,生态补偿概念仍然没有达成一个有效的共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一概念既非我国生发的制度类型,也非法学学科所创造。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生态补偿于1976年在德国率先实施,但是其概念在德国也并不统一;从学科属性的视角审视,生态补偿概念最早在我国的适用并非伊始于法学学科,而是生态学、经济法和环境科学等学科在重点关注这一概念。正是如此,以致于生态补偿概念存在着“先天不足”。流域生态补偿概念作为生态补偿概念之一种类型,必然也就无法逃脱其概念自产生以来就具有的缺陷。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厘清是建立在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之上,因此首先要对生态补偿的概念予以明晰。
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学者们观点各异。法学上有关生态补偿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生态补偿行为说。该说法认为生态补偿是指为了对保护生态的行为进行激励,由生态受益主体给作出特定的生态保护行为和生态建设行为的主体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其二,生态补偿效益说。该说法认为生态补偿是为了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持续性供给[,]由国家对开发自然资源导致生态利益减损的开发者予以收费以及对生态功能的供给方和因保护生态的受损方给予一定弥补的行为。其三,生态补偿国家说。该说法认为由国家对资源开发利用者征收补偿费并对资源保护者予以补偿,而且国家通过对资源开发利用者征收补偿费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实现对自然资源的补偿。其四,生态补偿广义狭义说。该说法认为广义上的生态补偿泛指对一切因保护环境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予以补偿,狭义上的生态补偿指一系列补偿、恢复、修复生态环境的活动总称。其五,生态补偿自然说。该说法认为生态补偿不仅包含人与之之间的补偿关系,而且还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补偿关系。由是观之,对于生态补偿概念的确存在着诸多不同观点。
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建立在生态补偿的概念基础之上,受生态补偿概念的影响,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也没有形成定论。究其原因,是因为诸多定义并未将生态补偿概念进行精确化的区分,以至于多种生态补偿的行为导致了概念本身的混乱。如果想要准确的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澄清,首先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区分,类型化方法就是较为有用的方法之一。
2.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类型化界定
如何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予以澄清,借助类型化的方法,通过生态利益这一标准进行理性建构无疑是一种有效的途径。目前来看,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鲜有学者进行定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并不重要,就整个流域生态补偿而言,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至为关键,可以说,界定清楚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就指明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大致方向。从本质上看,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是为了保护生态利益,因此对于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也应当从生态利益入手。以生态利益为标准,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类型化建构,应当从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伊始就以生态利益为标准进行概念界定。无论是从现有的理论抑或是实践来看,流域生态补偿以生态利益为标准可以类型化为两种,一种是对生态利益造成增加,可以将其称之为增益性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另一种是对生态利益造成减损,可以将其称之为损益性的流域生态补偿。
所谓增益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利益具有增进行为的主体作为受偿主体由补偿主体予以补偿的一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类型。增益性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对流域生态利益起到了增进作用,保护了生态利益,正是如此,从功能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之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一种,维持或者增加了生态利益的供给,实践中此类流域生态补偿类型较为常见,并且也普遍得到了学者们的认可,可以说,无论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将其称之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本上没有异议。
所谓损益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利益造成减损的行为主体作为补偿主体给受偿主体被补偿主体予以补偿的一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类型。损益性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对流域生态利益造成了一定减损,使得生态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基于此,可以将其称之为流域生态损失补偿。实践中有学者将流域生态损失补偿称为生态损害补偿,显然,这种名称并不能揭示损益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性质。因为按照法学的普遍用法,损害通常是与赔偿相关联,有损害必然有赔偿,损害补偿这种用法显然不符合逻辑。职是之故,将损益性的流域生态补偿称之为流域生态损失补偿则显得更为恰当。
由是观之,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也就可以以生态利益为标准进行类型化的建构,概而言之,可将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如下:流域生态补偿应当包含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生态损失补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指为了保护生态利益,由流域生态利益的受益主体对流域生态利益的供给(保护)主体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流域生态损失补偿是指为了保护生态利益,由造成流域生态利益减损的主体对承受流域生态利益减损的主体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流域生态补偿类型化的具体制度安排
清晰界定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是该制度进行建构的一个前提性基础,在运用类型化方法界定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之上,对于实践中不同样态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也可以通过类型化的方法进行分析构造。
1.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类型梳理
通过对不同样态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进行甄别,我们发现流域生态补偿的模式应当主要包含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和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两种类型,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由于在本质上不符合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理念已经从流域生态补偿的范畴之内予以排除,因此,对于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类型的梳理应当主要以这两种类型为分析样态。
从行为模式的视角审视可以将流域生态补偿不用样态类型化为以下几类。其一,由政府补偿给流域源头的下一级政府或者当地居民。这类流域生态补偿中政府既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可以分为省、市、县三级政府。这类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之中,补偿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受偿主体是下一级政府和因保护流域源头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其二,由流域下游的政府对流域上游的政府进行补偿。这类流域生态补偿之中流域上游的政府为了保护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生态利益减少了自己的发展机会,以使下游政府享有了一定质量标准的良好水生态环境,因此就需要流域下游政府给予流域上游政府一定的补偿,以弥补流域上游所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实践中有学者将这种发展机会成本称之为生态补偿发展权。这类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补偿主体是流域下游的政府,受偿主体是流域上游的政府。其三,由流域上游的政府对流域下游的政府进行补偿。这类流域生态补偿多数是因协议约定而产生,下游政府为了享有良好的流域水环境质量,需要和上游政府约定,由上游政府保持一定的流域水环境质量,倘若上游政府未做到,就给予下游政府一定的损失补偿,实践中也有将其称之为生态损害补偿。总而言之,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类型以行为视角来看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上三类。
根据类型化视角下所建构的流域生态补偿概念,对三类流域生态补偿行为可以进行如下归类。其一,由政府补偿给流域源头的下一级政府或者当地居民的行为应当属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范畴。因为该种类型的流域生态补偿中流域源头的下一级政府或者居民为了保护生态利益,丧失了本地区所享有的发展机会,但是这种行为维持或者增进了生态利益的增进,因此应该将其视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范畴。其二,由流域下游的政府对流域上游的政府进行补偿。该类流域生态补偿中上游政府是为了保护生态利益限制了本地区的发展机会,以此造成了整个流域水环境生态利益的增进,因此也应该将其归入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范畴。其三,由流域上游的政府对流域下游的政府进行补偿。这类流域生态补偿中上游政府未按照协议要求达到约定的水质,对生态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减损,以至于下游政府的生态利益遭受损失,因此需要对下游政府予以损失补偿。由于这类流域生态补偿因生态利益损失而产生,因此应当将其归为流域生态损失补偿的范畴。由是观之,通过行为类型化的视角完全可以将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样态归类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生态损失补偿这两个概念范畴之内,可见这种类型化的建构的确有利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精细化发展。那么,未来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构是否也会遵循这一路径发展,这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议题。
2.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类型化创设的未来安排
通过对流域生态补偿从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进行探讨,我们发现通过类型化的方法以生态利益为标准所构建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确更加精细化,并且也使得该制度更加条理清晰、逻辑融贯。正是如此,在未来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构中,应当以生态利益为标准进行类型化的制度构建,将流域生态补偿类型化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生态损失补偿,虽然二者分别属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同类型,但是二者最终又统一于流域生态补偿这一上位概念,由此可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类型化安排就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为例的两条主要发展路径方向。具体来说,一方面是以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为路径对流域生态利益的增进行为进行制度化的理性安排和制度完善;另一方面则是以流域生态损失补偿为路径对流域生态利益的减损行为进行制度化的理性安排和制度完善。最终,无论是对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构建还是对于流域生态损失补偿的制度构建都要统一在流域生态补偿概念之下,可以说,这种制度设计完全遵循了“谁受益、谁补偿”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理念。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在种属关系上应当隶属于生态补偿的范畴之内,正是如此,这种将流域生态补偿进行类型化的构造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上升到整个生态补偿制度的建构之中,从而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起到制度增进的作用。按照这一原理,生态补偿也可以类型化为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损失补偿,当然这种设想或许过度拓展了流域生态补偿类型化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分类对整个生态补偿制度之建构必然具有一定的制度意义。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类型,该制度的探讨对深化和完善整个生态补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践出发考察当下我国关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不同模式,可以发现当下对于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样态存在着一定的误读,通过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进行探讨,将不符合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本质的基于流域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模式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剥离,剥离之后余下的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和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共同组成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实践样态。在此基础之上,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对流域生态补偿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清晰界定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上,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类型化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生态损失补偿,这两种类型的补偿方式统一于流域生态补偿,以这种概念界定为前提,通过行为的视角将流域生态补偿的不同实践样态予以归类,可以说,这种类型化之后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显得更加精细化和清晰化。最后,通过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构希望能给整个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予以理论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