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作为东亚地区快速实现农业现代化且实现乡村振兴的国家,其发展经验颇受关注。然而,中国学者的研究聚焦于日本政府各项助农政策的实施及乡村振兴某一方面经验的借鉴。尽管有少部分学者关注到日本农业农村发展的政治因素,然而仍没有揭示出日本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政策的密码。应该说,日本乡村振兴的政治机制不容忽视。日本乡村振兴的两大基石是《昭和宪法》的颁布与农地改革的实施,农协的组建和发展则成为了日本乡村振兴的组织化平台,五五体制下自民党与农协的联合实现了保守力量的结盟,进而形成了农业政策领域中自民党、日本政府与农协之间的“合意空间”,从而促进了日本的乡村振兴。日本农业政策“合意空间”形成的宏观基础则在于战后日本的民主化改革促使国家权力向现代型转变进而所形成的“国家嵌入社会”模式。
关键词:农业政策;合意空间;乡村振兴;国家嵌入社会
中图分类号:F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4)04-0127-11
作为东亚地区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日本,曾经一度成为改革开放后关心“三农”问题的中国学者的关注焦点。作为人多地少、小农经营的日本农业与中国农业高度相似,所以中国学者试图学习和借鉴日本乡村振兴中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经验,来推进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以促进中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中国学者对于日本乡村振兴的关注基本上与改革开放同步,主要内容有:一是国内学者对日本农协的引介与研究。改革开放之初,国内学者主要是对日本农协组织的引介,他们的研究主要是将日本农协的内部机制和运行状况介绍到中国。从现有文献来看,既有对农协组织特点的介绍,又有对农协组织作用及运行机制的研究。随着对日本农协认识的深入,学者们开始认识到日本农协并不是一个个独立分散的组织,农协的系统组织对日本农业及其自身发展尤为关键,开始全面介绍日本农协系统组织的运行机制和作用。随后,国内学者又进一步关注农协与日本政府、农民的关系。伴随着研究的深入细致,部分学者关注到农协在日本政治过程中的作用,开始探讨作为农业利益集团的农协对日本政治的影响。通过梳理可知,中国学者对农协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然而,从既有研究成果看,中国学者对日本农协现状的介绍和某一方面的借鉴研究偏多,这样就可能导致人们对日本农协的认识趋于表面化,不能明晰日本农协发展的深层原因,以及农协是如何带动日本农业现代化的。
二是对日本乡村振兴经验的总体梳理及其启示的研究。比如,有的学者总结日本乡村振兴的经验为:在推动乡村实践中既注重政府引导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既注重保持传统又突出特色发展,既注重经济发展又保持文化传承,既注重把农民组织起来又倡导依法治村等,这些经验的启发是:实施乡村振兴既要有实施理念的创新,又要坚持体制机制的创新,做到三个统筹,构建乡村振兴投入长效机制,坚持走乡村生态现代化建设之路;有的学者对日本造村运动的政策路径及经验教训进行深入探讨并从中得到一些有益启示;还有的学者提出要参考借鉴日本在农业科研、立法等方面的特色,在立足国情基础上,改变农业发展理念,将农业生产第三产业化,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三是围绕日本乡村振兴的某一方面经验及其借鉴开展探究。在这方面,有的学者探讨了日本农地改革的背景、进程及手段等问题;有的学者从城乡统筹的视角出发分析日本乡村建设的实践及其经验借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有的学者则从日本的六次产业发展探讨了对我国乡村振兴的启示;有的学者基于战后日本乡村振兴政策的分析探讨了东亚乡村振兴的社会政策路向;有的学者则从人才建设与管理角度借鉴日本乡村振兴的经验;有的学者还从普惠金融支持角度探讨了日本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与内在逻辑;还有的学者基于日本内生发展理论的演进探讨了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日本乡村振兴的研究集中于农协如何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日本农业农村现代化某一方面经验的借鉴,这些研究为我们深入认识日本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奠定了充分的基础。然而,这些研究仍然给人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譬如,为什么日本政府要制定大力度的农业扶持政策、日本农协为何得以政府扶持从而蓬勃发展,前人的研究仍显得较为薄弱。然而,有些学者已经关注到了农协与日本政府、农民之间的关系,甚至探讨农协作为利益集团在日本政治过程中的作用,这个研究视角给我们很大的启发。不过,此维度的研究并没有系统地揭示日本乡村振兴的政治密码。那么,日本乡村振兴的政治密码——政治机制到底是什么呢?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众所周知,二战后日本的政治社会转型得益于外部力量的干预。这支外部力量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占领军,它对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主化改革,其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两项改革,即颁布《昭和宪法》与农地改革。因为以美国为首的占领军认为日本之所以走上法西斯主义的军国主义道路,其根源在于强调天皇绝对专制的《明治宪法》和农村的地主制。因此,以美国为首的占领军颁布并首先开展这两项改革。也可以说,战后日本昭和宪政的建立与农地改革是其乡村振兴的先决条件。
(一)《昭和宪法》:日本乡村振兴的民主保障
以二战为界,日本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二战前的日本是“国家控制社会”模式的典型,二战后的日本则为“国家嵌入社会”提供了经验支持。之所以发生这种变化的关键因素就是宪政改造。有学者曾指出:我们在探讨日本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问题时,应该重视宪政改造这一因素的作用。
颁布《昭和宪法》、建立昭和宪政是战后日本民主化改革的最高成果。战后民主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实现了日本国家转型,由无限国家转向了有限国家。在新的宪政框架下,日本解除了战争时期的独裁统治,开始走上民主和平的现代化道路。可以说,《昭和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日本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嵌入社会模式的形成提供了宪政基础。
二战以后,占领军司令部(GHQ)在对日本实施民主化改革的过程中,遵循美国自由主义政府理念,不仅将国家权力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分立,而且推行地方自治制度。战时的极权国家体制得以铲除,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型奠定了基础。这种制度安排为战后日本社会力量的增长提供了制度空间。国家与社会关系也进入一个新时期,国家权力范围缩小,社会自主力量得以增强。随着国家放松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形成了国家主导下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即彼得·埃文斯所说的国家对社会的“嵌入性自主”,主要表现为:多元民主保证民众充分参与,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国家干预是非强制性的、间接的和宏观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相互的制约关系。这种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日本政府干预社会方式的转变提供了基础。
此外,昭和宪政的建立也改变了战前日本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控制。从社会文化角度看,传统日本社会三大核心要素是:趋向于精耕细作的农业自然经济,以家庭和家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组织与调控。在明治时期,工业化进程启动后,日本依靠和发挥国家的权威作用,将传统权威主义与行政主导型体制相结合走上了国家主导的发展之路。国家主宰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和控制,使社会自主性领域受到很大挤压和限制,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格局。随着昭和宪政的确立以及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社会结构的分化,日本开始出现国家权力逐步收缩,社会自主性领域渐进扩大的趋势。然而,这种趋势依然处于政府的主导和控制之下。政府之所以让渡给社会一定的管理空间,或者是由于原有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完全满足、容纳新的社会需求和活动,或者是由于新的整合方式对政府与民众都有好处。这样,在政府与社会的长期互动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在政府主导下双方合作、协调、互助的发展路径。这是具有东亚地区鲜明特色的发展路径。
战后日本的宪政改造重新界定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将“无限国家”变为“有限国家”,国家在根据社会、历史要求加强其职能和能力的同时,又受到了社会力量的制约,形成了国家对社会的“嵌入性自主”,从而保障了社会机制作用的发挥。昭和宪政的建立为日本乡村振兴提供了民主保障。
(二)农地改革:日本乡村振兴的社会基础
江户时代初期,日本实施分封制,大小的封建领主(武士)占有绝大部分土地,一般的农民则只能租种领主的土地,并向领主缴纳高额实物地租,且农民失去了迁徙、耕种或从事手工业商业的自由,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同时,土地不得买卖,也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的用途。到了江户时代末期,开始出现地主占有土地的现象。到了明治时期,对土地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制,实行一物一权的土地私有制,将土地划分为官有地和民有地,土地也被允许买卖,土地所有的身份限制也被废除,同时实行地租改革。这样日本近代土地制度就建立起来了。然而,由于明治政府是中小武士(他们与地主有着紧密的利益联系)和新兴资产阶级力量的联合政权,它并没有废除地主制,这导致大量的民有土地被地主占有。同时明治政府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工业,对农业实行掠夺政策,对农民征收高额的地税(明治维新以后,将地租改为全国统一的地税),导致大量的自耕农沦为佃农,如1883—1908年自耕农从37.3%降至32.9%,而佃农则从20.9%上升至27.2%。到了大正和昭和时代,尤其是二战期间实行战时的经济管制政策,大量农村劳动力被征入伍,农业生产进一步遭到破坏。这进一步导致大量自耕农破产失去土地,沦为地主的佃农,农村土地占有关系进一步不平等。可以说,明治以后的日本,以高税率高数额的实物地租和土地的绝对地主所有制等为特征的佃农问题,成为了日本社会最主要的问题之一。这也是以美国为首的占领军在日本力推土地改革的主要原因。这种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均等性从全国土地的佃耕率可以窥见一斑(见图1)。
然而,战后日本的农地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1945—1950年),在GHQ与日本政府、地主激烈地博弈之后,历经两次农地改革法案的争讨,最终通过以固定价格赎买农地的方案成功实施了土地改革。日本农地改革的成果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地所有形态由地主制转变为农家所有制。此次农地改革废除了寄生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家的小土地所有制(见表1),而且由于通货膨胀致使农家购买农地的负担也很轻。二是农村经济社会形态由佃耕制转变为自耕制。这种转变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消费能力,另一方面使得农业剩余可以用于农业改良。这与以前地主将农业剩余投入工业不同。三是从社会形态看,农地改革的另一个成果就是改变了日本农村的社会结构。农地改革后,大量自耕农的产生改变了以前的地主佃农间的依附关系,农民之间实现了平等,而且大量新生的自耕农通过参与农地委员会的活动也得到了民主体验,这就促进了农村的民主化发展。
表1 农地改革前后农地(水旱田)中的自耕地、佃耕地
从总体上来说,战后日本的农地改革基本实现了其目标:自耕农的创设及其土地所有权的强化。这场改革是在战后日本面临巨大经济危机、面临爆发革命危险的情况下通过赎买政策和平实现的改革,打破了寄生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为日本建立现代化农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地改革不仅改变了农村的阶层构成,还使得更多的农民具有了民主体验。
虽说日本农地改革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标,不过以美国为首的占领军将创设自耕农作为农地改革的目标,使得本来就很分散的土地占有关系变得更加分散,形成了日本农业的家庭生产格局,进而导致农民的保守性更强。然而,GHQ在实施农地改革的同时着手创设了一个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该组织不仅在经济上将自耕农集中起来实行集约化生产,而且伴随着日本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党政治的活跃,发展成为最大的农民利益集团,影响农业政策制定,为日本乡村振兴提供了组织化平台。
GHQ的农协计划与农地改革计划一样,其目的都是要农民摆脱非农势力的支配和促进农民经济、社会地位的提升。从某种视角看,农协是农民的组织或者说是农民的利益团体,这是农协最基本的特性。根据《农协法》的相关规定,农协是由农民组成的、为农民提供服务以及为农民利益服务的组织。为了保证农协能够为农民提供最大服务,农协的运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协同组合的原则等组织原则,如组合员结合的原则、一人一票的原则、按照利用量分配的原则、加入退出自由等原则。这些原则就成为了农协与其他组织相区别的特征,且农协的运行和经营都要遵循。农协按照这些原则运行和经营,就为实现农民利益提供了组织制度保证。这些原则指的是农协组织的内部原则。此外,农协还具有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的三级系统组织。作为组织体的农协发展还体现为这三级系统组织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农协发挥作用、表达和实现农民利益的组织基础。
可以说,现代日本农协就建立在农地改革所带来变化的农村社会之中。农协所具有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系统和形式多样的事业内容为日本的小农生产适应资本主义大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农地改革与农协的建立、发展二者是相得益彰的。一方面,农地改革为民主化农协的建立提供了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农协也作为巩固农地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而得以迅速成长。
在农协发展史上,不得不说的是日本政府于1954年对农协进行了第七次修正(1954年法律第184号)。这次修改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农协中央会制度。
农协中央会是农协的综合指导组织。农协中央会也是以组合员为主体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但是中央会不仅仅是为了其成员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全体农协的健全发展,其活动范围并不止于成员之间,而是涉及全体农业协同组合,甚至可以说中央会服务于“协同社会的一般利益”。中央会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协同组合的指导、教育业务,但是一般都认为协同组合的指导、教育、监察、启蒙宣传、调查乃至让所有的协同组合组织更好地组织和运营是中央会的主要职责所在。这就使得中央会在农协组织中与其他联合会并不是并列的,而是处于高于协同组合的地位对农协进行指导。这也就意味着,中央会一方面是以协同组合为成员的社团法人,另一方面也与国家的协同组合行政相对应,为了保护和推进协同组合事业而采取行动。新的农协制度建立以来,农协的培育大都是由国家和都道府县来承担,中央会成立以后替代了政府的这项功能,代行了一部分行政职能。这样中央会就具有了双重性格:一方面是农协运动的综合调整机构,另一方面则响应国家政策而从事各种活动,成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但是中央会并不是国家和都道府县的委托代理团体,而是具有自主性,是农协自主活动的中枢机构。此外,这次法律修改还赋予了中央会一定的权限可以从事农政活动,规定中央会可以就协同组合事项向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但是与协同组合无关的农民问题和农业的一般问题的处理权则赋予了都道府县农业会议和全国农业会议。如此一来,中央会作为一种农业团体,同时具有指导奖励和利益代表的双重功能。所以,修改后的《农协法》也规定中央会可以接受政府的财政补助。中央会的二重性格决定了其在农协制度中是一个特异的机构。而它与行政部门的密切关系,让人觉得它或许是政府的委托代理机构,又或许是政府的派出机构。
自农协中央会成立以后,在它的带领下农协开始从事农政活动,积极影响农业政策,并逐步成长为日本最大的农业利益集团。原本农协建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新获得土地的农民再次沦为佃农而设置的,后来农协却发展成为了代表农民利益的巨大利益团体。这些有着民主体验的自耕农成为农协内部民主管理得以正常运转的支撑,同时,由于农协也几乎囊括了全部的农户。这样就以农协组织为中心,农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同质利益集团。随着战后日本政治的民主化,大量的自耕农也实现了由“臣民”向“市民”的转变而获得了选举权,政党政治的复活,也为日本农民参与政治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农民通过选票支持政党进而影响到农业政策的制定。
五五体制建立以后,自民党也关注到了农协的强大力量,也乐意通过制定扶农政策来获得农民的选票以巩固五五体制。可以说,自民党战后能够长期执政,与能够获取大量的农民选票有着很重要的关联,而自民党能够获得大量农民选票与农协的有力支持、组织是分不开的。
农协作为农业利益集团影响农业政策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参与选举,向议会输送议员,这是不同于其它国家压力集团的一个显著特征。农协作为全部农家的自主组织,在选举活动中能够有效地聚集起农民选票,在战后日本的政治选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先看一下五五体制成立前农协参与政治选举的情况。在1946年4月举行的第一届总选举以来,农业团体向保守政党倾斜并输送了较多的议员。1949年农业团体则制成了参众两院124名农林族议员的名簿。对于农协而言,尽管禁止其参与政治(选举)活动,但是在1952年10月的总选举中,全指联(全称是全国指导农协联合会)不论保守派还是革新派将与农协有关联的候选人分成了(A)与农协有直接关系者(12名)、(B)深切理解农协者(27名)、(C)比较理解农协者(14名)三个层次而进行推荐,而且直接间接地利用县及单位农协的干部职员和有力者提供后援,结果A层级的候选人当选三名,BC层级的则大部分当选,致使执政党——自由党在农村地区获得了压倒性胜利。但是在1953年4月的总选举中,自由党候选人有些落选,而革新阵营的候选人则纷纷当选。在1955年2月的总选举中,革新阵营占据了1/3的议席。自此以后的农村地区,保守票的递减和农林族议员的增加以及革新派得票增加的倾向渐渐明显。这两年的选举中保守票的衰落,主要原因在于当时执政的保守党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注重城市地域的工业开发,而忽略了农村的开发与发展而失去了农民的支持。这从反面体现了农协支持的作用。
1955年11月,自由党与民主党合并成自由民主党,日本国会形成了保守与革新两大政党的对立体制,即五五体制。在五五体制下,表面上是自民党、社会党两大政党竞争局面,实际上是自民党“一党独大体制”,该体制持续了38年。
自民党政治上拉拢农协主要是源于在日本20世纪50年代的县知事选举中农协强大集票力量开始显现。可以说,在20世纪50年代的知事选举是一次知事公选制的预演。在这次选举中,新成立的农协也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在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自民党政府在诸县农村开展了针对“合理化农政”“节约农政”的“农民政治力集结运动”,其原因就是以农协为基础的在野党知事相继出现。日本学者石田雄基于石川县和茨城县的知事选举总结出了农协系统的知事候选人能够击败现任的执政党候选人的条件:保守政党分裂;选举过程中能够利用农协组织;在农村异化感的集结(政府农政的后退、重视工业的地域开发以及对于官僚支配的地方行政合理化的不安和排斥等)。
从整体上看,战后的知事选举,农协几乎一贯地作为保守政党候选人的推荐团体。可是,在20世纪50年代接连出现农协作为在野党联合候选人的推荐团体,主要集中在农业县(见表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1954年中央政府开始实施紧缩财政,从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就开始的县财政赤字成为政治焦点,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抑制地方公务员工资的问题、农业预算的削减问题、控制米价和解除米谷管制等问题。知事的财政运营失败的消极影响集中在了公务员和农业部分,因此,在知事选举中县教组、县职组和县农协对现任知事持反对态度,成为超越保守革新框架的压力团体而开展政治活动,进而成为在野党联合的推进力量。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自民党政府为了阻止在野党联合型知事的陆续出现,稳定农业县中的保守支配力量,开始修正自由主义的财政经济政策将高度经济增长的果实向农业县分配,并且采取了地方分散型的工业开发政策(如新产业都市)和农家所得补助政策(保障米价、继续保留粮食管制制度)。基于此,自民党才获得了县农协上层的地方权力人物和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业界团体的支持。
通过表2可以看出,农协在20世纪50到60年代的知事选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知事候选人中大部分都有农协工作的经历。尤其是农协中央会制度建立之后,以农协中央会为母体形成了一系列政治团体,如农协政治联盟、兴农政治联盟等,农协参与政治选举大大增强了在野党的集票能力,具有农协经历的人当选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当地的农业政策,借以实现农协和农民的利益。可以说,在地方选举中,农协并不是仅仅作为某一政党的支持力量,也会联合其他党派共同提名候选人,这就加强了农协通过政治选举影响农业政策的力量。
农协不仅参与地方的政治选举,还参与日本的国家政治选举,体现为农协与自民党的关系。众所周知,五五体制奠定了自民党长期执政的基础,而自民党长期执政是与农民选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从五五体制确立以后到1976年,共举行了七次众议院选举。在1958年进行的众议院选举中,形成了自民党占据绝对优势和社会党成为在野党第一大党的政党格局。虽然在1963年后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议席开始缓慢低落,然而,相对于社会党议席率的低落而言,自民党仍然是占据绝对优势的执政党(见表3)。
日本学者山本英治总结出了农民支持自民党的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就是长期一贯地向农村提供大量的农业补助金,也就是说利益返还系统机能在持续发挥作用;第二就是农业的分散性和农民生活的贫困,使得农民极力想摆脱贫困提高自身生活水平和经济社会地位,这也就促使了农民具有了只要能获得好处而不顾政治主体的现实性态度;第三就是日本农村社会还存在着共同体的特性,农民仍然受到村落的共同关系和统一性的支配,而村落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只要处理好与村落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关系就容易使得村落全体从属于政治行政,农村传统的文化尤其是价值体系对这种从属关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作为官僚机构延伸的自民党通过利益分配控制村落也就不是什么难事;第四是农民具有生产工具所有者和农业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因而具有较为强烈的私有意识,从而体现出较强的保守性。山本英治总结的这四个方面是准确的,但是他却忽略了农协在农村票集结过程中的作用。栗原百寿提出了“代理人理论”,认为行政只要掌握了村落经营的上层人物就能确立对村落的支配权。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农村主要经营组织的农协,在农村票集结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事实上,自民党政府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来获得农村选票的主要桥梁就是农协。
在日本,以战后土地改革为契机,名望家族在村落的支配体制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有权力者阶层和干部职员阶层,诸如町村长、町村议员、区长、农协干部、农业委员等等。各种各样的干部和职员通过村落推荐而任命,担任农协和町村的行政工作。反过来,农协则通过部落推举出的农协理事和实行组合长来实现对部落的渗透,町村行政则通过区长和自治会长将村落整合进末端统治机构。自民党面临这种情况,则采取经由农协和市町村向其干部和职员发放大量补助金的手段,重新整合了支持基础。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自民党的集票机制都是这样的。这就使得保守政党和保守的农民力量结成了政治联盟,客观结果就是大量扶农助农政策的出台,促进了日本的乡村振兴。
五五体制建立以后,自民党采用利益诱导的集票机制,构建了它与农协之间的密切关系。它们之间关系的密切可以从其用语看出,在农协的农政担当部署之间谈到党就指的是自民党,如“递交给党”和“与党协商”等。日本的农业政策就是由自民党、农林水产省和农协(农协中央会)三方组成的铁三角共同推进的。这种铁三角形成的独特政治基础就是五五体制下的政党政府的一体化结构(见图2)。自民党对政府官员有力、官员对农业团体有力,而农业团体因为握有选票而对自民党有力,正是这种关系才稳固了这种铁三角的关系,其中自民党和农协之间的联系是最为密切的。而这又与农协的集票机制有着密切关系。
此外,日本农协不仅通过集票机制影响农业政策的制定而发挥影响,而且随着其自身的发展壮大,农协还作为农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角色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那么,为什么农协可以得到发展壮大并成为铁三角之一角呢?究其自身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协作为农民利益共同体能够更加团结农民,二是农协组织制度的系统性,三是农协中央会充分发挥了自身的农政功能。
那么,战后日本农业政策领域铁三角的成因是什么呢?主要有三个:一是日本宪政结构的转变而引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即由“国家控制社会”转变为“国家嵌入社会”,这是铁三角形成的宏观因素;二是日本政府结构的完善与政党政治的发展,这是铁三角形成的制度要素;三是农协组织的完善与壮大,为农协自主性的增强和参政提供了基础。这三个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了战后日本农业政策领域的铁三角关系。
在此需要提出的是,上述铁三角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竞合关系,进而形成了独特的日本农业政策领域中的农协、自民党、农林省之间的“合意空间”,同时,这也将农协与自民党、政府之间的互动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尽管在战后米价运动中,农协与自民党、政府曾经发生利益分歧,然而这并没有引发社会动乱,农村社会一直保持着基本稳定,并且迅速实现了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二战后,日本在外部力量——美国占领军的干涉下,进行了宪政改革和农地改革,建立了民主化的政治经济体制,走上了新的现代化道路。随着日本民主主义的发展,国家权力也发生了转型,由传统型国家权力转向了现代型国家权力。如布莱克所言,此时的日本,同战前相比,国家公开使用强制手段的情况减少了,动员人们给予支持和参加政治活动以及处理反对派的办法多半依靠法律保障和对主要集团做出积极的反应。这意味着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已经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也来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利益集团,并且围绕补助金等为核心的利益分配体系形成了有关省厅的权限、利益集团的利益和国会议员的地盘三者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多元利益分配体系。在这种情势下,日本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发生了转变,即由国家控制社会的模式转向了国家嵌入社会的模式。
成长于此时期的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农协,便具有了相对独立性,自身力量不断壮大,逐步成为农业领域最大的农业团体。它通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系列服务,增强了农民之间的凝聚力,从而也具有了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农协一方面成为政府政策的执行者,也成为农业政策制定的积极影响者。战后“五五体制”所建立起来的自民党与政府的一体化权力结构,为农协参政提供了制度途径,在农业政策领域形成了自民党、日本政府与农协之间的共生机制和竞合关系,进而建构了农业政策领域的“合意空间”。正是这种政治机制才是日本乡村振兴的政治密码。
然而,2015年日本自民党政府为了国家发展战略启动TPP谈判的需要,与农协全国中央会达成了妥协:农协全国中央会(JA全中)于2019年10月从依据《农协法》设立的特殊法人组织转型为一般社团法人;剥离JA全中内部负责对地方农协进行审计的部门,设立新的审计法人,地方农协要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这就意味着改造为一般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农协中央会不再享有一系列特权,它的农政功能亦被废除。这样就瓦解了日本农业政策领域中的“合意空间”。
总之,战后日本在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成绩显著,但是依靠自民党和日本政府大量补助金投入而发展起来的日本农业现代化基础却十分薄弱。历经战后40年发展,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式微,日本正向经济大国的农业小国过渡,比如粮食自给率极低,农地及其利用的急剧减少等。这是日本农业农村发展的惨重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